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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耐刑、徒刑关系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及汉初,不仅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等较轻徒刑可以附加耐刑,即使城旦舂这样的重徒刑也可以附加此刑,律文中经常出现的“完城旦舂”实际就是“耐城旦舂”,学界所谓“完成旦舂”不附加任何刑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而且无论耐刑还是徒刑,均不能作为独立刑使用,二者必须互相结合,才能施加于罪犯身上。法律条文中的“耐”和“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刑名,其实是耐刑 徒刑的省略语。自汉文帝法律改革到南北朝后期,人们经常将徒刑罪称为“耐罪”,就是徒刑和耐刑必须结合的反映。  相似文献   

2.
竹简秦汉律中的"赎罪"与"赎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汉简牍中的“张家山汉律”和“云梦秦律”是我们研究秦汉法律中的“赎罪”与“赎刑”问题的史料基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切入分析:1.“赎罪”与“赎刑”的区别与联系;2.“赎罪”在秦汉律中的继承与发展;3.“赎罪”作为“规定刑”与“替换刑”的两个特点;4.张家山汉律中“赎罪”的其他特点。  相似文献   

3.
秦汉律令中的完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张家山汉墓竹简》记载的“完”刑既非单纯的“耐”刑,亦非单纯的“髡”刑,更不是单纯指身体发肤完好无损,其含义因时而变。秦代的“完”即“耐”,汉初的“完”为“耐”或“髡”,至汉文帝刑罚改制,“完”成为现代意义上的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完”刑的演变反映了秦汉时期法律的发展和变化。  相似文献   

4.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见于汉传经典 ,但这句话本身是有问题的 ,东汉许慎已提出质疑。依据近年出土的竹书 ,可知“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是由先秦经典中的文句“刑不逮于君子 ,礼不逮于小人”演变而来的 ,认真分析相关问题 ,对于我们重新认识中国先秦的法制性质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5.
郭店楚简《缁衣》与《尚书·吕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尚书·吕刑》篇的制作时代是长期聚讼不已的重要问题。郭店楚简《缁衣》篇称引《吕刑》三处 ,这表明《吕刑》初始文本出现肯定在郭店简的时代之前 ,或当在春秋至战国初期。简文的“”是《吕刑》的初始用字 ,而今本《吕刑》所用的“赖” ,是后起字 ,表明今本《吕刑》的写定不当在郭店之前 ,很可能是战国后期才最终完成的。简文《缁衣》篇的引文表明 ,无论是《尚书·吕刑》 ,抑或是《礼记·缁衣》都有一个从原始文本到定本的变化发展的较长过程  相似文献   

6.
古代的剐刑     
剐刑,是我国封建时代一种最惨无人道、最野蛮的刑法。 剐刑,又称凌迟、脔割、寸磔。就是用刀把人肉一块一块从骨头上割光。 剐刑成为死刑始于五代。“五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法外特置剐刑一条”,但这时剐刑还不是正式的刑律。把剐刑定为正式刑法,始于辽代。  相似文献   

7.
古代的剐刑     
剐刑,是我国封建时代一种最惨无人道、最野蛮的刑法。 剐刑,又称凌迟、脔割、寸磔。就是用刀把人肉一块一块从骨头上割光。 剐刑成为死刑始于五代。“五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法外特置剐刑一条”,但这时剐刑还不是正式的刑律。把剐刑定为正式刑法,始于辽代。  相似文献   

8.
南晨 《湖南文史》2009,(3):35-35
“幽闭”最早的记载见于《尚书·宫刑》:“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孔安国注:“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  相似文献   

9.
张乐行称盟主的年代,江地、罗尔纲诸先生均持1855年说,似已定论。但新发现的史料表明所说是不准确的。 据《同治涡阳县志》记载:“咸丰六年(1856年)正月,张烙刑(乐行)伪称盟主,分五旗。”“及择吉日,先安置烙刑于韩家楼,众匪齐赴请烙刑登坛。烙刑故作谦让,方乘肩舆至雉河  相似文献   

10.
《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展览》中,有这样一张照片,一块破旧的浸透血水的布巾上,写了如下两段文字,“衬刑伤血,承思亲泪,傍大病枕。汝实吾患难中之纪念品,而亦实吾纪念主恩膏之一要件也,吾安忍弃之,吾焉得不留之。戊申重阳之后一日保罗  相似文献   

11.
从走马楼简“(并刂)(创)”字的释读谈到户籍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有一个从并从刀的字,或写作“刑”,因此也就被释读为“刑”,在简文中以“刑右足”、“刑两足”等文例出现,过去被解释成是一种令人致残的刑罚,但学者多有疑问。本文指出此字应当读为“剏(创)”,并从形音义几方面作了考证,指出简文之“创”,可能有东吴方言的特点,并推想竹简所举“创”手足者可能是在对敌作战中受伤致残并获得爵位的退伍兵士,而不是旧说所认为的是受刑的罪徒。本文还对过去被列为“户口簿籍”的走马楼竹简的性质进行了讨论,认为它们大部分都不是户籍。过去有的整理者将走马楼竹简户籍简分为民籍、吏籍、兵籍是没有根据的。本文引用例简对这些简册的簿籍性质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武则天在临朝称制和称帝的一个时期里,曾大规模地施用滥刑,她“委政狱吏”,“以刑法理天下”。由于“刑法滥酷”,被时人詈为“淫刑之主”。滥刑或称酷吏政治,是武则天为维护自己的专制权力而使用的重要手段,施行这种恐怖政策长达14年之久,有其发生、发展和终结的过程。文明元年二月唐中宗被废后,武则天看到宗室大臣对自己心怀不满,“欲大诛杀以威之,乃盛开告密之门”,规定;“有告密者,臣下不得问,皆给驿马,供五品食,使诣行在。虽农夫樵人,皆得召见,廪于客馆,所言或称旨,则不次除官,无实者不问。”造成“四方告密者蜂起…  相似文献   

13.
近一两年来不少同志发表文章,对于《礼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说法提出了新见解,读了很受启发。但是有的文章的观点,似乎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例如陈一石同志发表在《法学研究》一九八一年第一期上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一文(光明日报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百家争鸣》副刊曾予扼要介绍),认为“刑不上大  相似文献   

14.
祝熹 《文史天地》2009,(8):61-62
中国刑名的祖师是夏禹时代的皋陶,他创立的“五刑”使决案刑罚有了依据。然而,传统社会中,法外之刑也是常有的。诸如要处死一些名望较高而未触刑法的,或因内宫阴谋要消灭敌手的,虽然也可以欲加其罪何患无辞,但毕竟不十分摆得上台面,于是,就施以法外之刑了,如果不需要起到杀鸡儆猴的震慑作用,那法外之刑的不二之选便是毒杀了。  相似文献   

15.
商周有所谓“五刑”,史书不乏记载。《尚书·吕刑》提到的五刑是墨、劓、剕、宫和大辟;《周礼·司刑》所载为墨、劓、宫、刖、杀五刑。荆同刖,大辟即杀,周还曾改别为膑。五刑的具体内容,《周礼·司刑》郑玄注:“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宫者,丈夫割其势,女子闭於宫中,若今宫男女也;刖,断足也;杀,死刑也。”其中的刖刑,不唯史书有记载,考古发掘中也发现过不少实物例证和形象资料。  相似文献   

16.
张超  李陆欣 《神州》2013,(21):206-206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关于受贿罪的认定,特别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为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上基本上都承认通说观点,但还是有众多观点意见不一,法律条文结构的缺陷等等。本文讨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何种构成要件要素,我国刑法第385条的条文结构,理论上一些学说的缺陷,受贿罪的一般深入理解。  相似文献   

17.
官伟勋 《炎黄春秋》2003,(12):69-72
儒家历来有“以礼乐治国”之说。音乐在儒家政治中地位之高,是一般现代人难以想象的。“礼乐不兴,则刑法不中;刑法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史记·乐书》)把音乐与“礼”与“政”与“刑”相提并论,看作治国要政,而且持续了三千多年,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独一无二的。一这里说的“乐”,虽有泛指所有的音乐之意,但主要指的是“韶乐”。韶乐,也叫雅乐,又称郊庙乐,是历代帝王祭祀天地神祗祖先的音乐。韶乐的名称来自“舜作大韶”。(《通典》)孔子在齐国听到的韶乐,就是陈完为逃避迫害…  相似文献   

18.
杨天石 《纵横》2013,(7):15-26
题记:蒋经国轰轰烈烈的上海“打虎”终因蒋介石、宋美龄的徇私包庇而黯然收场,并导致国民党内及社会上弥漫着种种不满及怨愤。对此,蒋介石亦是知道的:11月5日:党报社论,亦攻讦我父子,无所顾忌,此全为孔令侃父子所累,人心动摇,怨恨,未有如今日之甚者。11月11日:本日为孔庸之事及社会对宋、孔豪门资本之攻讦,几乎成为全国一致之目标。  相似文献   

19.
通常认为,王阳明提出的“破心中贼”中的“中心贼”是指广大下层人民群众心中蕴藏的反抗念头;“破心中贼”即要求统治者破除广大下层民俗心中所蕴藏的一切反抗念头,从而更好地维护明代的封建统治。然而,仔细阅读王氏的有关著述,我认为,王氏“破心中贼”观怎的提出,固然包含有下层民众反叛朝廷、大逆不道的思想,但它更主要的是针对明代封建统治者勾心斗角、徇私败公、争权夺利、道德沦丧的现象而提出来的。“破心中贼”即是要求明代统治者振奋精神、破除心中一切私欲,做到清正廉洁、忠于国事。为此,本人就王氏“破心中贼”的主旨谈…  相似文献   

20.
释秦律“拔其须眉”及“斩人发结”兼论秦汉的髡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律中有拔发徒一年半或杖八十的规定。在云梦秦简中则有“拔其须眉”、“斩人发结”完为城旦的规定 ,日本学者堀毅曾试图以“面子”观念加以解释。① 高敏先生则在相关书评中指出 :“堀毅先生还提出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 :即因斗欧致伤他人颜面及须发 ,要处以特别重的刑罚。……为什么要处以重刑呢 ?堀毅氏认为是因为伤了他人的‘面目’ ,要影响到他人的面子 ,而‘当时能否保存体面甚至关系到其整个人格。’所以秦律中对此特别要科以重刑。如果结合秦律中的髡刑、耐刑、完刑等刑罚名目及其变化来看 ,更可见能否促使形体的完整确是一个至关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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