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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古代,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传统法文化多侧重人情。基于儒家文化,传统人情以礼为核心,和谐而又冲突:人情与法律的和谐,以不孝罪、留养制度、亲属相犯和恤刑为代表,《大清律例》中无相异的规定;人情与法律的冲突,以复仇和赦免为代表《大清律例》的规定有些冲突甚至矛盾。基于儒家背景,循吏多因循人情,并多体现于理讼。人情与法律和谐时,循吏理讼因循人情即是遵循《大清律例》;人情与法律冲突时,循吏多曲法申情。 相似文献
2.
《史学月刊》2015,(9)
一般认为,《唐律疏议》是唐代的律典,也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典。这种说法虽然不无道理,但是并不准确。严格说来,唐代的律典不是《唐律疏议》而是《唐律》,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的古代法典自然亦非《唐律疏议》,而应是《唐律》,《唐律疏议》不过是《唐律》的官方解释书。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牧野巽曾有现存《唐律疏议》系演变自《宋刑统》的假说,虽然这一说法迄今仍然无法完全证成,但它对《唐律疏议》中的某些问题确实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值得重视。元代以来,《唐律疏议》的版本众多,这些版本大体肇自滂喜斋本而续有繁衍。在流传的过程中,《唐律疏议》曾产生若干错误,这些错误可以分为六种,即衍、脱、误、倒、乱、添。 相似文献
3.
董志翘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3,(1):71-77
唐长孙无忌等所撰的[1]《唐律疏议》是古代法制文献的典范,在中国及世界法制史上均占重要地位。德国学者N·麦考密克曾指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①正确理解与阐述我国古代法制文献的语言,不仅对了解、研究、借鉴我国古代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汉语史研究的任务之一。本文选取《唐律疏议》中法制词语七例,其中或为目前大型语文性辞书所失收,或为前人疏解不当及有未尽之处者,参以其他文献用例,加以考释。 相似文献
4.
閆青义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88,(1)
《唐律疏议》是唐王朝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最发达形态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也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保存至今最完整、影响最大的一部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这部法典不仅完整地保存了唐代的律文,而且还保存了大量的唐代的令格式。《疏议》是对律文进行的法律解释。它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中华法系”的最典型的代表。因此,我们研究《唐律疏议》,对于全面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并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新法系,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5.
婚姻关系被看作一切社会关系的源头。婚姻从缔结到解除都需要法律的调整规范,由此便构成了婚姻法律制度。而离婚规定作为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唐律疏议》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立法典范,而《唐律疏议》中的“七出”“和离”“义绝”等离婚规定,对以后婚姻法的建设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唐律疏议》中离婚规定的研究分析,希望能够对当今婚姻法的完善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6.
《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法典的范本。纵观整部法典,其中对皇权的维护占了很大篇幅。具体表现就是法律对皇权周全的保护以及对侵犯或可能侵犯皇权行为的残酷野蛮的镇压。《唐律疏议》的最高目标,就在于维护皇权。 相似文献
7.
唐高宗永徽四年制定的《唐律疏议》(后文简称《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同时也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侵害皇权罪的渊源是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本文并不致力于全面探讨《唐律》侵害皇权罪的渊源,仅探讨《汉律》和三国时期魏国《魏律》中的侵害皇权罪,并结合《唐律》中的侵害皇权罪,做以分析,希望能对此研究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8.
前言
唐代律令规定了国家的架构。其中作为刑法的唐律,以《唐律疏议》(开元二十五年所作的注释书)为名传存下来,是极其缜密的法律体系,从而构成此后中国帝政的基础。但是作为行政法的唐令,却很早就散佚了。 相似文献
9.
吏治清廉与否关乎国家的治乱兴衰。传统的民本—治吏思想,隋朝灭亡的教训以及唐初的社会现实使得唐朝的统治者严惩官员犯罪。《唐律疏议》作为我国古代法律的典范,贯彻了封建国家与官吏贪赃枉法斗争的需要,其内容全面完备,立法技术精湛,对当时和后继的封建王朝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我国当前相关立法工作中也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0.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5,(5)
对于唐代的租调税法,《新唐书》、《唐律疏议》及《唐六典》等史料中的相关记载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结合《唐律疏议》、《唐六典》与敦煌文献等史料,对唐代"租"的种类与数额、"调"的数额作辨正分析。认为《新唐书·食货志》中对唐代"租"的记载比较全面,但对"调"的记载则存在一定缺陷。 相似文献
11.
《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典型代表。该部法典集中地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中身份影响刑罚判决的特点。特殊身份享有刑罚特权,而身份等级的高下对比,更是定罪量刑中不可缺乏的考虑因素。这样的结果是同样的案件,却由于当事双方之间的不同身份对比关系,而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这种身份影响刑罚现象的原因在于儒家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制与法律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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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来看,唐代家庭中作为家长的父亲享有绝对的权威以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母亲在夫权背景下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则主要负有孝的义务,规范这种关系的既有严苛的儒家伦理和《唐律疏议》的法制规范,更有在社会实践中"执法以情"的灵活与温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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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户婚律》中有许多内容都体现了唐代婚姻的不平等性,主要表现在阶级之间、男女之间和家庭内部三个方面。它以律法的形式规范着人们的婚姻生活,使人们不得违律。同时对以后宋元明清各代也影响深远,而且其效力越来越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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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徽三年为“律”制订的“义疏”系解释和说明律文及注文的 ,疏的内容分为职能不同的“议”及“问答”两种形式。义疏制订后 ,律及疏统称为《律疏》。《律疏》一书到宋代逐渐被称为《唐律疏义》 ,尚与“义疏”原义及唐时解经传统相符。至清代则趋向称《唐律疏议》 ,盖时人见“疏”下有“议曰”字样而牵强名之 ,实脱离了唐“义疏”之本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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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倭国简单化的行使唐律,是始于他们天智天皇所定的《近江令》,该令于唐高宗总章元年颁行,盖即自唐代贞观令所演出。其后至其天武天皇,则有天武律令,以唐代武德贞观永徽三律令为蓝本。至文武天皇,则有大宝律令,大要抄自永徽律令。至元正天皇,则有养老律令,实取之唐代长孙无忌等所纂的唐律疏议。其后各代,则多就上述各律令参修颁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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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宗永徽四年制定的<唐律疏议>(后文简称<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同时也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侵害皇权罪的渊源是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本文并不致力于全面探讨<唐律>侵害皇权罪的渊源,仅探讨<汉律>和三国时期魏国<魏律>中的侵害皇权罪,并结合<唐律>中的侵害皇权罪,做以分析,希望能对此研究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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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唐律疏议》所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来划分,唐人的离婚有和离、义绝和七出三种类型。鉴于时人对和离、义绝的研究已多,本文不再赘述。这里仅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对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加以剖析,以求揭示出唐代社会的本质和风貌。七出之法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颇具特色的一种离婚制度。它的涵义是妻犯有七项事由之一便可以为夫所离异。这七项事由按照唐律的规定便是:“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否,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在七出之外,唐律还规定了“三不去”来对七出加以限制,这便是:“三不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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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就会发现其根源于中国法制传统中固有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的综合体在发挥非制度性的消极影响。这些影响与现代法治建设之间产生了人治传统与法治精神之间的冲突、法制的传统道德与法治建设中的法律冲突、革命传统与法治的保守精神相冲突、传统的恶法意识与法治建设的良法要求相冲突、统治工具论法观念与公平正义法观念之间的冲突等。理清这些冲突并寻求解决冲突的良策,是推进法治建设中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