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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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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至汉初的县行政机构主要分为县廷内的曹和县廷外的官。目前的材料显示县廷内设有户曹、仓曹、司空曹、尉曹、金布、狱曹、吏曹、令曹、覆曹、旁曹、讂曹、左曹,可能还设有右曹、中曹、兵曹、厩曹等,但是这有待新材料的验证。县廷外设有司空、仓、少内、畜官、厩、库、田、田官、尉、司马、乡、亭、传舍、厨、市等独立官署。其中,司空、仓、少内、畜官、厩、库、田、田官即所谓狭义之官,其负责者被称为官啬夫。传舍、厨、市是否为狭义之官尚难定论。此外,发弩、船官、皂、车曹可能分别是尉、司空、厩、库下的次级机构。  相似文献   

2.
根据里耶秦简"迁陵吏志"的记载,可以考证出秦代迁陵县属"十官"为司空、少内、仓官、田官、尉官、畜官、船官、都乡、启陵乡和贰春乡,乡啬夫为官啬夫之一种。在将迁陵县行政文书与张家山汉简《秩律》比对后发现,县属各官啬夫的禄秩等级均为有秩,迟至汉初还不存在有秩啬夫与斗食啬夫的秩级差别。且岳麓秦简《置吏律》明确规定,不管是县属有秩吏,还是小佐无秩者,均可由县道任除,这与"有秩郡所署"的汉代制度有异。秦代县吏的设置,在西汉后期的居延汉简、尹湾汉简中体现出较大的变化,并最终在东汉中后期定型为县廷设诸曹掾史、乡设啬夫(有秩)的格局。  相似文献   

3.
沈刚 《史学月刊》2015,(2):22-29
秦代编制作徒簿的机构有授予方的司空和仓,但二者分工不同;接收方包括库、田官、畜官、少内、属乡等。作徒簿分为临时付受与月度统计两种。秦代各级地方机构对刑徒管理的分工为:郡提出指导原则,县掌握本县刑徒的数据,县属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徒隶是一个阶层的泛称,但在司法行政文书中则有特定的内涵,司寇不包括在内。  相似文献   

4.
"三事"考     
“三事”是先秦时期重要的职官。周初的“三事”泛指管理职事之官、管理司法之官、治民之官,“三事大夫”是这些官员的总称。西周晚期的“三有司”指司徒、司马、司空,其为“三事大夫”之长。春秋战国时期,“事”、“吏”字型相近而易混,故“三吏”应为“三事”之误。  相似文献   

5.
虎溪山汉简《计簿》记载了汉文帝后元年之前某年沅陵侯国的总体情况,其中记载有六个乡和少内、库及唯等县属机构的吏员配备。张家山汉简《秩律》规定县属诸官为“有秩”的等级,而沅陵侯国下属诸官啬夫则全部为“斗食啬夫”,松柏汉简中也出现了标明级别的“西乡有秩啬夫”,说明汉文帝之时,县属啬夫分化成了“有秩啬夫”和“斗食啬夫”。这是汉代官秩体系的重大变化。此前的研究揭示了汉文帝对高级官吏的秩级作过调整,沅陵侯国《计簿》则显示低秩官吏同样也被改革了官秩,时间可以限定在汉文帝六年至后元年之间。汉文帝时期在保留有秩啬夫的同时,将小县诸官和小乡的啬夫降为斗食,符合从汉初开始县级秩等向下延伸的趋势,也使得县廷确立了对廷外诸官的政治强势。  相似文献   

6.
秦汉乡制变迁反映国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变化。秦汉"乡官"指乡吏及所主机构,非专指三老等民官。乡啬夫职掌不称"治",事权分散,对县的从属性突出。秦及汉初,乡是县下诸"官"之一,县廷与乡之间的政务运行可称作"廷—官"模式。西汉前期,乡部禄秩两次下延,发展为乡有秩、乡啬夫二分格局。随着文帝时期田制、法制的调整,有秩发生变动,乡政弊端日显。武帝时掾史出现,乡务处理渐由"官"向"掾"演变,这一变化本质上乃因事差遣的发展。两汉官府不断加强集权,力图更直接地对基层实行统治,然事与愿违,集权措施的推行,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对乡里的控制力。  相似文献   

7.
居延汉简所见侯官少吏的任用与罢免李天虹根据文献记载,汉代官吏因秩次而有长吏、少吏之别。《汉书·百官公卿表》序云:"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  相似文献   

8.
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的面世 ,使我们得以找到一个新的参考点 ,更清晰地揭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进程。禄秩的最高秩由秦国之千石 ,进而是二千石、中二千石 ,直至御史大夫和丞相也形成秩级 ;同时低端的一些细碎秩级消失了 ,禄秩的上下段趋于匀称。禄秩具有面向于“吏”的“吏禄”性质。上述过程显示 ,更多高级官僚被王朝以“吏”的形象定性定位了。同时中央官的秩级不断向上伸展 ,而郡县王国官的秩级却相形下降 ,中央对地方的强势政治地位 ,在官阶安排上也得到了保障。  相似文献   

9.
出土于吐鲁番台藏塔佛教遗址的“唐咸亨元年后西州仓曹文案为公廨本钱及奴婢自赎价事”文书,为咸亨二年至仪凤三年之间的西州都督府仓曹案,记录了西州非赋税收入敕借本、别本、官奴婢、碾磑等征利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文书虽然很短并残缺不全,但反映了唐代官本放贷(敕借本、别本)及公廨本钱(公廨正本、社本)构成体系、典吏捉钱制度、碾磑经营及咸亨元年差兵及于杂任的军事制度变化,为唐代政治、经济制度及西域军事历史提供了宝贵资料。  相似文献   

10.
简牍所见汉代乡部的建制与职能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简牍资料表明,汉代的乡因辖区和人口分为不同级别,其性质是县政权的分支机构;乡佐、游徼与乡有秩、啬夫并非是一一对应的辅吏与主吏的关系,而是同属县吏序列,受命县廷行使民政、司法、社会治安、生产管理诸权,征缴赋税,征发徭役,是县政府行使其统治权力的基础,乡官部吏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地方政治运作质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  相似文献   

11.
黎虎 《史学集刊》2006,(4):13-21
在论证魏晋南北朝时期“吏户”问题时,论者提出了一系列相关说法,例如一经为吏,便“世代为吏”,因而“吏户”具有“世袭性”;“吏户”必须解除“吏名”或“吏籍”才能获得解脱而上升成为“民户”(平民);“吏”经常遭受长官的鞭打、虐待,表明“吏”的身份十分卑贱;“吏户”的数量非常多,如东晋时仅“司徒吏”就有二十余万等等。这些说法并不符合客观历史实际,有的是曲解史料。由此可见用“吏户”论的观点是难以解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相关文献记载的,它几乎与这个时期的相关史料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原因就在于“吏户”论并非客观存在的历史实际的真实反映。  相似文献   

12.
走马楼吴简中有相当数量涉及“乡”的材料,为增进对孙吴时期乡吏与乡政的认识提供了可能。“乡界”作为界域限制在地方社会统治中发挥重要作用,“乡界”的“隐核”是公开的实地审查,应与“科核”同义。县廷派往各乡的吏员有劝农掾、典田掾、市掾等,依各自职能在乡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职名是“部吏”、“乡吏”的具体化表述。“乡吏”可能并非一种专称。  相似文献   

13.
从汉代“部”的概念释县乡亭里制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对这段话最简单的演绎必然是:汉代县以下的地方行政组织是积里为亭,积亭为乡,积乡为县。但这样演绎要遇到一个困难,即汉制一里大约百户,层层累积,则每乡已有万户之众。而秦汉制度万户以上称为大县,显然与此演绎存在矛盾。然而自南北朝以  相似文献   

14.
从里耶秦简透露的信息可知,秦代迁陵县公船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出行、民事运输、军事运输等三个方面。迁陵县内与公船相关的职事之人有津渡船人、津吏、船官、县司空、县丞等。其中,津渡船人为官府雇用、驾驶公船在渡口工作,津吏管理渡口公船之事务,船官总揽一县公船、具体执行县内船务,县司空指导船官工作、是其直接上级,县丞负责审批县内公船的借出。迁陵县对公船的制造与管理既有一系列制度化的规定,又不乏灵活性的变通,这鲜明地反映了秦代县级政府日常运作的一个面相。  相似文献   

15.
“吏户”献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吏”与“民”一起编制于基层乡里,同为国家编户齐民,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相同,而“吏”稍优于普通编户,并不存在独立的“吏户”。吴、蜀亡国时所献簿籍中的“吏”数为全国总户口数之内的吏员人数,并非另外之“吏户”。孙休永安诏与吴简中的吏一脉相承,每户服役人数经历了孙权时期1·29人—孙亮时期3人—孙休时期2人的演变,并非“空户从役”。迄今已公布的吴简和文献资料都不能证明“吏户”的存在。  相似文献   

16.
里耶秦简中的"守"多为代理官吏。"守官"本义为居官、守职两个方面。当居官无法守职,需要其他官员代行其职时,就会出现"守官"。这种临时代理政务的"守官"模式能够保证真官缺额或离署时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秦迁陵地区守官众多,与秦新占领地区急剧扩大,原有官吏不足以充当"新地吏",以及政务繁苛、徭使繁多有关。  相似文献   

17.
“功曹”多见于史籍与汉碑。有的史家认为:“功曹虽秩仅百石,但在守相自辟之属吏中地位最高”。“功曹史”,各家认识不一。有人说功曹史是功曹之长。但也有人认为,功曹史和功曹只是名称繁简不同而已,功曹是功曹史的简称。以上说法,都有可疑之处。功曹在郡县守令自辟属吏中地位并非最高,因为州郡从事、郡上计掾地位均在功曹之上,史碑都可佐证。 功曹的主官应为功曹,功曹史为功曹之副官,所以功曹不是功曹史简称。但因功曹主管郡县纲  相似文献   

18.
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出现了多处“宦皇帝者”字样。本文结合《汉书·惠帝纪》等材料,提出汉初的“宦皇帝者”,主要包括中大夫、中郎、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等,他们构成了一个侍臣系统,从而与作为行政吏员的“吏”区分开来了;其与“吏”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在最初“吏”有禄秩而“宦皇帝者”无禄秩。“宦皇帝者”后来则通过“比吏食俸”形成“比秩”,因而是滋生“比秩”的温床。这个“宦”、“吏”两分格局的来源及变迁,对于认识战国秦汉间官僚政治和官阶制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相似文献   

19.
秦汉“长吏”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秦汉四百多年时间中 ,“长吏”的含义有过变化 :秦及西汉时期大致指县令长、丞尉等县级官吏 ,但西汉有时也仅指县令长 ;到东汉时期则转为郡国守相和县令长等地方行政首长 ,而不及其佐官。秦及西汉时期 ,“长吏”还没有完全专有名词化 ,故还有用作“大吏”和“上级官吏”之意 ,到东汉则基本为地方治民长官专用了。而都官长丞和侯家丞自始至终没有被包含在长吏的含义内。这从尹湾汉简所载东海郡县长吏和都官长丞、侯家丞的迁转差异中也可以看出他们之间的不同。  相似文献   

20.
宋杰 《史学月刊》2008,(1):34-43
汉代的廷尉狱位于廷尉府内,属于"诏狱",专门收审重大案件的涉嫌人犯,其中多有王侯大臣和郡国守相,东汉时还收押有宦官,他们在狱中拥有一些特殊待遇和权利.汉代"廷尉诏狱"一语另有法庭的含义."诣廷尉诏狱"的一部分犯人被安置在中都官诸狱,这是因为:一、廷尉狱容量有限;二、廷尉狱监护防范并非甚严;三、皇帝欲通过派遣使者直接控制案件的司法审判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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