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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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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为巩固华夏边陲和笼络边疆少数民族,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以夷治夷”、“以蛮治蛮”的政策,土司制度就是这一政策的具体体现。实施土司制度的少数民族地区有西北地区、西南地区及中南地区等。土司按其民族的不同有土族土司、彝族土司、土家族土司、苗族土司、壮族土司等。研究少数民族土司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鉴往知来,借古鉴今。  相似文献   

2.
清雍正朝,清政府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行改土归流,基本上废除了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不仅在政治上废除了土司的世袭统治,加强了中央王朝在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在经济上取消了领主制剥削,增加了经济收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状况,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在土司统治时期,土司对属下的百姓在政治上残暴淫虐、严刑酷法,广大少数民族处于土司的残酷摧残和压迫之下,被视如牛马,任其宰割;经济上土司横征暴敛,各种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剥削非常沉重,给少数民族带来极大的痛苦,人民生活于赤贫之中。  相似文献   

3.
恩施、自古即是土家族聚居之地.在元、明、清时代,这里曾普遍地建立了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制度,就是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羁縻统治的政治手段.它是通过分封民族首领或酋长以官职,颁发给执政凭据——印章,使其成为朝廷的命吏,一方守土之臣来实现的.目前,恩施境内发现了三枚土司印章,在这里简介如下.  相似文献   

4.
论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与改土归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羁縻职官制度既是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职官制度的主要形式,也是以皇权统治为核心的封建王朝实行的基本民族政策。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是诸朝历代羁縻职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集大成。土司土官制度既是皇权统治下二元结构的职官制度,也是最终将少数民族纳入统一职官制度管理的一种过渡和准备。土司土官制度始于元代,盛行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其残余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土司土官制度的兴衰始终与改土归流活动联系在一起。  相似文献   

5.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政治制度,对于我国成为统一的多民族曾起过历史作用。2012年7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袭荫教授所著《中国土司制度史》,是一部全面、系统、深入研究我国土司制度的专著。全书分上、下两篇,共220万字。  相似文献   

6.
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 ,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为了使关注土司制度的学人们对近 2 0多年来土司制度的研究概况有所了解 ,本文分专题予以综述。一、总论性研究蔡美彪等人编著的《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 1 992年版 )在第九分册“对南方诸民族的统治”中 ,简单地概述了土司与改土归流问题 ,但并未明确地提出“土司制度”这一概念。由白寿彝总主编、于毓铨主编的《中国通史·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上海人民出版社 1 997年版 )第九章第四节“西南…  相似文献   

7.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是一个以土家族为主的少数苗族聚居区,这里从元代到雍正改土归流的四百多年里,封建王朝以土司制度,管理着这里的各族人民。本文从元、明、清时期出发,探讨恩施地区的土司建置。  相似文献   

8.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对中国西南和西北地区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由中央政府册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充当地方政权机构长官.所以,确切地说,土司一词,系指制度名称,并非官职. 青海地区的土司,部分始于元代,正式受封于明代,多为明代西宁卫所的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千户、百户等官,到了清初又归附了清朝.清朝政府仍然就其原职授为土司.据有关史料记载,青海地区共有土司19家,其中回族土司只有一家,即民和冶土司.本文就有关民和冶土司的由来以及冶土司与青海(中国)冶姓回族的族源关系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9.
清初,清一王朝为厂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在西南地区推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结束了少数民族地区土司上目的大封建领主割据,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清廷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人民的统治,仍保留了大批士官及其顿地。采取“废土司,存上目”,达到“以仲制件”的目的,1797年贵州西南地区的“南笼起义”,敲响了少数民族地区封建领主制及其经济基础彻底崩溃的丧钟,促进了该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嘉庆二年(公元1797年)正月初五,贵州西南地区布依族人民在王囊仙、韦朝元的领导下,爆发了‘南笼起义”。义军火攻普坪,围攻坝弄…  相似文献   

10.
汉魏时期是我国古代封建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统辖制度,由分封朝贡制向民族区域设置制的发展、转变的初始时期。这一时期在东北地区的民族设置有两种形式,一是朝鲜四郡,二是辽东属国。此外还有统辖少数民族的机构护乌桓校尉与护东夷校尉。中原王朝在确立对东北民族统治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民族区域的设置,使之具有因俗而治的民族统辖特点。  相似文献   

11.
鲁土司衙门     
曾红兵 《丝绸之路》2003,(10):29-31
土司是元、明、清时期封建王朝在西北、西南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官职。鲁土司是西北众多土司中影响最大的土司,其始祖脱欢,是元世祖忽必烈之孙,官领平章政事,明灭元时,脱欢曾随元顺帝北逃未成,遂流落河西降明,被封为甘肃永登连城土司。  相似文献   

12.
土司制度是中国历代用来解决西南、西北少数民族问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统治方式。土司制度是封建国家地方政权的特殊表现,即代表了各少数民族的利益。又代表了中央王朝利益,即"是封建统治者在羁縻政策的基础上对西南民族采取的一种新的特殊的统治方式。从形式上看,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从阶级实质上看,则是封建统治者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的贵族进行统治,在经济上,‘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1]。这一制度始于元,盛于明,衰于清,是对唐宋时期羁縻制度的继承和发展。通过对秀山杨氏土司的军事活动与民族关系探讨,有利于加深对土司军事活动与民族关系问题的认识。  相似文献   

13.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历时数百年,在地方史和民族史的研究中,地位十分重要。但在土司制度研究中有些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我现在就其中几个问题讲点意见。谬误之处,请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14.
中国自古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历代中央王朝在巩固中原王朝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策略和手段,实施对周边及边疆地区的有效治理。在广西少数民族聚居区,秦汉至唐宋中央王朝实行"羁縻之治",任用少数民族首领为当地世袭官吏,中央王朝实行间接统治。元代发展为土司制度。明代土司制度达到鼎盛期。清代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土司制衰落,至民国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确立了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在广西范围内,从1951年设立龙胜各族自治区(县级),到1957年置省级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格局全面形成。  相似文献   

15.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农奴制的统治形式,是由羁糜政策发展而来的,起源于元,发展于明,直至清雍正四年至九年(公元1726至门3l年),云南总督鄂尔泰和贵州巡抚张广泅在贵州使用武力推行“改上归流”政策,才使沿续近六百年历史的“土司制”逐步废除,另设流官以佐治。虽然用武力推行“改上归流”政策,但实际上并未彻底取消“土司制”,仍保留小土司。现就贵州收藏的土司印信予以考证。元印贵州发现元印2方,均为“,\思巴文”铜印。一方是雍真等处蛮夷管民官铜印,正方形,柄已被破坏。印文为肝\思巴文”,背侧铭文…  相似文献   

16.
明朝土司制度述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朝土司制度述略李世愉土司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即由中央政府任命少数民族贵族为世袭地方官,并通过这些官吏对各族人民的管理,达到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目的。土司制度的建立、发展及衰落,反映了历代统治者治边政策...  相似文献   

17.
土司制度的进步作用和走向反面的过程就是改土归流的社会背景。 中国西南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元明清时期,西南各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同时,西南各民族在政治等方面,又与内地封建地主政治存在重大差别。于是,元、明、清政府对西南多数民族地区采取了有别于内地的不同的政策——即“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这种政策即适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情况,又服务于封建中央王朝的统治。成为元、明、清各朝解决西南地区民族问题所施行的基本政  相似文献   

18.
朝贡制度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政治制度,既是封建王朝处理与周边国家外交关系的基本模式,也是中原王朝统辖周边少数民族的主要制度。深入研究历代边疆民族的朝贡关系及其制度建构,对于梳理与揭示朝贡制度兼具对内与对外层面的多层次性与复合性,意义重大。文章以西南地区为考察对象,分析探讨边疆民族地区土司朝贡形成与发展的制度轨迹,揭示朝贡制度在中国古代边疆治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作用。  相似文献   

19.
民国时期广西土属建制改流考异及其入志方略邓敏杰本文所考土属建制,是指历代于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土州、土县、土司等特殊行政建制。一般而言,土属建制改土归流是整个土司制度因革的核心,较之土流并制或停止土官世袭而行弹压承审制的官僚制度和管理方式的过渡性改流,...  相似文献   

20.
《文物》1964,(10)
据文献记载,自元朝起,贵州便建立"土司制"。明代,随贵州行省的建立而完成此项制度,清初仍继续实行。到了雍正四——九(1726—1731)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和贵州巡抚张广泗在贵州用武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但同时还有在保存原土司的情况下,另设流官以佐治,或者取消大土司,保留小土司。所以,"改土归流"政策并未把"土司制"彻底废除,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直到解放前,尚在实行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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