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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清代,主佃之间的法律地位更加趋于相对平等,定额租制在全国范围内取代了分成租制,永佃制和一田两主的盛行,城居地主的增多,灾害的更加频繁等等都是清代欠租之事经常发生的原因。  相似文献   

2.
浅析清代欠租经常发生的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本照 《黑龙江史志》2008,(5):11-11,14
在清代,主佃之间的法律地位更加趋于相对平等,定额租制在全国范围内取代了分成租制,永佃制和一田两主的盛行,城居地主的增多,灾害的更加频繁等等都是清代欠租之事经常发生的原因.  相似文献   

3.
睡虎地秦简发现后,授田制研究成为改写中国古代史的重大课题之一。许多学者据此认为,授田制的性质是土地国有,也有学者仍主张是土地私有,但都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总体而言,授田制应是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的一种形式。以往对"入顷刍槀"、"盗徙封,赎耐"、"部佐匿诸民田"、"封守"、"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等等律文的解释,也大多存在误读。这些律文中的犯罪行为基本上都与土地所有权无关。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实际有两个同时参照的租(税)率:一是税田占舆田的比例,即税田的亩数租率,这个租率是固定不变的;一是按农作物不同产量征收的级差租率,即产量租率,这个租率则是变化的。秦的授田虽然很少能看到有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现象,但根据《识劫(女冤)案》、"余夫"授田和普遍存在的债务关系,可以看出授田在家庭内部是允许部分继承和流转的,并存在着变相土地买卖。越来越多的研究已趋向于质疑或修正土地国有制论。  相似文献   

4.
中世纪早期的西欧封建制度大部分最后形成于9至11世纪中叶。在这个时期,其主要特征是日耳曼的广大自由农民阶层被农奴化,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庄园之形成;自然经济占着绝对优势;大土地占有制和小农土地使用制之结合;劳动者没有和生产资料分离,而是和生产资料有机的联系着;超经济的强制,即大小封建主强制农奴向他们缴纳部分代役租和毫无代价的被强迫在地主土地上付出繁重  相似文献   

5.
西汉前期工商业主通过授田制度获得山川林泽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占租”的方式向国家交纳定额税,走上富贵之路。而授田制之下的农民,则因为实行按户按顷征收以货币形态为主的定额田税(租)制度而不可避免地成为工商业主的兼并对象,走上“卖田宅、鬻子孙”的破产流亡之路。税收制度是西汉前期“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宝贵,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的深层原因。  相似文献   

6.
刘克祥 《近代史研究》2012,(4):34-57,160
内容提要 本文在深入发掘屯溪档案的基础上,以皖南徽州为例,对永佃制下土地买卖演变的全过程:从“收苗管业”的土地买卖到“收租管业”的租权买卖;从依存于土地的租权买卖到剥离土地的地租买卖;从以田地丘块为单元的地租整卖到分拆零卖,最后达致地租买卖的零碎化、日常化,进行认真考察,阐释其性质和影响,认为变化的实质是地权的债权化。地权蜕变为放本取息的债权,增强了土地的日常性金融调剂功能,改变了土地(田底)的占有形式和地权分配态势,导致部分田产“合业”的产生和地权的相对分散。  相似文献   

7.
吴滔 《近代史研究》2004,8(5):137-163
明清鼎革以降,一田两主制对江南地区城乡格局的重组起着非常显的作用。在一田两主制下,居城的地主士绅与农民之间只剩下土地租佃的关系,日常生活已没有较紧密的往来,主佃的居住空间可以不在同一地点。如何协调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利益愈显重要,与此相关的应对策略和制度安排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地主”为主体的地方精英的“在地性”,进而对清代江南的城乡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19世纪以后,随着抗租事件的不断增多,业主更愿意选择类似租栈的专门收租机构进行收租,由此导致城居地主和乡民之间本已动摇的联系变得更加松散,从而形成了主佃关系的新格局。  相似文献   

8.
曹魏的租调制,为其田租、户调制的简称。自此制创立后,历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沿用达数百年之久。其间,虽隋及唐代前期曾以实物代役部分并入,谓之“庸”,合称租、庸、调制,但本质上仍为租、调制的延续。直到两税法出现,租、调制才最终成为历史的陈迹。既然此制创始于曹魏,则当时何以有创立此制之必要?一种制度的产生,决不可能突然从天而降,则此制逐步形成的演变过程如何?它同汉代的租税制度有何差异?《三国志·魏志》对此制的正式颁行年代并无明确记载,那么此制究竟确立于何时?此制确立后,对于当时的社会经济起过  相似文献   

9.
在明清时期,地主阶级利用土地典当所进行的高利贷剥削,目前在学术界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笔者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不妥之处,希不吝指正。一、土地典当是高利贷的剥削性质马克思曾说过,随着土地所有权、货币和货币高利贷的产生,“典当制也紧跟着土地所有权行走了。”在明清时期,民间的货币借贷关系中,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质押品”,据我们所知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债务人将“地契”、“租折”和“税票”等物,附注在借券中,作为清还债务的担保物。如咸丰间歙人戴楚三,在借到程名下纹银四十两的借券中,即将其“地契”、“租折”等物作为“质押品”附注在借券的“尾部”。其借券的原文是:“立借  相似文献   

10.
把英国19世纪的租地农场视为资本主义农场,认为租地农场主和工厂主一样是资本家,进而认为19世纪英国的农业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农业,这一观点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它成为迄今我国史学界对英国农业史的一个基本认识。这种认识有违学界对经济制度的分析。从农业史来看,租佃农场不仅在英国近代存在过,在英国封建社会也长期存在。租佃制是各国封建社会常见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英国19世纪的大土地经营不是直接雇佣劳动者耕作,而是分级出租。相当一部分租地农场面积不大,属于家庭农场,不使用或只是部分使用雇佣劳动力生产。一些地区庄园制仍然残存,通过租佃制持有土地的公簿持有农还受到封建领有制残余的束缚。因此,19世纪英国的租佃农场制夹杂着封建残余。19世纪英国农业的性质是资本主义与后封建主义的混合。  相似文献   

11.
王中茂 《史学月刊》2001,10(4):65-68
甲午战争之后,外商在华的租地方式主要有永租和年租两种.其中年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租价和地价的确定方式多种多样,清政府向外商征收的地价、地税的显特点是:地价较低,而且开埠愈晚租价愈低;租期愈长,租价愈优;地税一般相当于或高于华界.有时甚至还低于华界。当时这种优价优税政策,是晚清土地出租政策的一次飞跃,是清统治主动推动明制度,“变成资产”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12.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主义的基础。消灭封建主义,归根到底是破坏封建土地所有制,同时破坏与它相联系的农民“份地制”(即农民不完全的、有条件的土地占有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不同,同时也受阶级斗争进程的影响,因而封建主义消灭的过程分别遵循不同的道路,在英国是从消灭农民的“份地制”开始的,它的典型表现就是“圈地运动”。圈地运动经历了两个高潮,一个出现在十五世纪后叶,延续至十七世纪末,另一个发  相似文献   

13.
唐末宋初敦煌土地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北魏至隋唐实行均田制,敦煌的田土亦纳入均团制的范畴。贞元三年(787)吐蕃占领敦煌后,曾在沙州实行计口授田,每口一突(即10亩)。这种土地制度并未贯彻始终,吐蕃占领敦煌的后期,土地实际上已经私有化,土地的继承、买卖,不受限制。大中二年(848),沙州重新归属唐廷。此后,敦煌的土地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中外学者很少论及。近见冷鹏飞同志《唐末沙州归义军张氏时期有关百姓受田和赋税的几个问题》与唐刚卯《唐代请田制度初探》两文,对归义军张氏时期户口制度、土地制度、  相似文献   

14.
近来阅读中华书局标点本《资治通鉴》,发现了一些问题.对《唐纪》部分的一些问题,曾翻阅了一些资料进行考证,便写成这篇短短的札记.不妥之处,望方家指教.一、《通鉴》原文的几个问题1.《通鉴》卷187高祖武德二年二月条云:“初定租、庸、调法,每丁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p5840)卷190武德七年四月条云:“初定均田、租、庸、调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随土地所宜,绫、绢、絁、布.岁役二旬;不役则收其佣,日三尺.”(p5982)  相似文献   

15.
俄国1861年农民改革废除了农民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农民成为法定的自由人,同时可以获得土地所有权。但是改革后的赋役负担制约了农民自由权利和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政府仍奉行严厉的赋税政策,农民想尽各种办法筹集税款,却终难摆脱欠税的命运。农民承担的劳役租、代役租和混合租在改革后均转变为代役租,加之担负着各种实物义务,农民的经济负担愈益沉重。繁重的赋役负担迫使大量农民破产,严重阻碍了农民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羊草官甸起源于顺治、康熙年间,长期界址不明,旗民多有争讼。乾隆初年,清廷试图厘清界址未果。东北地方旗民分治、内(务府)外(八旗)有别的行政管理体制削弱了政府对该项土地的控制,又兼庄头普遍私垦,羊草官甸失迷情况严重。嘉庆年间,人地矛盾加深而致土地争控案频发,财政紧张使得政府急欲拓宽税源。在清廷与地方机构的合力下,完成了对羊草官甸的查丈、造册、征租。政府通过重构羊草官甸体系,对已垦熟地按则征租,对未垦荒地仍征差徭,将地利收归己有。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说:「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田面权是江南若干地区一种土地使用权的所有形式,去年学习杂志曾把他形成的过程介绍得很全面。本文在这里所要补充的只限于明代他的起源上,由于所见材料有限,错误地方在所难免,希望读者们能够予以指正。根据郡国利病书,明代福建省南靖县有所谓一田三主制。什么叫做一田三主呢?那就是说一块土地,他的所有权则归于三个主人。大致上第一  相似文献   

18.
租役草是在两税法大背景下实行的赋役制度,其以土地为征收依据,履亩计算,是西夏农户所要承担的基本赋役。租即地租,新发现的一段西夏文表明,京畿地区七个郡县视土地优劣分五等纳租,每亩田地上等纳租一斗、次等八升、中等六升、下等五升、末等三升,夏税始于七月初一,秋税自九月初一,至十月末交纳完毕,与黑水城地区的每亩纳租1.25升相比,因土地、水利的差异而明显不同。役为夫役,每年春季征调,疏浚渠道,时间从五天至四十日不等,总计不得超过四十日,如急需条椽修渠,可以减役转而纳椽。税为税草,用于饲养官畜、兴修渠道、粮窖铺设,蒲苇、柳条、梦萝等每十五亩纳一束,束围四尺,麦草一顷五十亩一幅地交纳七束,粟草三十束,束围四尺五寸,其余种种草一律每亩纳一束,束围五尺,按要求捆扎。  相似文献   

19.
一、引子古代中国帝王取民之制不外两途:曰赋曰役。赋,或曰租,或曰税,或曰夏税秋粮,或简称曰税粮,或俗称曰钱谈、曰皇稂。役,或曰职役,或曰繇、徭;其中有贡,曰职贡。都是因一时取民之法不同,流俗不一,名有歧异,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存乎其间。其科派也,赋以田而丁存乎其中:其输纳也,定仓口之远近照户等,户等之分豁照丁田,而丁亦存乎其中。此正役也。至于杂泛差役与物料之科派,均照丁田,而田存乎其中,且居主要地位。古时赋与役之名可分,而实则不能分。①今人不如是观。以为赋出于田,是财政(经济)征收,役出于丁,乃国家强制之科差,把封建时代的赋与役(租税)看成是两种性质绝然不同的事物。有人甚至强为界说,将私人出租田地所得专名之曰租,国家征于地土者专名之曰税。殊不知此说与“租,田赋也”、“税,租也”(许慎)乖舛,而与租税本质同为差役的事实也悖谬。因对今说有疑,爰草此篇,试明税粮也是差役的道理。  相似文献   

20.
问题讨论     
元朝赋棁制度为什么南北不同?以那种制度剥削较重?(河大史地系同学魏千志提)郭人民范文澜先生等所编中国通史简编六八六页载:「腹裏里行丁棁地税法(倣唐租庸调制)江南行秋税夏税法(倣唐宋两税制)」。河大史地系同学,不了解在蒙古贵族统一中国之后为什么存在着南北不同两种赋税制度,于是便提出了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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