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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志界对于方志是什么即方志的性质问题进行过并还在进行热烈的研讨,提出了几十种不同的说法。笔者也参与了研讨,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见《黑龙江史志》2005年第4期《我对方志性质定义的新表述》)。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即方志的本质问题, 方志界却很少研究。笔者所见到的研究方志本质问题的专文仅有李玉成所写《方志的本质》(载《广西地方志》1997年第1期),韩章训所写《方志本体和本质论析》(载《中国地方志》1998年第5期),金达迈所写《方志本质论》(载《新方志理论与实践二十年》——中国地方志协会2004年度学术年会论文集,方志出版社,2005年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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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秦其明同志在全国第二轮修志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指出:“有的同志总认为把方志定位于‘资料性著述’是贬低了方志,总想拔高再拔高”;“有的同志对这种倾向十分担忧,他们认为如果要把方志编成‘学术著作’,那是毁了方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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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明在《地方志的“官书性”和“社会性”》(载《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4期)一文中认为:社会主义新方志的诸多特性中,还应加上“官书性”和“社会性”。官书性主要体现在修志体制及志书的权威性方面,社会性体现在志书的内容和功能两方面,二者是一对矛盾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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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是科学的资料性著述 ,其著述性主要体现在对资料的选择、组合和如何记述上。叙事一向为史家所重视。唐代史学家刘知己说过 :“夫史之称美者 ,以叙事为先”(《史通·叙事》)。唐玄宗年间集贤院士徐坚在《初学》一书中 ,提出了“方志直文”的主张。此后 ,直书便成为方志叙事的主要方法。旧志大都仿效史法 ,提倡“述而不作” ,“秉笔直书”。清代学者章学诚进一步发展方志直书的理论 ,他曾指出 :“据事直书 ,善否自见 ,直宽隐彰之意同 ,不可专事浮文 ,以虚誉为事也”(《文史通义·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一书》)。新方志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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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一轮修志开展以来 ,人们对于志书的学术定位并不一致。有的把志书定位为资料性编述 (或资料汇编 ) ,有的把志书定位为资料性著述。自 1 996年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召开以来 ,李铁映同志多次指明地方志是一种资料性著述。他指出 :“新编地方志不同于一般的史书 ,不是一家之言 ,不是史家的专著 ,不是史料汇编、资料大全 ,也不是百科全书 ,而是一种有特殊体例的著述”。他在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又指出 :“新编地方志是一种有特殊体例的著述”。“每一部志书都是一部学术著作 ,都是一部精品 ,这是对新世纪修志工作的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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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了《方志研究》1993年第3期发表的齐放同志《“马克思主义方志学”的提法不妥》的文章(以下简称“齐文”)和第6期发表的金紫衡同志《也对“马克思主义方志学”提法不妥之我见》的文章(以下简称“金文”),他们指名道姓地批评了原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副组长梁寒冰同志“关于创立‘马克思主义方志学’”的提法,“齐文”指出:“我在全国省级地方志刊物(北戴河)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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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的性质,是指地方志书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特性,是方志学全部理论的基石。历史上,方志界对地方志书的性质形成有多种说法。至清代,形成以戴震“志以考地理”为代表的地理书说和以章学诚“志属史体”为代表的历史书说。随后又有史地两性说、资料书说、地情书说、资料性著述说等等。直到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才确定地方志书是一种资料性文献。从这个定义可知:地方志书是记述本行政区域的事物,具有地方性;是完整反映一个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事物,具有资料性;是记述一个时期的历史与现状,具有时限性;是一种资料性文献,具有独特性。因此,地方志书应具备地方性、资料性、时限性、独特性四个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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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全面展开的形势下,国务院颁发《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所有方志工作者都是莫大的鼓舞和鞭策。《条例》的颁发,是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高度重视的体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肯定了它在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条例》指出,地方志是“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个文献的提法与以往讲的“百科全书”、“资料大全”等,显然不同。我们编纂的志书应该具有历史价值,应该无愧文献这个定位。这无疑是一个高标准的要求。其次,《条例》重申地方志是“官书”,是由国家地方志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编纂的“官书”,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由专门机构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编纂的“官书”。地方志书、年鉴要体现官方立场、观点,为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立言的性质和作用十分明确。第三,《条例》讲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工作既包括修志,也包括用志。很明显,《条例》是为地方志工作加了担子,它蕴含着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期望和要求。这是方志工作者的光荣,也是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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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士同志在《加强方志理论建设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黑龙江史志》1995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方志事业的基本建设主要有三项:一是方志学科建设;二是方志理论建设;三是方志队伍建设。”方志队伍建设成为方志事业的基本建设,这一点在志界已经有了共识。我们认为,在方志事业的三大基本建设中,方志队伍建设是最重要的。鉴于此,李铁映同志指出:“要稳定、健全修志队伍。队伍的素质决定志书的质量。志书的质量决定了修志工作能否继续下去。”(《李铁映同志八月十七日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第二届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国地方志》1995年第5期)看来,志书编者问题,不仅是方志领域里的基本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方志事业生死攸关的大事。方志队伍建设已成为方志事业基本建设的基础性工程。而要使方志事业后继有人、方志的学科建设和理论建设不出现断层,青年方志编者的培养问题,就成为这一基础性工程的基础。然而,这一问题目前在志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成为方志事业的一个薄弱环节。本文仅就当前青年方志编者问题发表一点浅见,希望能引起志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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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性质是方志理论研究的核心和方志学的立足点与奠基石。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方志性质的研讨,经历了一个"之"字型。《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前,方志性质研讨十分热络,出现几十种不同观点,"资料性著述"说渐成主流认识。《条例》对方志性质给出工作定义后,方志性质研讨明显"降温"。之后,方志性质的学术研究持续,但热情远逊于前。其实,还有相当多的课题如方志性质各说的继续研讨争鸣、方志性质概念的涵义、方志性质所指为何、与方志性质相关的基本概念辨析、方志性质由什么决定等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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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志书是资料性文献。资料性是志书的本质属性。作为资料性的著述,翔实的资料是志书的价值和生命力所在。李铁映同志在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收集资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编纂志书,是修志单位的主要任务。”随着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确保志书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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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发表在贵刊的《试论立法后的地方志分类》(2007年第12期)一文中存在一处较大的逻辑错误。原文如下:根据是否法定将地方志分为法定方志和非法定方志。法定方志,即《条例》中所规定的地方志:"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分为:省(自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