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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买卖妇女现象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宋代买卖妇女现象大量存在 ,表现在宋代法律并不完全禁止买卖妇女 ,专制皇帝出于各种原因也加以支持 ,士大夫则把蓄妾视为“人情” ,因而到处都可见妓女的身影 ,并在各地形成了规模不等的人口市场。买与卖的主体及动机各不相同 ,程序也相当复杂 ,从中可见妇女的命运十分悲惨 ,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确实下降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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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20,(3)
妇女在传统社会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地理环境中不尽一致。岭南妇女至少从汉代就已参与墟市买卖。唐宋时期,岭南妇女趁墟贸易相当普遍,至明清时期已属常态。岭南妇女肩挑负贩于家庭与墟市之间,以家中余物换取生产生活必需品,形成了该区域独特的"贩妇"模式,这一现象与儒家倡导女性居家"女织"模式明显不同,凸显了岭南社会性别分工的独特性。妇女负贩趁墟凸显了岭南墟市的女性化倾向,也是对儒家推行"女主内"模式的反叛。但岭南妇女趁墟买卖主要是为了生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行商坐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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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与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存数以十万计的徽州文书中包含了大量有关妇女的户口登记、婚姻家庭、财产买卖、家产分割、司法诉讼等方面的第一手资料 ,这些实证性的资料与其它史料相结合 ,可以在许多方面对中国传统社会中妇女地位的探讨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依靠大量土地买卖文书分析明清时代徽州妇女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的角色与地位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当时社会的礼法观念与民间实际生活的结合程度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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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兴家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9,(1)
清代法律在对侵害妇女罪行的拟罪中将"犯奸妇女"与"良家妇女"区别开来,侵犯"犯奸妇女"罪量刑低于侵犯"良家妇女"。这一原则可追溯到明末王肯堂之《王仪部先生笺释》,顺治初年修律时采用,乾隆年间已应用于实际的案件审拟中,嘉庆时经刑部确认奏准皇帝后列入条例。其后十数年间,又形成强奸及因奸致死和抢夺犯奸妇女罪量刑的系列相关条例。分析现存的清代强奸、抢夺、买卖妇女案例可知,妇女在被侵犯前是否失贞是清代司法实践中渐趋郑重的量刑尺度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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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历史上,对于生活无告、无人侍养的孤老、残疾、嫠妇,以及无人照料的弃婴等弱势群体,通常由养济院、善堂等对其进行供养。晚清时期,西方救助理念东来,游民等也被纳入到弱势群体中,得到救助。但在救助方式上,却异于前者。因为游民多有劳动力,所以在对他们进行救助的过程中,往往授以技艺。民国时期,从事此类救助工作的机构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国民党中央与地方政府举办的救助设施。第二类是接收国外津贴或直接由国外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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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观应社会慈善思想,即社会救助。一方面是郑观应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弱势群体包括流民、女婴、妇女;另一方面是叙述郑观应赈灾救荒的思想,介绍郑观应在对待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方面的看法及其社会慈善思想的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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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以来的牙人与田宅典当买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唐宋以来 ,随着土地买卖的进一步自由 ,以及政府对田宅买卖契约征税的加强 ,牙人在田宅买卖过程中的中介作用愈显重要。本文旨在阐述这一时期牙人从事田宅买卖中介的行业习俗以及由此反映出的社会经济关系 ,指出牙人参与田宅典当买卖 ,加剧了自耕农的佃农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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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焦土政策”和“间谍恐惧症”的影响,一战期间俄国疏散了大量难民。大规模疏散难民不仅使前线附近地区数以百万计的居民流离失所,而且使本已严重赤字的战时俄国财政雪上加霜,造成了粮食、住房、交通、公共卫生等多重危机。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为疏散和救助难民采取了多项措施,在疏散途中为难民提供了基本的食品和医疗救治,多数难民在较短时间内被疏散到了后方。政府层面有关难民事务的最高领导机构是隶属于内务部的难民安置特别会议,负责难民疏散和救助的社会组织主要有塔季扬娜委员会、全俄地方自治联盟、全俄城市联盟以及民族救助组织等。然而,短时间内难民人数的激增给疏散和救助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难民疏散和救助常常处于无序和混乱状态。难民疏散和救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疏散难民的交通工具严重不足、缺少组织性和计划性以及疏散途中医疗卫生条件欠佳所导致的传染病泛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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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站在企业和买卖人角度讲问题:如果讲得远了一点,也是因为这些问题跟买卖有关,妨碍到我们的买卖,无意中走远了。我一般不走远,我都在买卖上面,这也是柳传志教我的事。”——冯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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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两代是我国历史上社会救助比较完善的时期,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都有系统的记述。残疾人群体的社会救助也是其保障的一部分,在政策、典法、制度等都有涉及,关于残疾人群体救助的措施和方式也是比较完备。这一时期的救助继古开今,为后世的社会救助奠定了基础,也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救助提供了借鉴,特别是残疾人的救助更是关系到社会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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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社会把妇女视为未成年人,罗马法对妇女拥有和管理财产等方面设定了诸多限制:妇女无权与他人缔结"要式物"(钱款以外的债务契约),无权为他人做债务担保;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夫妻间赠与被禁止;妇女"自权人"收养时限制女性被收养;妇女拥有一定量的财产则被各种法令课以重税或被"捐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罗马妇女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受限制的经济参与权相应随之改变,她们更多地参与到社会财产分配与让渡中,男女在法律上的经济参与权朝着男女平等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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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纳粹时期的妇女政策与妇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母亲和妻子角色在纳粹妇女政策中居于中心地位 ,但制度化的种族主义政策构筑了其妇女政策的基础。表现在人口政策、家庭政策、社会政策以及妇女组织等诸多方面的种族主义特征 ,成为纳粹区别于同时代其他国家的妇女政策的典型特征。在具体政策方面 ,纳粹实利主义的妇女政策 ,成功地利用国家改变了妇女就业、家庭与社会生活 ,同时利用妇女、家庭与妇女组织支持了国家政策。家庭政策和福利措施不但使妇女顺从了纳粹的意志 ,重要的是成就了纳粹妇女政策的目标。妇女在纳粹总体政策中始终只具有工具性意义 ,妇女被作为政党工具、服务工具、生育工具、劳动工具贯穿整个纳粹存续之始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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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是我国古代社会救助发展创新的重要阶段。官办救助机构实现了多样化、制度化、规范化。民间救助意识增强,在城市、乡村、社区和地方,参与主体广泛,活动形式多样。回顾宋代社会救助发展研究成果,对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有着积极的现实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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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一般是指那些在特定历史时期,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被国家和社会纳入救助范围的社会群体。1949~1952年,中国弱势群体主要包括灾民、失业者、妓女、乞丐和孤老病残等,其存在原因首要的是自然地理因素,其次是社会转型因素与历史遗留问题。弱势群体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新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初始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