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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江涛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21,(6):70-81
秦及汉初的司寇都可以受田,但受田数仅是无爵者的一半,里耶秦简所见"司寇田计"和"司寇田课"就是登记司寇占田情况的专门账簿.秦及汉初的司寇从西周衰变而来,既不同于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春等徒隶,也不同于服司寇职役的城旦司寇、春司寇、城旦春司寇等,是身份低贱的课役农.他们不能像普通受田民那样农作纳税,国家仅授其田五十亩以自养,而且要随时听从官府征役,徭役负担比较沉重.随着徭役货币化,经济上具有半自主身份的司寇与官府隶属关系日益疏离,国家继续控制颇具半受田民性质的司寇服役,管理成本日益加大,不如使用犯法的罪犯,司寇逐渐成为罪刑名称.司寇性质的变化,也导致具有特殊历史符号的司寇田随之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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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中有如下一条律文: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春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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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哲岚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8,(3)
秦汉时期,"收"是一种将特定罪犯的子女、妻子、奴婢等没收入官府从事劳役的制度,因此产生的群体被称作"收人"。"收"与"相坐"具有相似的表征,但二者实为性质不同的两种制度。作为官奴婢的"收人"与刑徒隶臣妾的法律地位近似,且与出土简牍中多见的"罪人"同是暂时性、过渡性的概称。伴随法律程序的推进,"收人"存在恢复庶人身份、被出卖为奴婢、入计为隶臣妾三种可能的身份转变。依据现有材料可推知,"收人"在秦汉诉讼程序中的存续时间段是"告"、"论"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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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秦简《日书》甲、乙种据推断是秦昭王时期秦国民间日者用来选时择日的迷信书籍,它反映了当时秦国中下层人民的日常生活,内容异常丰富生动。在人们日常的住与行方面,《日书》记载颇多:“入客:戊辰,乙巳,辛酉、辛卯,己未,庚午,虚四(?),不可入客、寓人及臣妾,必代居室”<《云梦睡虎地秦简》简788—789);“子,卯,午,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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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入秦,在李俚《法经》基础上,修缮秦律,以法治秦,史称其“事皆决于法”。秦法中对当时社会影响最大的刑罚之一是“连坐”法。关于连坐法,由于文献资料的短缺,很长时间以来都无从探究。而《睡虎地秦墓竹简》的问世,为秦律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使得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粗略的认识。所谓“连坐”,就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人及与该行为人有某种程度联系的人员并行坐罪的刑罚。从秦简中看,秦连坐法的适刑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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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妻"初见于睡虎地秦简,指隶臣"外妻",新出《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又有"奴外妻"。"外妻"之"外"指妻与夫的身份存在良与贱、庶与奴的差异。隶臣"外妻"特指隶臣自由民身份的妻。秦及汉初"隶臣"的性质可按来源不同分为"刑徒"和"官奴婢",有"外妻"者身份一般为"刑徒"。隶臣"外妻"需提供隶臣"从事公"时的衣服,后改为"冗作"而官府"勿禀食"。隶臣家庭有一定财产,其经济收入来源于从事商业活动及雇佣劳动等。隶臣"外妻"所生子女承袭出生时其父的身份。"奴外妻"特指私家奴的自由民身份的妻。私家奴与"外妻"在身份上虽有奴庶之别,但私家奴对"外妻"有夫权和家长权。奴与"外妻"的婚生子女身份从父,但奴对子女无父权。"外妻"现象是秦及汉初"良贱为婚""庶奴为婚"的一种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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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者林清源先生2002年发表《睡虎地秦简标题格式析论》一文,从文献学的角度,探讨了睡虎地秦简标题格式扦格不合的部分内容,对睡虎地秦简的深入研究无疑具有推动作用。笔者注意到其中(六)《秦律杂抄》简二六公车司马/简二十七猎律的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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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21,(1)
秦代官徒的对象主要包括仓管理下的部分隶臣妾及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官奴婢则不在官徒的概念范围。郡监管官徒的调拨和分派,具体由御史、执法负责。御史和执法指导县属机构,按照《御史令》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官徒的身份、年龄、特长、体格状况等特征分配劳役,同等条件下,再据甲、乙、丙等天干加数字编次序列,并据所给劳役内容的难易程度按序列依次分派,接收部门不能随意调配。秦朝统一之后,劳动力需求紧张,里耶秦简中记录的"徒少及毋徒"以及"戍卒给徒隶事"可能是当时普遍存在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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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学者研究秦简《日书》述评沈颂金秦代竹简《日书》大规模出土有两次:一次是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日书》甲乙两种。除《日书》外,同时出土的尚有《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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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披露了一批有关秦律规范借贷关系的新史料。这些史料表明,秦王政十三年(前234),秦官府对民间"相贷资缗"的法律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更修"。简文还显示,在此之后,黔首"相贷资缗者,必券书吏",否则官府可以"勿听";而此前若"不券书讼",官府则"为治其缗,毋治其息"。不仅如此,秦官府亦制定了官方的法定利率,因此,秦的借贷关系其实是一种古典借贷关系,并非为一种纯粹的"封建高利贷关系"。尤为重要的是,这批岳麓秦简不仅向世人清晰地展示了一批秦律规范公私借贷行为的法律文本,而且还披露了一些当时公职人员在出公差时向沿途"县官"借贷粮草的历史真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