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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把农村的户口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户,即占有土地,负担两税的民户;一类是客户,即不占有土地、租种地主土地的民户。宋代客户在总户数当中所占的百分比是多少呢?根据宋朝官方的统计资料,从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公元九八○年)到宋哲宗元符二年(公元一○九九年)的二十八次户口统计数字,北宋主客户的平均比例是65.5:34.5,也就是说客户在总户数当中占百分之三十四点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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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进宝《唐宋之际归义军经济史研究》立足于敦煌吐鲁悉文书,对归义军时期的社会经济作了整体的勾画。其中"户状"文书值得进一步研究。它跨越唐五代宋初,揭示了唐代民户申报文书由手实到户状、由唐代户籍到宋代地籍的发展轨迹和演变线索,反映了唐代籍帐制度演变的最终归宿,提供了与中原地区簿籍制度对比研究的样本,是类似于或曰接近于宋代"五等丁产簿"和"户产簿"的簿籍文书,堪称敦煌版的"五等丁产簿"和"户产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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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5,(3):71-82
本文运用城市历史形态学方法,结合城市历史平面空间复原图及历代相关史料记载,以明、清时期嘉兴城中的坊区为研究起点,详细考证复原出明、清两代的城内街巷及坊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观察宋、元及明代前期的"坊"的实际形态,认为以《至元嘉禾志》为代表的宋元坊的史料系统中的"坊"实即巷弄和牌坊的混称;"以坊统巷"即坊街干道内含支巷。"以乡统坊"现象在嘉兴为常态,且城内明、清时期的坊区应与宋代的"界"有所联系,宋代嘉兴的城市管理应呈现由附郭嘉兴县管辖的乡、界、坊(巷)三级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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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除了城市基层行政管理单位性质的坊外,还存在着大量的乡村之坊。这类坊大多设于县内经济水平稍高的草市或墟市,但并未完全脱离乡村形态,故可以称之为村坊;最为常见的类型是酒坊和醋坊。村坊具有分属不同的行政机构、废置无常以及多由地方豪户买扑等三大特征,其管理方式为层层托管,实际负责人主要为乡村耆长。与乡、里、都、保等基层区划单位相似,村坊也存在地域化与聚落化的演变趋势。就地域化而言,由于村坊所售之酒、醋有相对固定的销售范围,使其能够指代某一特定的区域。就聚落化来说,如果某村坊在一地存在的时间较长,会以此坊为中心形成新的村落。作为聚落化的名称,坊与乡、里、都、保等基层区划单位并无太大差别,可以作为民众的身份标识及进士籍贯的表示符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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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唐宋宗族史的研究,较为明显地围绕个案与群体展开,特别是对官宦世家的研究,更是如此。由于魏晋隋唐社会阶层划分的突出特点是士族与庶族的区别,而宋代社会阶层划分的突出特点则是官户与民户的区别,因此,唐代的官宦世家,既包括传统的门阀士族,也包括成功跻身于高级官僚阶层从而能够世代仕宦的所谓新贵宗族,亦即旧士族与新士族。宋代官宦世家,则是能够利用各种社会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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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近300年的唐朝历史中,出现过几次民户大规模逃离本土的现象。唐后期出现的两次民户大规模逃离本土现象,其范围之广和影响之深,都是唐前期的逃户所不能比拟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唐后期出现的是民户大迁徒活动。这两次民户大迁徙都与两税法密切相关,本文拟就唐后期民户迁徙与两税法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 一、安史乱后民户的大迁徙 开元、天宝年间的逃户,由于官府的大力搜括,至天宝八载(749年)终于告一段落。而这时期国家的编户增至9069154户,创唐代国家编户数量的最高纪录。天宝十四载(755年)安史之乱爆发,国家编户急剧下降,至乾元三年(760年),全国编民只有1931145户,只相当于天宝十三载户数的1/5弱。短短数年中,国家编户竟然如此大幅度流失,在中国历史上实属罕见。这与这时期出现的民户大迁徙有密切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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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汉末魏晋长期战乱,造成大量民众死亡或逃亡,人口数量锐减。当时统治者为了维持稳定的劳动力供给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保证与其他政权竞争时处于优势(或不至于落入劣势),以及出于与世家大族争夺人口的需要,开始将治下编户划分为多种身分的人户,如屯田户、兵户、吏户等,他们与普通民户一起,按照身分承担不同的国家义务。与秦汉时期编户齐民体制相比,魏晋是一个身分制突显的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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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前期,民户为逃避职役重难,采取私自雇人代应州县役之法,朝廷对此屡禁不止。熙丰行雇役法后,以往的私雇代役人转换成为官雇役人,人数与专业性都得到发展。元祐时期朝廷试图恢复职役轮差之法,但承认私雇代役,于是州县役的代役人通过转换官雇、私雇,长期留于州县,渐与胥吏混同,使得衙前与州县役不再成为乡户之困,而乡役给民户带来的负担却随之突显,私雇代役现象遂有下移至乡役之势。至南宋时期,乡役雇值全被挪用,朝廷亦无法禁绝民户私下雇人代应保甲乡役,私雇代役由此成为南宋民户应对职役困苦的另一途径,且向义役渗透,这成为南宋官府安排职役时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后代职役雇役化的经验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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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国“中世纪都城”形制影响,新罗国从6世纪中叶开始对其都城“王京”进行了一系列改造,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在王京内实施了里坊制度。除文献记录中与王京里坊有关的史料外,近年来韩国庆州地区考古发掘工作也确认了多处统一新罗时期前后的王京里坊遗址,取得了较为重要的成果。尽管如此,在新罗王京里坊的内部结构、数量及规模问题上,学界仍存有争议。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通过对文献史料的梳理,可知既有研究成果中新罗王京一里坊140米见方、内部没有十字街道等观点存在问题。结合最新考古发掘资料,可以对新罗王京里坊的规模、内部结构等问题提出新的看法,即新罗王京的一个里坊普遍以280米见方,其内部结构与隋唐长安城、洛阳城的里坊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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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证魏晋南北朝时期“吏户”问题时,论者提出了一系列相关说法,例如一经为吏,便“世代为吏”,因而“吏户”具有“世袭性”;“吏户”必须解除“吏名”或“吏籍”才能获得解脱而上升成为“民户”(平民);“吏”经常遭受长官的鞭打、虐待,表明“吏”的身份十分卑贱;“吏户”的数量非常多,如东晋时仅“司徒吏”就有二十余万等等。这些说法并不符合客观历史实际,有的是曲解史料。由此可见用“吏户”论的观点是难以解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相关文献记载的,它几乎与这个时期的相关史料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原因就在于“吏户”论并非客观存在的历史实际的真实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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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2016,(12)
唐前期的九等定簿与户等注籍,同均田—租调制下还授田及租调输纳密切相关。而户等信息在户税与差科征发中的应用,则使户等版籍载体突破了户籍系统。随着租调制趋于瓦解以及唐中叶两税法的确立,户等逐渐只对地方政府摊派户税具有意义。至唐后期,据田亩起征的地税成为两税的主体,户等用以摊派户税的功能逐渐淡出。唐末至宋初,各级政府虽曾临时性划分户等,但均难长期维持。直至北宋前期,在差役征发的带动下,形成了全国行用而户等标准因地而异的五等丁产簿制度。总的来说,唐宋之际赋役制度的演进引起了户等功能、划分标准以及户等版籍载体等多方面的变化,其进程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在赋役实践中,户等信息原初的主体功能与衍生功能常常发生转化;其二,随着户等划分标准以及适用范围的变化,其依托的版籍系统也须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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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莉娜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4,19(1)
由厢统坊之厢坊制是继坊市制后一种新的城市管理制度。傅宗文认为厢坊制始于宋太宗至道年间 (《宋代的草市镇与扩城建郊》,《社会科学战线》(长春 ) ,1988.4 ) ,陈振也曾认为厢坊制是始于北宋的制度 (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 7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年 ) ,后来他修正了该观点 ,认为厢坊制至晚始于后唐的洛阳 (陈振 :《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2 0 0 3年 )。据《五代会要》卷 2 6《街巷》:“据左右军巡使奏 :诸厢界内 ,多有人户侵占坊曲内田地 ,盖造房屋 ,又不经官中判押凭据 ,厢界不敢悬便止绝 ,切恐……厢界难以止绝。”这是后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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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走马楼吴简中的户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简中的普通民户按财产分为上品、中品和下品三个等级,而一些赤贫户则被划在这三个等级之外,称为“下品之下”。吴简中的“调”,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既无资料证明吴简中大量存在的调布、调麻、调皮等记录与户品有关,也没有证据证明户分九品之说。当时“下品”及“下品之下”户非常贫穷,官府可能有意安排这些民户从事“给吏”、“给卒”之类特殊徭役并减免其赋税负担。起初未必有歧视他们的用意,但具有特殊意义的“吏户”、“兵户”,可能却由此在三国后期逐渐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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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用地名志及相关史料的基础上,通过从时间和空间两个角度,解读连州市乡村聚落格局演化及形成原因。研究结果表明:连州早在西汉元鼎六年即已设立,后随南北交通线和区域开发进程演变,在时间上,可划分为六个发展阶段,以明清时期增长最快。在空间分布上,连州市乡村聚落具备空间传承性,连州镇是连州市乡村聚落增长的核心,各时期乡村聚落密度最大的乡镇均位于市域的中西部和东北部地区,聚落密度较小者集中于北部少数民族聚居区与东部高山区。在此基础上,从自然地理条件、移民、交通、经济发展、民族构成等五个方面对连州市乡村聚落建立和发展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