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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志工作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 0 0 3年 7月 2 4日通过 ,并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号 ) ,自 2 0 0 3年 10月 1日起施行。 7月 2 5日的《四川日报》公告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共分十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条例》。《条例》对地方志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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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于 2 0 0 3年 7月 2 4日经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 0 0 3年 1 0月 1日起施行。为此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于 2 0 0 3年 9月 2 6日在省人大主任会议室联合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王东洲、省财政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保密局等单位与成都市志办及省交通厅史志办等部门的负责人计 50人参加了座谈会。会议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董任远同志主持。会上 ,四川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蒋巨峰同志指出《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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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是全国地方志工作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开依法修志先河,在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极大地鼓舞了地方志工作者.推动了地方志工作,促进了地方志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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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春风吹拂下,我们召开2003年全省地方志年度工作会议。一年来,全省地方志工作者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各级党政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克服困难,努力工作,在地方志工作的各个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现在,我向会议报告全省一年来的地方志工作,并提出2004年的工作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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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修志书是我国沿续了2000多年的文化传统。在新方志事业发展的今天,将政府修志行为纳入到法制轨道已经成为方志理论界与广大修志工作者的共识。2003年7月14日通过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成为我国第一个以地方性法规来确定修志工作的法律性文件。笔者从行政法的视角出发,将政府修志行为定性为内部行政行为,并在深入分析政府修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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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志档案是地方志部门在编史修志、事业管理等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真实历史记录。它是在一定的区域内形成,有着较强的实用性。因此,搞好史志档案工作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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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为制,令为诏。”旧时官修地方志,常用诏书、上谕等形式,以发动和规范修志。如明朝《纂修志书凡例》(明永乐十六年颁降)计21条;民国时期《修志事例概要》(中华民国十八年内政部呈奉行政院转奉国民政府令准通行)共22条。研究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有关编纂地方志的法规或件,对进一步搞好我省地方志工作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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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6日,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地方志学会在昆明举行座谈会,庆祝《云南史志》百期诞辰。云南省部分地州地方志办公室的领导人、省内一些史志刊物和社科期刊编辑部负责人、省社科院领导共40多人欢聚一堂,共致祝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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