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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在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全面展开的形势下,国务院颁发《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所有方志工作者都是莫大的鼓舞和鞭策。《条例》的颁发,是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高度重视的体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肯定了它在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条例》指出,地方志是“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个文献的提法与以往讲的“百科全书”、“资料大全”等,显然不同。我们编纂的志书应该具有历史价值,应该无愧文献这个定位。这无疑是一个高标准的要求。其次,《条例》重申地方志是“官书”,是由国家地方志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编纂的“官书”,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由专门机构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编纂的“官书”。地方志书、年鉴要体现官方立场、观点,为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立言的性质和作用十分明确。第三,《条例》讲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工作既包括修志,也包括用志。很明显,《条例》是为地方志工作加了担子,它蕴含着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期望和要求。这是方志工作者的光荣,也是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2.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地方志书的本质特征是“资料性文献”,资料是地方志书的基础,一本志书编纂是否成功,关键在资料,资料的充分和真实,决定了志书的价值,决定了志书能不能真正发挥其“资治、教化、存史”的功能。《条例》处处体现了地方志工作明显的行政性,体现了地方志书的“官书”性质。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相似文献   

3.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五项“职责”中有“组织整理旧方志”,“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这表明,组织整理旧方志和开发利用地方志工作,今后亦是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法定工作职责,这方面的工作与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工作处于同样的地位。而从现有的工作基础和实际操  相似文献   

4.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都明确指出“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可见。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地地方志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一直以来,省志编委都高度重视全省的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始终把树立精品意识、打造国内一流年鉴作为年鉴工作的目标和出发点,  相似文献   

5.
地方志工作机构有许多工作要做。《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五项职责,其中第三项是“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这是最主要的、中心的工作。修志和编鉴,都是记载一方之史事的,而志书年鉴则是定期编修的“资料性文献”。修志每隔20年左右进行一次,而年鉴一年编辑一本。平时呢?  相似文献   

6.
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对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的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续修工作。”20年左右续修一次,而且要在前志编纂完成后立即启动,在这个不算太短的时间里,  相似文献   

7.
<正>笔者自21世纪初起关注研究地方志著作权问题,首篇文章是发表在《黑龙江史志》2002年第1期上的《地方志的著作权问题》,其后又发表了10篇文章(1)。这些文章归纳起来其主要观点是:地方志是法人作品,不是职务作品,也不是汇编作品(年鉴是汇编作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视为作者,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2),参与编纂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署名,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但署名并不等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在封面和版权页上的署  相似文献   

8.
众所周知,编修地方志书的工作是政府行为,地方志书是“官书”。因此,当地政府官员是否重视地方志工作,也就成了地方志事业成功和发展的关键。经历20多年社会主义新方志事业发展的实践,“争取领导重视是关键”已经成为了方志界同仁的共识。然而,如何争取领导的重视却又成为了方志界仁智各见的问题,也是方志部门领导认为是颇为“头痛”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争取领导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是方志界同仁一门值得钻研的艺术。  相似文献   

9.
在《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前,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过两个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一个是《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一个是《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条例》与这两个“规定”最大的不同是将“地方志编纂工作”改为“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编纂机构”改为“地方志工作机构”。联系到《条例》的具体内容,我们说。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规定。当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编纂地方志。  相似文献   

10.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5月18日出台了。这是地方志工作史上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创新了千百年来方志编纂沿袭的“官书官修”的基本模式,形成了“官书法修”的新格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为社会主义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的出台,可谓大势所趋,瓜熟蒂落。一是适应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过去修志倚重行政命令和手段进行,人治色彩较浓。在改革逐步深化的今天,单凭行政命令和手段来推动修志已不那…  相似文献   

11.
<正>地方志属文字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还有一些“志类产品”如大事记、概览、地情书等,以及地方志机构编写的年鉴也涉及著作权问题。  相似文献   

12.
李铁映同志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第二届第一次会议上指出:“根据当前修志工作的实际需要。应当考虑把制定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工作提上日程。”(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文选汇编》第180页,方志出版社1999年10月版,以下简称《汇编》)经过11年的艰苦努力,国务院第467号令于今年5月18日颁发了《地方志工作条例》,这个条例充分表达了全国地方志工作者的多年愿望,对此大家表示热烈欢  相似文献   

13.
<正>张延华诉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著作权纠纷案是关于地方志著作权的一个典型案例,此案虽发生在1985年,但是历经一审、二审,长达10余年时间,其中引发的关于地方志著作权的具体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本文以新出台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关于地方志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为背景,针对此案例分析一些在地方志工作实践中常见的著作权问题。  相似文献   

14.
熊倩 《巴蜀史志》2009,(2):12-12
2月17日.省地方志编委会向各市、州地方志办公室和省级各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印发《关于开展旧志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志发[2009]7号)。旨在全面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普查登记的古旧地方志书(简称旧志)情况进行分析和整理,  相似文献   

15.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标志着修志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方志界从此有了一个依法修志的“宝典”。《条例》共有二十二条,它就地方志定义、地方志工作的内涵、工作保障、责任要求、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编纂质量、审介验收、出版、管理、使用、著作权归属及奖励、处罚等都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对实施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稳定规范的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地科学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16.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第十条明确了地方志书20年编修一次,地方年鉴是20年左右新一轮地方志书续修的平时资料积累。《条例》所说的地方志书外延有所拓展,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地方志书,又包括了地方综合年鉴,年鉴和地方志两者是局部和全局、“年度产品”和“时代产品”的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年鉴的编纂应着眼全局和长远,从体例、条目、内容上与地方志衔接,更好地为修志服务。  相似文献   

17.
王卫明在《地方志的“官书性”和“社会性”》(载《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4期)一文中认为:社会主义新方志的诸多特性中,还应加上“官书性”和“社会性”。官书性主要体现在修志体制及志书的权威性方面,社会性体现在志书的内容和功能两方面,二者是一对矛盾体。  相似文献   

18.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明确指出,方志行必须做到“朴实、简练、流畅”,这是完全正确的。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制订的《江苏省地方志行规范》中,也明确提出:“志书为资料性述,不得写成论、教材、学作品、报告和总结等”。因此,方志语言还是以“直而事核”,“辨而不华,质而不俚”为宜。清代名方志学家章学诚在《史通义》中所言:“与其而失实,何如质以传真也”。  相似文献   

19.
自地方志学科建立至今,地方志定义一直没有公论。《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地方志分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并分别对其内涵进行了界定,这无疑给地方志定义提出了新的课题。对地方志作一个认同度较高的定义,既是地方志“正名”与“立身”的现实需要,也是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20.
《广西地方志》2001,(6):3-4
地方志是地情书、国情书、政府的“官书”,一定要保证编纂的质量。只有高素质的修志人员才能编纂出高质量的志书。因此,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把实施修志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作为加强修志队伍建设,提高地方志编纂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广西通志》各专志编纂领导小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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