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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隋書·禮儀志六》所記梁代印綬冠服制度的史料來源,日本學者小林聰先生提出,其基礎是梁武帝天監二年所頒佈的"天監二年令"。本文考察認爲,隋志記載並非本自梁令,而是以《宋書·禮志五》所記百官印綬冠服制度爲基礎,並補充西晉泰始令及其衍生著作,以及東晉以降至梁初的各種制度變革綜合而成。因此,隋志所記並不能如實反映梁代印綬冠服制度。由此指出,在利用史料之前,對文本進行史料批判是一項不可或缺的作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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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鮑照《石帆銘》的繫年,《鮑參軍集》錢振倫注曰:"《荆州記》:‘武陵舞陽縣有石帆山,若數百幅帆。’《宋書·臨川王道規傳》:‘臨海王子頊爲荆州,照爲前軍參軍,掌書記之任。’此銘當在荆州時作。"錢仲聯《鮑照年表》依此確定此銘作於大明七年(463)。丁福林《鮑照研究》則將此銘繫年定於元嘉十三年(436)至十六年之間,與錢仲聯所繫相差二十幾年。丁福林考查《宋書·州郡志》的記載,認爲石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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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2018,(4)
據禮書記載,在先秦的鄉飲酒禮上,有一種參與者稱"遵",還有一種參與者稱"僎"。前者見於《儀禮·鄉飲酒禮》及《鄉射禮》,後者見於《禮記·鄉飲酒義》。多數人的看法是把遵、僎認作一事的,二字被認爲是通假關係。但哪一個是本字,學者有異説。人們繪製的鄉飲酒禮圖,也相應形成了兩個類型:以《儀禮》爲本的禮圖取"遵",以《禮記》爲本的禮圖取"僎"。進而遵或僎的具體身份是什么,也造成了若干經學糾葛,諸説紛紜,並影響到了宋明清王朝的鄉飲酒儀注。有一種觀點認爲,"遵"是到場觀禮的高官,而"僎"爲幫助主人行禮的屬吏,把他們混爲一談是鄭玄注造成的,二者以區别開來爲好。本文把初步梳理提供給相關研究者,以供研判參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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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漢書·司馬遷傳》錄《報任安書》,《文選》亦收,該文兩用"威約"一詞:"猛虎處深山,百獸震恐,及其在穽檻之中,搖尾而求食,積威約之漸也。故士有畫地爲牢勢不入,削木爲吏議不對,定計於鮮也。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膚,受榜箠,幽於圜牆之中,當此之時,見獄吏則頭槍地,視徒隸則心惕息。何者?積威約之勢也。"前處用於虎,《文選》李善注:"言威爲人制約,漸積至此。"五臣注銑曰:"遷自喻志節之士爲刑所加,威力屈折也。"王先謙《漢書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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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再次梳理隋代學人,我們發現有一位王孝籍頗符合《孝經注疏》的記載。《隋書·王孝籍傳》:"平原王孝籍,少好學,博覽群言,遍治五經,頗有文翰。與河間劉炫同志友善。開皇中,召入秘書,助王劭修國史。劭不之禮,在省多年,而不免輸税,孝籍鬱鬱不得志……後歸鄉里,以教授爲業,終於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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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宋皇太子監國有司儀注,反映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公文形態。但是,現有中華書局點校本《宋書》、《通典》的儀注文本及標點,均有不完善之處,需要重新校録文本和標點。在對儀注進行了文書學與制度史考察之後可知,儘管尚書臺(省)自西晉以後就已取得了作爲宰相機構的職權,尚書令、僕射也已被視爲宰相,但是遲至南朝宋時,尚書臺仍然未成爲一個層級分化、結構規整、分工明確、各有權限的外朝宰相職司。在兩漢至隋唐間三公制—三省制的體制轉軌還沒有基本完成之前,尚書臺所得的宰相職權,並沒有及時反映到律令常典和公文形態中。尚書臺作爲文書傳遞機構的性質,仍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體現在南北朝公文書式中。就現有研究而言,尚書省及令、僕射所獲得的宰相職權在律令和公文制度中得到反映,恐怕要到南北朝後期,甚至是隋初纔實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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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輿服志三》(下簡稱《宋志》)"后妃之服"條:"后妃之服。一曰褘衣,二曰朱衣,三曰禮衣,四曰鞠衣。妃之緣用翟爲章獉獉獉獉獉獉獉,三等。大帶隨衣色,朱裏,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用青組,革帶以青衣之,白玉雙佩,黑組,雙大綬,小綬三,間施玉環三,青襪、舄,舄加金飾。受册、朝謁景靈宮服之。鞠衣,黃羅爲之,蔽膝獉獉、大帶獉獉、革舄隨衣色獉獉獉獉獉,餘同褘衣,唯無翟文,親蠶服之。妃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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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書是唐代最高等級“王言”。作爲一份不可多得的史料,《命武承嗣文昌左相封魏王册書》爲研究者提供了寶貴的信息。該件册書表明,册在行政運作中很可能只需要中書令宣,而不需要門下省進行封檢。册是唯一還以竹簡爲載體的公文,在强調等級的同時,帶有禮制復古的意義。可以説,在“王言”體系中,册的物質形態和行政運作形態都呈現出復古的特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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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2019,(3)
在唐代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體制下,"結銜以本部者爲頭司,餘爲子司"。以尚書吏部爲例,吏部司爲頭司,其餘司封、司勳、考功三司皆爲子司。但是至南宋初年,"子司"詞義已發生明顯轉换,不再適用於尚書省諸司之間,而是適用於尚書省(主要指六部)與寺監之間。這一詞義轉换與中古行政體制轉型有直接關係。唐前期尚書省"頭司—子司"體制的確立,是尚書機構在向外朝宰相機構發展過程中不斷調整自身結構的結果,代表的是"南北朝相承之舊局面"的結束。唐宋之間"子司"詞義發生轉换,則是新尚書省體制的開端,並爲調整尚書省—寺監關係帶來了新的契機。嚴耕望以政務機關、事務機關來定位尚書六部與諸寺監的職能及關係,對應的是三省制下以政務處理程序分工和分層處理爲特徵的政務運行機制。在此機制下,六部與寺監雖然在某些環節上構成了某種意義上的下行與上承關係,但就國家政務處理程序而言,兩者之間並未直接構成必不可少的政務運行環節,因而它們之間並非上下級關係。唐前期四等官體制確實有繁冗迂回之弊,容易影響行政效率。行政體制的這個内在矛盾推動了使職系統的發展、成熟。儘管使職差遣體制帶着"不經"、"非久"等權宜色彩,但絲毫不影響其事簡而權專的效率優勢。即便宋神宗在"正名"與"正實"的口號下試圖重新恢復尚書省,也只能在使職差遣政務運行機制的基礎上進行改置。這樣,在名義上是以《唐六典》爲藍本而重建的元豐官制中,尚書省、寺監間並未恢復唐代三省制下的那種關係,而是直接繼承北宋前期使職差遣體制下的"本司—子司"關係。嚴耕望所謂六部與寺監的上下級關係,至此纔真正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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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氏易傳三卷漢京房撰,吴陸績注。……今惟《易傳》存。考《漢志》作十一篇,《文獻通考》作四卷,均與此本不同。……《通考》所謂四卷者,以晁、陳二家書目考之,蓋以《雜占條例》一卷合於《易傳》三卷,共爲四卷,亦不足疑。惟晁氏以《易傳》爲即《錯卦》,《雜占條例》爲即《逆刺占災異》,則未免臆斷無據耳。顧案:此"晁氏",清館臣以爲即撰《郡齋讀書志》之晁公武。考《郡齋讀書志》,此條見諸衢本。然據《玉海》卷五《漢京房易傳》,所謂"《易傳》爲即《錯卦》,《雜占條例》爲即《逆刺占災異》"之說,乃出自晁説之,見《景迂生集》卷一八《記京房易傳後》。故《玉海》卷五實作"晁説之曰",《文獻通考》卷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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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唐書》卷一六九《韋澳傳》:"帝嘗曰:‘朕每遣方鎮刺史,欲各悉州郡風俗者,卿爲朕撰一書。’(韋)澳乃取十道四方志,手加紬次,題爲《處分語》。""十道四方志"究係何書,它與《處分語》又有何關係?裴庭裕《東觀奏記》卷中:"澳奉宣旨,即采《十道四蕃志》,更博探訪,撰成一書,題曰《處分語》。"可見"《十道四蕃志》"實一專書名。而《新唐書·韋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