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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75 毫秒
1.
在明代,最重大的政务与礼仪通常以诏书形式向全国宣布,一些需要广而告之的重大事项也会以敕谕的形式发布,向庶民播告。但这种需要"咸使与闻"的诏敕发布频率并不高,其传播也不追求时效,故而通常以"诏敕到日"在当地开始生效。诏敕由朝廷到地方,其传播以官员赍送为主,所遣官员不拘一格,但以行人、中书舍人为多。诏使赍诏虽是奉行公务,一路居停于驿馆,但不限以严格的日程,其行程也很简单,通常带有从人或仆役一二人,而赍诏所赴目的地通常不只一处,多者一人同时赍诏至四省。诏书到地方后,各省抚、按誊黄后派人送往各府,各府则会派官员或者儒学生员赍送至州、县,都司及留守司也会派人送至下属各卫、所。作为最基层政区的县,并不是诏书赍送的终点。州、县除将诏敕抄写、翻刻并张贴公布之外,还会派县学生员继续赍送到县内各巡检司,或刊刻成册,颁至里甲。  相似文献   

2.
宋代知州及其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代的知州经历了从文武臣僚作为临时差遣权知某州军州事到以文臣知州为主作为州级长官的渐变过程。作为一级地方政府首脑,知州的职能涉及州级军政、民政、财政、司法、监察等诸多方面,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维护地方统治秩序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宋代集权过甚,知州在某些方面有职无权,特殊时期又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文馆词林》保存的北齐后期皇帝除授官员职务的“敕”分为两类:一为“件授如右”敕,是北齐皇帝对吏部上奏官职拟选名单的批复,它是吏部铨选运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二为以皇帝名义发布的除授官员职务敕,它与发诏授官同属官职除授的重要形式,但各有对应的官职除授范围。北齐后期皇帝发诏、发敕授官和“件授如右”敕,不仅与唐代“册授”“制授”“敕授”和“旨授”存在渊源关系,是唐代选授之法的重要来源,而且对唐代制敕授官文书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4.
唐武宗会昌毁佛前夕,唐代多数地方州府呈现龙兴寺和开元寺并存的局面,少数州府为大云寺、龙兴寺和开元寺同时并存,只有沙州、柳州等个别州府呈现高宗官寺、大云寺、龙兴寺和开元寺(唐代先后设立的四所佛教官寺)同时并存的分布态势。在唐武宗拆寺毁佛的过程中,武宗最终敕许诸节度使、观察使治所及战略要地同、华、商、汝四州合计50州府各保留寺院一所,这些准敕保留的50所寺院应即各州之开元官寺。在宣宗恢复佛教的过程中,上述50州府之外的多数地方州府的开元官寺均得以及时恢复重建,并迅速成为各州佛教复兴开始的标志。这些保留未毁和迅速得到重建的开元官寺,实际上构成了唐代全国佛教复兴的重要基础和推动力量。  相似文献   

5.
辽代地方监察体制,呈现出层级化特点,存在道、镇、州三级监察区,其中镇级监察区包括府、节镇与次级方镇。道、镇二级监察区,皆由长官兼掌监察,判官作为佐官负责具体监察事务。州级监察区,长官(主要是刺史)仅掌政务,不司监察,由录事参军监察州官和属县。各级监察佐官——判官和录事参军,作为监察事务的直接负责人,对长官也具有监察和制衡的作用,对中央有直达权。各级监察佐官的设置和权责,确保了地方监察职官虽附于行政系统,但仍展现出层级化、体制化的一面。此外,辽代存在临时遣使监察,是对地方三级监察体制的补充,强化了朝廷对镇、州的监控。  相似文献   

6.
唐代司法政务运行机制可分前后两期。在前期诸州与在京案件分而治之的运行机制下,诸州司法政务在程序上并不需要经过大理寺,而是直接申尚书省(刑部司)处理。大理寺只是在京法司之一,与京兆、河南府共享了两京地区司法政务的处理权。因而不能将唐代大理寺视为中央(或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到了后期,以奏状为主的政务处理程序使得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需要由皇帝直接以敕旨或制敕进行处理。为了协助皇帝处理奏狱,大理寺不再仅作为在京法司参与司法政务的处理,逐渐成为天下刑狱的具体审断机关。唐后期大理寺与地方藩镇和府、州在司法政务处理中的联系密切了起来,从而形成了"天下刑狱,须大理正断,刑部详覆"的新机制。这为宋代大理寺"掌断天下奏狱"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7.
徐畅 《文物》2021,(12):74-82+93
<正>自元封五年(前106年)汉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将郡国分为多个监察区,诏刺史诣所部以六条问事以来[1],汉代国家通过分部的方式,自中央至地方,逐渐建立起一套层次分明的监察体系:中央通过刺史部监察属郡,郡(国)通过督邮部监察属县,县(道)通过廷掾部监察属乡[2]。传世文献中保留较多关于刺史部、督邮部的执行及运作的记载,严耕望将司监察的督邮部视为郡府的四大组织之一,与纲纪、门下、列曹并列;指出秦及汉初,郡级行政中太守常居府,有事但遣大吏巡行属县,称"都吏";以五部督邮察县之制形成于西汉中叶以后[3]。  相似文献   

8.
何赵云 《沧桑》2010,(5):121-122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宋代则是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化和完善化的时期。其既加强了中央监察体系,又进一步强化了地方的监察力度,设置路一级的中央派出行政机构,又赋予了路级转运使监察权力,确立了上监督下、下监督上、左右互相监察的体制,是宋代的一大特色,具有划时代意义。本文以此为基点,通过对宋代转运使的监察职能及其作用的初步研究,阐述宋代地方监察制度对我国古代社会监察体系发展、完善所起的作用,为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及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中国古代对官员的监察自封建社会之始即形成制度,秦朝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设“监御史”,隋唐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监察御史”,宋元因之;明代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监察制度得到充分发展,体系更加完备;清朝沿袭明代,在整合监察资源、高度集权等方面达到巅峰。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探究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和监察文化发展脉络,对当今巡察工作有积极借鉴作用。笔者仅就明朝广东道监察御史向翀的事迹进行整理,为巡察干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管子云:“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由于封建皇帝的特点在于深居端拱,居中制外,以法令驾驭臣下,因此在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中,如何拟制诏诰制敕,对于巩固封建皇权十分重要。但是为了把诏诰制敕拟定得最能代表皇帝的意旨和利益,单靠皇帝一个人的智力又不行,必须依靠一帮人共同谋议,定下精神,委之拟制。在一个封建王朝的初期,这种议政和制诏的权力是  相似文献   

11.
是惟主监察,还是兼及行政--对西汉刺史制度的新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长山 《史学集刊》2005,33(4):22-27
西汉的刺史向被视作纯粹监察之官,对其监察之外的举动往往理解为“逾权”。而从行政学事前监督与事后监察的角度出发。可以看出刺史于行政监察和司法监察之外,在行政监督方面亦发挥功效;并且正是刺史职能中行政权与监察权的未分化,才为后来地方治权的纠葛埋下了伏笔。  相似文献   

12.
中晚唐两制草诏的区别较鲜明地体现在用纸材质上,从学士院成立之初翰林学士张垍用黄麻写诏,到代宗大历年间以内制白麻任命李栖筠为御史大夫,是翰林学士院草诏制度的一大变化。在早期的白麻内制中,命相制书是最早且较稳定地归属学士院起草的文书类型。至德宗贞元时期,涉及节度使的除命以及赦文德音、招讨宣慰等重要政务处分的诏令起草,开始较为稳定地归属学士院。宪宗元和时期及其以后,通过对元稹、白居易文集等集部文献中所收诏敕予以归类,可大体展现此期两制分工的整体面貌,其中外制黄敕在各品级官僚群体的除授上皆有行用,而内制白麻的行用则大体被限定在常参官以及五品以上外官的除授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3.
所谓"罪己诏",是古代的帝王自省或检讨自己过失、给自己提出警戒并公开颁布的文书.中国古代很早就有统治者"罪己"的传统,据说在上古大禹时期已经出现"罪己诏".在其后四千年历史上,几十位帝王发布过这种诏书,其中最为著名的估计要数汉武帝的《轮台罪己诏》和明朝崇祯皇帝的六份罪己诏,这两位皇帝的罪己诏都颁布在朝廷遇到严重统治危机之时,但是效果截然相反,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沉思.  相似文献   

14.
从提点刑狱司制度看宋代“路”之性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提点刑狱司是宋朝首创的专门化的路级司法、监察机构。是继转运司后设立的又一个对州县进行监管的重要路级机构。从提刑司制度所反映出的宋代路级机构某些共性的特征来看:它们具有较固定的行政管理区划,处于地方一定的行政管理层级之中,有大量的行政处置权力。因而宋代的"路",尤其伴随着中央下放除监察权外的大量行政权力到转运、提刑等机构之后,可以被认定为是州县之上的一级正式行政管理层级和行政区划。宋代的"路"是一种权力多源化、分权制衡、集权于中央的新型地方行政体制,是宋代政治精英们对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建设所做出的创新和贡献。  相似文献   

15.
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政治的核心内容,在澄清吏治、维护政治的稳定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西夏的监察制度是在中国监察制度日趋完善、严密的大背景下形成的,在一些制度方面体现出了本民族的特点。本文试就西夏的中央、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作用等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南京考试院是应孙中山先生的"五权"(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理论而建立起来的。孙中山在辛亥革命胜利后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后,立即着手政府体系的建设,先后就考试院的建立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文件。但随着袁世凯当上大总统,考试院并没有实际成立,直到1927年4月南京国  相似文献   

17.
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渐渐固定两种类型: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两者斗争一直贯穿封建国家历史,但总的趋势是中央集权的加强。汉代州、唐代道最初设置都为监察性质,最终却成为行政区划,在此过程中反映出中央与地方关系如何消长制衡,本文拟从此探讨。  相似文献   

18.
中国封建官僚政治发展到宋元时期已是弊端丛生,明朝建立后,朱元璋认识到建立监察制度,对保证封建王朝统治的重要性,在吸取前代尤其是元朝吏贪将弱的教训基础上,初步建立起一套具有君主专制色彩的监察制度,经过后继者不断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一个渗透到中央、地方各个领域、很有成效的监察体系。本文拟就明代监察机构作一简略论述。  相似文献   

19.
理想与现实:南京国民政府地方司法建设中的经费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吴燕 《近代史研究》2008,(4):107-124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最高司法当局一直勉力争取中央统一解决地方司法经费,1940年拟议多年的议案终于付诸实施。这一过程曲折迂回,起伏跌宕。统治者对司法建设的复杂认知,国家经济实力和战时环境,利益重新分割的矛盾,监督制度的落空,都对地方司法经费的划拨和使用形成窒碍,最终使划拨经费的预期目的没有达到。  相似文献   

20.
所谓"罪己诏",是古代的帝王自省或检讨自己过失、给自己提出警戒并公开颁布的文书。中国古代很早就有统治者"罪己"的传统,据说在上古大禹时期已经出现"罪己诏"。在其后四千年历史上,几十位帝王发布过这种诏书,其中最为著名的估计要数汉武帝的《轮台罪己诏》和明朝崇祯皇帝的六份罪己诏,这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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