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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5,(1)
<正>國家統治原理的實施,必須以當時社會結構爲前提。秦漢以來已建立小農經濟型態,所以可實施"人頭統治"(或曰"個别人身支配")。到唐代,國家權力是依禮而建立身分制社會。此即將全國人循由下列二種機制相互結合而賦予某種地位:一爲依據政治權力運作所規定的身分,政府根據全國人年齡多寡,區分爲黄、小、中、丁、老五種身分,承擔國家給予的權利與義務;一爲社會關係的身分,此即親屬關係、義合關係以及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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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5,(0)
<正>國家統治原理的實施,必須以當時社會結構爲前提。秦漢以來已建立小農經濟型態,所以可實施"人頭統治"(或曰"個别人身支配")。到唐代,國家權力是依禮而建立身分制社會。此即將全國人循由下列二種機制相互結合而賦予某種地位:一爲依據政治權力運作所規定的身分,政府根據全國人年齡多寡,區分爲黄、小、中、丁、老五種身分,承擔國家給予的權利與義務;一爲社會關係的身分,此即親屬關係、義合關係以及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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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5,(0)
<正>宗教與國家的關係,主要是宗教組織與國家政權的關係。宗教組織作爲一種社會勢力,與國家政權既存在利益的統一也存在矛盾。因此,歷史上二者處於相互利用和對立鬥争的關係。宗教借助政權的扶植而發展,但當二者關係複雜化,甚至走向激烈衝突,宗教則可能引發社會動蕩,甚至導致一個王朝的覆滅。反之,宗教如果在鬥争中失敗,就不得不面臨艱難的選擇,要麽被鎮壓滅亡,要麽進行改革,以圖重新獲得政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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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5,(1)
<正>宗教與國家的關係,主要是宗教組織與國家政權的關係。宗教組織作爲一種社會勢力,與國家政權既存在利益的統一也存在矛盾。因此,歷史上二者處於相互利用和對立鬥争的關係。宗教借助政權的扶植而發展,但當二者關係複雜化,甚至走向激烈衝突,宗教則可能引發社會動蕩,甚至導致一個王朝的覆滅。反之,宗教如果在鬥争中失敗,就不得不面臨艱難的選擇,要麽被鎮壓滅亡,要麽進行改革,以圖重新獲得政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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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多方面的,规范这种家庭伦理关系的有三种力量,第一,国家奉行的儒家意识形态价值,亦即礼制文化的要求,它是一种正统舆论力量;第二,浸润着儒家礼制文化的成文法典——唐律的有关规定,它是通过国家权力强制保证的约束力量;第三,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父母与子女的角色要有更多的人情意味,形成某种习俗和惯例,可以视之为文化上的小传统。但是,这三种力量并非总是形成合力,有时会形成某种张力。本文试图从唐代父母的角色出发,在讨论家庭关系形态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纲常伦理(大传统)、成文法律(国家权力)与生活中的人情事理(小传统)之间的张力与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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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儒家倫理爲中心的禮法,在先秦時期只是百家中的一家。漢代則通過獨尊儒術,把經學變成了官方意識形態。東漢末年,世代讀經、做官的名士世家,逐漸演變爲士族。魏晉南北朝時期,士族開始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家法和門風。到了唐宋之際,士族開始與官爵脱鈎,禮法文化也爲更多的社會階層所接受。門閥士族不再獨占文化上的優勢。士族的衰落與禮法的下移是一個同步發展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中國化的佛教扮演了重要角色。隨後興起的理學,則是針對業已下移普及的禮法文化完成了一次理論化重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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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通過遷毁中宗廟室,以睿宗直承高宗,强調自身政權的合法性;以昭成皇后祔廟、肅明皇后别立廟,抬高生母地位,弱化非嫡長身分,宣示其即位的正當性;在北巡太原時凸顯高祖創業受命的功績和李唐天命所歸的正統地位,在南郊親祀和東封泰山中以恢復高祖獨配等形式取代武后主導的諸多禮儀,進而消除武周政權的政治影響。開元年間的先祖祭祀調整聚焦在伯考與皇考、嫡母與生母、武周與李唐三組對應關係上,體現了玄宗在統治初期爲詮釋自身正統性所做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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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2014,(2)
"風人"一辭主要指《詩經》"國風"一脈的詩人,首先包括"國風"詩篇的作者,次被引申爲繼承"國風"抒情傳統的理想詩人的範型。作爲一種批評策略,"風人"的詩學原則與漢儒所奠定的經典解詩傳統呈現出同源而異趣的發展轍迹,其重心逐漸從"聖門"的經典語境過渡向"詩家"語境,被開啓章法、修辭、言意關係等語言情意結構層面的理解和研究維度。此一詩學轉向大致在明代以"辨體"爲理論要素的文章學語境中達到高峯,以許學夷《詩源辯體》爲集大成之標誌,完成對多種資源的綜合。"風人"的完整內涵至此包括諸如風刺、考正、比興、寄贈、微婉、溫厚、言近旨遠、不落言筌等一系列倫理價值或美感特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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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周禮》的記載到帝制時代的禮制實踐,賓禮的構成伸縮不定,致使其內涵難以清楚界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政和五禮新儀》賓禮調整的依據,提示了從"不臣"和"不純臣"的權力角度來探析賓禮實質的可能性。鑑於"不純臣"的諸侯、"不臣"的二王後和夷狄與賓禮演變關係密切,本文分別從郡國、二王三恪和周邊政權的角度來探討賓禮的外延、內涵,並指出中國古代賓禮的內涵大致穩定,只不過在不同的歷史情境下,賓禮的具體對象不同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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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2019,(3)
在唐代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體制下,"結銜以本部者爲頭司,餘爲子司"。以尚書吏部爲例,吏部司爲頭司,其餘司封、司勳、考功三司皆爲子司。但是至南宋初年,"子司"詞義已發生明顯轉换,不再適用於尚書省諸司之間,而是適用於尚書省(主要指六部)與寺監之間。這一詞義轉换與中古行政體制轉型有直接關係。唐前期尚書省"頭司—子司"體制的確立,是尚書機構在向外朝宰相機構發展過程中不斷調整自身結構的結果,代表的是"南北朝相承之舊局面"的結束。唐宋之間"子司"詞義發生轉换,則是新尚書省體制的開端,並爲調整尚書省—寺監關係帶來了新的契機。嚴耕望以政務機關、事務機關來定位尚書六部與諸寺監的職能及關係,對應的是三省制下以政務處理程序分工和分層處理爲特徵的政務運行機制。在此機制下,六部與寺監雖然在某些環節上構成了某種意義上的下行與上承關係,但就國家政務處理程序而言,兩者之間並未直接構成必不可少的政務運行環節,因而它們之間並非上下級關係。唐前期四等官體制確實有繁冗迂回之弊,容易影響行政效率。行政體制的這個内在矛盾推動了使職系統的發展、成熟。儘管使職差遣體制帶着"不經"、"非久"等權宜色彩,但絲毫不影響其事簡而權專的效率優勢。即便宋神宗在"正名"與"正實"的口號下試圖重新恢復尚書省,也只能在使職差遣政務運行機制的基礎上進行改置。這樣,在名義上是以《唐六典》爲藍本而重建的元豐官制中,尚書省、寺監間並未恢復唐代三省制下的那種關係,而是直接繼承北宋前期使職差遣體制下的"本司—子司"關係。嚴耕望所謂六部與寺監的上下級關係,至此纔真正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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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2018,(4)
據禮書記載,在先秦的鄉飲酒禮上,有一種參與者稱"遵",還有一種參與者稱"僎"。前者見於《儀禮·鄉飲酒禮》及《鄉射禮》,後者見於《禮記·鄉飲酒義》。多數人的看法是把遵、僎認作一事的,二字被認爲是通假關係。但哪一個是本字,學者有異説。人們繪製的鄉飲酒禮圖,也相應形成了兩個類型:以《儀禮》爲本的禮圖取"遵",以《禮記》爲本的禮圖取"僎"。進而遵或僎的具體身份是什么,也造成了若干經學糾葛,諸説紛紜,並影響到了宋明清王朝的鄉飲酒儀注。有一種觀點認爲,"遵"是到場觀禮的高官,而"僎"爲幫助主人行禮的屬吏,把他們混爲一談是鄭玄注造成的,二者以區别開來爲好。本文把初步梳理提供給相關研究者,以供研判參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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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中國的國家決策機制,在明代發生了重要變化,發展爲聖裁、閣議和廷議三種機制並行的複合機制。其中較晚出現的廷議制度,是一種比較公開、公平和公正的新機制,具有近代決策機制的若干重要特徵。經過不斷改進,廷議在明代後期日趨完善,在國家決策的形成中作用也日益重要,成爲帝制中國國家決策機制發展史上的新事物。然而,由於妥善處理聖裁、閣議和廷議三種機制關係的手段尚未形成,這種複合機制在運行中存在諸多問題,未能發展成爲一種更加有效的國家決策機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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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1954,(2)
要瞭解漢武帝在當時為什麽獨尊儒學,必須從他學說的内容、所代表的階級性,及舆其所處時代的关系方面來看覀兯等寮覍W說的形成,是以封建的等級制度与宗法的財產繼承制度為基礎的,它是為維護旣經破壤的封建秩序而服務的,所以儒家學說的主要內容,就是以親親尊尊的倫理觀念為中心以‘禮’為標準來维護封建社會的等級身份制度的。親親尊尊就是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尊臣卑父慈子孝;君臣父子間的等級身份与相互關係,是以禮為準則‘禮,經团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沒有禮的維持,則父子君臣之間的正當關係,就要破壤:‘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雖有粟吾(豈)得而食諸?’這樣天下便大亂了。儒家學說,旣是講尊卑等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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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2018,(3)
生前享有很高文學聲望的詩人嚴嵩,身後因其姦臣的政治身份,在明代文學史中處於失聲的狀態。其實,嚴嵩的文學研究價值,並不在具體的詩歌造詣,而在他作爲正德文壇新秀和嘉靖文壇領袖,在整個明中葉上層文學秩序變動中的關鍵作用,及其對於重新認識姦臣與詩人這兩種身份的典型意義。他早年游離於茶陵派與"前七子"之間的文學經歷,爲他晚年持文柄及處理臺閣與"後七子"的關係,提供了有益的經驗。而他晚年對"文柄"與"史權"的態度,又迥異於徐階、王世貞等人的常規思維。但他對日漸勃興的公衆文學世界中庶民書寫之力量,未有足夠的重視,以致一些異見文人借戲曲、小説等俗文學的書寫,繞過傳統的史官之筆,完成了對嚴嵩姦臣形象的塑造。此爲文學媒介變革對古代上層文學秩序與權力的重大衝擊,嘉靖、萬曆年間正是關鍵之節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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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傅永喪葬故事是一個“箭垛式”的事件,充斥着種種尖鋭的衝突和糾紛,是觀察北朝妻妾關係、喪葬制度乃至政治文化的重要線索。以胡太后爲代表的國家權力,最終否定傅永葬於洛陽邙山的遺願。時人和史家對此顯然持批評態度。誰與男性家長合葬,無疑是困擾北朝一夫兩妻或多妻家族的難題。北朝並無禮法規定前妻爲尊,後妻地位有時更高。合葬方式也是北朝喪葬制度與實踐的組成部分,同時體現出華夷觀念的分野。華夏高門延續漢代大族的合葬方式,以同穴異棺或同穴異室爲主,而胡人或胡化漢人的合葬墓,有時采取同棺合葬或石床合葬等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