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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十九世纪岭南乡约的军事化——中英冲突的一个区域性结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社会动荡与乡约格局的畸变“乡约”做为一种区域性的基层教化组织形式,历来均以儒教的精神感化为其运作的核心功能。“乡约”制度形成之初,基本遵循蓝田吕氏兄弟制订的约文“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籍,有过或违约者亦书之”。多少带有民众自发聚合的契约性质,一些地方绅士也往往以“乡约”的纯粹教化精神做为区别于世俗吏治的主要标帜。清初,一些上层统治者开始以宣讲圣谕的形式强行介入“乡约”的传统组织,使其正式转型为吏治的附属机构,乡约的纯粹教化功能发生了畸变。“乡约”性质的转变固然与“吏治”原则对基层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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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婺源乡约在地方公共事务中的角色经历了明嘉靖朝的以教化为主,到隆庆五年(1571年)至明末里排共管,再到清代和保甲一道基本取代里排的演变过程。在此过程中,乡约的数量不断增加,乡约逐渐成为确立乡村宗族、村落权力格局和彰显社会身份的工具,其与保甲之间也逐渐密不可分。通过对婺源乡约与其他基层组织关系的梳理,我们可以对明清时期乡族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有更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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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晚清乡村社会教化体系的历史变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清朝统治者在实践中确认了“教化为本”的统治原则,且逐渐形成并完善了自己的乡村社会教化体系。清代乡村社会的教化体系乃是一个二元同构性的组织系统,即以保甲制为代表的官方教化组织和形式与以宗族、乡约为代表的非官方教化组织与形式同构而成。鸦片战争后,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动,乡村教化体系的变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传统乡村教化组织趋于形式;其二是乡村教化的内容开始发生变化。与传统乡村社会的教化体系─—官方与非官方教化组织二元同构性体系──不同,晚清乡村社会的教化体系乃是一个新兴教化体系与旧式教化体系异质并存的复合体。晚清乡村社会的教化体系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这首先表现在教化组织形式属性的多元化上。其次还表现为教化主体的多元化。而且,晚清乡村社会教化体系嬗变的历史趋向,是以王朝对于基层社会控制的失控为标志的。清王朝逐渐失去了对乡村社会教化主体的控制,使得乡村社会的教化呈现出一种空前的失范状态。晚清乡村社会教化体系变迁所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它与晚清政府走向灭亡时各项制度的衰落变迁同步进行着,并在相互之间产生着互动,共同构成了王朝灭亡的全部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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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期设县、乡三老为民师,行教化,在地方政治中建立行政与教化的二元格局,从而在统一的汉法中建立礼俗的脉脉温情,达到稳定地方秩序的功效。昭、宣以后,儒生官吏渐能承担起教化之责,三老逐渐吏化,地方行政一元化趋势渐显,二元格局逐渐解体。但作为汉初长者政治的孑遗,三老并不适应官僚制科层化的发展,因此吏化不可能完全。至东汉,地方小吏中儒生增多,使得教化完全能够由行政系统独力承担,三老教化之职渐由小吏取代,行政一元化格局最终形成。但终东汉之世,三老一直在基层政治中存在,不过职权已经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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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亭是两汉时期的基层管理组织,其数量众多,职能也相对复杂。近年来随着简牍文献的出土,渐渐揭示出两汉时期乡亭职能的多样性。把已出土的简牍文献与传统史籍中关于乡亭的材料相结合,并对材料加以分析和归类,将使我们对两汉时期乡亭职能的认识更加明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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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亭和旌善亭是明初建立的基层教化系统中的两项重要内容。它们在明代前期曾经遍布乡都,发挥着宣达政令、彰善惩恶、淳化风俗的功能,为儒家道德理想由精英层面渗入民众日常生活提供了具体的途径。本文试结合明代方志与政书材料,追溯申明亭和旌善亭的兴废历程、分析其社会职能,并思考包括申明旌善亭在内的基层教化系统的兴废,与明代世风嬗变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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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是中国古代金字塔式集权体制中的重要地方基层区划,宋时其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通过对宋代建昌军诸县所辖"乡"的研究,认为宋初乡应该还是一种用于收取税赋的地域单位,北宋中后期才完成"地域化"转变,唐末宋初乡数的减少及随后乡的"地域化"转变与人口的变化息息相关。宋代乡名有逐渐雅化和由地理型向教化型转变的趋势。宋以后乡数和乡名变化变动都较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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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的宗族乡约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徽州是聚族而居宗族发达的地区,明代中叶徽州的个别宗族尝试制定族规、设立族长而组织化,嘉靖时期随着明朝大力推行乡约,徽州地方官要求宗族设立乡约,不少宗族的绅士与首领也在宗族内部贯彻乡的,设立约正,制定族规,宗族被组织化。宗族组织化的实质是宗族乡的化,对基层社会的影响重大,而且加强了宗族与官府的互动关系。明代的宗族乡约化,也是以宋儒重建乡里社会秩序、移风易俗的主张深入基层社会为历史背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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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康熙年间的鲁中山区,作为国家代表的地方官以"六谕""上谕十六条"为依据积极推行乡约。与此同时,士绅阶层在其家乡的建设活动更为频繁,而且有将礼仪在乡间闾里进行推广的趋势。士绅阶层一方面受礼仪的教化,了解官方的话语;另一方面,除去士大夫的身份,他们又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熟知本乡的风土人情。因此,他们对礼俗的讨论,并非只停留在国家礼仪制度层面,而是多从本地乡里的实际风俗出发。国家和地方士绅在基层社会的礼俗教化,存在着权利的分享和边界。二者有所重叠,但彼此又存在着微妙的距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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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是明代基层教化的教旨。由于切近家庭伦理,六谕在16世纪开始出现在士大夫编纂的族规家训中。地方官主导下的乡约,一方面以六谕为精神内核,一方面又多以家族为实施单位,以及朝廷以六谕训宗人的风示,都推动了六谕与族规家训的进一步融合。族规家训以各种形式接纳六谕,同时又在对六谕的诠释中体现其宗族法规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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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新疆乡约的特点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清末民初 ,新疆传统的伯克制度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而乡约以其灵活的组织形式和日益强化的综合管理职能等长处 ,适应了当地特殊的人文环境和地理环境 ,从而在新疆得到普遍推广。伴随着新疆乡约综合管理职能的强化 ,出现了乡约与官吏勾结 ,乡约养廉地渐被变卖 ,乡约设置过滥且多为当地头人把持等问题 ,故清末民初新疆乡约的危害极其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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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6,(1):91-98
宋代基层区划的调整主要以"乡"为单位,乡的调整方式有割、分、并、换四种。乡的调整必须考虑地方特殊的自然、人文环境,否则就会造成税收不便、风俗杂乱等问题。乡不仅在地域上有较强的稳定性,而且在调整过程中表现出难以分割的特性。以往认为乡在宋代已经完全"地域化"的观点是错误的,宋代的乡可以说是一个独立的"地域空间单元",它是维系其他基层区划运作的地理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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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疆建省后,行政区划与祖国其他地区整齐划一,在中国传统社会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下,吐鲁番直隶厅官厅负责辖区内各种案件的审理.由于案件数量较多,且大多数案件是涉及"细故"的自理词讼案件,官厅将自理案件中事实不清的疑难案件交由基层组织乡约协助调查和理处,乡约承担较多的司法职能.在熟人社会中,乡约承担司法职能具有天然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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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乡约的司法职能及其产生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清时期,一部分乡约已被赋予司法职能,承担起调处民间纠纷、调查取证和勾摄人犯等任务。其所以如此,与明清时期民间争讼纷繁,里老制渐衰和吏役、讼师把持词讼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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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自治章程》,确立了基层自治区划“城镇乡制”。中国基层区划建置自此打破秦汉以来的“类复式政区格局”,进入制式统一、功能完全的“乡镇制”发展期,但“城镇乡制”在各地的初期实践并未完全遵循刚性规定。在基层团练盛行的广东地区,其基层自治区划多以“县—区”为架构而非《城镇乡自治章程》确定的“县—城、镇、乡”体系,且“区”的分划配置实则源自当地基层团防区划“团”。这种现代基层自治区划源出基层团练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在于兼具治安防卫、行政管理和准自治功能的基层团练型政区契合当时基层自治区划的建置要求,也能满足当时广东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在需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