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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表明,党纪与国法关系设定的基本原则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法理思维和法治原理的指导下,可以将党纪与国法关系设定的背景模式预设为"理想模式"和"典型模式",把党纪与国法关系设定的基本原则提炼为"分离命题"和"融贯命题"。其中,分离命题包括"纪法分开、纪法分工"原则和"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原则;融贯命题包括"执纪执法贯通"原则和"执法衔接司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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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对家族与清代新疆政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鄂对家族是清代新疆重要政治势力之一,本将该家族放到清代新疆政治中进行考察,分析了该家族投清之背景和影响、家族成员担任阿奇木伯克的状况、对清代新疆政局稳定的影响等几方面,认为该家族是清朝统治新疆的重要依赖对象,为维护边疆的安定和国家的统一起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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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儒教中的家族孝主义是家族国家观的重要基础。但是作为幕藩体制下封建武士之间的道德,它无法直接为明治近代化的目标服务甚至形成阻碍。因此家族国家观虽然植根于传统的儒教家族主义,但又是对其不适应时代课题的部分进行修正后,重新建构起来的一种意识形态。因此带有两面性,不是简单的“复古”,也不是儒教家族主义道德的简单复活。虽然家族国家观在统合民众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其原理与近代国家原理之间存在抵触,致使家族国家观自身蕴含着重大的悖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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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作为规范社会、经济、文化与教育等领域秩序,维护某一特定地域或组织人群权益的民间规约发展到鼎盛时期,举凡村规民约、宗族规约、会馆、公所暨行业类规约、寺庙宫观等宗教设施管理类规约,以及日常生活类规约,可谓是应有尽有,呈现出内容丰富、类型繁多、形式多样等特征。在"遵国法"即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条件下,各类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一道,彼此渗透,互相配合,良性互动,共同发挥了维护明清时期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的功能,成为国家法律不可或缺的必要补充和自然延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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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在我国,“条例”有两种类型,一是只规定某一类事项的法律;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参见《辞海》第2368页)。《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是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它将地方志工作上升到“国法”的高度,并以“国法”的形式,对地方志、地方志工作进行了界定,对各级政府及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范。因此,《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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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普遍认为秦、汉的法律是法家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的成份在内,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始以儒家思想改变法律的面貌,以礼入法,中国法律经历了一个儒家化的过程。然而,将出土秦汉律与传世文献进行比较,可发现秦汉律的基本框架、原则和内容商鞅变法时已经确立。它是一部等级性法律,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即社会等级秩序和家庭伦理秩序。因此,秦汉律所蕴含的家族主义和等级观念从其建立伊始就已经存在,而非法律儒家化的结果。礼与法从来不是对立的关系,对立的只是儒法两家的社会主张。战国秦以来法律所表现的等级性和家族主义就是李悝、商鞅等创制的不同于西周旧礼的新"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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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它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建设和谐校园,实现依法治校的需要,还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实现其全面发展的需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可以从优化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式、完善教学环节和改革考核方式几个方面发挥其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渠道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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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传统行政法理论的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法作为一门部门法,其所涉及的范围可谓极广,不只是其范围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其法条法规的数量也相当大。行政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就必然要不断地协调好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而基于国家所涉足的社会关系的数量之庞大,因此行政法就定然是在大量的权力与权利碰撞中不断摸索前进,最终获得一种根源于社会标准的动态契合点。在这点上,行政法恰巧地维护了法律理念所追求的正义与秩序的稳定共存,行政法自身也就在此动态意义上获得了不断地进步。中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欠缺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认识,在新的时期需要调整,按照现代法治精神重构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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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西方国家中较早制定法律防范和惩处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国家之一。1883年,美国就颁布了《文官制度法》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贪污对策联邦法》,重点是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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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是一个移民国家,移民政策是其基本国策之一,而技术型移民政策在其移民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20世纪7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不断调整技术型移民政策并对华人新移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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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自己的调整领域。法制有可能偏向惩罚,讲法制就意味着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追究。但这不能涵盖法律的全部特征和作用。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侧重于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与传统的强调法律的执行不同,其基本原则是要求所有人都依法而行,没有人在法律之上,没有人能随意突破法律。同时还意味着社会活动的形式正当原则,使不同的人遵循共同的行为规则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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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的,是法的基本属性之一,形成这一特性有其特定原因。法的相对稳定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是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研究独立的重要的理论依据。因此保持法的相对稳定性极为必要,要给法的稳定以制度上的保障,建立健全法律效力等级体系,确保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提高法律的适应性,从而保持法的相对稳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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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我国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以及协同性,就正在制定中的我国《国家公园法》而言,保证该法从诞生时起其效力体系更加统一协调,首先需要明确该法在整个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在此基础上,不仅需要建立健全调整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已有法律间效力关系的规则,以此调整规范法律间的效力关系,更要建立健全同步调整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规则,在立法阶段就同步调整好法律间的效力关系,保证每部新订法律具有更加统一协调的效力体系,以此增强法律的系统性、整体性以及协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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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史学》1989,(1)
严禁私斗是商鞅变法的重要措施之一。“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刀(《史记·商君列传》),何谓“私斗”?林剑鸣先生在《秦史稿》中提出:“所谓‘私斗’并非一般人之间的打架纠纷,而是指‘邑斗’”,并认为“其目的在于消除奴隶主势力”。这种解释无法让人接受。在《商君列传》中,“私斗”是与“公战”相对而论的,有“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的提法。“公战”是指为国家而战,“私斗”是为私人利益而斗殴,勇于公战者受赏,敢于私斗者被刑。因此,私斗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打架斗殴,也可以是一群人与一群人之间,甚至家族与家族之间,乡邑与乡邑之间的纠纷打斗,其规模可有大小不同,但其性质均为私而斗,都应受到惩处。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至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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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6,(1)
古嬴吴氏家族是明清时期莱芜县重要的地方性家族之一,所见的家谱为民国二十二年敦本堂石印本和2004年新修本两种。鉴于明代时吴氏为军籍,推测吴氏并非自发迁往莱芜。到莱芜后,该家族四世吴江开启了家族的为官之路,七世吴来朝是家族的中心人物,"一门三进士,父子五登科"是对其祖孙三代的仕途的精确概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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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氏为晚清绍郡四大家之一。本文记叙了他们在时代转型中的鼎新变化,尝试将其家族与社会、国家联系起来,探讨其中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