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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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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罪必究, 法网撒向战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国际法准则,以及由中、美、英、苏等11国组成的远东委员会关于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犯有危害和平、违反战争法规、违背人道罪行的甲级战犯由设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属于上述罪行现地责任者、直接执行者的乙、丙级战犯则由直接受害国家的军事法庭审判。据此,中国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分别在南京、上海、北平(北京)、汉口(武汉)、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设立了10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乙级战犯。在南京大屠杀中率所部烧、杀、淫、掠的日军第6师团…  相似文献   

2.
战后,在远东地区各盟国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中,国民政府主导的审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国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前即长期遭受日本的侵略,所以中国对日本战争罪责的追究与其他盟国有很大的差异。中国法庭,相对于远东地区由英美等国主导的法庭及新独立国家的法庭,具有相当的主体性。但国民政府自身能力的限制以及日本侵华战争的特殊性使得审判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国民政府战罪调查工作的严重滞后,直接影响到战犯惩处的实效。日本侵华战争的长期性造成中国拟追究的战犯嫌疑人中有相当大比例需依靠引渡,但成功引渡的案例非常有限,所以审判的主体局限于日军现地受降部队中的战犯嫌疑人。  相似文献   

3.
正战后盟国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大规模的审判,其中包括设立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甲级战犯的审判,以及盟国在亚太地区设立的法庭对乙丙级战犯的审判。除此以外,还包括与上述审判不在同一法理体系和框架的日本战犯审判,如苏联主导的伯力审判和1949年后新中国政府主导的沈阳和太原审判。(1)战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由于涉及战争责任的确定和国际正义的实现等"大义名分"问题,一直以来都被视为中日两国"历史纠葛"的源头。相对而言,学界对各盟国主导的乙丙级战犯审判的关注,远不如对甲级战犯的国际审判。此外,相对于中日两国学界,西方学界对战后  相似文献   

4.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2日投降签字仪式在东京湾“密苏里”美国军舰上举行。11月6日当时的中国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从12月中旬起,陆续在北平、上海、太原、济南、沈阳、徐州、武汉、南京、广州、台北等10个城市设立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和战犯拘留所,对各地拘捕的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由于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工商城市,交通便捷,通讯完备,当时不少日本战犯曾在上海关押和审判。建筑精良的提篮桥监狱是上海地区最早关押日本战犯的一个重要场所,那里曾先后关押过几百名将、佐、尉级的战犯。那里不仅是上海地区,而且是中国境内最早审判日本战犯的地方。据现有资料看,抗战胜利后至少有13名战犯被处决于提篮桥狱中,其中处绞刑的有5  相似文献   

5.
1937年12月13日,日军侵占当时中国首都南京,制造了举世震惊、惨绝人表的南京大屠杀事件。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进行了正义的审判,这已成为历史的铁案。然而面对铁证如山、举世公认的南京  相似文献   

6.
2000年东京女性国际战犯法庭纪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20世纪即将结束之际,国际社会在东京举行了旨在追究日本在二战中推行军事性奴隶制度的审判。具有民间性质的东京女性国际战犯法庭最终判定.昭和天皇和日本政府在制定、实施“慰安妇”制度、纵容日军凌辱和残害各国妇女等方面犯有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判决裕仁有罪,法庭为受害讨回了正义,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0年至1956年,中国政府对关押在本国的千余名日本战犯进行了改造和审判。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政府充分重视日本战犯的人权,尊重日本战犯的人格,在改造期间在生活上给予日本战犯优待和照顾,在侦讯审判期间在司法上给予日本战犯应有的权利,并对罪责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日本战犯进行宽释。中国政府之所以优待...  相似文献   

8.
祝曙光 《史学集刊》2021,(2):131-144
因日本殖民者在朝鲜实施强制动员计划,许多朝鲜青年被迫或自愿应募为战俘营看守,协助日军看管盟军战俘。日本战败后,盟国为了追究日本法西斯虐待战俘、侵犯人权的罪行,设置军事法庭进行审判,一些战俘营的朝鲜看守作为BC级战犯被起诉和审判,129人被判决有罪。朝鲜BC级战犯背负"对日协力者"的名声,遭遇来自亲朋故旧的蔑视,同时给在故乡的亲人带来了不堪承受的精神压力,一些战犯既不能回归祖国,也无法融入日本社会,面临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困境,扮演了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双重角色。他们为了洗刷罪名、恢复名誉、争取合法权益而进行了持久的抗争。  相似文献   

9.
2007年12月4日,应"抚顺奇迹继承会"的邀请,侵华日军前乙丙级战犯坂本清在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举办了一场"侵华日兵见证会"。会上这个老兵发表了长篇见证演说,为自己当年犯下的罪行向中国人民深深地忏悔,真诚地叩  相似文献   

10.
二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日军南京大屠杀中进行杀人比赛的凶手向井敏明、野田毅进行了审判。但长期以来究竟是谁最早明确提出将向井敏明、野田毅送上审判席,一直不得其解。台北“国史馆”收藏的相关史料表明,早在战争期间,中国驻荷兰大使金问泗即明确提出将二人送上审判席。而南京大屠杀案发生后,国民政府外交部等机构展开的对...  相似文献   

11.
1945-1949年,国民政府对侵华日本战犯进行了大规模的军事审判。作为东京审判的组成部分,中国设置了十个军事法庭,对两千多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本文依据历史档案和记载,从前期准备、审判经过、重要个案审判、特殊案件的审判等方面对审判的全过程作了回顾和再现,首次披露许多具体史实。对国内政治因素导致的缺陷和冈村宁次案的重大误判,也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相似文献   

12.
<正>刘智鹏、丁新豹主编,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2015年10月出版,60万字,198港币二战结束后,英国在香港设立了四个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从1946年3月起,审理了46宗案件,在香港发生的案件就有30宗,整个法庭程序前后费时两年零八个多月,当中涉案战犯被判死刑的有13宗。审判结束后,整个详尽的法庭记录收入英国陆军部档案W.O.235,成为记录日军在香港战争罪行的珍贵历史资料。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在梦周文教基金会的支持之下,香港地方志办公  相似文献   

13.
审判谷寿夫     
高明明 《文史月刊》2013,(11):39-46
"把杀人的人,交给被害的人民去审判;要杀人的人,在当年逞恶行凶的地方来忏悔,这是最应该而合理的处置。"南京审判乙级战犯谷寿夫过程中,谷寿夫以"中华门地带没有屠杀、强奸等犯罪对象;对南京大屠杀毫不知情;驻留南京的时间、区域与南京大屠杀不符合;军纪严明;主张中日亲善而非激进军人"等理由,并将罪责推卸于其他日军部队,来反驳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审理,至始至终不承认第六师团参与南京大屠杀,对判决坚决不服从。该文作者拟从南京大屠杀的受害者、亲历者、掩埋尸体者、调查坟冢者、检验尸骸者等证人的证言,以及军事法庭收集到的日军自行拍摄的屠杀照片十六帧与屠城电影、南京安全区档案、郭岐《陷都血泪录》等方面,驳斥谷寿夫的辩词,以说明谷寿夫及其部队参与南京大屠杀,残害中国人民十万余众纯属事实,不容辩驳。  相似文献   

14.
张皓 《安徽史学》2006,3(6):69-75
在国共两党战略决战阶段,中国共产党灵活地运用了战犯问题.无论是战犯名单的公布、严惩战犯原则的提出,还是北平和谈中关于这一原则的灵活执行及对桂系的争取,都是为了击破国民党政府的"和谈"攻势及企图,明确战争责任,将革命进行到底.  相似文献   

15.
国民政府审判侵华日军战犯略论李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国在纽伦堡和东京设立军事法庭,对轴心国主要战犯进行了一次国际性大审判,影响巨大,意义深远。此外,许多被侵略国家还单独审判了其他一些战犯。迄今为止,国内外有关欧洲(纽伦堡)和远东(东京)两个国际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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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降后,如何处置日本战犯成为同盟国共同关心的问题。1946年1月19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成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在二战中犯下重大罪行的日本甲级战犯。作为国民政府的官方媒体,《中央日报》对日本战犯的处置问题给予了很大程度的关注。本文拟从《中央日报》对日本甲级战犯审判的相关报道中来管窥国民政府对审判日本战犯的态度...  相似文献   

17.
本文讨论了有关中国对日本战犯审判的三个议题。一是研究意义。认为亚太地区BC级审判为不公正审判的意识在日本社会根深蒂固,本文以战后国民政府审判取证的严格要求及日军侵华时对待中日两方宽严之间极不公正的事例,证明日本社会对BC级审判的认识完全是偏见。二是评价顾若鹏《日本战争罪行与中国审判》。认为该书的最主要贡献是将"日本战争罪行"和"中国审判"置于时、空、内涵都非常广阔的领域进行考察,而且博采与日本和中国相关的政治、法律、军事、社会、文化、外交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从广度上和深度上拓展了对日本战争罪行和中国审判的认识。三是简评《中国对日战犯审判档案集成》。认为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新近公布的《集成》与其他各个机构所藏相关档案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审判领导机构的专门档案,从完整性和唯一性上,可以说填补了国民政府审判档案的空白。  相似文献   

18.
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是国际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旨在使下级罪行系"执行上级命令"的辩护理由失效。二战以前,人们对于该原则合法性的认知并不一致,但在战后的战犯审判中,该原则与其余追究战争罪责逻辑链的原则一同被深植于国际刑法。相比于审判对象主要为高职级战犯的东京审判,该原则对于审判对象主要为下级军官和宪兵的国民政府审判意义更大。从援用《刑法》到援用《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国民政府始终没有放弃对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的运用,这在使战犯的相关辩护失效,进而顺利完成定罪的同时,还将该原则由理论推向实践,使之真正具备了国际刑法上的意义。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国民政府还依据罪行轻重程度与命令的违法性酌情考量战犯的减刑问题,这是对战犯权益的维护,同时表明日本社会关于BC级战犯是上级长官"替罪羊"的说法缺乏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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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指南京于1937年12月13日沦陷后,侵华日军于南京及附近地区进行长达6周的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大屠杀和奸淫、纵火、抢劫等血腥暴行,在南京大屠杀中,大量平民及战俘被日军杀害,无数家庭支离破碎.南京大屠杀是侵华日军公然违反国际条约和人类基本道德准则,是日军在侵华战争期间无数暴行中最突出、最有代表性的罪行之一.战后,中国国民政府对南京大屠杀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其中,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经调查判定,日军集体屠杀有28案,屠杀人数有19万;零散屠杀有858案,死亡人数有15万,总计死亡人数达30多万.  相似文献   

20.
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对二战中的日本甲级战犯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进行国际大审判,史称"东京审判"。高文彬先生曾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检察官办事处秘书、法庭翻译官,于1946年赴东京参与审判日本战犯的工作,是我国唯一健在的东京审判全程亲历者。本文作者曾多次采访高文彬先生,根据其回忆的东京审判的诸多历史细节形成此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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