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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北伐初定后的南京国民政府提出征兵制方案,意图借征兵推动裁兵。编遣会议迅速流产与内战再起,使得以裁兵为目标的征兵口号被暂时搁置。九一八事变后,外患迫近下的南京国民政府重行讨论征兵问题,军事委员会、立法院在募兵制、征兵制之间反复讨论,最终确定常备兵役为有条件的征兵制,保留募兵制,国民兵役为征兵制,并于1933年6月正式对外公布《兵役法》。除去《兵役法》外,蒋介石全力倡行的保甲、民团与国民军事教育等国民皆兵办法也是战前征兵制确立的重要一环。蒋介石将其国民皆兵的理想视作全面实行征兵制的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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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史研究》2015,(3)
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军队建设的需要,国家及时提出实行义务兵役制。它的主要特征是实行定期征集、定期退役,既可以使现役部队得到充足的兵员补充,同时可以有计划地积蓄强大的、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兵役法,它标志着长期实行的志愿兵役制度的结束,这是国家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虽然义务兵役制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兵役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等原因出现了一些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围绕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以及是否恢复志愿兵制等问题,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义务兵役制得到修正和改进,符合中国实际的兵役制度逐步确立,并不断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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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兵役是一个国家强边固防、保卫国家安全的最基本制度,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本国的兵役制度。我国于1984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重新修订。这两部《兵役法》虽未在兵役制度上作变动(即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但在许多具体的内容上已经发生了变化。比如说服役时间、军衔制度、士官制度改革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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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兵制也在不断变化。如秦汉时代实行的是征兵制,西魏至隋唐是府兵制(唐中朝开始实行募兵制,但是很不健全),两宋则确立了募兵制,元、明两代的“军户”、清代的“八旗”,属于世兵制。除了宋代之外,这些名目不同的兵制,实质上都是具有很大强制性的征兵制。因此,宋代的兵制在兵制史上就有其独特的地位。本文拟就宋代募兵制的形成作一探讨。一募兵制产生的社会根源先看看募兵制的物质基础。兵制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须与社会生产和经济状况相适应。募兵制区别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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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贵州役政之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抗战爆发前夕,国民政府被迫实行征兵制度.为了办好役政,抗战时期的贵州省国民政府采取了诸多政策措施:制订征集兵源办法和防漏堵逃措施,开展军民训练的基础扎实工程,采取宣传、抚慰、督导、奖惩和示范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推进手段.役政基本上取得成功,但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弊端和不足.此时的征兵运动是一部中华民族的血泪史,但其真正的罪魁祸首应该是日本帝国主义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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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序言(一)战争从军世代的凋零自1945年8月日本战败至今巳68年,对日本社会而言,这意昧着什么呢?战前,日本的征兵年龄是依法律(必须获得立法府——帝国议会的同意)的兵役法之相关规定。1942年2月兵役法修改的结果,以敕令(由行政府——内阁作出决定,即可实施)取代法律,并于其中增加可以变更征兵年龄的条文,因此1944年局势恶化时,在征兵检查中,过去年满20岁以上的规定,改为年满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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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八事变之后,日本军国主义侵华的威胁催生了国民政府《兵役法》的颁行,国民政府开始试行兵役管区制度。七七事变之后,日本全面侵华,国统区大面积国土沦陷和人力资源的丧失,原有的师团管区建制彻底被打破,战前预想的系统化的秩序征兵难以有效施行。为确保役政机关对及龄壮丁的掌握和防范民众逃役,国民政府推行国民兵身份证制度配合兵役管区制度征兵。此则反映出国民政府原有的兵役管区制设想局限于战前既有统治区的考虑,一旦原有的基础不复存在,只能依靠碎片化的及龄壮丁身份登记和清查来应对,此种支绌局面直至抗战结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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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是中国历史上一次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反侵略战争.由于战争的残酷性,国民政府军队几乎在每次重大战役中都有大量的兵员损耗,为了满足战时兵员补充的需要,国民政府采用了征募并行的兵役制度,既尽力招募志愿兵,也大量征集义务兵.特别是在抗战中后期.国民政府在国统区大力推行以征额配赋为特征的义务兵役制度,使义务兵成为国民政府军队的主要兵员来源.虽然由于当时实行义务役制的基础尚不具备,制度本身亦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国民政府基层政权的黑暗,导致征兵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弊端,影响了国民政府兵员动员的成效,但总的来说,整个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征集到的兵员数量还是比较大的,基本上满足了作战部队兵员补充的需求,支持了抗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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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的《兵役法》和兵役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国以来,一切“割地称雄”的封建军阀,如北洋军阀、冯阎军阀、江浙军阀、四川军阀和国民党,他们都是看重“有兵便有权,有权便有钱”的原则的。抗战前夕的国民党武装(如蒋介石统率的国民革命军,基本上是用招募方式进行武装的,在旧社会仍叫募兵制。从募兵制改行征兵制。即雇佣兵役制—变为义务兵役制,是在1937年7月7日卢沟桥发生,蒋介石迫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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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7月,国民政府在南京举行第一届高等考试(俗称高等文官考试)。第一届高等考试为国民政府遵照孙中山总理遗教试行五权制度后行使考试权之创举,国民政府称之为“国家第一次抡材大典”。国民政府为举行考试进行了大量准备工作。1929年8月公布《考试法》,《考试法》规定,应高等考试之资格为:“一、国立或经立案之公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二、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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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召开之后,"以我为主"的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针及"全民皆兵"战略推动了我国兵役制度的转变。民兵力量迅速发展,在国家后备兵员建设体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托民兵组织征兵的传统制度得到加强。受新中国经济社会建设的影响,征兵规模、征集时间、政审标准、文化素质要求等均发生了变化。1964年11月,国防部颁布了《征兵工作办法(草稿)》,使得征兵制度更为完善、程序更加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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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在其存在的短暂时间里,为了巩固根据地,推动国民革命的发展,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同时改革了司法制度,形成了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一)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政府组织法。1925年7月1日,广州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和《省政府组织法》。北伐军占领武汉后,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并颁行了《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依据一系列组织法的规定,国民政府按照下列三项原则开展活动:首先,政府接受党的指导和监督。《国民政府组织法》第1条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和监督,掌握全国政务。”这一原则规定具体表现在:(1)国民政府要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未经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重要政务,国民政府委员无权执行。”(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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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整理编辑的《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暨最高国防会议会议录》已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暨最高国防会议会议录》共 2 5册 ,系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原件影印而成。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成立于 1 94 0年 3月 ,为汪精卫汉奸政权的最高指导机关 ,负责议决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及外交大计、财政及经济计划 ,伪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各院正副院长及各政务官之人选等重大事宜 ,其决议交由伪国民政府执行。 1 94 3年 1月 ,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成立最高国防会议 ,作为其战时常设机构 ,在闭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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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前的海南开发计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南岛是中国第二大岛,位于广东省南端,地理位置非常重要,矿产资源极为丰富。孙中山在《实业计划》中就把海南岛称为“甚富而未开发之地”,设想在岛上建海港、铁路,逐步予以开发。30年代,国民政府两次制订开发海南计划,结果都由于种种原因,半途而废。 一 1932年的“琼崖改特” 1931年5月,汪精卫、孙科等人在广州成立“国民政府”,依靠两广实力派陈济棠、李宗仁的武力反对蒋介石,形成了国民党内宁粤对立的局面。同年“九·一八”事变后,宁粤由对立转向合作,粤方取消国民政府,另成立“西南执行部”和“西南政务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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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衙,全名为殿前都指挥使司、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司和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司,是北宋禁、厢诸军常设之统帅机构。其帅,宋人称作“三帅”、“管军臣僚”,或简称“管军”。三衙制度,与募兵制取代征兵制相适应,肇始于唐末五代,至北宋方渐趋于定型。它的确立,首先解决了中唐以降的藩镇割据问题。兵权由地方集中到中央得以实现。在此基础之上,从宋太祖开始的北宋统治,本着“兵权宜分不宜专”的原则,又从合理调整三衙与枢密院、皇城司以及帅臣之间的关系人手,构建了三衙、枢密使、皇城司主管宦官、帅臣之间彼此相互制衡的严密体系,并加强了台谏对三衙的监察,和皇帝对军政的亲自干预,从而进一步实现了兵权向皇帝手中的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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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至1929年的反日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反日会表面为各地国民党党部奉中央命令而成立,实际乃是一个因“济南惨案”而发生的自发性的民众团体。早期受南京国民党及国民政府控制,主要从事和平的对日绝交运动;后期除上海等少数地方组织外,领导权大多落入国民党改组派之手,基本不受南京国民党及国民政府支配。反日会自始要求南京国民党及国民政府“恢复民众运动”,实行“革命外交”政策,力主公正解决“济案”和废除中日不平等条约,并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屈辱的《济案协定》的签订时间。尽管反日会在对日经济绝交运动和南京国民政府对日交涉过程中偶有过急之举,但其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利益的立场和表现仍应给以积极评价和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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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汉民的立法思想与立法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92 8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 ,胡汉民以孙中山先生“遗教”代言人身份 ,坚持旧三民主义 ,充分阐述了自己的建国、立法主张。他提出“以党治国”的训政纲领 ,奠定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基础 ;借鉴西方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经济立法原则 ,结合中国传统的“仁恕公平”的思想 ,提出“王道主义”的社会经济立法原则 ;还提出了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等民法、继承法的立法主张。在 1 92 8——— 1 931年担任立法院院长期间 ,完成了立法院的组成框架 ;任用高水平的立法委员 ;主持制定了大量的新法典、厘定了旧的法律、法规。他为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形成及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完备作出了建设性的贡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