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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第十条明确了地方志书20年编修一次,地方年鉴是20年左右新一轮地方志书续修的平时资料积累。《条例》所说的地方志书外延有所拓展,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地方志书,又包括了地方综合年鉴,年鉴和地方志两者是局部和全局、“年度产品”和“时代产品”的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年鉴的编纂应着眼全局和长远,从体例、条目、内容上与地方志衔接,更好地为修志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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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都明确指出“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可见。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地地方志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一直以来,省志编委都高度重视全省的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始终把树立精品意识、打造国内一流年鉴作为年鉴工作的目标和出发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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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已对地方志和志书、年鉴作出了解释,第三条说:"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性文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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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对地方综合年鉴作出科学定位并给予较高评价。2008年11月6日.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刘延东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地方志事业得到全面发展,目前已编修完成了数万种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部门志、行业志、专志、地情书;编纂了数千种地方综合年鉴、其它综合年鉴和专门年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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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6年5月颁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对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下了权威性的、法定性的定义,即: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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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地方志工作条例》正式颁布并实施,《条例》扩展了地方志的外延,明确指出,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综合年鉴,是每20年左右新一轮地方志续修的资料积累。随着新一轮续修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的全面启动,年鉴在续修志书中所起的桥梁、承前启后作用日趋明显。二者有相同点,不同之处也十分明显,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志书和年鉴的功能作一下比较,从中找出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从而让年鉴充分发挥为续志服务的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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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推进县级年鉴编纂的必要性地方志工作是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功在千秋的文化基础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志内容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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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地方志如何真正体现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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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要求,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目前,我们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已全面完成,即将启动第三轮修志,因此,要未雨绸缪,认真总结第一、二轮地方志书编修的经验和不足,探讨高质量组织开展第三轮修志的路径,夯实方志编修根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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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与地方综合年鉴在内容侧重、记述方式、内容时限、时效性等方面都各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编纂中要特别注意年鉴与地方志五方面的不同:体例不同、纲目设置不同、写作方法不同、写作要素不同、人物收录标准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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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修志中怎样利用年鉴资料,有人说“志是多年鉴,鉴是一年志”,把志、鉴划等号;也有人说“志鉴不同脉”,将志、鉴截然分开。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不敢苟同。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给地方志划定范畴。即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但志书与年鉴不能划等号.年鉴中有许多资料可为续志所用。同时,年鉴资料也有不足之处,在今后年鉴的编纂中有必要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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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机构有许多工作要做。《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五项职责,其中第三项是“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这是最主要的、中心的工作。修志和编鉴,都是记载一方之史事的,而志书年鉴则是定期编修的“资料性文献”。修志每隔20年左右进行一次,而年鉴一年编辑一本。平时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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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出台以后,志书编纂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业已成为各级修志机构两项主要工作。编纂地方综合年鉴已成为地方志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志和地方综合年鉴是两种性质不同、功能各异、各具特点的地情文献,不存在以此代彼或以彼代此的问题,它们发展的趋向只能是并行互补,各有侧重,不可偏废,而志书年鉴化或者年鉴志书化均不是吸收两者优势实现互补的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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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地方志学科建立至今,地方志定义一直没有公论。《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地方志分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并分别对其内涵进行了界定,这无疑给地方志定义提出了新的课题。对地方志作一个认同度较高的定义,既是地方志“正名”与“立身”的现实需要,也是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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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对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的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续修工作。”20年左右续修一次,而且要在前志编纂完成后立即启动,在这个不算太短的时间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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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发表在贵刊的《试论立法后的地方志分类》(2007年第12期)一文中存在一处较大的逻辑错误。原文如下:根据是否法定将地方志分为法定方志和非法定方志。法定方志,即《条例》中所规定的地方志:"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分为:省(自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