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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利用张家山汉简和里耶秦简等新出简牍材料,尝试重新解构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体系。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制度以丁中制为基础,制定了两种起役年龄标准——十五岁和"傅"年。十五岁以上未傅者和皖老,相当于后代的次丁,只须服"更"的劳役和部分正役——"徭",不须服"屯戍"兵役。"傅"指著籍成为国家正式兵役和徭役的负担者,时称为"正"、"正卒"或"卒",相当于后代的"丁"。正卒除每年服一个月的更的劳役外,还有两项基本义务,即一岁屯戍兵役(无论是戍边、戍卫京师或戍卫郡县),一岁"徭"的力役。秦及汉初两者均是以每年一个月、傅籍期间完成一年的方式服役,高后五年始实行戍卒岁更之制。材官骑士是从正卒中选拔出来的职业军人,平时居家,战时征调,每年集中训练一个月,可以冲抵"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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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在开元十七年拜谒定陵、献陵、昭陵、乾陵四陵后,为每陵设置三千户百姓供役。三千户实即六乡百姓,属于专门服务特定帝陵的奉陵户,其中包含了"四百人"或"三百人"的陵户。陵户由诸陵署管理,从事守卫、洒扫和筑坟等日常劳作,免除课役;而其他奉陵户则被州县征派,服杂徭力役,但蠲免陵寝之外的其他正役与杂徭。唐代陵户身份并非以开元十七年为界分为贱民与良人,谒五陵大赦诏中的陵户放良仅针对五陵中贱民身份的官户,不具有普遍性。事实上,贱民身份的官户与百姓良人一直都是唐代陵户的组成部分。随着中唐以后役制的变迁,陵户在国家管理层面一度失去役的特征,但地方实际用役逐步恢复了陵户的职役本质。总体上看,唐代陵户问题凸显了唐代役制的复杂性和唐宋役制变迁的整体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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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徭、戍是中国帝制社会早期适龄男子的两种基本义务,其中的"戍"即兵役。"徭"、"戍"或"徭戍",是秦汉时期法律文献中的固有概念,总体上体现了国家无偿役使民力的两大种类,因此,在表述徭役和兵役的广义内涵时,使用"徭戍"这一概念或许更为稳妥。一、滨口重国的相关研究现代学者对秦汉时期徭戍制度的研究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日本汉学界起步相对较早,滨口重国是其中的重要代表。滨口氏自1931年在《东洋学报》等刊物连续发表了《践更と过更——如淳说の批判》《〈践更と过更——如淳说の批判〉补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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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匠是唐代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是力役的主要承担者。长期以来,学界对于丁匠的具体含义语焉不详,甚或误解,从而影响了对唐代力役制度的理解。得益于天圣《赋役令》大量有关丁匠法律条文的发现与复原,唐代法律中的"丁匠"的含义因此得以呈现,指的是从事农业、承担普通力役的丁与已成丁并拥有专业技艺的匠。在唐代法令中,政府为征发丁匠设计了一套固定而成熟的程式,包括预算、征召、丁匠赴役三个环节,以保证力役的顺利征发与计划内营缮事务的顺利完成。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唐代还从法令上对上役丁匠的饮食、休假、医疗、作息时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合理、有效并可持续地役使丁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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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是人地合一条件下农民受田于国所伴随徭役义务的制度称谓,内容复杂,故“筭”人定“事”,秦律“定名事里”、汉律“筭事”、《要具簿》“定事口”“定事筭”均是其体现。“筭”是计算、核查、登记,“筭”的结果著于名籍,是为“事筭”。编户民七至十四岁有少年之事,十五岁开始服成人之事,傅籍至老免服“正卒”之事。“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是指地方每月有更役、国家每年有戍役和力役,农民有每月应更役、每年应戍役和其他力役义务,并非每年一次性服更役一月,一生当郡兵一年、做卫士或为戍卒一年。授田制瓦解,人地分离,农民“事”的实现方式货币化而有“更赋”“口算钱”等常税,但农民仍有服役义务或另交代役钱,农民负担合法地加重而陷于绝对贫困化。《逋簿》记载西汉末年农民缴纳口钱、赋钱的同时缴纳更卒钱、戍卒钱、卒更钱,是事役货币化的真实记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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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的杂徭与色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与《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记唐代赋役制度云:“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关于唐朝租、调、役的征敛对象与数额,《唐六典》与《唐会要》都有比较详细的叙述,唯独对于杂徭,却只是一笔带过,未作进一步阐述。两唐书《食货志》与《通典·食货》记唐代前期赋役制度,更是仅及租、庸、调、户税、地税,而不及杂徭。由于上述史籍对唐代的杂徭制度语焉不详或略而不提,故今人对唐代杂徭的认识也就颇多分歧。多数学者认为,唐代杂徭的法定役期比正役长,杂徭的服役对象也比正役广泛。笔者以为,实际情况可能正与此相反。以下试论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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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著《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校读简文以断代为指归;阶层考察关注底层身份的生存状态;制度研究以创新为追求,堪称简牍校读与制度研究的典范。《考察》不仅考释、补正、断读了许多秦简牍的释文,而且在制度研究中多有创获。比如对"岳麓简先王之令"的解读,提出了"司寇、隐官践更"的话题,深化了对司寇、隐官身份地位的认识。对《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所见"发徭"与"券徭"简的断读和释义,对解决长期争议的"月为更卒""更数"等问题也极具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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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21,(1)
秦有《发征律》,《发征律》的核心内容是关于人员及物资的调动管理。狭义上,《发征律》的内容包含徭、戍及物资调拨等与调发征行相关的事务;广义上,还涉及"徙属""宿直"过程中人员调动问题的处理。秦代《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内容各有主旨,互为补充,三者为并列关系。汉初《兴律》的生成是围绕"兴"的内涵,在原有若干单行行政法和民法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秦汉时期"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法律编纂手段,从技术层面构建了律令篇章的"二级分类"。"二级分类"是秦汉律令编纂者在立法过程中力求法律的完备与细密,由技术导致的结果,且在现今出土的律令文献中得到证实,有着充分的历史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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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中的董仲舒不过是专治《春秋》的纯儒,而这一认识在《汉书》中发生了变化。我们看到在武帝朝并未被过于重视的《春秋》纯儒董仲舒,随着汉代政治形势及学术倾向的变化,至元帝时地位已经远远高于武帝时期。至刘向时董仲舒始被鼓吹为对武帝朝政治有重大影响的儒宗。班固接受了刘向的说法,并为使得董仲舒符合两汉的儒宗标准而刻意通过种种手段提高了他在武帝朝的政治参与度,于是董仲舒从《史记》的纯儒一变而为《汉书》中"于世有益"的儒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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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被采纳,由是造成大一统思想文化的专制局面。其对中国人的创造性思维造成根本性破坏,给国人大脑套上顽固的精神枷锁,严重阻碍中国社会此后的文化发展。其中,董仲舒的思想理论体系对中国文化的演进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董仲舒将孔子修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