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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2016,(3)
五等丁产簿是赋役征差簿帐制作的基本依据。伴随宋代新的田产税收管理制度,户帖逐渐被具有土地实状和动态记录信息功能的砧基簿淘汰,五等丁产簿制度向着更务实的方向发展,其资产方面的内容并未被砧基簿及其后的物力簿所包罗。丁籍是宋代户籍的一个组成部分,登载户等信息,但不载田亩财产内容,夫役计田出丁是借助官府的其他簿籍来实施的。乡县税租簿制作以户税租簿为基础。簿帐因不同的功能需求而制作于不同的时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流转加剧,北宋采取以颁给户帖、南宋绍兴以后则以颁给砧基簿的方式,来加强对日常土地买卖的动态管理和产税推割的监管。簿帐以土地财产管理为主的倾向日益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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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进宝《唐宋之际归义军经济史研究》立足于敦煌吐鲁悉文书,对归义军时期的社会经济作了整体的勾画。其中"户状"文书值得进一步研究。它跨越唐五代宋初,揭示了唐代民户申报文书由手实到户状、由唐代户籍到宋代地籍的发展轨迹和演变线索,反映了唐代籍帐制度演变的最终归宿,提供了与中原地区簿籍制度对比研究的样本,是类似于或曰接近于宋代"五等丁产簿"和"户产簿"的簿籍文书,堪称敦煌版的"五等丁产簿"和"户产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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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区61号墓所出一组文书,与唐代籍帐类文书中的差科簿制作相关。通过对该组文书及敦煌、吐鲁番所出有关文书的梳理分析,可探究差科簿的制作过程、方式、地点等问题,并解释出土文书中所见不同形制差科簿的形成原因,有助于深化对于该类文书性质及其运行实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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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北涼时期的计货出献丝、计口出丝帐为此前研究非常薄弱的北涼时期的赋税制度提供了宝贵的新资料。本文认为北涼时期的计货出献丝帐徵收的是户调,而其依据就是货簿。北涼时期的货簿确实是只计土地的情况而不及其余的资产,这也是北涼的户调徵收的特殊之处。计口出丝帐徵收的则是一种口税,当时的北涼政权具备严格掌握当地户口和士地情况的能力,客观上使得口税的徵收成为可能。北涼时期的田租也纳丝。这一时期的租调、口税徵收都以丝为主,这是由纺织品本位的货币形态和丝绸之路的贸易形势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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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2016,(12)
唐前期的九等定簿与户等注籍,同均田—租调制下还授田及租调输纳密切相关。而户等信息在户税与差科征发中的应用,则使户等版籍载体突破了户籍系统。随着租调制趋于瓦解以及唐中叶两税法的确立,户等逐渐只对地方政府摊派户税具有意义。至唐后期,据田亩起征的地税成为两税的主体,户等用以摊派户税的功能逐渐淡出。唐末至宋初,各级政府虽曾临时性划分户等,但均难长期维持。直至北宋前期,在差役征发的带动下,形成了全国行用而户等标准因地而异的五等丁产簿制度。总的来说,唐宋之际赋役制度的演进引起了户等功能、划分标准以及户等版籍载体等多方面的变化,其进程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在赋役实践中,户等信息原初的主体功能与衍生功能常常发生转化;其二,随着户等划分标准以及适用范围的变化,其依托的版籍系统也须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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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编制作徒簿的机构有授予方的司空和仓,但二者分工不同;接收方包括库、田官、畜官、少内、属乡等。作徒簿分为临时付受与月度统计两种。秦代各级地方机构对刑徒管理的分工为:郡提出指导原则,县掌握本县刑徒的数据,县属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徒隶是一个阶层的泛称,但在司法行政文书中则有特定的内涵,司寇不包括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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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劄是北宋中期至南宋在救荒和社会救助活动中普遍实行的一种排查核实登录制度。从其"抄劄姓名,审核给历,直计口食"的过程而言,实为一种比较科学的赈灾户口调查登记制度。抄劄制度调查登记对象不仅包括遭遇大灾、特大灾害如水灾、疾疫、地震后失去基本生活资料,不分有无产业,需要救助的男女老幼全部人口,而且包括水灾、疾疫、地震、旱蝗等灾情延续过程中,生活、生存受到影响,需要赈济、赈贷、赈粜的男女老幼全部人口。由此可知,宋代在丁簿、五等丁产簿、税账、保甲簿等户口统计系统之外,还存在一个登记全部人口的赈灾户口统计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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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北涼時期的計貲岀獻絲、計口岀絲帳爲此前研究非常薄弱的北涼時期的賦税制度提供了寶貴的新資料。本文認爲北涼時期的計貲岀獻絲帳徵收的是户調,而其依據就是貲簿。北涼時期的貲簿確實是只計土地的情況而不及其餘的資産,這也是北涼的户調徵收的特殊之處。計口岀絲帳徵收的則是一種口税,當時的北涼政權具備嚴格掌握當地户口和土地情況的能力,客觀上使得口税的徵收成爲可能。北涼時期的田租也納絲。這一時期的租調、口税徵收都以絲爲主,這是由紡織品本位的貨幣形態和絲綢之路的貿易形勢所決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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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隐核波田簿”中,原释文“兼”当释作“芜”,“毁”即“败”。从利用揭剥位置示意图、文书书式和笔迹等初步复原整理出的“隐核波田簿”来看,该筒册由上行文书和诸乡两份对应的陂田簿籍构成,是郡县下敕令由劝农掾隐核诸乡陂田而制作的册书,其目的可能是为了兴复陂田。文书交代了隐核陂塘田亩的行政过程,陂田簿籍则详细登录了陂塘废败或完好的情况,灌溉陂田的数量,陂田的垦食者,因陂塘废败导致陂田枯芜以及重修开发所需的人功数等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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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阿斯塔那九一号墓出有唐代苏海愿等家口给粮帐,共十件,原为二十片残纸,系两面书写,字体工整钤有官印者是官府文牒,定为a(正)面;书写潦草之粮帐,定为b(背)面。据正背两面文书的内容文式、字体墨色、纸色断岔等特征,分别缀合而成。背面共计记有四十三户粮帐,其中三十户字迹较清楚,十三户已残。这组粮帐文书,乃唐安西都护府、西州、高昌等县官府文案处理之后,当作废纸记下的草帐,后为墓主制作鞋冠葬具。文书剪损残破巳甚,且帐式非一,书写不规则,字体潦草,有的甚至漫漶不清,难以辨识。本文拟将此帐检出复原,并试图对文书的年代及其性质作一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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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国内外学者对晚唐五代的“地子”进行了讨论。论者多认为 ,归义军时期敦煌文书中的“地子”就是“地税” ,按田亩征收 ;而敦煌文书中的“地税” ,当为依据田地面积划定户等之产物 ;因此 ,归义军时期的地税为户税之代称。笔者认为 ,“地税”的范围广 ,“地子”的范围小 ,“地税”中除了“地子”外还有官布、税草和税柴。作为“地税”中交纳粮食的部分———“地子”是据地交纳的。农民常常租种土地 ,“地子”原则上是由土地拥有者交纳 ,并非由租佃人 ,即土地耕种者交纳。“地子”的税率约为亩税 8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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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以宋代相对清晰的制度状况反观敦煌吐鲁番所出相对零碎的材料,对事目文书的分类、性质作进一步的探讨。本文认为,被前辈学者统称为"抄目"的各种事目文书,在形式、功用上有着本质差别。除了常见的"受事发辰"记录外,一种为规整的收文登记,不但可存档备考,还可以与发文机构的事目进行照验;另一种则是官司内部文书处理完成后的记录,在宋代被称为"勾销承受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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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子古代中国帝王取民之制不外两途:曰赋曰役。赋,或曰租,或曰税,或曰夏税秋粮,或简称曰税粮,或俗称曰钱谈、曰皇稂。役,或曰职役,或曰繇、徭;其中有贡,曰职贡。都是因一时取民之法不同,流俗不一,名有歧异,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存乎其间。其科派也,赋以田而丁存乎其中:其输纳也,定仓口之远近照户等,户等之分豁照丁田,而丁亦存乎其中。此正役也。至于杂泛差役与物料之科派,均照丁田,而田存乎其中,且居主要地位。古时赋与役之名可分,而实则不能分。①今人不如是观。以为赋出于田,是财政(经济)征收,役出于丁,乃国家强制之科差,把封建时代的赋与役(租税)看成是两种性质绝然不同的事物。有人甚至强为界说,将私人出租田地所得专名之曰租,国家征于地土者专名之曰税。殊不知此说与“租,田赋也”、“税,租也”(许慎)乖舛,而与租税本质同为差役的事实也悖谬。因对今说有疑,爰草此篇,试明税粮也是差役的道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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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吐鲁番晋—唐墓葬出土文书概述》(以下简称《概述》)一文里,我们曾提及"有的酒帐上甚至在斛之上还有一种叫做‘姓’的量器",并举出帐内"五亩六十步的葡萄园,就得酒‘十一姓又一百十二斛’"为例。当时所据文书,现已收入《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50—55页,题为《高昌张武顺等葡萄园南数及租酒帐》(以下简称"租酒帐")。最近细读这件文书,深感将"姓"字释为量器不妥。至于所引"十一姓又一百四十二斛",原文乃是"拾壹姓有壹佰肆拾贰"(下残),其下可补"(百升)(斛)"字。引文除将数字全改为小写,补字未作补注文符号而直接写作"斛"字外,又将"有"字迳释为"又",有违原义。这是由于我们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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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否定了学术界关于宋代人口研究的“漏口说”、“析户说”、“户数虚增说”、“男口说”四种观点,提出了“丁口说”观点。作者指出,宋代户口统计对象是丁口而不是男口,更不是男女总人口。为减少免役钱和助役钱的摊派和征收,各地方官都争相隐瞒人丁,这是造成宋代男口数和丁口数都严重偏低的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