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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广州行商制度是清政府管理经营和控制对外贸易的制度,是封建垄断的特殊制度。行商几乎垄断了当时全国的对外贸易,只有行商是官方承认的有资格跟外国商人做生意的商人,具有"半官半商"的性质,也有人称其为"官商"。行商的这种"官商"性质使得行商的职能不同于普通的商人,保商制度就是"官商"的职能之一。而这一"保"却成为行商破产及行商制度崩溃覆灭的主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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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封建官商到买办商人——清代广东行商伍怡和家族剖析(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官商是封建社会经济和专制政治制度的产物。清代的官商,以皇商、盐商和行商为著名。乾隆年间,随着封建政权对商人和商业资本压抑的加重,皇商和盐商逐步走上衰落破产的道路。至于行商,自1685年开海禁,设闽粤江浙四关,次年广东洋行制度建立,成为垄断对外贸易的官商达半个世纪之久。乾隆廿二年(1757年)清政府限定广州一口通商,更加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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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广东行商,即十三行商,也称外洋行商,简称洋商、行商,由清政府批准承充,具有半官半商的性质。他们是鸦片战争前唯一的对外贸易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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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政府成立后不久,依据列宁关于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思想,在全面客观地分析了国内外的基本形势之后,制定了两项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基本政策。第一,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是苏维埃政府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在基本实现对国家主要经济命脉控制的基础上,制定的逐步将全部对外贸易归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和组织统一经营的制度。列宁把对外贸易国家垄断看作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领域中的主要制高点之一,认为它对顺利解决社会主义建设任务具有重大意义。列宁指出,我们对资本主义国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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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来,广州对外贸易逐渐兴起并不断发展,由此始发通往世界的贸易航线,被誉为“海上丝绸之路”。17、18世纪,随着欧美经济的发展和世界各地来华航线的开辟,广州成为外国商船首选的黄金口岸和清朝政府对外贸易的前沿基地。清代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海禁取消,设立江、浙、闽、粤四个海关,在粤建立洋行制度,由十三行行商专营对外贸易。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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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前期的对外贸易中,行商发生商欠的案例层出不穷,行商因商欠而破产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清政府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防止商欠案发生,但总由于未触及行商制度之根本而不见成效.清政府对破产行商进行严厉制裁,对行商欠外商债务积极予以偿还,但却对外商欠行商债务不闻不问,充分说明清朝政府对本国商民和外国商民政策的不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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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行商欠案与鸦片战争前夕的行商体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837年,在广州经营着数额庞大的对外贸易的兴泰行破产,欠下外商债务共240余万元.兴泰行债主(主要为英国散商)向两广总督邓廷桢提出申诉.邓廷桢命行商首领会同英人清理债务,并在长时间的争执后确定了赔偿方案.1842年《南京条约》所规定的中国对英赔款中,即包含了部分兴泰行债务.兴泰行商欠案的发生,除了其自身的一些原因外,主要是由1830年代中西贸易关系的变化和行商贸易体制自身的弊端所导致.1834年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结束,使兴泰行这样的小行商失去了一层保护,而东印度公司在此后对广州贸易施加的影响,则恶化了行商的经济处境.兴泰行和其他行商在作为当时进出口贸易之大宗的茶叶贸易和棉花贸易中,由于种种不利因素,也难以取得利润,反而遭受重大损失.在兴泰行商欠案解决过程中复活的行商连带赔偿责任制度,使广州贸易体制陷入进一步危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