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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汉律     
王伟 《历史研究》2007,(3):4-19
九章律在汉代法律史乃至整个中国法律史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为魏律和晋律所继承。《二年律令》并非吕后二年颁行的当代法典。不宜以"正律"、"旁章"、"单行律"、"追加法"、"律经"等概念认识汉律结构,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汉律不同律章在形式或法律地位上存在区别。至少在《二年律令》时代之后,九章律只是汉律的一部分,不是汉律的总名或泛称,萧何"作律九章"与汉律不止九章之间没有矛盾。  相似文献   

2.
秦汉律篇存在二级分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以及传世文献中不属于九章的汉代律篇,应是九章之下的次级律篇。从九章律的形成过程,可以逆推战国秦汉时期律典的形成轨迹。李悝、商鞅、萧何编纂法典时,将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的单行律加以分类,以其中一个单行律名作为该类的一级律篇名,由这样的六个或九个一级律篇构成当代的律典。在汉代,有关礼仪、朝仪、宫禁方面的法规亦被纳入“律”的范畴,与律令同录于理官,但是它们还没有取得与九章同等的地位,九章被视为正律,而它们则以旁章的形式存在。晋时旁章消失,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进入新的时代。  相似文献   

3.
自从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说“相国萧何……作律九章”以后,汉代“九章律”的存在几乎成了不可更移的定论。但是,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出土,使我们有理由对萧何“作律九章”说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遗憾的是,尽管《二年律令》本身已明确对“九章律”提出疑问,但人们总是想办法去对二者的矛盾做出解释,而不去怀疑所谓“九章律”本身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质疑“九章律”的真实性问题,以求教于方家。一关于萧何“作律九章”诸说检讨西汉初年,萧何遵高祖之命次定律令,奠定了…  相似文献   

4.
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二年律令》中许多律条是惠、吕时期以诏书令形式颁布的,它们在《二年律令》中呈现出来的正式的成文法形态,表明它们经历了将诏书令加工为律条、然后归属在相关律篇下的编辑加工程序。这不仅证明《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修订的当代行用法典,而且揭示了汉代追加、修订律与令一样,均来源于皇帝的诏书令。以往对杜周、文颖说存在误读。杜周、文颖说从法典编纂修订的不同角度诠释了汉代律令的区别与联系。至少从吕后时期起汉王朝在法典的编纂修订上已经形成这样的惯例:皇帝即位后通常要将前主颁布的令进行编辑,将其中属于九章律范畴的、具有长期法律效力和普遍意义的令编辑进律典,而将那些虽然仍然适用于当代但无法归入九章律的有关制度方面的令按内容、官署、州郡、干支进行分类编辑,形成令典。汉武帝以前是汉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时期,形成正律(九章律)、旁章(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及令甲以下三百余篇。汉武帝以后,汉代律令的篇目基本没有大的变化,法律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具体条文的增删、修订上。  相似文献   

5.
胡家草场M12汉简律典的年代晚于张家山M247汉简《二年律令》,内容上相似,但在竹简容字等方面存在差别。本文借助胡家草场汉律,对《二年律令·盗律》《传食律》有关律文的编联进行调整,对于正确认识和理解《二年律令》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先秦经秦汉到曹魏,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随着令的编集和完善,律由原可不断增减的开放性体系,变成大致固定和封闭的体系。《魏律》是秦汉法典体系演变成果的集中体现;此后的《晋律》直至《唐律》,不过是对《魏律》的继承和修补。《法经》是一部法学著作,而不是一部法典;盗、贼、囚、捕、杂、具,是法学意义上的分类。所谓“汉律九章”,是在《法经》分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同时也是泛指汉律篇章之多,而非实指汉律只有九个篇章。从律、令的制定和文本演变的过程,以及律令间的相互关系,可以看出“令”是对“律”的补充、修正和说明。这是汉代律、令关系的实质。  相似文献   

7.
学界关于《九章律》形成时间的讨论,大体可分为汉初与"晚出"两派观点。持汉初论者,谨守《汉书·刑法志》"萧何作律九章"的记载,斟酌于《九章律》与《二年律令》之间篇数不合的问题。持"晚出"论者,否定汉初"萧何作律九章"记载的真实性,但却未展现《二年律令》到《九章律》的演变图景,且未见与《汉志》相反的说法以削弱其影响,故尚存讨论空间。本文通过对这两派所遇问题的论证,得知《九章律》是在融合《二年律令》部分篇章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借助睡虎地77号汉墓律简中所见"律""旁律"的分类,以及对传世文献《论衡·谢短》篇的分析,指出《九章律》的形成时间是在《礼经》立为官学的汉武帝之后。  相似文献   

8.
汉代律章句学探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章句学是以自然章句为基础,确定某些律条的分合独立,从而构成一个意义相对完整的单位——"章",与之同时,是进行文字方面的断句,然后是为疏通律文所作的注说。律章句的出现与律令文本的特质相关。特殊字例及符号标识,对理解律令文本的分章断句及含义有重要意义。结合文献中对汉律章句的记载及出土简牍中的律令条文来认识汉律章句的特点,可以看出某些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二年律令·置后律》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现行法律的摘抄,其中《置后律》中的一些法律概念和律文,许多 学者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对有些问题或浅尝则止,或歧义互见尚待商榷。本文认为《二年律令》 的《置后律》并非惠帝初年新作,也是承袭秦律旧文而来;妇女在置后制度中可以被确定为“爵后”、“户 后”的合法继承人,但在实际代户的过程中只能继承家庭财产,不能继承爵位,证明古书古注中女子“不 沾爵”的说法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10.
从《二年律令》看汉律对渎职罪的处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二年律令》严厉打击失职行为和渎职犯罪。小至使用驿传不当化公为私、监管偷税漏税失察,大到把守关卡不严、打击“强盗”不力等等。因行贿受贿而徇私枉法、“鞫狱故不直”、“故纵弗刑”、狱吏殴打刑徒致死等司法失职渎职行为,受到汉律的特别关注。对于失职渎职的处罚,有罚金、徒刑直至死刑,轻重的依据是情节、性质和后果的不同。对于勾结诸侯、司法渎职等犯罪行为,汉律处罚起来特别严厉,“弃市”、“腰斩”、灭族等残酷刑种在《二年律令》中都出现了。汉律所惩治的渎职行为涵盖了社会公务的方方面面,表达出汉初统治者对吏治状况的焦虑和整顿吏治的决心,体现了汉王朝为建立二个高效廉洁政府所做的努力。  相似文献   

11.
三杨庄聚落遗址发现的庭院内的房屋建筑,符合汉代一般民户建筑的"一堂二内"的记载,也与汉代"五口之家"的家庭规模相适应;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一宅"的面积是"大方卅步",约相当于今天1700多平方米。三杨庄聚落遗址中庭院面积近2000平方米,基本符合《二年律令·户律》中普通民户"一宅"的面积。这表明汉代关于住宅大小的规定,可能是一项长期实行的比较稳定的制度。汉代人所抨击的"田宅逾制"问题,是说"田"、"宅"都不能"逾制",其中"宅"的面积大小的规定必定是长期存在的;三杨庄庭院遗址,可能就是《二年律令·户律》中"民宅园户籍"中"宅园"的真实再现,"民宅园户籍"应是记载民户家庭人口情况、住宅及其附属物"园"情况的综合簿籍。  相似文献   

12.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   总被引:8,自引:2,他引:8  
高敏 《史学月刊》2003,(9):32-36
对《二年律令》中《户律》、《赐律》、《秩律》、《置后律》及《收律》等的制作年代进行考证,证明《二年律令》中的诸律并非制作于同一时期,从而为正确运用《二年律令》提供了可供参考之处。  相似文献   

13.
西域木简所见《汉律》中的“证不言请”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西北地区出土的汉代简牍,是当时边塞防御机构中各种文书的遗物,其中有些属于狱讼文书的木简,记述了少量《汉律》的佚文,是研究汉代法律的宝贵资料。《汉律》久已失传,所以这些佚文的发现,可补文献之阙疑,为研究《汉律》提供新的线索。西北地区的简牍之中,曾屡次出现征引"证不言请"律的简文,例如: (?)先以"证不言请,出入罪(?)"(《甲编》59) (?)官,先以"证不言请,出入(?)"  相似文献   

14.
秦有《发征律》,《发征律》的核心内容是关于人员及物资的调动管理。狭义上,《发征律》的内容包含徭、戍及物资调拨等与调发征行相关的事务;广义上,还涉及"徙属""宿直"过程中人员调动问题的处理。秦代《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内容各有主旨,互为补充,三者为并列关系。汉初《兴律》的生成是围绕"兴"的内涵,在原有若干单行行政法和民法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秦汉时期"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法律编纂手段,从技术层面构建了律令篇章的"二级分类"。"二级分类"是秦汉律令编纂者在立法过程中力求法律的完备与细密,由技术导致的结果,且在现今出土的律令文献中得到证实,有着充分的历史依据。  相似文献   

15.
本文首先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和《汉书·地理志》所载"道"的名称、数量作了比较,然后分析了汉代前后期"道"的设置变化,认为汉"道"基本承袭秦制,在中央对"蛮夷"地区控制力较弱的武帝之前,"道"的设立与复设频繁,而在武帝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控制之后,"道"基本上一直维持着较稳定的状态。  相似文献   

16.
试论张家山汉简《收律》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张家山汉简《收律》为基础,结合睡虎地秦简和《二年律令》中其它各篇的记载,重点讨论了男性犯罪时免收的对象、女性犯罪是否收夫、以及收的前提中为什么将“罪人完城旦、鬼薪以上,及坐奸腐者”并列这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17.
连劭名 《文物春秋》2010,(3):3-5,15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行书律》是关于西汉早期官府文书传递制度的法律规定,从中可了解汉初邮亭的设置、管理和运行,邮传文书的类型、传送方式和时限,以及邮人的设立、职掌及对其管理等。  相似文献   

18.
汉代郡治之县,在同郡属县中秩级最高。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载录的各郡辖县秩级,可探知西汉初年某些郡的治所: 陇西郡治所为上邽县;上郡治所为高奴县;北地郡治所为彭阳县。此外,西汉初年汉中、河东、河内三郡治所也可以凭借《秩律》得到进一步限定。《秩律》在西汉初年郡治研究上的价值需要得到重视。  相似文献   

19.
天长纪庄木牍《户口簿》是迄今所见到的第一份汉代县级户口簿文书实物,深化了我们对汉代上计文书文本形态、内容、种类、形成以及秦汉置县制度等问题的认识。《户口簿》中的户口数,据考为西汉临淮郡东阳县的数据;《户口簿》中的户口数字,应来自东阳县某年各乡"八月案比"的人口调查统计;与考古发现的题名为"户口簿"的其他汉代木牍文书比较表明,汉代各郡县上计在递交综合类"集簿"文书的同时,还要呈递不同类别的专项统计"集簿"文书;《户口簿》蕴含汉代县乡政治、地理、人口等方面重要信息,为秦汉置县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提供了宝贵史料。  相似文献   

20.
试说张家山汉简《具律》中的“证不言请”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张家山汉简《具律》的记载为基础,结合云梦秦简、居延汉简、敦煌汉简(包括悬泉汉简)以及唐律中的相关记载,认为“证不言请(情)”律是汉代《具律》中一条应用非常广泛的律文,并廓清了“满三日而证不言请”、“反坐”与“证不言请”的应用等问题,从而揭示了张家山汉简的发现对于汉律研究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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