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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酷吏列传》选自司马迁的纪传体通史《史记》一书。酷吏列传中主要记载了郅都、宁成、周阳由、赵禹、张汤、义纵、王温舒、伊奇、减宣、杜周等十个酷吏的事迹。本文主要从作者司马迁的角度考察西汉酷吏,简述司马迁对于西汉刑罚制度和酷吏的态度,通过酷吏们的事迹,总结出当时酷吏们的特点以及他们最后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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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二年律令》中许多律条是惠、吕时期以诏书令形式颁布的,它们在《二年律令》中呈现出来的正式的成文法形态,表明它们经历了将诏书令加工为律条、然后归属在相关律篇下的编辑加工程序。这不仅证明《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修订的当代行用法典,而且揭示了汉代追加、修订律与令一样,均来源于皇帝的诏书令。以往对杜周、文颖说存在误读。杜周、文颖说从法典编纂修订的不同角度诠释了汉代律令的区别与联系。至少从吕后时期起汉王朝在法典的编纂修订上已经形成这样的惯例:皇帝即位后通常要将前主颁布的令进行编辑,将其中属于九章律范畴的、具有长期法律效力和普遍意义的令编辑进律典,而将那些虽然仍然适用于当代但无法归入九章律的有关制度方面的令按内容、官署、州郡、干支进行分类编辑,形成令典。汉武帝以前是汉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时期,形成正律(九章律)、旁章(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及令甲以下三百余篇。汉武帝以后,汉代律令的篇目基本没有大的变化,法律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具体条文的增删、修订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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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时期的酷吏政治是为了解决武帝朝出现的各种矛盾问题而兴起的,酷吏政治与汉武帝时期的行政、监察、司法、财政改革密切相关。武帝时期的改革主要集中于元光至元封年间,以元狩后半段为界大致分为两个时期。在前一时期的改革中,汉武帝主要对文景之治遗留下来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决,酷吏逐渐兴起;在后一时期,新矛盾随着武帝个人宏图大略的展开而逐渐激化,更重大的改革被推行,酷吏政治达到顶峰。随着汉武帝各项改革的完成,酷吏政治最终走向衰落。本文旨在对酷吏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及相关问题作具体的分析与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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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妃(孝庄文皇后)是清太宗皇太极"五宫后妃"之一,是顺治皇帝生身母亲。按照清代皇帝、皇后丧葬制度,凡是在皇帝身后薨逝的皇后,应在皇帝陵旁修建皇后陵。而庄妃未被归葬沈阳皇太极的清昭陵,却被葬在了河北遵化清东陵孝陵外的昭西陵。本文围绕庄妃未葬昭陵的原因展开论述,以求破解这个史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谜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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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写史,贵在真实。魏收曾把郦道元置于"酷吏门",毕竟未捏造事实,比之一些置事实于不顾的所谓史学家来,还是好一些。稍有文史知识的人都知道,《水经注》的作者叫郦道元。因为选自该书的名篇《三峡》,是初中生的必背篇目。可是,在大家背过了"郦道元,南北朝时北魏地理学家"的文学常识之后,可曾知道,他为国殉难,却身陷"酷吏门",蒙受不白之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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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法庭判案文件,苏美尔语称为"di-til-la",意为"最终裁决".吉尔苏出土文献最多,在温马也出土了少数泥板,基本上属于财产争诉案件.与吉尔苏的相比,温马的法庭判案文件有自己的特点.本文根据出土于温马地区的20块判案泥板文书,探讨了乌尔第三王朝时期温马地区的民法案例以及涉及的经济和社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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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2021,(3):195-203
正在中国古代皇帝制度下,稳定的国家意志以成文法的形式呈现,唐代的成文法,称作"律令格式";皇帝日常政务处理和决定,用"王言"表达。王言与律令格式共同构成唐代的法律体系。唐代王言有多种简称,如"制敕"、"诏令"等,执行迟缓或错误,唐律有明确的惩处规定;A在实际政治运作中,也存在王言干预法律的现象,被称作"以敕破律"。B王言既是皇权日常运行的载体,也是皇帝制度呈现的外在形式。唐朝是中国皇帝制度的成熟时期,通过王言理解唐代皇帝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的重要一环。唐代王言,基本上分为册书、制书、敕书三类,册书地位最高。包括册书在内的王言,学界已有诸多研究成果。C本文关注的是一个学界讨论较少的问题,即册书适用范围的变化问题。册书是册礼的一部分,从高宗开始,唐朝对册礼进行多次改革,最终使册礼主要适用对象限定于皇室成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