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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史·五行志》正误二则赵经纬笔者在读中华书局十五册点校本《元史》(1976年4月版)卷五十《五行志》一时,发现该卷有二处明显错误。其一:(大德)二年四月,燕南、山东、两淮、江浙、燕南属县百五十处蝗。按:此句中"燕南"和"燕南属县"两者中必有其一为笔...  相似文献   

2.
《宋史》卷283《丁谓传》载: 景德四年,契丹犯河北,真宗幸澶渊,以谓知郓州兼齐、濮等州安抚使,提举转举兵马巡检事。(点校本9567页) 按:景德四年,误。《宋史》卷7《真宗二》载景德元年冬十月庚寅,“命张齐贤兼淄、青、潍安抚使,丁谓兼郓、齐、濮安抚使”。真宗幸澶渊,是为景德元年,故上文“景德四年”应改为“景德六年”。  相似文献   

3.
<正>中华书局校点本《汉书·五行志》,有标点可商榷处二则,兹录于下,以求教于方家。一、"昭帝始元元年七月,大水雨,自七月至十月。"(第1364页)按:"大水雨"当断开,作"大水,雨自七月至十月。"检核《汉书》,"大水雨"三字连用仅  相似文献   

4.
正范成大《吴郡志》征引浩博,叙述简核,为方志之佳者,亦偶有人名字号之讹误。《丛书集成初编》本影印《守山阁丛书》时,加有句读。陆振岳先生又做了细致地点校工作,可谓泽惠学林。然笔者阅读时,在书中得讹误二处,考辨如下。《吴郡志》卷二十"张瓌,字逸祖,永之子"。([宋]范成大撰,陆振岳校点:《吴郡志》,(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353页)  相似文献   

5.
《宋史》卷155《选举志》一记载: 天圣初,宋兴六十有二载,天下乂安。(中华书局点校本,第3611页) 按:“天圣初,宋兴六十有二载”当更之为“天圣初,宋兴六十有三载”。考《宋史》卷一《太祖纪》,知“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巳,……改元,  相似文献   

6.
(一)《宋史·苗傅传》载:大父授,父履。授在元丰中为殿前都指挥使。(标点本13802页)按:“元丰”,误。应为“元祐”。据《宋史·苗授传》载:“元祜三年,(苗授)遇武泰军节度使,殿前副都指挥使。”而且在《东坡文集·卷三十九·赐新除殿前副都指挥使。武泰军节度使苗授辞免恩令第二表不允批答口宣》中也明确载明苗授始任殿前副都指挥使的时间:元祜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可见“元丰”当是“当是“元祐”之讹记。(二)《宋史·世家二》载:  相似文献   

7.
据《宋史·李怀忠传》载: 太祖掌禁兵时,隶帐下为散都头,累迁殿前都指挥使、都虞候、领开州刺史。乾德中,授东西班都指挥使,改领富州。开宝中,从太祖征晋阳,……还授散指挥使,迁富州团练使,改日骑左右厢都指挥使。太宗即位,改领本州防御使,稍迁侍卫步军都虞候、领大同军节度。三年,改步军都指挥使,五月,卒,赠侍中,(标点本9021——9022页)  相似文献   

8.
(《宋史》标点本卷二十二,徽宗四载:“绍兴五年四月甲子,(徽宗)崩于五国城,年五十有四,七年九月甲子,凶问至江南……”。而同书卷371王伦传则为“七年春,徽宗及宁德后讣至……。”那么究竟徽宗死讯什么时间传到江南呢?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08载“(绍兴七年正月)丁亥,阁门祗侯充问安使何藓,承节郎都督行府帐前准备差使范宁之至自金国,得右副元帅宗弼书,报道君皇帝、宁德皇后相继上仙……”。《宋史全文》卷20上、《中兴小纪》卷21、《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21、《三朝北盟会编》  相似文献   

9.
据《宋史》卷274《刘审琼传》载: 七年,太宗征河东,驻跸月余,储(彳侍)无阙,迁领檀州刺史,知漳州。(点校本9365页) 按:“七年”,误也。考太宗所有年号,太平兴国共九年,雍熙共四年,端拱共两年,淳化共五年,至道共三年。上文所记“七年”当为太平兴国七年。而太宗征河东的时间为太平兴国四年,是年,北汉亡矣。遍稽史籍,太宗征河东的记载也唯有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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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宋史》卷275《孔守正传》载: 太平兴国中,累迁日骑东西班指挥使。(点校本9370页) 按:“累迁日骑东西班指挥使”一句应断为“累迁日骑、东西班指挥使”,否则会使人误把“日骑”和“东西班”这两个班直视为“日骑东西班”。考《宋史》卷187《兵一》,在“建隆以来制”的骑军一项中,依次列举着殿前指挥使、内殿直、散员、散指挥、散都头、金枪班、东西班、散直、钧容直、外  相似文献   

11.
在历代史书的“天文志”中,所记录的天象和天变的时间,是重要的、有价值的.所以,将史志中纪时的错误纠正过来,应有一定的意义.据前人研究,《宋书·天文志》有一定的影响,如《晋书·天文志》、《魏书·天象志》和《隋书·天文志》等,即有不少内容是从《宋志》中抄录的.可见纠正了《宋志》的错误,对阅读和使用《晋志》等天文史料,就有很高的参考作用.《宋志》的讹误很多,笔者另有《校读记》,今谨抄出“纪时”方面的问题发表,希望能得到专家的指正.  相似文献   

12.
《宋史》卷372《王庶传》载: “绍兴五年,起復知兴元府、利夔路制置使?臻喔笾毖俊S胁饔诳U?徒庶知成都,改嘉州。明年,浚劾庶……落职奉祠。……六年,除湖北安抚使,知鄂州”(标点本11547页)。案:在这段文字中,“绍兴五年……明年……(绍兴)六年”,明显有误。《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43,绍兴元年三月记事载:  相似文献   

13.
《通鉴·隋纪》正误二则田廷柱中华书局标点本《资治通鉴》隋纪部分有二处错误,今刊正如下:(一)卷一七七隋纪一文帝开皇九年二月乙未(第5513页):"苏威奏请五百家正乡正,使治民,简辞讼。"此处有讹字。按《隋书·李德林传》作"(苏)威又奏置五百家乡正,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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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77《艺文志》二曰:“胡諲,《河南总志》十九卷。”(中华书局标点本是第2409页) 按:“諲”误,应作“谧”字。胡谧,字廷?,浙江会稽人,天顺元年进士。该志修于成化二十年(1484年)。据成化二十二年刻本,卷首有胡谧“河南总志自序”。顺治《河南通志》前序云:“旧有通志,天顺间创始于提学副使刘公昌,后十余年副使胡公谧略加芟润”。黄虞稷《千顷堂书目》卷六,《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中国地方志综录》177页,《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均作胡谧,《河南总志》十九卷。  相似文献   

15.
中华书局标点本《宋史·地理志·东京》,有舛误,现勘正如下:(一)“后苑东门曰宁阳(即宣和门,明道元年改).”应为:“后苑东门曰迎阳(明道元年改)。”北宋东京宫城西北隅有皇家的后苑,它是皇帝的游息和理政的处所,后苑的东门,也是皇帝会见近臣的一个重要的地方。因此关于此门记载颇多,如《玉海》卷170记:(迎阳门)“在延和殿西北,祥符七年建,名‘宣和’。明道元年十月改‘开嚁’,十一月改‘迎阳’(俗号苑东门)。召近臣入苑由此门,门内后苑,苑有太清楼。”《玉海》卷27曰“皇祐元年十一月庚寅,观《三朝训鉴图》于迎阳门.”《玉海》卷37曰:“治平元年十二月九日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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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史·张廷翰传》载:蜀平,授侍卫马步军都虞侯。(标点本9008页)按:“侍卫马步军都虞侯”,误。应为“侍卫马军都虞侯”。《续资治通鉴长编·太祖乾德五年春正月第9条》载:“丁已,龙捷左厢都指挥使张廷翰为侍卫马军都虞侯,领彰国节度……”是为例证。而且,“侍卫马步军都虞侯”一职,自建隆二年秋七月张令铎罢此职至太宗雍熙三年秋七月田重进升任此职,其间二十五年,从未授人(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太宗雍熙三年秋七月第3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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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史·卷二百八十九·高琼传》载:“咸平三年,……授(高琼)殿前都指挥使。”按:“咸平三年”,误。应作:咸平四年。咸平三年时,殿前都指挥使是范廷召(见《宋史·卷二百八十九·范廷召传》、《续资治通鉴长编·咸平三年四月第23条》),而高琼当时正任并代都部署、步军都指挥使(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咸平三年正月第2条》)。殿前都指挥使、河西节度使范廷召于咸平四年正月病死(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咸平四年正月第2条》)。据《续资治通鉴长编·  相似文献   

18.
《宋史·选举志》中有一些较难理解的词汇。学校教育方面有绫纸、就傅、初筮、泛免等;贡举考试方面有类试、小录、置窠等;官吏管理方面有举削、脚色、循资等。通过归类、释义、辨析等方法对三个层面的词汇进行探讨,并对出现该词的同时期文献进行梳理。通过对词汇的分析,也对宋代选举制度有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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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史》卷94《河渠四·广济河》(中华书局标点本2338页)记: 广济河导荷水,自开封历陈留、曹、济、郓其广五丈。即言广济河以菏水为源。按:菏水为春秋时吴王夫差所开古运河,从今定陶东北的古菏泽引水,东流至今鱼台县北注入泗水。(《国语·吴语》,并参阅《中国自然地理·历史自然地理》)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106天圣六年十一月成子条则记: 广济河导河水,自开封历陈留、曹、济、郓,其广五丈。所云水源为黄河,与《宋史》所记不同,两者孰是孰非?查《资治通鉴》卷294《后周纪五》及《旧五代史》卷119《周书·世宗纪六》可知,后周显德六年二月,兴工修诸运河,其中,“自大梁城东导汴水入于蔡水,以通陈、颖之漕,命步军都指挥使袁彦浚五丈渠(即广济河)东过曹、济、梁山泊,以通青、郓之漕。”虽未明言其水源,但从上下行文  相似文献   

20.
《宋史》卷163《职官》三(中华书局标点本第3848页),叙户部左曹农田案职掌一段云: 掌农田及田讼,务限奏丰稔,验水旱虫蝗,劝课农桑,请佃地土,令佐任满赏罚,缴奏诸州雨雪,检按灾伤逃绝人户。按:“务限”一词,是限制乡村民事诉讼时间的司法制度。《宋刑统》卷13《户婚律》,《婚田入务》门,载唐《杂令》云:“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下面的解释是:“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原注:债负谓法许徵理者)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农田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六,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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