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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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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地方志》2009,(6):3-4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工作,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新疆地方志》2009,(3):8-8,10
为规范第二轮地、州、市和县、市、区两级志稿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3.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467号令,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该《条例》对地方志的内涵、组织编纂、地方志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志鉴编纂的基本原则和质量要求、编纂人员队伍、资料征集、志书的审查验收、出版备案、资料保管、著作权归属、志鉴及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修志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志鉴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将为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今年4月,组织安排我到省地方志办公室工作。方志办工作对我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  相似文献   

4.
<正>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做好县级志书审查验收是履行依法修志的一个重要部分,对提高志书质量起重要作用。本文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建立完善审查验收制度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县级地方志  相似文献   

5.
由南海区政府主持编修、南海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南海市志(1979~2002)》经过6年多的编纂,在6月30日佛山市地方志审查验收领导小组召开的审查验收会议上,获得专家的一致好评,通过终审,获准出版。为本轮佛山首部通过终审的志书。  相似文献   

6.
2006年11月21日上午,广东省政府在省政府迎宾厅召开首轮《广东省志》审查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首轮《广东省志》审查委员会历任委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刘友君主持,副省长谢强华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省地方史志办主任陈强对《广东省志》审查验收工作进行了总结。陈强同志总结指出,1992年6月至2006年10月16日,首轮《广东省志》审查委员会先后召开55次志书审查验收会议,共审查验收《广东省志》94部分志、约8000万字,圆满完成了《广东省志》的审查验收任务,向省委、省政府也向社会递交了一份较为完满的答卷。谢强华副省长充分肯定了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广东省志》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成绩。他指出,审查委员会是代表省政府对志书出版前的质量把关,其意义是维护历史的真实性和省政府的公信力。他要求认真总结首轮《广东省志》审查委员会工作经验,完善地方志书审查制度,进一步搞好广东省第二轮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工作。他强调,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体制;必须坚持地方志书分级审查制度;必须抓好广东省地方志“专家库”的建设,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学参与地方志书审查;必须坚持求真务实,[第一段]  相似文献   

7.
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志书通常会采取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查验收工作机制.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制度是有法可依,依法而为的.贯彻执行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制度,是依法修志,确保志书质量的重要环节和关键举措.但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机制仍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700万字的《惠州市志》(稿)10月送省三审,并通过省验收,同意出版。志书出版手续和印刷招投标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2006年10月,省地方史志办与惠州市地方志办交换《惠州市志》稿二次审查意见,2007年惠州市地方志办组织精兵强将,对《惠州市志》二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坚持时间、人员、精力三集中,  相似文献   

9.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范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的编纂出版工作,推动太原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2009年10月23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编纂出版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编纂出版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编纂要求和审查验收规定。  相似文献   

10.
从修志实践上看,受撰稿人员志德、专业水平、工作经验、社会阅历所限,基层撰稿人员与主管审查验收领导对志书质量标准把握不一致,志书编纂过程程序不完善,基础环节质量保障机制缺失,审查验收制度不健全,审稿把关不够严,以及在审、编、校、印等环节中,重审验志稿,轻编辑校对印刷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的志书编纂质量较差。因此,对志书(包括年鉴)编纂应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在贯彻落实《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本地质量管理措施,建立符合实际的质量保障机制,切实提高地方志书的编纂质量。在具体工作中把握好五个重点环节:最大限度地发挥编辑人员的群体智慧是提高志书质量的基础;建立以主编为中心的主编负责制是提高志书质量的关键;确定编纂流程管理备案制,规范编纂程序是提高志书质量的重要措施;实行志稿评议是保障志书质量的有效手段;坚持编纂督查通报和审查验收是提高志书质量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11.
为使各级地方志部门掌握《广东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省地方史志办在汕头市南澳县召开“广东省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解释会”,参会人员为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办主任及主编(或总纂)。陈强主任主持会议,谭云龙副主任作“市和县(市)、区志稿审查验收工作程序步骤说明”,对审查验收办法逐条进行解读和解释。  相似文献   

12.
为提高第二轮《广东省志》质量,规范审查验收工作,结合贯彻200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2007年11月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2008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粤府办[2008]31号),现就第二轮《广东省志》审查验收办法作扼要说明。  相似文献   

13.
陈曼平 《广西地方志》2001,(3):31-34,24
在探讨续修志书及检验志书质量标准的同时,也应该研究志书编辑工作职责。省级志办是专事全省地方志编纂出版的机构,其对志书的编辑工作既有编辑的共性,又有担负政府赋予的组织指导志书编纂和审查验收志稿行政职能的个性,这一特征决定了省级志办编辑必须具有双重职责:组织指导编纂工作和编辑工作相结合,审查验收志稿和编辑出版相结合。要提高志书质量,必须强化这两个重要职责。  相似文献   

14.
在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两周年前夕,5月14日,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会议在连云港市召开。会议对《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江苏省三级志书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和《江苏省地方综合年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说明和讨论。  相似文献   

15.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它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  相似文献   

16.
《宁夏史志》2005,(5):42-43
银川市市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银川市志办公室)是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银川市地方志事业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银川市地方志工作及修志工作规划;组织银川市级志书的编修工作:协调、指导市级部门和下一级地方志书的编修工作;负责市级志书及县市区级志书的审定和批准出版工作。下设综合科、编纂科、信息资料科及银川年鉴编辑部。  相似文献   

17.
杨文学 《陕西史志》2001,(6):28-28,38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有力领导下,经过全国地方志工作者的辛勤努力,新编地方志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出版的志书就整体而言,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体例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科学性。但笔者在欣喜之余,仍感到一点不足,在已出版的志书中,大部分未能专记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有的在文化志中虽有记述,但内容过于简略,远不能满足修志事业的需要。为此,笔者认为,新编志书中应增设地方志志。现对编纂地方志志的有关问题谈一点浅见,与方志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18.
2009年9月7日,广州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会议在广州市政府1号楼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8月10日全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广州市区、县级市志书审查验收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张火青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地方志办主任王林生对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进行说明。会议由市地方志办副主任陈铿主持。  相似文献   

19.
本届《福建省志》的编纂工作已到了全面出成果阶段。根据省政府规定,&lt;福建省志》的《概述》、《大事记》、《人物志》、《共产党志》、《政府志》、《人大志》、《政协志》等7部志书,不由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验收。目前只有《共产党志》顺利完成验收工作并正式出版。《共产党志》审稿验收工作的质量,不仅仅关系该志的质量,而且对其他5部志书做好审稿验收也起了示范作用。  相似文献   

20.
《宁夏史志》2006,(5):8-9
自治区直各厅、局修志单位、各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内容极为丰富。它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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