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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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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哈萨克族长期的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具有哈萨克族游牧经济特色的习惯法文化,这些民族习惯法文化在婚姻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对哈萨克族人民的社会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在国家法律体系范围内,这些习惯法的存在和作用对国家法律的普及和实施也产生了不和谐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习惯法主要在少数民族的婚姻、继承等方面发挥社会调节作用。柯尔克孜族历史悠久,曾受多种文化影响但又保持了较强的独立性,在其发展历程中,形成丰富的独特习惯规则,特别是在家庭、婚姻、亲属、继承等民事制度方面颇具特色。研究柯尔克孜族民事习惯法的历史及现状,能够为中国习惯法的研究贡献力量,为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参照和借鉴。  相似文献   

3.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在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解决了大量国家制定法难以解决的纠纷,克服了制定法的局限。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治社会是国家最终目标,但也应正视当下存在的问题并解决问题,应重视国家法与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的互动,在肯定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对国家法的补充及完善作用的同时,应理性看待习惯法,取精华弃糟粕,与国家法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4.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法律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法的长期过程。最初的法律规范大都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统治在对习惯进行了一定的选择之后,将习惯上升为普遍遵守的规范,并赋予国家强制力,这时的习惯就具有了法律性质,统称为习惯法,因此,习惯法可以看作是法律的最初级形式。在社会生活进一步变化,习惯法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时,国家便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新的规则,这些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出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的普遍性规则就是今天的成法律。  相似文献   

5.
满族法律综述魏福祥,杜尚侠满族的先世女真人的政治法律制度比较落后。金朝建立后,随着对汉族文化学习的深入,加上其自身的发展。女真族统治者逐渐认识到治国需有定法。金熙宗时参照辽、宋的法律,制定了金朝统一的法制《皇统制》。金世宗要求执法者不能以己见代替法,...  相似文献   

6.
金代法律经过对自身习惯法的改造,吸收前代唐宋辽法,完善了金代的法律系统,金代法律里面体现了许多重民本,惜民命的温情因素,中原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力在金代法律刑罚之中多有体现,这也是金代法律较为完备成熟的一个象征。  相似文献   

7.
延续唐、宋之制,元代国家对涉及违律为婚和义绝的婚姻予以强制离异,但在具体规定上产生了明显变化,其解决婚姻冲突、救济婚姻双方的作用更加凸显。在实践中,判决离婚并不是国家对民众婚姻的单方面干预,民众往往主动寻求官府对婚姻进行判决。作为司法者的官府,则希望在"厚风俗"的同时能够"免词讼",通过法律宣传、民间调解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措施减轻诉讼压力。在具体的判决中,官府并不一定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判离,有时会出于现实的考量断以"已婚为定",体现出"法意"与"人情"的衡平。判决离婚所展现出的这一图景正是元代官、民法律实践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8.
赵君在《西藏大学学报》2005年第四期上发表了有关藏族传统法律制度的论文。藏民族的传统法律制度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通过对西藏历史上几部重要法典的分析,如吐蕃时期的《十善法》,藏巴汉时期制定的《十六法》,清初藏区制定的《法律十三条》等,总结了西藏传统法律制度的几个显著特点:一、藏族传统法律规范与习惯法并存:二、传统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9.
金朝六部延续了隋唐以来的分司架构,但与中原王朝不同,金朝以主事直接负责六部分司,并在分司下设诸科作为具体办事机构。除了常规的分司之外,金朝六部还有"六部所辖分司",向兼掌政务、事务的方向发展。金朝六部延续了唐朝的四等官和勾检制度,以六部郎官为各部判官,以主事为各部勾检官。金朝六部分司和郎官架构虽然继承唐宋制度,但并非照搬,而是依据统治实际,因事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设置,表现出鲜明的实用性色彩。  相似文献   

10.
恩格斯对民族习惯法有精辟论述,认为一个民族的生产关系等客观条件决定其法律;即使是处于被统治地位的民族,其民族习惯法也将因为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的保留而长期保留,直至整个生产组织形式被彻底摧毁或改变。恩格斯的观点对于研究多民族国家的法律史很有借鉴意义。在中华民族多民族统一和融合的进程中,各民族之间在法律文化上也同样发生着碰撞和融合。由于中原汉民族的农耕文明相对先进,进入中原的少数民族往往会在封建化过程中采取汉民族的法律而放弃自己原本基于游牧或渔猎的民族习惯法。这与恩格斯基于欧洲历史的论断相符合。同时应该注意,中国历史有着自身的独特特征:无论少数民族是否处于统治地位,其习惯法总是与中原王朝的制定法先共存,后融合。在此过程中少数民族往往是主动的,这源于中华民族自身的特点,特别是中原文化兼收并蓄的特点。  相似文献   

11.
在女真建国前的社会生活里,其宗族部族组织为了更好地处理其内部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多已采用了习惯法。女真的习惯法在其政治、经济、文化及婚姻等多种社会生活中都有体现,在很大程度上,其保证了女真建国前社会秩序的有序性,从而加快了女真建国的进程。  相似文献   

12.
壮族作为一个历史悠久、人口众多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发展、繁衍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且具特色的民族习惯法体系,这其中的刑事习惯法在该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是我们研究、评价、继承壮族习惯法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3.
王兰凤 《旅游纵览》2013,(3):314-315
哈尼族,对天存有最高的敬畏,将"天规"作为最重要的行为规范。禁忌是哈尼族习惯法的重要来源之一。习惯法有着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消极的作用。哈尼族习惯法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反映了他们背后的文化冲突——神权至上与人权至上的文化冲突。对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要采取尊重的态度。  相似文献   

14.
张小也 《清史研究》2002,4(3):36-47
在清代 ,有关继承的纠纷主要发生在家产继承方面 ,通常表现为围绕无子孙家庭的立嗣和分家析产两个问题所产生的矛盾 ,妇女的继承问题在其中也占有一定比例。这些纠纷在当时地方官员的判牍中大量出现 ,一方面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 ,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力量。在制定法主要为刑法的情况下 ,地方官员在民事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参考民间习惯 ,并在推理过程中应用情理原则 ,具有积极意义。而制定法也并非一成不变 ,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下 ,它的一些内容也相应做出了调整 ,这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是一种符合时代要求的推动力。  相似文献   

15.
在中国古代社会,影响文人的前途和命运的最大因素是仕宦与婚姻。魏晋以前,"婚姻重门第",世族和庶族之间极少通婚;自唐末五代以后,实行了科举取士制度,社会上逐渐形成了"婚姻重进士"的观念。金朝灭北宋后,亦实行科举制度,进士受到社会的普遍尊崇,在婚姻观念上,也延续了唐宋时期"婚姻重进士"的风习。进士与官宦联姻,会给男女双方都带来实际的利益。一方面,举子攀龙附凤,借助于权贵的力量,能在仕途上得到更好的发展。另一方面,官宦之家"榜下择婿",有利于巩固家族的利益。金代文人也有一些风流韵事,但为数较少,且受到时人的疵议,这与唐代文人对此类艳情故事津津乐道、大肆宣扬形成了明显的对照。可见,与唐代社会相比,金代的世俗风气已不那么开放和宽容了。  相似文献   

16.
清水江"清白"文书是指清至民国贵州清水江地区少数民族记录其依照习惯及"村寨"法解决纠纷的文书材料;这些文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清时苗疆地区在中央政府之下,各少数民族村寨沿用习惯法自力解决纠纷,维护村寨安宁和谐的历史事实。然而在国家权力之下,习惯法何以为生?习惯法与国家法间的互动关系及作用如何?习惯法存在的原因即是对国家法的补充、限制和延续。  相似文献   

17.
"苏学盛于北"本是明清学者对北宋三苏父子特别是苏轼的文学、艺术在金朝统治的北方地区广泛传播情况的概括。但学界有一股倾向,认为这里的"苏学"不限于文学、艺术,还包括苏氏的经学著作、哲学思想。实际上,从苏氏经学著作的刊刻、宋金文化的交流、金朝科举的主流、金朝儒学发展的阶段性,以及金朝晚期理学与苏氏经学在北方地区的势力比较等方面来观察,苏氏的经学及其哲学思想在北方长期不受重视,晚期虽然得到一些大儒的青睐,但同时理学也"复苏"过来,理学势力明显在苏氏经学之上。因此,那种试图把"苏学盛于北"的"学"扩大到儒家经学层面的做法,并不符合实际。"苏学盛于北"说只适用于文学艺术层面,而不能说在儒家经学和哲学方面也可以应用。  相似文献   

18.
清代安康地区河上运输非常繁忙 ,对安康地区经济文化的对外交流与发展贡献极大。但由于地理环境的因素 ,河上运输的风险大 ,事故与纠纷频繁 ,于是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应运而生 ,填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从已发掘的碑版资料来看 ,安康的河运法不仅包含有调整河运纠纷的具体规定 ,且体现出现代商事法及其特别法海商法的一些主要的原则和精神 ,颇有值得研究的价值。  相似文献   

19.
广西壮族习惯法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壮族习惯法是广西壮族民间强制性的准法规范.它作为一种巨大深厚的社会存量,被特定的社会群体所选择、收纳、共享,成为壮族共遵共循的行为准则.本文对壮族习惯法的审理、处罚进行了分析论述.认为壮族习惯法突出呈现出植根的乡土性、内容的生活性、管辖的地域性、运作的强制性、法规的不成文性和程序的不完善性等特征.并在壮族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诸多功能:维系功能,理顺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调整功能,排解纠纷,协调关系;制约功能,规范行为,惩诫恶行;传承功能,传递民族文化,宏扬民族精神;教育功能,寓理于法,培养社会角色.时至今日,它与当代农村的乡规民约相互渗透、结合,和国家制定法一道,共同规范调整着壮族地区的社会关系,成为现实存在的对国家法律的一种补充形式.  相似文献   

20.
法的产生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的,在国家出现以前,人类是依靠原始的氏族习惯来维持氏族秩序的,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国家出现,氏族习惯也逐渐演变成为习惯法,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而渐变为成文法,夏朝的建立及夏朝法律的颁行则使得中国的"法"正式诞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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