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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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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年律令》中有许多给予社会困难群体相关福利的法律条文,大致可分为优恤型福利与保障型福利。虽然这些福利具有等级性明显、覆盖人数少、难以被监管等局限,但它们基本上符合汉初“宽厚清静”、与民休息的基本国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考察战国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形态——以爵位名田宅制。这套制度在商鞅变法时确立,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为其后的秦帝国和西汉王朝所继承。它的基本内容是:以爵位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田宅可以有条件地继承、转让和买卖。国家通过爵位减级继承制控制田宅长期积聚在少部分人手中,并使手中不断有收回的土地,它和罚没田宅以及户绝田宅一起构成国家授田宅的来源。文帝以后由于国家不再为土地占有立限,使这套制度名存实亡,“名田制”仅仅作为土地登记的手段而存在。名田宅制的厘清,不仅使长期困扰学界的诸多问题得以解决,而且也向已往的历史认识提出挑战。  相似文献   

3.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取闲地门》,专门规定西夏荒地产权问题。通过比较西夏与唐宋荒地产权制度的相关问题,如土地产权的类型、耕种荒田的资格与义务、新耕者与荒地原主的土地产权关系等,并比较分析唐宋、西夏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作者认为,西夏荒地产权制度不仅反映了西夏一朝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状况,更是唐代均田制瓦解以来土地私有化在西北地区的历史继承。  相似文献   

4.
从《二年律令》看汉律对渎职罪的处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二年律令》严厉打击失职行为和渎职犯罪。小至使用驿传不当化公为私、监管偷税漏税失察,大到把守关卡不严、打击“强盗”不力等等。因行贿受贿而徇私枉法、“鞫狱故不直”、“故纵弗刑”、狱吏殴打刑徒致死等司法失职渎职行为,受到汉律的特别关注。对于失职渎职的处罚,有罚金、徒刑直至死刑,轻重的依据是情节、性质和后果的不同。对于勾结诸侯、司法渎职等犯罪行为,汉律处罚起来特别严厉,“弃市”、“腰斩”、灭族等残酷刑种在《二年律令》中都出现了。汉律所惩治的渎职行为涵盖了社会公务的方方面面,表达出汉初统治者对吏治状况的焦虑和整顿吏治的决心,体现了汉王朝为建立二个高效廉洁政府所做的努力。  相似文献   

5.
从张家山汉律看汉初国家授田制度的几个特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朱红林 《江汉考古》2004,(3):75-82,48
本文以新公布的张家山汉简有关材料为主,结合其它出土材料及传统文献,从亩制的大小、按爵位等级授田宅、田宅的有条件买卖、刍藁税的征收等几个方面对汉初国家授田制度的几个特点进行了探讨,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汉代的土地制度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6.
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二年律令》中许多律条是惠、吕时期以诏书令形式颁布的,它们在《二年律令》中呈现出来的正式的成文法形态,表明它们经历了将诏书令加工为律条、然后归属在相关律篇下的编辑加工程序。这不仅证明《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修订的当代行用法典,而且揭示了汉代追加、修订律与令一样,均来源于皇帝的诏书令。以往对杜周、文颖说存在误读。杜周、文颖说从法典编纂修订的不同角度诠释了汉代律令的区别与联系。至少从吕后时期起汉王朝在法典的编纂修订上已经形成这样的惯例:皇帝即位后通常要将前主颁布的令进行编辑,将其中属于九章律范畴的、具有长期法律效力和普遍意义的令编辑进律典,而将那些虽然仍然适用于当代但无法归入九章律的有关制度方面的令按内容、官署、州郡、干支进行分类编辑,形成令典。汉武帝以前是汉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时期,形成正律(九章律)、旁章(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及令甲以下三百余篇。汉武帝以后,汉代律令的篇目基本没有大的变化,法律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具体条文的增删、修订上。  相似文献   

7.
朱绍侯 《史学月刊》2002,(12):12-16
《二年律令》第一次发现汉代赐田宅的具体数字。吕后二年的赐田宅,是按不同等级进行分配,爵位最高的彻侯可食邑、受105宅,没爵位的庶民只受田1顷、1宅。这种受田宅制度,实际就是名田制。《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度,与秦商鞅变法,汉五年及汉武帝时的军功赐田宅制相比较,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明显的不同。说明《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度并非西汉的通制,而是吕后当政时为适应其政治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政策。这一政策培植一大批军功地主,形成汉初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  相似文献   

8.
孙琳 《沧桑》2008,(4):140-141
女性在汉代具有较高的地位。在汉代传世文献中,关于保护和重视女性的事例举不胜举,但是一直缺乏可靠的法律文献资料从国家法规政策方面来证实。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许多保护和重视女性的法律依据,与传世文献相互佐证,从而有力证明了女性在汉代具有较高的地位,并由此呈现出了一些汉代女性独特的活动特点。  相似文献   

9.
传驿制度起源甚早 ,到汉初时已发展具备一定规模。本文根据《二年律令》中相关的记载 ,详细考证了汉初传驿制度的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10.
从张家山汉简《具律》看汉初“爵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爵位是汉代法律量刑时的一个重要标准,爵位的有无与高低决定着刑罚的减免与否。本从张家山汉墓竹简《具律》篇中有关内容出发,结合其它出土竹简及相关史料来讨论汉初“爵论”制度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并通过与秦律作比较来探讨其变化与根源。  相似文献   

11.
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湖北江陵清理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共出土简书八种,在此之前研究汉朝法律的资料比较缺乏,汉律令散失严重,此次出土的汉简为进壹步研究汉朝各项制度意义深远。本文就以其中的《二年律令》为研究基础,进壹步展现汉朝对官吏管理的法律制度,使得对西汉的官吏管理有壹个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捕律》部分简文的释读,对原简的句读、编连及含义作了初步的探讨,并对其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注提出了八则新的考释意见。改释了部分简文,并对简文中出现的几个职官名和地名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从祁门县“谢氏纷争”看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与里甲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以徽州祁门县谢氏《万历状稿供招》为主要研究资料 ,全面梳理了谢氏同一宗族内部的不同支派 ,在土地丈量中因产权不清而产生纷争的全过程 ,并对参与丈量的人役组成进行分析。证明徽州土地清丈人役的佥选是利用原有的里甲组织与人员 ,而不是重新建立新的组织和任命新的成员 ;清丈的单位是原有的里 ,也不是新划分的地域或行政单位。徽州的土地清丈和里甲制密不可分  相似文献   

15.
《唐大诏令集》是研究唐代王言最重要的史料。究其史源,包括唐宋时人所编的各类制集、个人文集及唐代各种文献,都可以纳入考虑。此前有观点强调《唐大诏令集》来自实录,这是值得商榷的。作为王言文献的合集,《唐大诏令集》与实录体史书,存在体制性的差异,实录体史书更无法容纳体量庞大的王言。实录作为一种编年体史书,征引王言史料是必要的,与其他史料的使用是一致的。宋绶的时代,唐代王言史料存在相对丰富,坚持大诏令来源于特定史籍的观点,不仅难以成立,甚至有本末倒置之嫌。  相似文献   

16.
关于《二年律令》颁行年代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3年湖北荆州市荆州区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关于这二年确为何年,因无显证,学界颇有争议,代表性的意见有两种: 一种是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的观点,认为当是吕后二年,其理由是:“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规定,吕宣父是吕后之父的谥号,始用于  相似文献   

17.
《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汉代课役身分是研究古代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结合传世典籍及其他出土文献,在对前人聚讼难决的问题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傅”、“老”、“免老”等课役名目及汉代妇女的服役问题,重新梳理了汉代课役制度及丁中制的发展演变轨迹。  相似文献   

18.
连劭名 《文物春秋》2010,(3):3-5,15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行书律》是关于西汉早期官府文书传递制度的法律规定,从中可了解汉初邮亭的设置、管理和运行,邮传文书的类型、传送方式和时限,以及邮人的设立、职掌及对其管理等。  相似文献   

19.
武德九年六月李世民颁布了《二名义不偏讳》诏,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及现实需要息息相关。该诏令的发布对唐代社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唐代避讳定下基调。《论武德九年二名义不偏讳诏》一文着重分析了该诏令颁布的时代背景,诏令实施的相关规定,并全面考察了诏令颁布后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其嬗变。  相似文献   

20.
与儒家无讼理想相异,旧方志中常有土地争讼的记载,生动地反映了古代基层社会健讼的现实和民事审判机制,值得当今修志借鉴。志书编撰应当在追求大而全的同时,加深对社会问题的反映深度,生动记载社会经济发展的轨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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