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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宋代的乡既不是一级基层行政政权或行政区划,也不是里的上级行政机构,而是县以下的一级财政区划。乡、里并不存在统属关系,它们有时重叠,有时独立。乡建制的这种变化是由于两税法以来赋税征收方式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而引起的。乡作为单一财政区划的出现,是唐宋之际社会经济转型期重构乡村基层组织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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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是中国古代金字塔式集权体制中的重要地方基层区划,宋时其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通过对宋代建昌军诸县所辖"乡"的研究,认为宋初乡应该还是一种用于收取税赋的地域单位,北宋中后期才完成"地域化"转变,唐末宋初乡数的减少及随后乡的"地域化"转变与人口的变化息息相关。宋代乡名有逐渐雅化和由地理型向教化型转变的趋势。宋以后乡数和乡名变化变动都较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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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征是太平天国战后安徽田赋整理所实行的一种新的、异于常征的赋税征收机制。在歙县,抵征推行的动机是取代常征,由绅局和亩董在乡组织征收,消除常征中由书差勒索的积弊。具体到歙县北岸,在光绪五年(1879)的"胡六贵隐匿田粮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抵征在乡村的复杂实践中,亩董成为乡里税书与州县户房书吏的中间人,绅局(乡柜)才是基层田赋征收的关键场所。通过分析抵征从中央议行、州县落实到乡村适应的过程,尤其是抵征在乡村实践中的适应和变化,可以直接而具体地看到乡村社会关系的调整与重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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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与《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一文商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乡里制的崩溃与乡都制的确立 ,是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北宋前期 ,乡仍具有一定的职役功能。这种功能直到至和年间才因里正的废止及乡书手的变化而被基本剥离。随着经界法的实施 ,乡逐步成为了一种地域单位。里早在北宋就已遭到巨大的冲击 ,而到南宋中后期 ,在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名存实亡。与此同时 ,都逐步成为乡村基层建制的主流 ,并在土地控制 (经界 )和人户控制 (编户 )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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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人民政府是新时期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1979年到1988年,我在民政部民政司先后担任科员、副处长和副司长,参与全国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建设工作,亲身经历了这项改革。其间,1981年10月,我随程子华部长、崔乃夫副部长到四川调研,对新时期第一个乡人民政府即广汉县向阳乡政府建立前前后后的情况,作了较为详细的了解。后来,程子华部长就此向彭真同志作了专门汇报,为1982年宪法对有关问题的修订提供了重要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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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大致以王安石变法为分界点,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宋朝政府在乡村中增加了大量协助地方政府工作的管理者——以吏民身份在官府服徭役的乡役人,即乡役人的数量有了明显增长。倘若以唐宋对比,这一增长更加明显。这是宋代也是中国古代乡村社会中的一大变化。它反映出在国家财政困窘和基层社会混乱的巨大压力下,两宋出现了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延伸的倾向,由此,也可以显现出唐宋之际社会和经济领域发生的一些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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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提举常平司的沿革与财政体系的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举常平司是宋代一项独有的制度,始设于王安石变法时期,常平司的设立打破了北宋初年以来三司转运司主管财政的格局,从此宋代财政体制进入了分司理财时期.由于王安石新法影响,常平司经历了多次兴废.本文试图通过对常平司建置沿革的考订,对王安石变法以后宋代财政体制的变化进行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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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绅士通过乡约来实行地方自治,强化自已的社会地位,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在晚清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关注近代乡约,关注乡绅有助于我们透彻了解近代社会生活的特质。文章通过对近代乡约的研究,从士绅与乡约的制定、士绅与乡约的宣讲、士绅如何通过乡约控制乡村社会三个方面,揭示晚清士绅在乡村社会中的地位及影响,融合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理论,对相关史料进行了较为深入的个案透析,颇有新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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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清时期的闽台乡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明清时期是闽台地区乡约推行较普遍的时期 ,这是闽台社会处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下 ,地方基层政权与乡绅势力联合重建社会秩序的一种重要表现。闽台地区乡约的推行既有与当时全国一样普遍性的特点 ,同时 ,又具有其独特的地域性特征 ,如乡约与乡族、神明威慑力量的紧密结合等 ,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明清闽台区域社会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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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汉代乡部的建制与职能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简牍资料表明,汉代的乡因辖区和人口分为不同级别,其性质是县政权的分支机构;乡佐、游徼与乡有秩、啬夫并非是一一对应的辅吏与主吏的关系,而是同属县吏序列,受命县廷行使民政、司法、社会治安、生产管理诸权,征缴赋税,征发徭役,是县政府行使其统治权力的基础,乡官部吏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地方政治运作质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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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至1948年间,江西省南昌县小蓝乡境内发生了一系列窃割电话电报线案件,为此,南昌县政府受到了来自电信管理部门和省政府要求其迅速破案和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的巨大压力,并三番五次催促小蓝乡缉拿窃犯和严加防护.小蓝乡最初对此无动于衷,只是在受到多次催促后才呈书一封,陈明该乡既无力破案,也无防护责任.频繁发生的窃线案件最终都不了了之,无一破获.“窃线”案频繁且持续发生,自有其经济因素,但它反映的却是地方政府、乡镇基层政权与乡村社会政治关系的现实.由此可以看出,近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传统乡村社会秩序虽逐步瓦解,国家权力开始向乡村社会渗透、延伸,但在某些传统乡村,乡村基层政权或许只具象征意义,在国家权力侵害到其具体利益时,乡村社会依然能够有效表达其意志,并抵制国家权力的侵害.这种抵制,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生命体对国家权力在乡村延伸的本能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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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6,(1):91-98
宋代基层区划的调整主要以"乡"为单位,乡的调整方式有割、分、并、换四种。乡的调整必须考虑地方特殊的自然、人文环境,否则就会造成税收不便、风俗杂乱等问题。乡不仅在地域上有较强的稳定性,而且在调整过程中表现出难以分割的特性。以往认为乡在宋代已经完全"地域化"的观点是错误的,宋代的乡可以说是一个独立的"地域空间单元",它是维系其他基层区划运作的地理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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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乡官制度及乡、亭、里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秦乡官制度及乡、亭、里关系张金光秦的乡官制度承前启后,并且具有开创性,其组织系统严密,权力与地位隆重,不同于后世。秦设立乡官,重视乡治,所取得的统治效果十分突出。乡官是秦基层政权组织。广义的乡官包括乡、亭、里、伍等。严格说来,只有乡、里才具有基层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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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崎哲彦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2)
唐代万年县曾有何乡,宋代记载不全,最近西安出土不少唐墓,《唐代墓志汇编》等释读往往有误。本文据拓本释读并考证而得知:万年县有"细柳乡"在今临潼区西泉乡一带;又有"凤栖乡",在"义善乡"之东或南、"洪原乡"之北。宋时有"少陵乡",唐时有"少陵原"而无"少陵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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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简中出现的"折咸米"和"备米"均为传世文献所未见。"折咸米"是具有赔偿性质的米,其在粮食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产生。对于所损耗粮食的赔偿则由临湘诸乡吏民分担,并非由造成损失的人单独负责。"备米"是对吏民拖欠赋税的征收,其并非由损耗产生,更不具有赔偿性质,只是对之前未完成缴纳赋税的人的督课行为。"备米"中的米来源于赋税拖欠者的补交,并非由仓吏的赔偿。在"折咸米"和"备米"的征收过程中,下层的"吏"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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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乾隆建阳田赋案论清代的赋税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代赋税日常调整及决策机制是清代赋税政策趋向的重要体现。在清代前期的多次赋税调整中 ,乾隆元年 ( 1 73 6)对于福建建阳县田赋案 (私自降低征收标准 )的处理 ,就赋税征收额度和范围确立的依据、赋税征收与民众生活安定的关系等问题 ,提供了生动的案例说明。分析表明 ,清朝的赋税管理实际上是在中央严格的原则和地方的灵活应对之间进行运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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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利用牛津大学所藏清代回疆档案文献资料和清代其他文献相互印证,对库车和沙雅尔两地的赋税征收制度中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清代回疆粮赋征收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主要土地占有形式"原垦地亩"和"官地"二者田赋的征收是"视岁收数目"而非土地面积,显示出与中原地区自古以来的赋税征收制度的差异。制度规定以籽种的十倍作为实际产量来征收田赋,在此基础上总体上确定某地田赋总额。回疆各城粮赋征收额是一个变化的数据,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粮赋实际征收中出现明显的负担不均衡的现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