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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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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宋代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出任地方亲民官,并设置巡检、土兵、县尉、弓手等基层武力,将有财力的百姓纳入吏职,使县成为宋廷深入基层社会的基点。徽宗时期,宋廷无力维护地方治安,使地方菁英、豪右与胥吏所形成的地方势力在基层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力量。南宋时由于长期和战等因素,使县政推动更需倚赖地方势力的协助。地方豪强与菁英—地方官员—基层武力与胥吏三股势力,形成南宋以后中国基层社会的三个支柱,共同合作互相依存。宋代士人的角色更为重要,是南宋时代基层社会的主要力量。  相似文献   

2.
唐代前期地方上没有独立的治安管理体系和负责人,州县的捕盗工作需要军人参与。县一级虽由县尉负责追捕盗贼,但并非专掌。唐代中后期,随着专知官的出现,县尉中分判盗贼事务的尉开始被称为捕贼尉,逐渐专掌一县治安。但是由于县尉缺少下属人力,军镇势力又日益增强,晚唐五代以来基层治安管理事务遂变为镇将负责,县尉或置或废。宋初复置县尉,同时将原属于镇将统领的弓手交由县尉管理,县尉和巡检所属成为维持基层治安的专门武装力量。唐、宋《捕亡令》中与地方捕盗相关的法令的差异,反映了唐宋间基层治安管理方式的变化,其背后体现出唐、宋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的不同。而军镇力量的消长则成为这一变化的契机和动力。  相似文献   

3.
宋代转运使补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宋代的转运使地位重要 ,以往的研究 ,较多地注意到它与唐五代宋初的转运使、随军转运使及巡院等的联系 ,对它是宋初藩镇替代者这一点重视不够 ,而这却是正确认识宋代转运使的关键。宋代统治者为了防止转运使成为像唐代藩镇一样的割剧势力 ,采取了许多防范措施 ,除了先后将地方军权、刑事权等分割给别的官司外 ,更重要的是不赋予转运使直接任免、升黜、奖惩本路官员的权力。转运使的权力受到过多限制 ,财政过于集权 ,造成诸多弊端。在管理出现混乱、中央财政需要得到确实保证、朝廷对财赋不断产生特殊需求的情况下 ,宋廷被迫将财权向转运司适当下放 ,从而产生了相对独立的路级财政管理层次。但是 ,宋代中央集权的体制并没有根本改变 ,路级财政的独立性是有限的 ,转运使不可能完全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表者。  相似文献   

4.
清代新疆镇迪道系由安西道和乌鲁木齐差缺粮务道改置而来,在同治以前的承平时期肩负着内地直省藩、臬两司之任,辖境内既有正式设立的府厅州县政区,也有分防佐贰杂职分担州县的部分职能。同期该道由陕甘总督“统辖”、乌鲁木齐都统“兼辖”,乌鲁木齐都统同时受伊犁将军“节制”。但总督对镇迪道的“统辖”很大程度属于“遥领”,将军对都统的“节制”也流于形式,从而使都统的“兼辖”有了较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道员任兼藩臬,都统职权与直省督抚相仿,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具有行省性质的特殊政区——乌鲁木齐都统辖区。这种特殊的行政体制被其他面临相似情况的地区援例效仿,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试论晚唐五代的客将、客司与客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后期五代 ,中央和地方都有接待四方来使的礼仪机构和官员。在中央是客省和客省使 ,在地方则是客司与客将。中央的客省和客省使主要负责藩镇派至朝廷的人事往来 ;而客司和客将赞导藩镇礼仪 ,接待朝廷及他镇来使 ,其职一同于中央的客省和客省使。敦煌书仪和传世史料中相关书函的出现 ,表明了以上职司在礼仪方面的特殊作用。本文将通过对两者职能的分析比较 ,来论证唐后期五代藩镇体制下中央和地方在礼仪职司方面的对等与互接作用  相似文献   

6.
刘伟 《近代史研究》2012,(4):99-110,161
内容提要 在清末的兴学热潮中,州县出现了一个新机构——劝学所。劝学所总董和劝学员由本地人担任,办学经费主要是自筹,职权上包揽地方一切办学事务,具有很强的自治特点。但是,由于当时地方自治并未成立,劝学所更多的是秉承提学使指令,并在地方官的监督下开展工作,所以只是一个半官治半自治的机构。随着劝学所的出现,州县社会中出现了一个劝学绅董群体,他们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官府的札委,职责范围涉及官办学务和自治学务两个方面。虽然他们并没有被纳入正式官员的行列,但却具有正式权力,成为半官半绅、亦官亦绅的双面人物。劝学所的这一特点充分反映了清末地方机构改革中新旧交替的内在矛盾和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7.
呙丰 《西夏研究》2022,(2):96-100
王安石变法是北宋中期的重大历史事件,执政者为推进各项改革顺利实施,熙宁年间新设察访使,负责到各地检查督促新法执行。察访使的设置背景和时间从侧面印证了变法重心从制定法规向地方实践的转变,其区域差异化的职权特征表明了变法中不同区域变法推行程度的差异。其后被废置,不仅说明了宋代对于一“特使”官员权力过大的警惕,也说明王安石变法中各项举措的推行举步维艰。  相似文献   

8.
清代以"冲繁疲难"四字对政区进行分等,并依据各府厅州县所占字数的不同将其划分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分别将其选任权力交予地方督抚与吏部。通过对"冲繁疲难"及"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分别予以制度梳理、量化统计、GIS分析,可以看到清朝如何将千差万别的地理状况按照"冲繁疲难"四字予以标准化,作为替代性指标反映各地交通位置、行政事务、赋税征收、地方治安的空间差异,有针对性地依据治理难度来调配有限的官僚资源,包括在大一统体制下有意擢升边疆地区的级别以吸引行政能力更强的官员前往赴任。本文通过对新建立的《缙绅录》量化数据库中数百万清朝官员信息数据的追踪,进一步探究了政区分等如何影响到官员的出身、选任以及晋升,为理解当代中国官员选拔制度提供了长时段的观察视角。  相似文献   

9.
宋代一般官员奏事,需经中书请旨后牒知■门;直前奏事的官员,则可免申中书,直牒■门。北宋中期以前的记注官不能直前奏事,神宗熙宁四年,张琥凭借记注兼谏官的身份,争取到免牒直前的奏事特权。元丰二年,允许不兼谏职的普通记注官后殿直前陈述史事。南宋绍兴三年,宋廷重申元丰二年诏令,普通记注官稳定地享有了直前奏事的权力,奏事内容逐渐突破史事的限制。隆兴元年,通过左右史胡铨、王十朋的奏请,普通记注官最终获得免牒特权。宋代记注官的奏事权,与皇权、相权之消长密切相关。君主将“二史直前”视作下情上达的“言路”之一,为防范大臣壅蔽,选择支持记注官直前奏事。通过掌管信息通进的■门,皇帝可对记注官直前奏事进行干预,将其纳入可操控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0.
国民政府于1935年结束地方军绅势力长期控制贵州的局面,随后在县以下推行保甲制,加大国家权力向地方社会渗透的力度,希望将基层社会全面纳入国民政府的掌控之中,但收效甚微。1940年,谭克敏就任贵州省政府民政厅长后,开始大力推行新县制,内容包括整理行政区域、调整行政机构、创建民意机关、训练基层干部等诸多方面。谭克敏作为贵州出生的本土官员,其主持的民政厅成为贯彻中央意志和协调地方利益的关键机构。在人才缺乏、经费拮据的情况下,通过新县制的实施,国家权力在贵州基层社会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下渗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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