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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言论结社集会自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末预备立宪以后,为了约束人民的言论与政治活动,清政府颁布了《结社集会律》和《报律》。人民强烈反对某些规定,清政府和资政院又加以修改。有的官僚往往封杀报纸或解散社团,摧残与维护言论结社集会自由的斗争时有发生。但从实际情况看,《报律》为国人办报创造了较为宽松的社会政治环境。其明显突出的表现,一为注册登记手续极其简单,二为言论相当自由。《结社集会律》打破了严禁结社集会的禁网,只要不是以武力推翻清王朝为目的的革命党和秘密组织,一切公开的政党和团体均取得了合法存在的权利。对人数的限制也被突破。不过,一旦民众的行动超越了执政者的容忍极限,他们就下令禁止。皇族内阁更加专制暴虐,违法剥夺民权,结果引起辛亥革命,葬送了清王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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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靖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6,(4):80-89
清末新政时期,政府财政陷入困境,盐斤加价也就很自然成为清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解决财政危机的重要手段。其中,云贵总督李经羲1910年提出的盐斤加价在试办宪政时期遭到省谘议局的抗议,不得不提交具有预备国会性质的资政院进行核议,成为资政院滇籍议员在第一届常年会期间发言的核心议题,并进一步演化成日后资政院弹劾军机大臣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观此事始末,资政院滇籍议员的组成结构,以及他们以全省利益代表自居,积极参政议政的精神风貌,为后人研究清末民初中国议会史提供了一个参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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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之初提出的责任内阁,一定程度上与前代宰相制度吻合,这正是清朝祖制力图防范的权臣之弊,故难以得到朝野广泛的认同,成为丙午改革中责任内阁方案搁浅的原因之一。在宣统帝继位后的监国摄政王体制下,军机大臣副署上谕、部院衙门议覆资政院已决事项的做法,引发了资政院对司法、行政两类权力是否并行,军机处是否负行政责任的疑问,进而无意中促成责任内阁在短期内筹组完毕,然重大人事任命、奏折程序、政务流程与原制度并无太大区别。武昌起义之后实行的第二次责任内阁制,则完全改变了原有的政务处理模式,内阁总理大臣由资政院推举,日常政务均由阁令发出,已具备了君主立宪制下责任内阁的主要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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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叔通先生(1876—1966年)原名敬第,号云湄(一作糜),行三,辛亥后以字行.浙江仁和(今杭州市)人.清末壬寅(1902年)举人,次年中进士,授翰林院编修.1904年东渡日本,习法政.1908年回国后任清政府资政院议员.他积极支持戊戌变法,与革命党人亦有联系.人民国,任国会议员兼《北京日报》经理.1914年因与梁启超等密谋反袁事泄,在北京难以立足.其时他的老友张元济先生在上海商务印书馆工作,经其仲兄陈仲恕与张联系,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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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中立宪派政治主张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资产阶级立宪派是活跃于20世纪初中国政治舞台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海外康梁立宪派、国内各省谘议局立宪派的政治态度,史学界已多有论列,但对于资政院内的立宪派则鲜有论说。笔者不揣浅陋,拟就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中立宪派的政治主张试作探析。1910年10月3日,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在京城贡院正式开幕。资政院议员定额为二百名,其中钦选、民选议员各半。钦选议员由皇帝指派;民选议员又叫互选议员,系各省诸议局按本局议员十五分之一的比例,选举其优秀而有假炼者充任。一般说来,“凡民选者,以为必当攻击政府;钦选者,以为必当为政府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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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它的制定工作,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乾隆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1840年一声炮响,香港被清政府划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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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对教案的预防和处理与清政府外交密切相关。清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来预防教案和由教案引起的中外争端,但效果不大,此后,清政府又制定了处理教案的政策。清政府制定和实行的教案政策既有损害国家民族利益的一面,又有一定合理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