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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屯处所,是指屯田军余居住单元。明史学界相关研究专文似未见到。明代屯军起初虽按卫所总小旗编伍成军,特别强调以百户所为屯所,或若干百户所为一屯。但是在很多地方,屯军居住单元的规模小于百户所,形成若干军屯处所。从目前所经见的资料看,明代管屯百户等下屯常年督耕和定期赴屯所征收籽粒两种情况,在部分地区分别存在。已发现的卫所管屯公署即屯署的零星资料,虽难以展现明清卫所屯署的方方面面,但却凸显了明清卫所并入州县、屯所融入里甲村社、卫所军事职能渐归明省镇营兵乃至清绿营兵的趋势。从种地纳粮角度看,卫所屯军与百姓类似,加之其他因素,也就决定了卫所归并州县是大势使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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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在元初海上漕运时代成为重镇。明初因镇设卫,卫所兼理卫事及周遭民政。明中叶,太仓卫出现军强民弱、兵丁入寇贩盐等弊端,在赋役改革艰难、沿海防卫吃紧的情势下,太仓由卫建州,相关州县也免除欠粮,缓解了困境。此后由于州卫并存共治,军民杂居,利益抵触,军政关系仍趋紧张,又因太仓州、昆山县税则龃龉,昆山县以州大县小、州不利县为理由,在正德、嘉靖海氛不平的形势下兴起"废州"案。在州、卫、县的利益博弈以及官员对决的过程中,朝廷的态度由暧昧渐趋明朗,最终存州复道。在从卫所到州县的转变中,既体现了特定的地域特质,又反映了明代国家在地方行政体制上的转变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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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军千户所与州县的关系是边疆地区卫所与州县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滇缅边境地区的土军千户所成立初期,除管理土军外,也统辖夷民、部分编民及相应地理空间,其军丁从隶属于土军千户所的夷民、编民中签发。土军千户所与州县的关系表现为: (1) 明初废除州县并将编民及辖区空间纳入土军千户所;(2) 宣德、嘉靖初年将土军千户所所辖夷民、编民及其相应地理空间设为州县;(3) 为保障土军千户所的运行而以土知州、土司等土酋为土军千户所军官。土军千户所与州县的转化影响了土军千户所的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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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16,(2)
顾诚提出明代疆土管理分行政、军事两大系统,引发了对明代行政区划制度的新认识。沿海卫所是否切割州县划境而治,是相关认识成立与否的焦点。本文主要根据沿海地区明代省府州县方志和明清卫所志,探讨沿海卫所的行政区划详情,结论是:明代沿海卫所的屯田多分散在各府州县,规模难匹州县田地,卫所管理权限较弱。卫所与州县划分日常防区,参差互嵌,既不一定自成一体,更远未涵盖海岸地区。某些卫所以城池为核心,形成了一小块相当于一乡一村、与州县并行不悖的行政地盘,但规模较小,边界未能正式独立于州县之外,难以视为正式政区。因此,明代沿海卫所仍宜视为非实土卫所,而不是实土卫所或准实土卫所,明代军事政区宜视为民事政区的辅助而非并列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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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为巩固政权于各州县建立卫所制度。当时江西有三卫,赣州居其一。赣州卫的设立对赣州城市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分析了明政府设置赣州卫的原因,并试从平乱、屯田、漕运、语言文化这几个角度来分析赣州卫的设立对赣州城市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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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集刊》2015,(5)
明代的实土卫所,被视为与府、直隶州、土司同等并列的行政区划单位,府州境内的卫所,则被视为非实土卫所、准实土卫所。四川永宁地区卫所、土司、州县的疆界分野状况,展示出另外的状态:位于永宁宣抚司境内、与宣抚司同城的永宁卫,拥有独立的行政辖区,虽不管领境内土民,仍可视为实土卫;以往被视为纯粹实土卫所的赤水卫、普市所,政区形态与永宁卫相同,皆可视为永宁宣抚司辖境内的卫所。由此,明代军事政区系统并非与行政系统泾渭分明,实土卫所可以存在于府州土司境内,与传统政区既并立又重合,是为"准实土"卫所的典型。《中国历史地图集》标在贵州境内的赤水卫、普市所,以标在四川永宁宣抚司境内为宜,准实土卫所的概念或可据此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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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初年卫所制度的大变革罗远道明代的卫所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而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军事组织。因为大部分卫所管辖一块地盘,他们对辖区内军、旗、舍、余征收的子粒同行政系统的州县征收的赋税在数量上和方法上相距甚远①,力役制度也有很大差别。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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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二年(1673)泗州知州李德燿主持、泗州文士戚玾修纂完成《泗州通志》三十卷,这部泗州方志未曾刊印,以稿本删改本的面目传世,现亦为孤本,具有很高的文献价值。这部《泗州通志》修纂于泗州地区面临因洪水而衰败,乃致城邑废弃的历史"小时段"中,为研究明末清初的泗州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变迁等提供重要史料。笔者结合各种材料,对于修纂者李德燿和戚玾的生平,作简要考述,同时对其版本内容特色及历史文献价值作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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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制度与政区边界——基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凡松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2,27(2):60-69,117
在湘鄂西地区,从明初至清雍正年间,土司、卫所等特殊形式的政区与经制州县政区在地理空间上都是彼此毗邻乃至交错的。不同类型的政区意味着不同的赋役制度与管理方式,在土司、卫所与州县势力彼此消长的背景下,更导致了种种土地纠纷与赋役规避问题。清雍正间,通过改卫归流与改土归流,三者之间的土地与赋役纠纷随着卫所、土司的取消与州县政区主体地位的确立而逐渐消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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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宁夏畜牧业的经营类型与地域分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维慎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5,20(1):15-20
明代宁夏的畜牧业, 从经营方式上可分为官办监苑畜牧业、军卫畜牧业、藩王畜牧业、民间畜牧业 4种。军卫畜牧业和民间畜牧业在宁夏南、北皆有分布, 而官办监苑畜牧业和藩王畜牧业主要分布在宁夏南部, 且呈犬牙交错的状态。宁夏镇的畜牧业是以军事卫所畜牧业为主, 民间畜牧业为辅。而宁夏南部的畜牧业, 在明前期是以藩王畜牧业和官办监苑畜牧业为主, 民间畜牧业为辅; 至明后期, 则以藩王畜牧业为主, 民间畜牧业部分替代了官办监苑畜牧业的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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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2017,(6)
在明代,基本上各府州县都编有地方志,而与州县民政系统并列为明代两大管理系统的卫所则较罕见志书编纂,因此其信息多保留于州县志书中。方志如何记载卫所信息不仅是修志体例问题,还折射出明代军政、民政系统间的关系变化,是民政系统官员的一种政治表达。纵观现存明代府志对卫所武官群体的记载及其体例设置,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前期地方志对于武官群体的记载、如何记载则因地而异,详略不一;嘉靖朝以降,逐渐有新的地方志补充卫所武官群体相关信息,更为完备。这一转变与明中后期的局势变化、地方志纂修者希望借此激励武官,以保障地方安全有关,是明代特定历史背景下,地方文武官员、卫所与州县间的关系和地位转换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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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制度是有明一代重要的军政制度。明代全国普设卫所,卫所作为明帝国基本的军事单位,管辖一定数量的军户,承担军役。然而,卫所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涉及到明帝国的版图、管理体制、土地、户籍制度、人口迁移等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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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2019,(6)
明代疆土分属卫所军事与府州县行政两套系统管理,作为明王朝的龙兴之地,洪武、永乐年间,凤阳地区先后设置十五卫二所,这些卫所均需承担屯田任务。明初,尤其是洪、永之时,国家大兴屯田,凤阳地区军屯亦兴盛。永乐末年,随着京操、漕运等军役名目的不断增多,加上军官科害等原因,一直到嘉靖中期,凤阳地区军屯不断衰落。嘉靖中后期采取了相关整顿屯田的措施,军屯废弛的状况有所好转,该局面一直维持至万历初年。明末,由于战乱等原因,各卫所屯政彻底败坏。通过对明代凤阳地区卫所屯田、屯军、子粒、科则等进行阶段性的定量考察,有助于更好、更全面地把握该地区在明代的农业发展状况,对研究明代农业史、军事史均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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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明代卫所制度不仅是维护王朝国家安全的军事控制体制,也由于长期远距离的移民屯守及军户管理模式,极大改变了卫所所在地的人群结构、文化风俗、聚落形态、生活周期乃至基层治理模式,深刻塑造了诸多区域的社会面貌。正因为如此,卫所制度与地方社会的研究,成为学界经久不衰的议题。吴才茂教授《明代卫所制度与贵州地域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旨在追索贵州何以形成的基本问题,循着“明代卫所制度可能是解开贵州地域社会形成钥匙”的思路,对“明初贵州边疆形势与卫所设置”“卫所变革与贵州政区格局的演进及形成”“卫所城址的筑建、演变与贵州城镇的形成”“卫学教育与贵州文化区域的初步形成”“卫所官军的籍贯及其对贵州民族分布的影响”“卫所武官后裔的身份变迁与村落形成”“卫所卫军后裔的身份坚守与‘屯堡’的形成”七个专题展开论述。该书层次分明、图文并茂、论据翔实、富有创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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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以前,广东与华南其他省份一样,大多无城,筑城率仅38.6%。经明初军民努力,筑城率提高到66%,明中期"凡县无城者悉令筑之"政策出台,筑城率达到95.7%,至明代后期,更高达100%。明初,广东筑城,主要由卫所军士负责,卫所指挥和千户主导。尤其许多府州县城与卫所同在一座城内,卫所更在城池营建方面占主导地位。不久,城池修筑,渐为军民合作,尤其卫所与府州县治同城的城池,更是军民合作、府卫或县所分修。最初,卫所官军负担的比重较高,军民分担比例为"军七民三";明代中期以后,地方开发,经济发展,地方社会对公共事务,尤其公共工程如城池修筑,在经费、工料和劳力方面,负担比例加大,遂有"军三民七"惯行事例,甚至出现"官三民七"比例分摊的官民合作模式。乡绅在其中扮演了主导角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