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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法制化是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保障。地方志工作法制化主要体现为三方面:具有较完善的地方志法律与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地方志法律与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切实得到执行;违反地方志法律与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的行为被依法纠正与处罚。地方志工作法制化目前存在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地方志法律与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尚不健全;现有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尚未得到很好执行。进一步推进地方志工作法制化,首先要完善地方志立法,积极推动《地方志法》的制定和地方志工作地方立法;同时要将地方志工作法制化纳入依法行政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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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2部。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6号令,2006.5.18执行)。二、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03.10.1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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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新编地方志工作已接近尾声,新一轮方志续修工作即将开始。站在世纪之交,回顾十余年的修志历程,我们虽积累了丰富的修志经验,但是,重新启动下届志书续修工作,我们仍面临许许多多的实际问题。好在有些问题,诸如续志的目的、意义、编纂指导思想、续修断限、组织领导及志书编纂的质量要求等问题,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已于1998年2月10日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那是我们方志工作的基本准则,无须再议,我们只须参照执行就可以了。然而,有关志书续修的一些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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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 ,地方志的一些基本概念的内涵未能明晰规范 ,涉及地方志指导工作的用语、方志学科的完善及方法理论研究等许多问题。因而有必要对地方志基本概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 ,进一步规范这些词语的使用。本文以历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上领导同志讲话中的有关提法为例 ,参照他处的用法 ,尝试归纳出“地方志”、“方志”、“志书”、“志”等几个基本概念的释义 ,进而提出对地方志定义的看法以及地方志工作条例中使用“地方志”一词的定义表述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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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史志学会章程(章案)的起草,参照了中国地方志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学会的章程,及黑龙江省地方志学会和当代黑龙江史学会的章程.现就几个问题加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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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志书的质量总体上不高,无论在篇目框架体例结构上或者在资料的选录和运用上都存在不少问题。参照公务员待遇的方志机构,必须认清地方志机构是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方志学术研究部门,其重心应放在地方志编纂和地方志学术理论研究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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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编修的上层设计指国家的设计。中国编修地方志的上层设计主要是解决几十年来未解决的设置省部级直接隶属国务院的国家地方志工作机构。国家大部制改革,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应和若干业务相近的部门整合成一个正省部级直接隶属国务院的国家史志机构。地方志工作机构具有执法的行政职能,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全国应统一规定每轮三级地方志书的记述上下限,改变过去随意定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记述上下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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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志鉴文献的致用问题,是事关地方志学术价值和社会地位的根本问题.历代地方志书文献的编纂工作,都离不开对当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领域的现实参照.新时期地方志书和年鉴的编纂工作,早已将这一问题作为地方文献著述的基本要求来对待.因此,从理论上进一步探索如何搞好地方志鉴文献的科学致用,不但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有其强烈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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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当前,我省第二轮地方志编修工作从总体上开始进入审查验收阶段。做好审查验收工作,是保证地方志书质量、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的重要步骤。受省史志办委托。现我就全省各单位、各地区执行《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工作做一个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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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志书无论在篇目框架体例结构上或者在资料的选录和运用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二轮修志中某些单位编纂的志书粗制滥造,急于出书,有的方志工作者打着所谓创新的旗号,搞“新创”。方志界应克服浮躁、趋时不正之风,下苦功夫编好志书。那些已经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方志机构,必须认清地方志机构是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方志学术研究部门,应把编修志书作为第一要务、主要工作,其重心应放在地方志编纂和地方志学术理论研究上,地方志机构不应行政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