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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志工作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 0 0 3年 7月 2 4日通过 ,并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号 ) ,自 2 0 0 3年 10月 1日起施行。 7月 2 5日的《四川日报》公告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共分十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条例》。《条例》对地方志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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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职能、职权和职责《地方志工作条例》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权力和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其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执行《条例》的法律责任主体。《条例》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其调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区域内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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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背景2003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第一部规范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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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全面展开的形势下,国务院颁发《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所有方志工作者都是莫大的鼓舞和鞭策。《条例》的颁发,是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高度重视的体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肯定了它在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条例》指出,地方志是“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个文献的提法与以往讲的“百科全书”、“资料大全”等,显然不同。我们编纂的志书应该具有历史价值,应该无愧文献这个定位。这无疑是一个高标准的要求。其次,《条例》重申地方志是“官书”,是由国家地方志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编纂的“官书”,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由专门机构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编纂的“官书”。地方志书、年鉴要体现官方立场、观点,为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立言的性质和作用十分明确。第三,《条例》讲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工作既包括修志,也包括用志。很明显,《条例》是为地方志工作加了担子,它蕴含着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期望和要求。这是方志工作者的光荣,也是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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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全国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已全面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轨道,对于实现依法修志,促进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及地方志工作机构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切实贯彻落实《条例》,以《条例》为指导,推进我省地方志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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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0-12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宇坤率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与省地方志编委到成都市和锦江区与德阳市和广汉、绵竹两级政府进行地方志执法情况调研。此次调研活动是四川2003年率先在全国开展地方志立法暨《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调研内容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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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施行.这是地方志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和分水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着力谱写地方志工作新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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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列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立法计划,将于9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共分:总则、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工作职责、编纂工作、审查验收和出版、法律责任、附则8章。该条例一经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四川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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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地方志书的本质特征是“资料性文献”,资料是地方志书的基础,一本志书编纂是否成功,关键在资料,资料的充分和真实,决定了志书的价值,决定了志书能不能真正发挥其“资治、教化、存史”的功能。《条例》处处体现了地方志工作明显的行政性,体现了地方志书的“官书”性质。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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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2004年,全省地方志工作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简称《条例》)为动力,以落实“一纳入、五到位”为重点,努力推动地方志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各级党政领导加强了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一些地方志工作机构得到恢复和健全,工作条件有了改善,志鉴编纂及其他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现在,我向会议报告2004年全省地方志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对明年的工作提出安排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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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案)》,并将于2014年1月113施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于2003年7月24日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0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案的颁布,标志着《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10年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26条,较原条例增加了13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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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修志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任务。《条例》把地方志定为资料性文献,把编纂地方志列为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条例》还规定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地方志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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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日召开《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意见座谈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彭玉水、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教处处长陈标、省政府办公厅调研员李晓东应邀参加。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罗亚夫主持会议,政策法规宣传处处长汪毅作《条例》修改说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