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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本文利用张家山汉简和里耶秦简等新出简牍材料,尝试重新解构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体系。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制度以丁中制为基础,制定了两种起役年龄标准——十五岁和"傅"年。十五岁以上未傅者和皖老,相当于后代的次丁,只须服"更"的劳役和部分正役——"徭",不须服"屯戍"兵役。"傅"指著籍成为国家正式兵役和徭役的负担者,时称为"正"、"正卒"或"卒",相当于后代的"丁"。正卒除每年服一个月的更的劳役外,还有两项基本义务,即一岁屯戍兵役(无论是戍边、戍卫京师或戍卫郡县),一岁"徭"的力役。秦及汉初两者均是以每年一个月、傅籍期间完成一年的方式服役,高后五年始实行戍卒岁更之制。材官骑士是从正卒中选拔出来的职业军人,平时居家,战时征调,每年集中训练一个月,可以冲抵"徭"。  相似文献   

2.
唐玄宗在开元十七年拜谒定陵、献陵、昭陵、乾陵四陵后,为每陵设置三千户百姓供役。三千户实即六乡百姓,属于专门服务特定帝陵的奉陵户,其中包含了"四百人"或"三百人"的陵户。陵户由诸陵署管理,从事守卫、洒扫和筑坟等日常劳作,免除课役;而其他奉陵户则被州县征派,服杂徭力役,但蠲免陵寝之外的其他正役与杂徭。唐代陵户身份并非以开元十七年为界分为贱民与良人,谒五陵大赦诏中的陵户放良仅针对五陵中贱民身份的官户,不具有普遍性。事实上,贱民身份的官户与百姓良人一直都是唐代陵户的组成部分。随着中唐以后役制的变迁,陵户在国家管理层面一度失去役的特征,但地方实际用役逐步恢复了陵户的职役本质。总体上看,唐代陵户问题凸显了唐代役制的复杂性和唐宋役制变迁的整体趋势。  相似文献   

3.
<正>徭、戍是中国帝制社会早期适龄男子的两种基本义务,其中的"戍"即兵役。"徭"、"戍"或"徭戍",是秦汉时期法律文献中的固有概念,总体上体现了国家无偿役使民力的两大种类,因此,在表述徭役和兵役的广义内涵时,使用"徭戍"这一概念或许更为稳妥。一、滨口重国的相关研究现代学者对秦汉时期徭戍制度的研究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日本汉学界起步相对较早,滨口重国是其中的重要代表。滨口氏自1931年在《东洋学报》等刊物连续发表了《践更と过更——如淳说の批判》《〈践更と过更——如淳说の批判〉补遗》  相似文献   

4.
《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收录一组吐鲁番所出唐前期西州高昌县直更的名簿,整理者命名为《唐某年二月西州高昌县更簿》。通过对文书的重新拼合、复原及深入研究,我们可以考知本组文书制作年代为唐高宗永徽、显庆年间。唐代户籍三年一造,在造籍之年的二月,各乡里正白日到县衙制作户籍,晚上则轮流宿直一更。更簿就是造籍期间各乡里正及典狱夜间轮流宿直的更次安排。唐代官衙官吏宿直皆有直簿,更簿就是造籍期间特殊的"直簿"。作为造籍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文档,更簿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对更簿的研究表明,造籍期间里正轮流直更,与官员宿直一样,是其本职工作,而不是衍生的职役。  相似文献   

5.
丁匠是唐代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是力役的主要承担者。长期以来,学界对于丁匠的具体含义语焉不详,甚或误解,从而影响了对唐代力役制度的理解。得益于天圣《赋役令》大量有关丁匠法律条文的发现与复原,唐代法律中的"丁匠"的含义因此得以呈现,指的是从事农业、承担普通力役的丁与已成丁并拥有专业技艺的匠。在唐代法令中,政府为征发丁匠设计了一套固定而成熟的程式,包括预算、征召、丁匠赴役三个环节,以保证力役的顺利征发与计划内营缮事务的顺利完成。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唐代还从法令上对上役丁匠的饮食、休假、医疗、作息时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合理、有效并可持续地役使丁匠。  相似文献   

6.
正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黔籍乡彦陶守伦先生、邓廷琮先生、赵潜先生,杨莉君女士、陈彭端淑女士,以及帅柏椿先生和刘心平先生等,不定期邀黔籍乡亲相会,叙乡情,促乡谊,为凝聚黔籍乡亲默默工作。1986年,尊敬的陶守伦老先生决定筹组"贵州旅港同乡会",惜筹组期间,陶老不幸辞世。翌年,邓廷琮先生、赵潜先生等继续筹备工作。邓廷琮先生、陈彭端淑女士分别慷慨捐资2万和1万元  相似文献   

7.
“事”是人地合一条件下农民受田于国所伴随徭役义务的制度称谓,内容复杂,故“筭”人定“事”,秦律“定名事里”、汉律“筭事”、《要具簿》“定事口”“定事筭”均是其体现。“筭”是计算、核查、登记,“筭”的结果著于名籍,是为“事筭”。编户民七至十四岁有少年之事,十五岁开始服成人之事,傅籍至老免服“正卒”之事。“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是指地方每月有更役、国家每年有戍役和力役,农民有每月应更役、每年应戍役和其他力役义务,并非每年一次性服更役一月,一生当郡兵一年、做卫士或为戍卒一年。授田制瓦解,人地分离,农民“事”的实现方式货币化而有“更赋”“口算钱”等常税,但农民仍有服役义务或另交代役钱,农民负担合法地加重而陷于绝对贫困化。《逋簿》记载西汉末年农民缴纳口钱、赋钱的同时缴纳更卒钱、戍卒钱、卒更钱,是事役货币化的真实记录。  相似文献   

8.
唐前期的杂徭与色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与《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记唐代赋役制度云:“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关于唐朝租、调、役的征敛对象与数额,《唐六典》与《唐会要》都有比较详细的叙述,唯独对于杂徭,却只是一笔带过,未作进一步阐述。两唐书《食货志》与《通典·食货》记唐代前期赋役制度,更是仅及租、庸、调、户税、地税,而不及杂徭。由于上述史籍对唐代的杂徭制度语焉不详或略而不提,故今人对唐代杂徭的认识也就颇多分歧。多数学者认为,唐代杂徭的法定役期比正役长,杂徭的服役对象也比正役广泛。笔者以为,实际情况可能正与此相反。以下试论之。  相似文献   

9.
元代中后期在广西活跃着一支称为答剌罕军的军队,这支军队不见于《元史》,现存文献中亦只有零星的记载,其身份与"徭寇"、屯兵、苗军纠缠不清。本文梳理了这支广西答剌罕军的由来、在平定"徭乱"中的表现、这支军队与"徭寇"吴天保之乱的关系,以及从答剌罕军到苗军的变化过程。通过对这一事件前后因由的考辨,揭示元末广西及其周边的复杂族群冲突,进而对元末西南地方秩序、族群关系以及苗军的来源有更深刻的理解。  相似文献   

10.
<正>董仲舒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但历来治董学的队伍却并不庞大。近代以来即便有学者研治董学,但却出于非常功利的动机,康有为因变法改制的政治需要而重新包装一番董仲舒,其对待往圣的态度、为学的方法已受到后人指责和诟病。1949年后,学界对董仲舒的关注和重视不够,论作著述的数量显然偏少,质量也不能令人满意,在研究路数上,陈陈相因的东西太多。改革开放后的董学研究同样不尽人意,因为大多  相似文献   

11.
清代直隶的差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清代差徭起源于明后期一条鞭法实行后仍不断滋生的各种杂役。清代各地的差徭均具有相对稳定的规章,其摊派方式则可以分为通过特定户籍供应某项特定差徭、按里甲摊派、按村庄摊派和在州县范围内统一按地亩摊派等四种。差徭摊派方式的变化还往往伴随着乡地组织产生和取消绅户免差特权的改革。清末民初各地对差徭进行了清理,此后它仍对州县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发生着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2.
陈伟著《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校读简文以断代为指归;阶层考察关注底层身份的生存状态;制度研究以创新为追求,堪称简牍校读与制度研究的典范。《考察》不仅考释、补正、断读了许多秦简牍的释文,而且在制度研究中多有创获。比如对"岳麓简先王之令"的解读,提出了"司寇、隐官践更"的话题,深化了对司寇、隐官身份地位的认识。对《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所见"发徭"与"券徭"简的断读和释义,对解决长期争议的"月为更卒""更数"等问题也极具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3.
《文物》2014,(9)
<正>最近,陈松长公布了岳麓书院秦简《徭律》的几条律文,为研究秦汉徭役制度提供了新资料[1]。为便于讨论,先按个人理解标点释文如下。繇(徭)律曰:岁兴繇(徭)徒,人为三尺券一,书其厚焉。节(即)发繇(徭),乡啬夫必身与,典以券行之。田时先行富(1241)有贤人,以闲时行贫者,皆月券书其行月及所为日数,而署其都发及县请。其当行而病及不存(1242)…………遣归葬。告县,县令给日。繇(徭)  相似文献   

14.
秦有《发征律》,《发征律》的核心内容是关于人员及物资的调动管理。狭义上,《发征律》的内容包含徭、戍及物资调拨等与调发征行相关的事务;广义上,还涉及"徙属""宿直"过程中人员调动问题的处理。秦代《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内容各有主旨,互为补充,三者为并列关系。汉初《兴律》的生成是围绕"兴"的内涵,在原有若干单行行政法和民法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秦汉时期"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法律编纂手段,从技术层面构建了律令篇章的"二级分类"。"二级分类"是秦汉律令编纂者在立法过程中力求法律的完备与细密,由技术导致的结果,且在现今出土的律令文献中得到证实,有着充分的历史依据。  相似文献   

15.
《史记》中的董仲舒不过是专治《春秋》的纯儒,而这一认识在《汉书》中发生了变化。我们看到在武帝朝并未被过于重视的《春秋》纯儒董仲舒,随着汉代政治形势及学术倾向的变化,至元帝时地位已经远远高于武帝时期。至刘向时董仲舒始被鼓吹为对武帝朝政治有重大影响的儒宗。班固接受了刘向的说法,并为使得董仲舒符合两汉的儒宗标准而刻意通过种种手段提高了他在武帝朝的政治参与度,于是董仲舒从《史记》的纯儒一变而为《汉书》中"于世有益"的儒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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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役法系统是明代赋役财政体系中复杂而独特的部分,同时也是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对象。均徭法是明中叶出现的一种针对杂役的编佥方法,是一条鞭法形成前徭役编佥的重要改革举措。《明英宗实录》记载,均徭法最早由江西按察司佥事夏时在正统年间创立,浙江、四川等布政使司旋即踵行,其  相似文献   

17.
正出现在这里的"人情",与"托人情,走后门"没有一点关系,而是"人之常情"的意思。汉代的学者很推崇"人情"的重要性。董仲舒说:"孔子作《春秋》,上揆之天道,下质诸人情,参之于古,考之于今。"(《汉书·董仲舒传》)司马迁在说到礼仪制度的起源时,不忘强调"缘人情而制礼"(《史记·礼书》)。西汉后期的能臣薛宣,以"人情"为纽带约束他的部属和民众,获得了政声。薛宣有"为吏赏罚明,用法平而必行,所居皆有条教可纪,多仁恕爱利"的官场美誉。在他担任"左冯翊"(京畿"三辅"  相似文献   

18.
《攀登》2014,(1)
学界一般认为,"春秋决狱"开始于汉代,董仲舒是始作俑者。本文在深入研究后,提出这一现象在汉代以前就已经存在,并对此作了细致论证。在此基础上,文章指出董仲舒并不是"春秋决狱"的第一人。  相似文献   

19.
西汉武帝时,反动的儒家代表董仲舒提出了"三纲五常"的谬论。两千多年以来,孔孟之道的"三纲五常"成为历代反动派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是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至今流毒还未完全肃清。两千多年以后的叛徒、卖国贼林彪也拚命鼓吹"三纲五常",胡说什么"希望大家都当董仲舒"。又说对反动透顶的"忠孝节义"可以"用归纳法吸取其内容"。国民党反共分子陈伯达也叫嚷"要做革命的董仲舒"。真是紧锣密鼓,亦步亦趋。 "三纲五常"是封建社会的四种权力的伦理道德原则。"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  相似文献   

20.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被采纳,由是造成大一统思想文化的专制局面。其对中国人的创造性思维造成根本性破坏,给国人大脑套上顽固的精神枷锁,严重阻碍中国社会此后的文化发展。其中,董仲舒的思想理论体系对中国文化的演进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董仲舒将孔子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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