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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五行志》正误二则赵经纬笔者在读中华书局十五册点校本《元史》(1976年4月版)卷五十《五行志》一时,发现该卷有二处明显错误。其一:(大德)二年四月,燕南、山东、两淮、江浙、燕南属县百五十处蝗。按:此句中"燕南"和"燕南属县"两者中必有其一为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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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李良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6,(2)
正范成大《吴郡志》征引浩博,叙述简核,为方志之佳者,亦偶有人名字号之讹误。《丛书集成初编》本影印《守山阁丛书》时,加有句读。陆振岳先生又做了细致地点校工作,可谓泽惠学林。然笔者阅读时,在书中得讹误二处,考辨如下。《吴郡志》卷二十"张瓌,字逸祖,永之子"。([宋]范成大撰,陆振岳校点:《吴郡志》,(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353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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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益林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87,(2)
在历代史书的“天文志”中,所记录的天象和天变的时间,是重要的、有价值的.所以,将史志中纪时的错误纠正过来,应有一定的意义.据前人研究,《宋书·天文志》有一定的影响,如《晋书·天文志》、《魏书·天象志》和《隋书·天文志》等,即有不少内容是从《宋志》中抄录的.可见纠正了《宋志》的错误,对阅读和使用《晋志》等天文史料,就有很高的参考作用.《宋志》的讹误很多,笔者另有《校读记》,今谨抄出“纪时”方面的问题发表,希望能得到专家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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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鉴·隋纪》正误二则田廷柱中华书局标点本《资治通鉴》隋纪部分有二处错误,今刊正如下:(一)卷一七七隋纪一文帝开皇九年二月乙未(第5513页):"苏威奏请五百家正乡正,使治民,简辞讼。"此处有讹字。按《隋书·李德林传》作"(苏)威又奏置五百家乡正,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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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77《艺文志》二曰:“胡諲,《河南总志》十九卷。”(中华书局标点本是第2409页) 按:“諲”误,应作“谧”字。胡谧,字廷?,浙江会稽人,天顺元年进士。该志修于成化二十年(1484年)。据成化二十二年刻本,卷首有胡谧“河南总志自序”。顺治《河南通志》前序云:“旧有通志,天顺间创始于提学副使刘公昌,后十余年副使胡公谧略加芟润”。黄虞稷《千顷堂书目》卷六,《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中国地方志综录》177页,《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均作胡谧,《河南总志》十九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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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书局标点本《宋史·地理志·东京》,有舛误,现勘正如下:(一)“后苑东门曰宁阳(即宣和门,明道元年改).”应为:“后苑东门曰迎阳(明道元年改)。”北宋东京宫城西北隅有皇家的后苑,它是皇帝的游息和理政的处所,后苑的东门,也是皇帝会见近臣的一个重要的地方。因此关于此门记载颇多,如《玉海》卷170记:(迎阳门)“在延和殿西北,祥符七年建,名‘宣和’。明道元年十月改‘开嚁’,十一月改‘迎阳’(俗号苑东门)。召近臣入苑由此门,门内后苑,苑有太清楼。”《玉海》卷27曰“皇祐元年十一月庚寅,观《三朝训鉴图》于迎阳门.”《玉海》卷37曰:“治平元年十二月九日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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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6,(3)
《宋史·选举志》中有一些较难理解的词汇。学校教育方面有绫纸、就傅、初筮、泛免等;贡举考试方面有类试、小录、置窠等;官吏管理方面有举削、脚色、循资等。通过归类、释义、辨析等方法对三个层面的词汇进行探讨,并对出现该词的同时期文献进行梳理。通过对词汇的分析,也对宋代选举制度有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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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史》卷94《河渠四·广济河》(中华书局标点本2338页)记: 广济河导荷水,自开封历陈留、曹、济、郓其广五丈。即言广济河以菏水为源。按:菏水为春秋时吴王夫差所开古运河,从今定陶东北的古菏泽引水,东流至今鱼台县北注入泗水。(《国语·吴语》,并参阅《中国自然地理·历史自然地理》)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106天圣六年十一月成子条则记: 广济河导河水,自开封历陈留、曹、济、郓,其广五丈。所云水源为黄河,与《宋史》所记不同,两者孰是孰非?查《资治通鉴》卷294《后周纪五》及《旧五代史》卷119《周书·世宗纪六》可知,后周显德六年二月,兴工修诸运河,其中,“自大梁城东导汴水入于蔡水,以通陈、颖之漕,命步军都指挥使袁彦浚五丈渠(即广济河)东过曹、济、梁山泊,以通青、郓之漕。”虽未明言其水源,但从上下行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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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163《职官》三(中华书局标点本第3848页),叙户部左曹农田案职掌一段云: 掌农田及田讼,务限奏丰稔,验水旱虫蝗,劝课农桑,请佃地土,令佐任满赏罚,缴奏诸州雨雪,检按灾伤逃绝人户。按:“务限”一词,是限制乡村民事诉讼时间的司法制度。《宋刑统》卷13《户婚律》,《婚田入务》门,载唐《杂令》云:“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下面的解释是:“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原注:债负谓法许徵理者)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农田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六,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