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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存文献缺乏关于孙吴时期实行了秦汉以来长期实行的口钱、算赋制度的明确记载,以致史学界大都认为孙吴政权也同曹魏政权一样实行户调制,取代了秦汉以来的口钱、算赋制度。这种看法未必准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所载确证,孙权统治时期的东吴仍在实行汉代以来的口钱、算赋制度。孙吴时期的口钱、算赋征收制度,也是口钱与算赋同时存在和按大小口分别征收,也是算赋为每个成年人每年的征收量为“一算”,这些都是同秦汉时期相同的。孙吴的“更赋”的征收也有与汉制相同的情况。孙吴时期的口钱、算赋制度有某些较汉制的不同之处,由以现金缴纳变成了以实物缴纳的变化,这说明口算赋制度之转变成户调制只是时间问题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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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文献中"訾"与"赀"是不通用的。"訾"表资财,"赀"表赀罚。訾税,即按照资财的价值或数量多寡征纳的一种税。岳麓书院藏秦简反映秦的赋税制度中已有针对普通吏民的訾税,后经两汉至三国吴始终未废。不过其征纳程序有一个逐步简化的过程。秦时通过自占家訾,以资财数额多少按比例为征。至汉以"算"为征收单位,王莽时期有短暂的"訾三十而取一"。西汉抽"算"的方式灵活,数额和次数不固定,东汉中后期才逐渐固定为万钱一算,每算120钱。东牌楼东汉简和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简中的"訾",是"訾算"的简称,为征收訾税而设。目前公布的材料显示分10个额度征收。汉武帝时的"以訾征赋"、吴简中的"户品出钱"均为据资产而征的税目,但不是訾税,它同秦汉史料中的"户刍"、"户赋"一样,性质上属户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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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景帝纪》所见"訾算"指的或许不是财产税,而是任官的资格限制。西汉时期的计赀与户等划分主要是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家赀是选任官吏的前提、迁豪的依据、摊派临时性徭役的标准以及国家推行救荒措施的政策线。计赀内容主要包括田宅、奴婢、马牛羊和其他财物。西汉存在临时性的财产税,包括武帝时针对商贾子钱等颁行的"算缗令"和对一般吏民推行的"以訾征赋",以及成帝时期的税民赀。财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正常税目以外的动产和不动产,总的趋势是课税范围不断扩大,王莽时期的"訾三十取一"是一种极端做法。东汉以后财产税的征收逐渐常态化,在"平赀"的基础上定额征税,但"平赀"的内容及税额不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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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汉简是指在汉代居延地区出土的所有汉代简牍文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1930年出土的旧居延汉简,泛称"居延汉简",一部分是1973-1974年出土的金关、甲渠候官汉简.为了区别二者,前者又称"居延旧简"或"旧居延汉简",后者称"新居延汉简"或"居延新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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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汉简"方"与"幡"看汉代边卒的文化学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汉简中关于“方”与“幡”的记载颇多。据《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以下简称《合校》)和《居延新简》中所收录的简文有如下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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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新简》所记的西汉物价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居延新简》所记的西汉物价研究罗庆康最近,《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一书问世,公布了19595余枚汉简,提供了研究西汉社会历史的极其重要的第一手资料。本文就西汉物价方面,作些比较研究,供大家参考。一、关于农林牧副渔方面的物价(一)田价:《居延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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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水”小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郝二旭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25(1)
"肩水"一词在居延地区出土的汉简中比较常见,但是其具体含义一直不为人所知。本文在参考该地区地理特点和历史背景的前提下,通过对居延汉简中相关记载的深入分析,得出了"肩水"就是汉代居延地区居民对古弱水的称呼这一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对《"居延泽"即"碱泽"说》一文作了一些必要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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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汉简是反映汉代河西社会风貌的重要史料,而对于戍守边地的普通军人的日常生活,更提供了近乎全景式的记录。其中有关“戍卒物故”的简,涉及戍卒服役期间死亡问题,值得我们重视。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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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汉简“候史广德坐罪行罚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物》1979,(1)
1978年《文物》第一期发表了《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一文,择要介绍了三个发掘遗址的建筑结构以及所获得的简册与实物。这一批居延汉简共有两万余支,是研究汉史的重要资料。本文仅将其中的《候史广德坐罪行罚檄》作一简介。 "候史广德坐罪行罚檄",出土于甲渠候官遗址探方57,即坞东灰堆区的最东区域(前西北科学考察团发掘点Ⅱ)。地层堆积为砂砾、杂草、烧灰三层。这一探方内清理出木简共一百零八枚,此檄出土于下层。同出的有纪年木简共十五枚,最早为本始元年,次为地节三、四、五年,元康元年至三年;最晚的是王莽天凤二年,属上层遗存。根据共存的纪年简,此檄当为宣帝元康三年以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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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21,(1)
事、算与事算的含义,在出土的计类文书中基本相同。事的本义是役使,从役使的客体论即事于国,服事于某种义务。算作为计征赋税的一个计算单位,可以算人,也可以算物,依算征收的人头税称赋钱、算钱,民间或称"算赋"。事算即服事于"算"的义务,在县、乡统计赋钱的年度计簿中指的是算钱。《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应是为上计准备的各种统计数据的底本或草案,其中的"定事口"指的是符合缴纳口钱和算钱的口数,也表示在事口中实际缴纳口钱的口数;"凡筭"指符合缴纳算钱的口数,包括复算和事算人口;"定事筭"即实际缴纳算钱的口数。走马楼吴简"嘉禾四年小武陵乡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的户计简是为征收"更口筭钱"而编制的最基础账簿,其中,"凡口〇事〇筭〇事〇"的书写格式在口径上与《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是统一的,但在时态上属于未完成时,"口〇事〇"的"事"指的是应当缴纳口钱(大口钱和小口钱)和算钱的口数,"筭〇事〇"的"事"即"事筭",指的是应当缴纳算钱的口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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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以后,简牍学的教学工作受到了重视,各种简牍学教材相继问世。1991年甘肃教育出版社推出的《居延汉简通论》(下简称《通论》)即是其中之一。作者薛英群长期从事文物考古工作。70年代,2万余枚居延新简出土以后,他即参加了整理和研究,结合对旧简的研究,陆续撰写论文数十篇。积数十年之辛劳,终于完成这部到目前为止份量最大的简牍教材。《通论》在广泛吸收前辈和当代专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个人的研究心得,比较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居延地区的自然环境、历史变迁、遗址分布、简牍出土概况、居延简制、文书学价值和史料价值。它对居延简史料价值的阐述,几乎包括了居延简所涉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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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所见“调”的含义——兼与王素同志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素等同志的《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一文,提出了孙权时期的长沙郡既有口钱、算赋征收之制,又有户调制的实行。我曾于2000年就这一问题写了一篇短文,认为孙吴有口钱、算赋征收之制而无户调之制,向王素等同志提出了质疑。此后,王素同志又在《历史研究》撰文反驳了我的这一看法。《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正式出版后,提供了对吴简中有关“调”字的涵意进行全面考察的条件,因而我把吴简中有关“调”的竹简按其表述的不同方式区分为六种类型,并分别说明每种类型的“调”都不能作“户调”解释,从而动摇了孙吴有户调制的观点的论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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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户籍管理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周分封制下不大可能建立通行于全国的比较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我国比较严密的户籍制度建于春秋战国时期。秦统一六国后,随着郡县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实行,户籍制度也更加严密。汉王五年诏“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实际上是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与整顿户籍。从吕后《二年律令·户律》和县乡定户籍与郡国上计的关系看,汉代户籍应是一年一定。汉代户籍的主要内容是吏民家口名年,不包括赀产。据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奏谳书》、居延新简《甘露二年御史书》与三国吴简可知,汉代奴婢入籍。奴婢在法律上首先还是“人”,因此奴婢登入户籍、手实与户口帐,而畜产等资财不在其列。奴婢仅仅对于其主而言是财产,故奴婢又登入主人的赀产簿。二者并行不悖。因为奴婢只是“贱人”,所以奴婢虽然有“名数”,但不算编户齐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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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渠言部吏毋作使属国秦胡卢水士民书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守鄣侯敢言之,府移大将军莫府书曰:属国秦、胡、卢水土民从兵起□□。)□之明告吏民,诸作使秦、胡、卢水士民畜牧田作不还,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作使属国秦、胡、卢水士民者,敢言之。以上三汉简,是最近在居延出土的,见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中所作的释文,标点是我加的。第二简下部残缺,括号内的文字是据同出的另一册所补。这里所要讨论的,是简文中的“秦胡”二字应如何解释。甘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