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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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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战国后期的秦国以身高、年龄并用的标准划定课役身分,按身高划分的"小""大"只是一级课役名目;"小"之下设有按身高划分的"能作"和"未能作","大"之下则有按年龄划分的"睆老"和"免老"。大概秦王政十六年后不久,秦国开始采用完全按照年龄标准划分课役身分的方式,构建了一套可以并容"老""小"的新型课役身分体系。汉代存在两套课役身分体系,一套是以"小""小未傅""丁""睆老""免老"("小未傅""丁",非法定名目)构成的徭役身分,另一套是承袭战国时期的课役结构,以"小""大"构成的口算身分。汉代与战国户籍上标注或体现出的"小""大",表面上名目相同,但无论性质还是指代的年龄范围都有很大差异。西晋出现的"小""次丁""丁""老"等法定名目,都可以在汉代找到相应的阶段和称谓。  相似文献   

2.
本文利用张家山汉简和里耶秦简等新出简牍材料,尝试重新解构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体系。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制度以丁中制为基础,制定了两种起役年龄标准——十五岁和"傅"年。十五岁以上未傅者和皖老,相当于后代的次丁,只须服"更"的劳役和部分正役——"徭",不须服"屯戍"兵役。"傅"指著籍成为国家正式兵役和徭役的负担者,时称为"正"、"正卒"或"卒",相当于后代的"丁"。正卒除每年服一个月的更的劳役外,还有两项基本义务,即一岁屯戍兵役(无论是戍边、戍卫京师或戍卫郡县),一岁"徭"的力役。秦及汉初两者均是以每年一个月、傅籍期间完成一年的方式服役,高后五年始实行戍卒岁更之制。材官骑士是从正卒中选拔出来的职业军人,平时居家,战时征调,每年集中训练一个月,可以冲抵"徭"。  相似文献   

3.
唐玄宗在开元十七年拜谒定陵、献陵、昭陵、乾陵四陵后,为每陵设置三千户百姓供役。三千户实即六乡百姓,属于专门服务特定帝陵的奉陵户,其中包含了"四百人"或"三百人"的陵户。陵户由诸陵署管理,从事守卫、洒扫和筑坟等日常劳作,免除课役;而其他奉陵户则被州县征派,服杂徭力役,但蠲免陵寝之外的其他正役与杂徭。唐代陵户身份并非以开元十七年为界分为贱民与良人,谒五陵大赦诏中的陵户放良仅针对五陵中贱民身份的官户,不具有普遍性。事实上,贱民身份的官户与百姓良人一直都是唐代陵户的组成部分。随着中唐以后役制的变迁,陵户在国家管理层面一度失去役的特征,但地方实际用役逐步恢复了陵户的职役本质。总体上看,唐代陵户问题凸显了唐代役制的复杂性和唐宋役制变迁的整体趋势。  相似文献   

4.
王萌 《民国档案》2021,(1):77-86
近代日本政府与军部对战地"征发"的法理认识,既来自其自身对战时国际法的理解,也来自战地日军的实际需要。在吸收战时国际法的过程中,日本制定了一系列于敌国战地"征发"的规则,设计了战地"征发"的模式,巧妙地糅入了其自身的利益诉求,意图使其在他国领土上对物资、劳力的掠取行为获得合理性。然而现实中侵华日军在中国战地的"征发",与日本军政当局所设想的模式大相径庭。通过考察日本士兵在战地"征发"的实相并分析其"征发"的心理构造,能够毫无辩驳地证明"征发"的侵略本质。  相似文献   

5.
<正>在清代,专门负责皇家建筑的设计及其图样、模型制作的匠役被称做"样子匠",清代样子匠的职业大致相当于皇家建筑师,以雷氏一族最为著名,即所谓"样式雷"世家。从1689年康熙帝钦赐雷金玉为钦工处样式房掌案,到1915年雷献彩、雷献祥完成光绪皇帝的崇陵设计与施工,两百多年间,样式雷世家赓续八代,执掌皇家建筑设计机构"钦工处样式房"的掌案职务,如同今天的国家级建筑大师。  相似文献   

6.
"正"在涉及徭、戍的语境中有正卒、正籍等义项,但不能释董仲舒所言"已复为正"之"正"为正籍。材官骑士是从正卒中遴选出来的现役和预备役士兵,在役期间的具体职守包括军事操练、解运军粮物资、发屯参战等;预备役期间各执其业,参加年度春秋射,战时需要应征赴难。徭或徭役不能对应董仲舒讲的"一岁力役":"徭"亦非专指"委输传送";官吏的"徭"属于职事范畴,不宜用来讨论劳役性质的"力役"。  相似文献   

7.
“事”是人地合一条件下农民受田于国所伴随徭役义务的制度称谓,内容复杂,故“筭”人定“事”,秦律“定名事里”、汉律“筭事”、《要具簿》“定事口”“定事筭”均是其体现。“筭”是计算、核查、登记,“筭”的结果著于名籍,是为“事筭”。编户民七至十四岁有少年之事,十五岁开始服成人之事,傅籍至老免服“正卒”之事。“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是指地方每月有更役、国家每年有戍役和力役,农民有每月应更役、每年应戍役和其他力役义务,并非每年一次性服更役一月,一生当郡兵一年、做卫士或为戍卒一年。授田制瓦解,人地分离,农民“事”的实现方式货币化而有“更赋”“口算钱”等常税,但农民仍有服役义务或另交代役钱,农民负担合法地加重而陷于绝对贫困化。《逋簿》记载西汉末年农民缴纳口钱、赋钱的同时缴纳更卒钱、戍卒钱、卒更钱,是事役货币化的真实记录。  相似文献   

8.
元诸色户计当差,肇始于军前掳掠"生口"的强制役使,经乙未(1235)、壬子(1252)和至元七年(1270)的"抄籍",以汉地为重心,终成定制。"工作征戍"专项役与"全户应当"户役混合的元诸色户计当差,其据籍当差、户役世袭、各有所属、主从役使等特色鲜明。该制因征服先后、行汉法不一及原有社会经济结构,在草原、汉地和江南实施有别。明不分南北"配户当差","既以粮赋天下之田,而必以丁定赋役之则"。"配户"役皆永充,役因籍异,各有役田,以户供丁,实沦为国家农奴。其里甲正役的实质就是"催办钱粮"背后始终隐藏着催征、经收和解运等沉重徭役,此即所谓"纳粮也是当差"。元明"户役法"所缔造的全民当差服役秩序,明显是对"唐宋变革"身丁劳役消逝大势的逆转。百姓当差与官僚当差,百姓依附奴化与官僚依附奴化,被捆绑在一起。长达300余年的户役当差秩序,充任元明吏民依附奴化回潮的最深厚、最广泛的社会土壤。元明妃嫔殉葬和明廷杖,或由此种当差秩序及奴化回潮所滋养催生。  相似文献   

9.
唐前期的杂徭与色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与《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记唐代赋役制度云:“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关于唐朝租、调、役的征敛对象与数额,《唐六典》与《唐会要》都有比较详细的叙述,唯独对于杂徭,却只是一笔带过,未作进一步阐述。两唐书《食货志》与《通典·食货》记唐代前期赋役制度,更是仅及租、庸、调、户税、地税,而不及杂徭。由于上述史籍对唐代的杂徭制度语焉不详或略而不提,故今人对唐代杂徭的认识也就颇多分歧。多数学者认为,唐代杂徭的法定役期比正役长,杂徭的服役对象也比正役广泛。笔者以为,实际情况可能正与此相反。以下试论之。  相似文献   

10.
“南关封王”夫役是清代广西边境社会的特殊差役形式,泛指镇南关启闭的仪卫、差遣等一系列的力役、军役。其最初征召范围仅限于沿边诸土州,在改土归流后又由新设的流州继承。按例,应役方式属于亲身应役,但随后又发展出征收实物、纳钱雇役等形式。该项朝廷差役在清朝与阮朝解除宗藩关系之后并未完全消失,而是转变为地方陋规继续存在。“南关封王”夫役对于维持清代中越宗藩关系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同时也加重了边境民众的生计负担。  相似文献   

11.
蜀中和长安是唐代密宗流行的重要地区,盛唐以后,玄宗、僖宗因乱入蜀在客观上促进了两地之间佛教的交流。成都出土的"龙池坊"梵文印本中的文字应系印度古文字中的悉昙体;经咒的墨书题记释读有误,"近"应为"匠"字。西安出土的汉译经咒写本,出自唐代北印度高僧宝思惟译的《佛说随求即得大自在陀罗尼神咒经》,西安经咒写本中出现的"庄严"极有可能系写经人的名字。两份经咒一梵一汉、一南一北,相映成辉,为理解唐代中后期持明密宗在两地的流布情况提供了重要的研究资料。  相似文献   

12.
正色役是唐代赋役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20世纪30年代的"食货派"即已对色役进行了早期探索,敦煌差科簿得以利用的50年代及改革开放之初的80年代更形成色役研究的两次热潮。近年来,尽管随着明抄本《天圣令》的发现,色役的相关讨论再次得以提振,但这一研究领域仍有许多重要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认识,研究视角也有待进一步丰富。如何总结以往经验,进而推动色役研究走向深入显得极为关键。  相似文献   

13.
正为解决红军长征中的吃粮问题,成立机构并主要通过下列方式来筹粮。一、成立机构1933年9月,《红军中没收征发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规定成立"红军总没收征发委员会"(简称"总没委"),下设调研、没收征发、财务等部门。1935年,《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布告》指出:"没收物资除军用品交给红军外,大部或全部分给群众。""征发的目的是为满足群众与革命战争的需要,并抑制富农经济优势。……征发之物分  相似文献   

14.
唐代吐鲁番户籍将成年在室女子称为丁女,而敦煌户籍将其称作中女,这种称谓上的不同,应源于两晋南朝与北朝之间因土地、赋役制度不同造成的课役身份的差异。依据丁从课役的原则,北朝均田制下的女子只有在出嫁后才能依附于丈夫受田、纳课;未出嫁或丧夫归宗的女子不受田、纳课,亦不能称丁。两晋南朝则不同,女子到法定年龄就要承担课赋,成丁与否不以结婚为必要条件。敦煌户籍的称谓符合北朝以及承此而来的隋唐丁中制度,吐鲁番户籍的载录则是西晋、十六国制度的遗存。  相似文献   

15.
《天圣令》的发现,为唐令复原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目前据《天圣令·赋役令》宋9条复原的唐令基本依照宋令原文。但宋令中里正不得干预差科和差科征发的相关规定,是否为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内容,值得商榷。里正的职掌在唐宋之间发生了变化,其在唐代前期差科征发过程中是具有拣选丁夫职能的。唐大中九年,对差科征发制度进行调整,加强了县令在差科征发中的作用,里正拣选丁夫的职能从而丧失。关于里正不得干预差科的规定应出现在此之后。同时,唐末五代以来,差科征发程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唐前期里正据差科簿拣选的做法,至宋代变成了由县令按照户等直接征发的差役制。这一转变与里正职掌和身份的变化密切相关,也反映出唐宋之间基层政务管理模式的转型。  相似文献   

16.
唐代设置羁縻州,实行了内地与非汉地区地方行政体制的一体化,原则上羁縻州与经制州同为唐推及政令、法令的区域,只不过唐在羁縻州推及政令、法令是分层次而言的。从羁縻州的郡县属性而言,唐原则上在羁縻州与经制州中要推行其共同遵守的约束性法令;在此前提下,尽管羁縻州区域广大,内部情况复杂,在施政方面,唐原则上又要不同程度地推及统一的政治、制度、法律。从羁縻州的特殊性而言,唐又根据不同地区具体情况,针对性推行政令、法令。唐在羁縻州施政,兼具"因俗而治"的特殊性与行政体制一体化的共同性。  相似文献   

17.
《浮梁县志》中保存了大量的陶瓷文献,对研究景德镇陶瓷烧造制度有所裨益。本文以《浮梁县志》为载体,研究御器厂匠役制度及景德镇官窑制度变化,进而阐述景德镇陶瓷烧造制度的变迁。  相似文献   

18.
现有敦煌文书记录表明:使用砖墼、泥沙材料进行的诸项建造、维护工作属于敦煌泥匠的业务范围,具体有垒墙、上泥、铺设暖堂、盘炕、盘灶、盘壁炉、造地炉及甃垒等多项活计.泥匠是建造工匠,灰匠、塑匠是装饰工匠.敦煌民众对泥匠、灰匠、塑匠的执业界限非常清晰,在支出记录中分别以上泥、上赤白、上沙麻加以区分.泥匠职业有泥匠都料、泥匠博士、泥匠、上泥小工等几个级别的技术分工,不同的施工内容,使用的工匠的技术级别不同.透过泥匠的工作时间,展现出敦煌百姓以立春、寒食及九月为时间节点的"居"生活风貌.有赖敦煌文献的详细记录,此前传世文献所缺载的唐代地仗工艺、造墼工艺、垒舍工艺等一系列泥作与装饰工序都形象而具体地复原出来.  相似文献   

19.
本文首先从浮梁磁局的上级与平行机构入手,透过对未受关注的《郭公敏行录》等文献的挖掘,结合元代系官局院与匠役、职官、税收制度,厘清浮梁磁局的性质、职能与管理运作模式。此后,作者通过辨析以往观点及梳理元代陶政相关记载流变,探讨了磁局的存续时间,并在此脉络下重新探究"枢府"款瓷器、元青花性质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明代的阴阳户是民户大类下的一种杂役户,其正丁被称为阴阳生。地方府、州、县阴阳生隶属于阴阳学,北京、南京阴阳生隶属于钦天监。阴阳户的基本差役为计时、报时、记录灾异祥瑞等,阴阳生另以风水、择日、占卜等为生计,两者拥有的知识范畴及其实践属于同一大类。阴阳户起源于元朝,明初继承并推广,洪武年间一概编入里甲。宣德年间阴阳生获得免役权,由此导致富实之家、胥吏的营充,其差役内容亦随之泛化,涉足司法、行政、财税等多个领域。由阴阳户的例子可以看出明代户籍制度的特点:一是可以在军、民、匠、灶四大基本户籍上叠加新的次生户籍,二是具有役、职的双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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