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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王慧 《神州》2012,(5):225-225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当前许多国家在破产法律制度中采纳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清理、处置变价、分配等具体工作都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1。我国原来的破产事务主要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的,这种机制不专业化,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具有很强的弊端。  相似文献   

2.
夏笙翔 《区域治理》2022,(9):178-182
在我国,2007年施行的《破产法》代表着我国正式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位于重要的地位,既对企业财产具有处置的权利,又承担着维护各方关系人权益的职责.但是,现行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又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当从加强监管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对其进行完善,让破产管理人在法定范围内能够...  相似文献   

3.
破产原因又称为破产界限,它是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根据,是对债务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也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法院能否受理申请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的法定依据。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关系到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及启动效力、破产撤销权效力的起算起点、确定董事个人责任产生的时点等诸多破产法中的疑难问题,向来是破产法律中的焦点所在。  相似文献   

4.
蔡东 《区域治理》2022,(3):106-109
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国家对楼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收紧,企业融资难度与日俱增,不少房企资金链断裂,经营举步维艰,致使房企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由于房地产企业破产具有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债权结构复杂,法律关系错综,审核甄别难,各方诉求强烈,维稳压力畸重,刑民交叉,协调困难,牵涉范围广,政府介入深等特点.作为破产管理人,必须厘清...  相似文献   

5.
乔基 《区域治理》2021,(3):107-108
个人破产制度在域外法的规定中已经颇为健全,而我国受制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相关法规始终未予明确.直至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伴随《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首度问世,象征着深圳市首先对于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空白地带做出了实质性的规定,也代表着我国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方向的...  相似文献   

6.
安宁 《神州》2014,(2):229-230
从人类的经济发展史可以看出,经济投资的失败往往伴随的是个人或企业的破产,而破产之后导致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个人经济困难,家庭生活窘迫,甚至有些人因为还不起债而自杀或铤而走险去犯罪,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宗旨是不相容的,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则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青海果洛藏区创立的"吾兰道沫"是最初的个人破产萌芽,虽然内容不是十分完善,但是它在实现社会稳定,完善法律体系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和学术研究的进步,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条件。  相似文献   

7.
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它的确立对完善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还欠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试行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因此,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制度已刻不容缓。本文对此有几点浅显认识。一、关于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1986年12月,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破产试行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说,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其它的企业破产尚不适用该法。这在当…  相似文献   

8.
周咏琳 《区域治理》2022,(9):105-108
随着当代商业社会的不断发展,商事活动日益复杂化,各种类型的商事组织形态不断涌现,但作为重要的商事单行法之一,我国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主体,对于商个人等形态的商事形式主体退出市场的需求并未顾及.在深圳实施的《个人破产条例》是填补这一需求的曙光,个人破产制度若能与公司设立失败之间形成制度与政策的连接,将会为企业与个人的投资发...  相似文献   

9.
别除权新探     
王志霞 《神州》2014,(9):205-205
破产别除权制度确立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立法并未沿用“别除权”一词,而在《破产法》中规定了别除权申报、暂停行使、别除权人的表决权等基础内容。本文从别除权概念入手,剖析其独有特征,审视我国《破产法》关于别除权之相关法条,从而为正确理解别除权法意作出些许努力。  相似文献   

10.
李菁 《文史博览》2013,(4):71-72,81
市场竞争的逻辑结果是优胜劣汰,银行倒闭已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作为正在努力成为市场主体的我国商业银行也不例外。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相当落后,现有的法律在实施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缺乏可操作性。而美国等发达国家自2008年金融危机出现银行破产倒闭潮后,在处理银行破产倒闭及清算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就国外银行倒闭及清算机制进行梳理,以期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11.
近代中国在官员选任制度上,借鉴历史上的科举制度,参酌西方国家的文官制度,经历了一个官吏管理制度近代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科举取士制公开招考,公平竞争的基本精神,制约有力的管理体系,文官考选制强化对官员选任制度的法律保障,实行考试录用官员以及根据国家建设和履行职责需要确定考试内容、方式等,为今日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同时,这些制度中存在的严重弊端,使它们被自我否定或无法实际实行,也给我们以警示。  相似文献   

12.
在疯狂扩张、大举投资的“09战略”失败后,陈天桥和盛大又一次站在了岔路口。这个强横的家族式企业管理人,动作频频,开始谋求盛大的又一次战略转型  相似文献   

13.
任丽丽 《神州》2013,(26):191-192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的当事人采取说服教育、规劝劝导等方式,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纠纷的一项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吕淑芳 《沧桑》2014,(6):180-183
外汇管理是各个国家或地区通过颁布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外汇交易、外汇汇率及外汇市场实施管理,目的是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与货币汇率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许多与外汇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外汇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这些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实施。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5.
颜晓辉  王克 《神州》2013,(5):248-248
干部监督工作是干部选任工作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确保干部选任工作的公平公正,真正将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当前,中央对干部监督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四项监督制度,不断加大干部监督工作的力度。笔者认为,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必须从强化完善制度入手,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思想认识,全程参与,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才能确保干部选任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现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相似文献   

16.
李珍 《神州》2014,(18):163-164
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领域中一项重要且发展迅速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我国自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后,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初步的成绩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宏观法律制度层面仍有些许不足。本文首先论述了社区矫正的定义、特征,并从运行机制、发展机制、救济机制三个方面指出我国现行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求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从冰岛金融危机谈主权国家破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冰岛金融业在2008年10月份的全球次贷危机中损失惨重。货币全面贬值,股价纷纷跳水,银行相继倒闭,而一个新的名词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那就是——"国家破产"。冰岛面临"国家破产"危险?金融危机真的能够让国家破产吗?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真的能够破产吗?本文就由冰岛金融危机导致的主权国家破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18.
关于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目前学界大都根据光绪朝《大清会典》所载清后期的情况作静态的概述,鲜有对制度在前期的演变过程作动态的考察。按照选任方式的不同,清代文官可分为两大群体:中央京堂以上、地方布按以上高级官员和京官司员以下、外官道府以下中下级官员,二者在选任制度上的变化明显不同。高级官员选任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由会推和论俸推升制度改为开列具题,结合特简授官,皇帝牢牢控制这部分官员的选任。中下级官员选任制度的演变,集中体现在从月选中分出以题缺为主要内容的留选制度,使中下级官员中的要缺,转由各部院长官和地方督抚于属员中拣选有才能者就近补授,具有一定的行政合理性。这两方面的改变都分割了吏部的选官权力,并对清代政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宋朝御史选任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史学界对这一问题,仅强调不许宰相干预,而对其具体制度尚缺少深入研究。本文拟就宋朝御史的选任方式、回避法、资格资序、文化修养及政治条件等,作一初步探讨。一选任方式宋朝的御史包括御史台台长御史中丞,副台长侍御史知杂事(元丰七年二月改为侍御史)、台院的传御史、殿院的殿中侍御史、察院的监察御史和资序浅的御史里行等。从御史中丞到御史里行,官品、职位差别甚大。  相似文献   

20.
《攀登》2021,40(5)
2013年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做了重要修改,对股东出资行为开始由商事管制偏向契约自治。这不仅有利于调动股东投资创业的积极性,而且也降低了公司成立的难度,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潜在地增加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所以,仍然存在对此从法律制度安排以及法解释角度进行重新审视的必要。首先,对股东出资义务不可"一刀切",应采取内外视角区分对待,避免股东的理性选择遭到制度规范的过度干预;其次,应重新界定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对象包括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认定标准为直接认定的方式等,旨在进一步完善股东出资制度,弥补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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