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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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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界此前立足于"废乡分管"、即乡与管此废彼设的对立关系的基点之上,来理解北宋开宝七年的诏令,因此对宋初以来乡村"管"制是否实际推行存在着较大分歧。但是北宋多种地方总志所记述的乡制在各地普遍、长期存在的史实,揭示了即如在相州这样"管"制推行的典型地区,其与乡之间仍然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关系。主要根据各地普遍设置作为"管"的负责人户长等等的史实,大致可以肯定,存世的开宝七年(974)诏令的文本,可能的确有脱文。随着开宝七年诏令的推行,北宋国家的乡村管理体系总体上已从前代的乡里制演进为乡管制。只是由于后来随着乡都制的推行,以致在主要以南宋文献为主的存世历史资料中,乡管制的历史痕迹大多被覆盖了。  相似文献   

2.
从乡司地位变化看宋代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乡司是宋代县乡赋税征收体制和乡村管理体制中的关键人物 ,其地位经历了由乡里基层政权的下属逐步上升为县吏的变化。这是因为乡司负责县乡赋税征收各类簿账书算的职责使其掌握了县乡赋役征收的实权 ,成为县衙征税与税户纳税的交接点和中间环节 ,是宋代州县基层政权维持正常运转的润滑剂。而更深层次原因在于乡司的出现适应了两税法之后赋税征收体制和乡村管理体制的需要。同时 ,乡司的地位变化 ,也反映了宋代乡村基层政权组织的重构和功能的不断调整  相似文献   

3.
宋代兵力部署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北宋前期的军队部署实行内外相制原则,京师兵力和其他地方兵力相等,以互相牵制。这一原则在宋神宗时发生变化,大部兵力分布在西北地区,而京师地区兵力不断减少,北宋末只剩数万。南宋前期,恢复实行了内外相制的兵力部署原则,临安地区驻兵最强,后期再次颠倒,重兵多在边防。无论北宋还是南宋,兵力部署在地域上都是重北轻南,南宋政府对南部内地的防卫尤弱于北宋。北宋的东线防御立足于兵,并不依赖黄河天险,重兵都在黄河以北;南宋重兵分布在长江沿线,对天险的依赖加强,但几乎放弃了边界的另一天险——淮河,表明其防御是消极的以守为主的战略。  相似文献   

4.
在清代东北地区,乡约成为主体性乡村职役,基本从属于民治体系。作为半公半私的角色,乡约一般以村、庄等自然聚落为基层单位,直接临民,成为中央与地方、上层与民众的中介。他们有着多重而全面的职责,控制着东北广大乡村,但由于后期乡约制度弊病丛生,最终罢废。  相似文献   

5.
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大致以王安石变法为分界点,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宋朝政府在乡村中增加了大量协助地方政府工作的管理者——以吏民身份在官府服徭役的乡役人,即乡役人的数量有了明显增长。倘若以唐宋对比,这一增长更加明显。这是宋代也是中国古代乡村社会中的一大变化。它反映出在国家财政困窘和基层社会混乱的巨大压力下,两宋出现了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延伸的倾向,由此,也可以显现出唐宋之际社会和经济领域发生的一些变革。  相似文献   

6.
李平 《广西地方志》2009,(4):58-60,46
北宋朝廷在平定侬智高反宋之后,在广南西路建立乡兵,居住在邕钦溪峒地区的非汉民族被编制为“峒丁”。作为宋朝的地方兵力乡兵之一,作为边境防卫的主要力量,广西峒丁曾被利用作为中国方面的屏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宋王朝通过峒丁这一组织有效地巩固边防,稳定边疆地区,控制和管理边疆。  相似文献   

7.
一、乡贤与乡村治理 在古代,王权政治只管到县一级,广大乡村通过自治的方式,以及乡规民约实现有效管理,体现的是宗法制度与儒家思想.传统乡贤社会与乡村治理(自治)主要包括:保甲制度、乡绅、乡约(如北宋吕大钧返乡后与乡民订立《吕氏乡约》: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乡学、私塾(村塾)、义学、义庄、义仓.  相似文献   

8.
作为宋代乡村区划的"团",其渊源有二,其一为晚唐五代的土团,其二为两宋之际的团教乡兵单位,两者皆根植于南方地区的地方武力传统。步入南宋以后,为应对严峻的地方军政形势,重塑基层统治体系,宋廷大力推行保伍法,使得"团"在保伍编制中的层级地位逐渐凸显。另一方面,随着地方上土豪势力的崛起,以土豪任隅官,统领保伍也渐趋普遍。而南宋中叶后,隅官制和"团"制正是以保伍制为基础逐渐结合,形成了"隅团"这一新的乡治体系。  相似文献   

9.
北宋元丰年间以前,乡是县以下一级“实体政务”区划,其数量和幅员随着人口的损益而变化,故边界尚不稳定。王安石变法之后,乡的行政职能被大大削弱,“乡系户口”的功能也随之消失,乡界逐渐稳固下来。保甲法、经界法等基层改革都是在乡内完成,并不跨乡编排,这种政策性的规定强化了乡的整体性,使乡界变得越来越清晰。依据乡所邻对象的差别,可将其边界细分为四类: 乡与乡的分界;乡与路州军县等政区的分界;乡与行政治所的分界;乡与市镇的分界。从现有材料分析,乡的划界大体上遵循“山川形便”原则,这既是为了基层官员管理的便利,又符合自然聚落形成的规律。  相似文献   

10.
明代县以下区划的层级结构及其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明代县以下层级结构具有明显的区域差异性,这种差异在南方江南地区和北方黄河流域尤为明显,究其原因在于人口数量和人口密度的不同。一般来说,南方地区多采用乡一都一图三级制,北方则多为乡——社(里)二级制。就不同的层级而言,乡、都、图又有不同的行政和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11.
宋代石藏葬制的发端一般被认为是治平四年(1067)英宗永厚陵,仔细查考文献可知,此时实以石椁作为变通形式。真正在皇堂内设置地下石藏,始自元丰三年(1080)慈圣光献皇后陵。而在此之前,熙宁八年(1075)韩琦墓已首次特诏构筑石藏。此后,又有少数与皇帝关系特别密切的王爵及对朝政起重要作用的宰臣得以使用。通过排比北宋后期帝陵、后陵、特制亲王宰臣墓、亲王墓资料,发现在墓室尺寸、石藏尺寸、石门有无等方面都构成了比较明显的等级差别。在考虑宋代墓葬等级问题时,除了地上设施诸因素需要纳入考察视野外,对于特制墓例地下形制的独特之处也要给予充分的注意。  相似文献   

12.
当历史的车轮前进到宋朝时,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除此之外,此时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转变,而其中商人生活方式的转变更是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一股"奢侈之风"弥漫于商人的生活之中,从北宋到南宋从未间断的"禁奢令"来看,商人逾礼僭越的现象随处可见,而政府所制定的禁令亦无济于事。那么在宋朝,为什么针对商人的"禁奢令"往往会成为一纸空文呢?  相似文献   

13.
"乡"是中国古代金字塔式集权体制中的重要地方基层区划,宋时其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通过对宋代建昌军诸县所辖"乡"的研究,认为宋初乡应该还是一种用于收取税赋的地域单位,北宋中后期才完成"地域化"转变,唐末宋初乡数的减少及随后乡的"地域化"转变与人口的变化息息相关。宋代乡名有逐渐雅化和由地理型向教化型转变的趋势。宋以后乡数和乡名变化变动都较小。  相似文献   

14.
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宋代的乡既不是一级基层行政政权或行政区划,也不是里的上级行政机构,而是县以下的一级财政区划。乡、里并不存在统属关系,它们有时重叠,有时独立。乡建制的这种变化是由于两税法以来赋税征收方式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而引起的。乡作为单一财政区划的出现,是唐宋之际社会经济转型期重构乡村基层组织的产物。  相似文献   

15.
资中县出土宋代铁钱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历年以来,从我国各地考古发掘所获得的古钱中,以宋钱为最多,而在宋钱中,北宋又多于南宋。这是由于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货币流通量大,加之年号更改得很勤,随着年号的更改,就要以新的年号命名铸钱,所以宋代的钱币数量既多,品种又繁,名称特别复杂。据《宋史·食货志》记载,“钱有铜、铁二等,而折二、折三,当五、折十,则随时立制。行之久者,唯小平钱。夹锡钱最后出,宋之钱法至是而坏”。说明宋钱的质地有铜、铁和夹锡钱。北宋钱币地方性突出,四川和陕南一带用铁钱。据《宋史·食货志》记载,“蜀平,听仍用铁钱。开宝中,诏雅州百丈县(今名山县百丈场) 置监冶铸,禁铜钱入两川”。故四川专用铁钱。  相似文献   

16.
廖华生 《安徽史学》2017,(6):145-152
明清时期,婺源乡约在地方公共事务中的角色经历了明嘉靖朝的以教化为主,到隆庆五年(1571年)至明末里排共管,再到清代和保甲一道基本取代里排的演变过程。在此过程中,乡约的数量不断增加,乡约逐渐成为确立乡村宗族、村落权力格局和彰显社会身份的工具,其与保甲之间也逐渐密不可分。通过对婺源乡约与其他基层组织关系的梳理,我们可以对明清时期乡族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有更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17.
根据现有史料,考证出宋代桂林知州(府)共有134人,其中北宋63人、南宋71人,一般兼领广南西路的兵马钤辖、经略使以及安抚使。北宋时期桂州知州的籍贯以河北路为主,占17.4%;南宋时期以两浙路为主,占29.7%。知州的任职年龄主要集中在50—59岁,共有36人,占可考人数的46.7%。北宋桂州知州的平均任期是2.31年,南宋静江府知府的平均任期是2.05年,比其他地方知州(府)的任期长,但都没有达到宋代知州(府)3年一任的规定。知州(府)离任后的去向,北宋时期以继续在地方任职为主,占知州总数的44.4%;宋室南渡后,以在朝中任高官为主,占知府总数的38.0%,从知州(府)离任后的去向可知南宋时期广西的地位比北宋时高。  相似文献   

18.
北宋政权建立以后,为了“惩创五季,而矫唐末之失策”,宋太祖、太宗相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  相似文献   

19.
宋代坊郭户等的划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朝将全国的居民分为乡村户和坊郭户,即农村民户和城市民户,分别定等列籍——乡村主户五等,坊郭主户十等。对于乡村户等的研究,论著颇多,而对于坊郭户等的划分,由于史料缺乏,迄今尚无专文系统论述。但坊郭户等的划分,在宋代户籍制度上,至少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笔者不揣寡陋,试图掇拾史料,略作探讨。“坊郭户”之称,最早见于唐宪宗元和五年(公元810年),五代时期的政府法令中,也明确提及。降至宋代,坊郭户即被正式单独定等,列入版籍。北宋划分坊郭  相似文献   

20.
1987年,达县地区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北宋大观三年(1109年)《紫云平植茗灵园记》石刻(又名苏家岩石刻)。该石刻位于万源县石窝乡古社坪苏家岩悬崖上,距地面3.8米,题记长2.36米,宽0.84米,从左至右竖行排列,字径0.08×0.05米,字距0.03米,行距0.07米,阴刻楷书,内容为:“窃以丰登,胜记垭洼,号古社之平。从始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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