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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社会,官吏是皇帝与百姓间的桥梁,在诸多的官吏群体中,循吏是其中的典型。对循吏的记载,见诸于历代正史的"循吏传"。受儒家文化影响,循吏除遵守法律外,还因循人情。循吏所因循的人情,体现于正史循吏的政绩中,尤其是理讼中。《吴中判牍》为清代循吏蒯德模撰写,是清代循吏理讼实践的代表,以此为中心,可更好地研究清代循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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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社会,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重视人情是我国传统法文化的一大特色。受儒家文化影响,我国的传统人情有人之常情(以忠孝为核心)和人情世故两层含义。传统人情以礼为核心,和谐而又冲突:人情与法律的和谐,以不孝罪、留养制度和亲属相犯为代表,《唐律疏议》将之法律化,人情与法律相融合;人情与法律的冲突,以为亲复仇、恤刑和赦免为例,《唐律疏议》中有相异甚至是矛盾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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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吏是封建时代地方官吏的优秀典型。自司马迁《史记》创立《循吏列传》后,2000多年间,生平治绩能被国史载入《循吏传》,一直是地方官员的热切向往和期盼。汉宣帝曾动情地说:“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仇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汉书·循吏传·序》)这里提出的“政平”、“讼理”,既是中央王朝也是小民百娃对官员治绩的最佳期望值,更是史官选择《循吏传》的一个硬务件。所谓“政平”,即办事公平公正,使社会安定祥和。所谓“讼理”, 即及时依法判理诉讼,而无冤滞。“讼理”是“政平”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政平”的重要途径。历代的循吏们,都将“讼理”作为施政的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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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清王朝制定《大清律》,上下两千年,形成了独具中华文化特色的中华法系,与印度、阿拉伯、罗马、英美四大法系鼎足并立,是我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历史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汉族为主体,融合各少数民族法律,逐渐发展形成的。满族从长白山发源到入主中原,在建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王朝的同时,融合吸取了历史上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经验和法律原则,参以本民族崛起过程中形成的有效经验与传统,制定完善了集中国古代封建法典之大成的《大清律》,代表了中华法系的优秀成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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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1,(2)
清末循化厅藏族内、藏族与其他民族间经常发生的抢劫案件主要依据"番例番规"追赔罚服。在蒙古与藏族间的抢劫纠纷中,除依"番例番规"追赔罚服,对挑起事端的首要分子等常依《蒙古律例》惩处。若发生重大抢劫案件,官府常依照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律例惩处重要滋事之人。两造抢劫案件多元异质化的法律适用状况,反映了"因俗而治"理念下,官府针对多族群杂居状况下各守各界及维持势力均衡的考量。官府在民间调处和官方裁断的互动中积极解决两造抢劫纠纷,并且注重适用法律时的协调与渗透,借此加强法律控制,增强国家权力。循化厅两造抢劫纠纷的解决,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与秩序形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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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正史《循吏传》研究首先以文本为要,文本研究须明确其入传标准及内容特点。笔者近两年通读19部正史《循吏传》,发现正史《循吏传》不仅传名各有变化,或曰《循吏》,或曰《良吏》《良政》《能吏》,其入传标准及内容特点前后亦有变化。《史记》首设《循吏传》,列于类传之首。《史记·循吏传》记载了春秋时期的5位循吏。孙叔敖为楚国相,功绩卓著,司马迁仅记其“施教导民”“政缓禁止”((1))等事迹,以及“三相楚而心愈卑”((2))的人品修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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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研究,除了因俗而治的解释之外,均未清楚地指出苗例何以出现在《大清律例》中,亦未对其适用范围加以深入分析,更无苗例司法实践的翔实案例。本文在提供此类案例之后,认为清王朝在湖南乾州、凤凰、永绥三厅新开苗疆地区,依据苗民原生活状况和当地异于改土归流的开辟方式,采用苗例作为处理苗民内部纠纷的法律规范,并配合苗例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法规体系。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苗例之外,官法亦被地方官府适当运用于其中,从而显示出清王朝在苗疆的法律权威。乾嘉以降,新开苗疆地区不断走向化内,加上清末法律西方化,苗例终于被彻底从《大清律例》中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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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探析了循吏的概念和发展历程,接着总结了道光《贵阳府志·明循吏传》中循吏的执政特色;最后立足于现实,揭示出《贵阳府志·明循吏传》的当代价值与启示,通过对明代贵阳循吏执政事迹和思想分析研究,指出如何利用贵阳古代循吏文化做好当今的官德建设和廉政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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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它的制定工作,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乾隆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1840年一声炮响,香港被清政府划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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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认为,和谐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目标。但地方志中关于明清广东水权纷争的记载表明,当地普通民众的维权要求相当强烈,“健讼”成为基层社会的重要特征。根据地方志资料研究明清广东水权纠纷的解决情况,有助于我们接近历史真相,为当代修志工作提供更为真实的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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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正处于一个社会的变迁时期。若以法律诉讼为视角,社会史层面确乎发生了巨大的转向,亦即从"乡土社会"逐渐向"好讼"社会转变。于是,"无讼"的理想与"好讼"的现实必然产生冲突。其冲突的结果,则使明清两代的学者与官员对"无讼"重新进行理性的思考,认定"无讼"并非是一种无为而治的理想世界,而是通过具体的"听讼"过程而达到司法公正。随之而来的则是"息讼"观念的流行,以及"息供"、"省词讼"一类司法实践行为的普遍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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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主要是回应目前社会上存在着诸多不和谐因素。公共行政正义与效率的冲突,公共行政中伦理与法律的冲突。和谐与冲突的对应关系结构。如果没有冲突,和谐的价值前提就丧失掉了。通过培育并弘扬现代公共行政的理念,建构一个基于人人平等、人人参与社会政治事物的平台,建设合伦理化的正义的法律制度规范,从而化解冲突实现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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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吏和良吏都是历史上官吏中的优秀典型。自司马迁《史记》创立《循吏列传》起,以后各正史都延续了这一传统。《旧唐书·良吏传》记载良吏49位,《新唐书·循吏传》记载循吏25位。本文通过对这些良吏在各个方面所做出的功绩进行分析,力图探寻唐宋时期良吏的评价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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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循吏传》记有循吏十五位,加上附入传者共二十五位。本文在简要分析其立传意义及循吏辈出的政治背景的基础上,举典例对这些循吏的事迹进行分类归纳,从而重现循吏的形象,探究他们使百姓不忘、君主常念、后世景仰的内在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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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宜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9,24(3)
《清史稿》是研究清代人物的重要史料。但在传统正史系列中,《清史稿》质量欠佳,舛误较多,亦为学界共识,其《循吏传》亦未能幸免。然而《清史稿》毕竟是一部有着较大影响的史书,其中的讹误可能会产生不小的危害,故订正其舛误很有必要。本文综合利用文集、方志、档案等各类史料,考订出《清史稿.循吏传》地名记载方面的六则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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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10,(3)
作为清朝最重要的地方诉讼规则,各地衙门颁行的《状式条例》被印制于状纸之末,重点约束案件当事人审前的各种诉讼行为,包括:远年旧案不得起诉;无证据的案件不予受理;限制老幼妇女等人的诉讼资格;限定状纸书写形式、字数及案情叙述方式等等。《大清律例》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实体法,清廷修例大都是针对某一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实体法补充条款。因此,融汇了历代法律的传统与统治者意志的《状式条例》未能成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这种具有"案件受理规则"特征的《状式条例》致力于实现官方对诉讼秩序的控制,其核心内容大同小异,部分弥补了国家法典涉及规范诉讼的条文甚为零散和简陋的状况。它成为清朝当事人人所必知、影响至广的"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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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清修《四库全书》于史部下专设“纪事本末”一类,正式将其确定为独立的史书体裁,与纪传、编年鼎足而三,不啻为中国学术史上的一大关节。《四库全书总目》(以下简称《总目》)关于纪事本末体的定义,构成了后人理解、认识这一史体的基本框架,时至今日,研究者在讨论纪事本末体的起源、范围、意义等问题时,仍多以承认、因循其中既定轨辙为前提,((1)) 而鲜有人对此框架本身加以反思和拆解。事实上,《总目》对纪事本末体史书概念、范畴的界定绝非无懈可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