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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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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地正法是在晚清引起广泛争议的重大司法问题。但就地正法之制并非始于晚清,而是清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就地正法是相对于死刑审判复核监督制度所做的特殊制度安排,主要适用于紧急情况下,从重从快处理谋反、叛乱和聚众抗官等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的案件。而死刑审判复核监督制度是死刑审判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平时。两共同构成清代的死刑审判制度。从清代刑事法律制度运行看,施行就地正法不可避免,但这项失去有效司法监督的应急性死刑审判制度,存在随意性和扩大化等诸多弊端,尤其是在晚清镇压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的持续施行,引起死刑审判复核监督制度与就地正法制度之争,及中央与地方司法审判和监督的权力之争。争论的结果是,尽管最终限制了就地正法的实施范围,但直到清末法律制度根本变革前,这一问题并未解决。  相似文献   

2.
清代在继承明朝基本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制度。秋审作为一种死刑复核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其与中国自古以来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另外,从大的层面来看,清代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时期,因而可以说清代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本文旨在以清代秋审制度为探讨对象,梳理清代秋审制度的发展脉络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双重执行步骤,以史料分析为基础,浅析清代秋审制度对中国法制历史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关于晚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权力格局,学界长期以来多信奉"外重内轻"说。笔者通过对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权力变化的研究认为,辛亥鼎革之际,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实际上已演变为"内外皆轻"的权力格局。在清末庚子至辛亥期间,随着新政尤其是预备立宪的开展,清政府不断加强中央集权措施,地方督抚的权力被收束而日益变小,其干政的影响力也有一个逐渐减弱的趋势。但与此同时,清政府中央集权的实际效力却并不显著,反而随着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的激化而有削弱之势。这样,便形成"内外皆轻"的权力格局。一方面,清廷并没有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也未能真正控制全国的军权与财权,中央集权有名无实;另一方面,各省督抚也不能有效地控制地方军权与财权,在地方已没有强势督抚,更没有形成强大的地方势力。武昌起义前夕,正是地方督抚权力明显削弱,而清廷中央集权尚未强固之时,在此权力转换临界的关键时刻,革命爆发,无疑是对清王朝的致命一击。  相似文献   

4.
学界关于清代地方审级的划分有三种主要观点,它们既有结论上的分歧也存在共通之处。本文利用议驳类刑部黄册,从驳案改正的角度,证实清代地方四层基本审级。地方审级的划分不是绝对的静态概念,本文在行政实践的宏观范畴下,重点依据山西、湖南两省的个案,动态考察地方审级中直隶厅州本管案件是否经由道审转的变化调整过程。地方审级等制度规定在动态运行中具有变通性,但相对稳定是其另一特点,行政实践下的地方审级是动态变通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统一。而在具体层面,中央和地方官员、地方内部的督抚与司道,又因为职位不同而使得彼此的立场与思维略有差别。  相似文献   

5.
"年终密考"是清代大计之外考核地方官的制度,始于乾隆年间。每年岁末,总督、巡抚用密折对属员贤否开具考语,造册密呈皇帝。其对象为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学政、提督、总兵等。该制由督抚亲办,是皇帝获得地方官员臧否信息的主要渠道,密考评语是鉴别外官的重要依据。作为"年终密考"制度的组织者与执行者,皇帝与督抚的良性互动,在一定阶段,保证该制度的稳定性、保密性,成效明显。行之既久,督抚对密考制的应付塞责,及规避风险等因素,导致考语例行公事,套话雷同,有违"年终密考"制度的初衷。  相似文献   

6.
乾隆朝贪婪督抚家资一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督抚(总督、巡抚)作为一种官职,肇始于明代,但在明代往往带有临时差遣的性质。清代督抚作为封疆大吏,并兼中央有关官衔而成为地方最高长官,总管地方的军政、司法、钱粮大权,“察吏安民”直接对皇帝负责。清乾隆中叶,贪污之风盛行,尤以督抚引人瞩目,弘历晚年也自认“各省督抚中廉洁自爱者谅不过十之二三,而防闲不峻者,亦恐不一而足”。①弘历对督抚一级的贪婪案件十分重视,一经举发,亲自过问,催促办理,并常常将主犯解京“亲加廷鞫”。先后严厉惩办贪婪督抚达二十九人,其中令其自尽、处斩、处绞、即行正法者达十八人.即使如…  相似文献   

7.
清代的省级建制,是由督抚藩臬等职官共同组成的行政实体,牵涉地方军民财赋等多方面的建设。江南省之分治,安徽、江苏两省之最后形成,是一始于顺治、终于乾隆的漫长动态过程。但其分治大局,于康熙四年十一月(1666年初)凤阳巡抚正式裁撤,其所辖府州分隶安徽、江宁两巡抚后即已确定。其后安徽、江苏藩、臬两司的调整,均系为适应这一格局而作出的"微调"。晚清同治、光绪年间,又有变更两省疆域的建议或建立新省的举措,乃是其体制未能完全"允协"的余波。  相似文献   

8.
辛亥鼎革之际,清朝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已演变为"内外皆轻"的权力格局,是清末新政时期清廷中央集权对地方督抚收权的结果。关于"权力流向"问题,在清末民初从君主专制走向民主共和的制度变迁与重建的过程中,清政府的统治权力经由南京临时政府与南京临时参议院,最终转移到袁世凯北洋集团。清末"内外皆轻"权力格局对民初政治走向的重要影响,是辛亥革命在清廷中央与地方督抚权威一并衰落之际爆发,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集团乘势而动,从军人干政到军人主政,试图重建统治权威而未能奏效,政局分崩离析,导致民国初年的军阀政治。民初军阀不是清末地方督抚势力自然增长的延伸,而是掌握军队尤其是新军的新生势力的崛起。  相似文献   

9.
清季外官改制的“地方”困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民国以来,学界习惯用中央与地方的观念,讨论清季新政内外官改制及其引发的矛盾纠纷,忽略了督抚反复强调元代以来行省并非“地方”的申辩,且多不愿成为立宪政体下的“地方”官吏,以及清廷所颁政令中,直省始终未成为地方行政层级的事实。时人套用外来政体的中央与地方概念观照清代的部院与直省,不仅与清朝集历代王朝体制之大成的设制用意形似而实异,且对清季改制及民初省制造成很大困扰,亦长期制约后人对中国政治制度史的认识。这种观念体制上中西新旧不相凿枘的纠葛,折射了制度兴革与历史文化复杂而深刻的联系,也给未来中国的改革设置了难题。  相似文献   

10.
李细珠 《近代史研究》2012,(3):89-108,161
从群体结构看,武昌起义时在职的地方督抚仍然是一个旧式的官僚群体;武昌起义后新任的地方督抚群体则注入了新的因素,同时也暗伏了新的变数。各省督抚在武昌起义后的反应,可谓情形不一。那种认为督抚大都奔逃自保而少有效忠清廷者的说法,未免有简单片面化之嫌。其实,真正转向革命阵营或死命对抗革命的督抚只是极少数。大多数督抚还是存效忠清廷之心,虽然因无法控制新军及当地绅商不肯合作,而不能有效地镇压革命,但他们并不愿看到清王朝的覆灭,还是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防范应对措施。这既与其切身利益有关,也与其思想观念状况有关。辛亥鼎革之际,因清末新政过程中清廷不断收束权力,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表面上演变为“内重外轻”之格局,但实际上是一种“内外皆轻”的权力格局。其总体表征是中央与地方权威一并流失,中央无法控制地方,地方无力效忠中央。“内外皆轻”权力格局的形成,直接后果是清廷中央与地方均无法有效地应对革命,致使清王朝走向覆亡之路;另一个严重的后果是掌握军队尤其是新军的军人势力的崛起,出现军人干政,导致民国初年的军阀政治。  相似文献   

11.
清代督抚与地方官的选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清一代.官吏的检选和除授例归中央,为吏部之责,然而,总督与巡抚作为地方一级的最高长官亦参予铨政。他们以保举和题补的形式,向朝廷荐举人才,升调属吏。因而,清代的地方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督抚选用的。这是清代文官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产物,也是清代官僚制度的一个特征。督抚管辖的属吏,除落桌二司外,主要为道府以下的中下级官员,即从正四品至未入流,除道员而外,他们分别隶属府、州、县三级衙门中,由正印官、佐贰官和教职人员组成。有人作过统计,清代官员的总数,“京省大小之职,不啻二万有奇”,颂督抚所辖的地方官约占60%…  相似文献   

12.
江南、湖广、陕西分省过程与清初省制的变化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江南、湖广、陕西三省分省,是清代行政区划变迁史和地方行政制度变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本文从康熙、乾隆两部《清会典》记载的省制这一角度出发,对江南等省的分省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揭示了这是一个始于顺治十八年、终于康熙六年的渐变过程,清代的省制也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从旧到新的转变。本文又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分省过程结束后,"江南省"、"湖广省"等省名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3.
随着清代社会经济秩序的变动,长久以来被视为"细故"的钱债案,受到了严重冲击,商业活动中新出现的钱债案开始逐渐从普通钱债案中分离出来,走出"细故",演变成督抚乃至中央关注的"重情"。商业活动中钱债案的走出"细故",经历了从局部到整体的历程。起初发生于牙行、钱铺等局部行业和区域,后来伴随倒账的发生,影响到整个商业领域。商业活动中钱债案之所以走出"细故",其主要原因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变动对固有法律制度及统治秩序的冲击。  相似文献   

14.
清王朝平定三藩之后,国家走上全面治理的新阶段。朝廷不断用科举、开特科(博学宏词)等方式,广揽人才,扩大官僚队伍,完善统治机构。在地方,从督抚到州县,更加普遍地用聘请的方式,广招“佐治”之才,使之成为地方官吏得力的智囊人物。这些智囊人物被称为幕僚,俗称师爷,又叫幕友、幕宾、幕府、馆师、馆宾、西宾等。幕僚与地方官的结合,是专门家与政治家的结合,他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关系是紧密的,联系是自由的。幕僚普遍地存在于清代的各级地方政权中,帮助地方官治理地方,统辖人民。探讨清代幕僚及其对地方政权的作用,对深入了解清代的地方政权及吏治,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太平天国与咸同政局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太平天国革命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被迫调整了满汉关系和自身权力结构,地方行以汉制汉、放权督抚之策,中央则恢复相权,使宰相成为新政策的制订者与实施者。结果造成皇权流失和国家权力重心的下移。对太平天国的战争基本结束后,那拉氏虽夺回相权,使中央政权归复旧制,但却无法收回失落于地方的军政大权,督抚专政终成定局,且影响民国一代  相似文献   

16.
田淼 《旅游纵览》2013,(3):268-278,281
死刑是历史上最古老的刑罚,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一直受到了历代统治者的青睐。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特别是近代以来,受自由主义启蒙思想的影响,一些学者对死刑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主张废除死刑。上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基于对现代刑事追究模式的反思,认识到片面强调公诉制度导致了对犯罪原始矛盾也就是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矛盾的遗忘,特别是对被害人的感受和利益照顾不周,因而出现了从"报应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的转向,旨在通过调解、道歉、真诚悔过、积极赔偿等方式,恢复被害人与犯罪人、社区之间的关系。与之相对应,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司法部门也在推行死刑案件的民事赔偿制度,这不仅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快速有效地恢复遭破坏的司法和社会秩序,而且更是对长期以来片面强调司法权的一种反思,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有利于助推和谐司法。且通过民事赔偿工作的有效施行有助于实现控制死刑的目的,维护被害方利益,缓解社会矛盾,减少对抗。由于这还是一项新的尝试,在司法实践中也引起了许多争议,并在具体执行上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赔偿的效果。为此,本文从死刑案件民事赔偿的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湖北省就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对死刑案件与民事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7.
"堪准洛松"驻京制度始于清代,但民国时期其主要职能已由清代的文化、宗教性转变为政治性。作者充分发掘相关档案材料,在讨论"堪准洛松"制度形成的历史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国民政府时期的"堪准洛松"的任职及政治活动,其在当时中央和西藏地方政府之间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职能转变的原因。  相似文献   

18.
东直督抚与义和团运动的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义和团运动之所以能够席卷北方,震撼世界,固然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原因,但是,清政府决策的诱导也起着关键性的推波助澜的作用。然而,对此进行分析时,人们往往重视中央统治集团,忽视地方督抚对义和团的影响,其实,在枝强干弱的晚清,直隶、山东督抚对义和团的态度、政策不仅始终影响着义和团运动的发生、发展,而且也影响了清中央统治集团对义和团的决策。  相似文献   

19.
关于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目前学界大都根据光绪朝《大清会典》所载清后期的情况作静态的概述,鲜有对制度在前期的演变过程作动态的考察。按照选任方式的不同,清代文官可分为两大群体:中央京堂以上、地方布按以上高级官员和京官司员以下、外官道府以下中下级官员,二者在选任制度上的变化明显不同。高级官员选任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由会推和论俸推升制度改为开列具题,结合特简授官,皇帝牢牢控制这部分官员的选任。中下级官员选任制度的演变,集中体现在从月选中分出以题缺为主要内容的留选制度,使中下级官员中的要缺,转由各部院长官和地方督抚于属员中拣选有才能者就近补授,具有一定的行政合理性。这两方面的改变都分割了吏部的选官权力,并对清代政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太平天国战争结束后,清廷和江宁将军都急欲恢复江南驻防旧制。但在筹建旗营兵房和筹补旗兵缺额时,地方督抚常以资金匮乏为由拖延执行清廷的谕令,敷衍江宁将军的重建要求,直到光绪二十四年八旗兵制改革,江宁驻防旧制也未能完全恢复。究其原因,既因为太平天国运动使得晚清的财政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以督抚为代表的地方政府有了很大的财政自主权,不愿意以地方所筹之饷长期供养驻防八旗,也因为驻防八旗所要恢复的以骑射为主的旧制与两江总督希望建立的以新式枪炮为主的军队新制相比落后时代太远。研究江南驻防的恢复与重建,有利于加深对晚清中央与地方、满与汉关系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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