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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地方志书的本质特征是“资料性文献”,资料是地方志书的基础,一本志书编纂是否成功,关键在资料,资料的充分和真实,决定了志书的价值,决定了志书能不能真正发挥其“资治、教化、存史”的功能。《条例》处处体现了地方志工作明显的行政性,体现了地方志书的“官书”性质。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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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东在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总结多年来地方志工作的经验,其第一点是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级地方志编委会组织实施,专家参与的工作体制”。地方志书是由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所以,在志书的封面和版权页上都印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或“编纂”的字样。有的在志书封面径直书写“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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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志、大事业、大产业”,这是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在2003年部署全省今后工作时,要求全省地方志工作人员树立的新观念。笔者认为,进一步理解和挖掘“大方志、大事业、大产业”的丰富内涵,不但对于做好地方志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作用,在方志学理论上,也提出了一个充满时代感的新课题,值得我们进行研讨。“大方志”,在地方志工作前面加了一个“大”字,绝不是普通和简单的修辞,而是地方志工作者的一种气魄,一种境界,是“天降重任于斯人”的使命感,更是对地方志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同。树立“大方志”的观念,对地方志工作者实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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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繁荣和发展地方志事业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地方志工作阐明了指导思想,一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二是“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并将“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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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存史、资治、育人、兴利”只是地方志的功能。而不认为是地方志工作的定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志工作的发展。笔者认为,地方志工作应定位在“存史、资治、育人、兴利”上。地方志工作首要的定位是“存史”.要处理好资料性和著述性、真实性和思想性、部门志和地方志、普适性和地方性的关系。其次,要定位在“资治”上。作为“资治”要明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不仅要看到过去,而且要看到现在和未来;不仅在“治民”,而且在“治官”,并且要处理好“一”与“多”的关系。同时.论文对地方志如何“育人”、“兴利”也作了较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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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五项“职责”中有“组织整理旧方志”,“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这表明,组织整理旧方志和开发利用地方志工作,今后亦是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法定工作职责,这方面的工作与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工作处于同样的地位。而从现有的工作基础和实际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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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 ,地方志的一些基本概念的内涵未能明晰规范 ,涉及地方志指导工作的用语、方志学科的完善及方法理论研究等许多问题。因而有必要对地方志基本概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 ,进一步规范这些词语的使用。本文以历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上领导同志讲话中的有关提法为例 ,参照他处的用法 ,尝试归纳出“地方志”、“方志”、“志书”、“志”等几个基本概念的释义 ,进而提出对地方志定义的看法以及地方志工作条例中使用“地方志”一词的定义表述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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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地方志学科建立至今,地方志定义一直没有公论。《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地方志分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并分别对其内涵进行了界定,这无疑给地方志定义提出了新的课题。对地方志作一个认同度较高的定义,既是地方志“正名”与“立身”的现实需要,也是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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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在我国,“条例”有两种类型,一是只规定某一类事项的法律;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参见《辞海》第2368页)。《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是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它将地方志工作上升到“国法”的高度,并以“国法”的形式,对地方志、地方志工作进行了界定,对各级政府及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范。因此,《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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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指算来,我参与地方志工作已整整十八年了。十八年的地方志工作使我深深体会到,地方志工作看似没有地位,但只要修志者有“为”,就一定会有“位”;地方志部门虽然是“冷线”,但只要干好了,也会成为门庭若市的“热线”。我在方志事业中不断得到锻炼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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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全面展开的形势下,国务院颁发《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所有方志工作者都是莫大的鼓舞和鞭策。《条例》的颁发,是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高度重视的体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肯定了它在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条例》指出,地方志是“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个文献的提法与以往讲的“百科全书”、“资料大全”等,显然不同。我们编纂的志书应该具有历史价值,应该无愧文献这个定位。这无疑是一个高标准的要求。其次,《条例》重申地方志是“官书”,是由国家地方志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编纂的“官书”,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由专门机构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编纂的“官书”。地方志书、年鉴要体现官方立场、观点,为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立言的性质和作用十分明确。第三,《条例》讲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工作既包括修志,也包括用志。很明显,《条例》是为地方志工作加了担子,它蕴含着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期望和要求。这是方志工作者的光荣,也是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