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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四年(1726年)春,清世宗“仰体列祖严惩奸恶之心,祗遵先朝削籍离宗之典”,命宗人府将其弟允(胤)把、允(胤)等人的黄带子革去,“以严宗牒,以儆凶邪,以为万世子孙鉴戒”①。继而,又准宗人府之奏,命允祀等“更改旧名”②。当此之时,允祀更名阿其那,而允之名被改为塞恩黑。至雍正十三年(1735年)冬,清高宗恢复允祀等本名,收入玉牒。允祀等改名之事,与康熙、雍正二朝的皇权之争关系密切,凡清史论著、雍正传记等,每多涉及。唯“阿其那”、“塞思黑”究为何意,清代文献中未见表述,近代以来则众说纷纭。考察诸家之说,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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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羡归公的制度化进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耗羡归公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但其始并不是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来贯彻实施的。本文探讨其在雍正与乾隆时期制度化的进程,指出了在乾隆十三年制度化基本完成的事实。最后本文从宋以后中央对地方财政控制日益加强的趋势说明耗羡归公制度化进程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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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三年,台湾县知县周钟蠧被控贪污,由于牵涉到闽台财政改革的大背景,此案引起了雍正皇帝的高度关注,并演变为震动闽台官场的一桩大案,涉案人等都被卷入了皇权与地方官员博弈的大漩涡。案件的审理过程,伴随着闽台财政改革的全过程,从清查仓谷亏空,到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化的最终完成。透过考察周钟蠧案,闽台地区财政改革的过程得以完整呈现。在皇权的强势施压下,闽省官员提出的耗羡归公方案显得仓促而草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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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雍正皇帝(1678—1735)之死,究竟谁是真正的凶手?电视剧中,雍正活活气死;小说中,雍正自杀身亡;野史中,雍正遇刺送命……雍正之死,扑朔迷离,极具传奇色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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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台江,唐朝始置隆县,隶应州,羁縻于唐。五代时,苗族割据,拒绝向朝廷纳贡。元、明两朝为“化外生苗地”,无建制。清雍正六年(1728年),朝廷决定开辟苗疆,招抚苗民,登记户口,赐苗族汉姓,编设保甲。雍正十一年(1733年),建台拱厅,由镇远府设理苗同知一员分驻台拱,建台拱城。雍正十二年(1734年),施秉县置主簿分驻台拱。清乾隆二年,台拱厅下设3个土千总,5个土把总。咸丰、同治年间农民起义废除各土官建置。宣统三年(1911年)贵州反正,成立大汉贵州军政府,直隶于省。民国二年(1912年),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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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帝即位后 ,颁布了严禁督抚收受节礼、禁止部费、禁止捐扣俸工等上谕 ,这实际上否定了存在于康熙中后期的以火耗为主的陋规分配体制。另一方面 ,严峻的亏空又亟待解决。雍正君臣通过奏折来往 ,经过一年多的探讨 ,既弥补无着亏空 ,又提供地方公费与官员养廉的耗羡归公政策最终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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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的帝王中,对祥瑞达到痴迷程度的,惟雍正—人。最初上报祥瑞消息是在1722年(康熙六十一年)年底,侍郎李绂发现,雍正继位前几天,天气阴沉惨淡,登极这一天,忽然转晴,到第三天,空中出现了祥云。1723年(雍正元年)四月,马兰峪总兵范时绎呈献顺治帝孝陵长出的蓍草,在古代的传说中,只有伏羲的陵墓才有蓍草。因此雍正格外高兴,命廷臣传阅,廷臣们皆"惊喜赞颂以为奇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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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个成功出使欧洲国家的外交使团,是清雍正七年(1729)派遣出使俄国的托时使团。这一使团的出使,在当时颇有影响,但长期不为后人所知。俄国在17世纪中期开拓西伯利亚后,成为中国之近邻大国,两国关系的好坏对双方都有着重要影响。康熙二十八年(168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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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乏人注意的史料──活计档近年来有关雍正史料的整理或样行,数量的确相当庞大,例如(宫中档)、(军机档)、(起居注)等等都是。然而对于某些问题,比方说,雍正继位、暴亡以及私生活等,都语焉不详,解决不了多大疑问。我以为继位和暴亡两事,包括拙作在内的各种推断,已做到了尽头,极难推出新论;除非有新史料出现,不然暂时可以休矣。但是,雍正的私生活方面,却有补充余地。不言而喻,这不能求诸官书;即使上述故宫秘档中,虽略有涉及,但为数不多。以(起居注)来说,应该详记帝王行动,二十年前,笔者抱着无限希望,到台北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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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光明殿原址位于西安门大街路南,光明胡同以西。据《明世宗实录》记载,大光明殿始建于明嘉靖三十六年(1557)十一月。清雍正十一年(1733)重修;乾隆三十八年(1773)再次重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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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1福宁府始建,原设于霞浦松城,辖霞浦、福安、宁德、寿宁、福鼎五县。第二十五任郡守为乾隆年间的李拔。李拔字清翘,号峨峰,自称“农家子”,四川犍为人。出生于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乾隆九年(1744年)中举人,乾隆十六年中进士。这位“农家子”自幼家境贫寒,怀有“萤火凿壁,面壁十年图破壁”之志,饱学诗书,历任湖北长阳等府同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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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2020,(2)
抗战胜利后,天津市政府税收不敷所用,开始频繁向商人强制摊派各类费用。这些费用按其用途可分为城防工程费、慰军劳军费、军队给养费等类型,基本用于内战军政。政府摊派通常由政府机构或警备司令部直接向商会、同业公会下令,不仅次数频繁,且数额惊人。商会和同业公会接令后不得不召集团体会员及资力雄厚的企业分摊承担。按其性质,政府摊派属于正常税捐规费之外的额外负担,遭到商人的强烈反对。天津市政府明知摊派违背法理常情,但一边下令禁止,一边仍行摊派。政策上的自我矛盾和冲突说明地方政府财政趋近破产,在战争压力和通货膨胀之下,政府过度依赖预算之外及税收之外的收入。商人团体本应以商人共利为本位,但在军政机构强令下,几成为筹款征税的工具,难以维持其自治传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