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宋代的田宅交易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对宋代的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书做了考述 ,认为田宅交易纳税后所给投税凭由 ,实乃后世“契尾”之滥觞 ;认为官印田宅契书不是买卖双方成交时所使用的契约标准文本 ,而是政府用来行使管理职能 ,监督买卖双方合理缴纳税租 ,公平履行赋役义务的法律文书 ,也是证明田宅交易合法性的凭证。  相似文献   

2.
清至民国时期徽州无契土地房屋所有权认定考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清代以来遗存的徽州文书为研究对象,探讨当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如佥业票、买卖典当赤契遭兵燹、火灾、水灾或其他原因损毁后,作为土地管理制度的一个环节,怎样进行所有权的重新认定和补发凭证的,并对这一过程做了一些分析研究.认为:清代徽州对无契土地管理处于民报官理阶段,民国初期以后对无契业户管理逐步受到重视,建立了一些制度,并不断地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明清契尾考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学文 《史学月刊》2007,(6):130-132
契尾是什么?多数人不太清楚,只知道在田宅买卖中有契约文书。契约文书有买卖双方签订的私契(白契)和官契(赤契)。契约经政府认可,办理过户交割手续,并需缴纳一定的契税,这种契税单称之为契尾。简言之,契尾即买卖田宅时,政府征收契税后的收税凭证。名,有些未填契尾编号,也有契尾  相似文献   

4.
河北省徐水县新发现一批连氏家族契约文书,时间从清康熙至1952年,内容包括土地买卖契、分家契和土地房产等,共24件。这批材料对研究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契税制度和经济状况以及民间的土地买卖情况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其中乾隆、同治、中华民国和建国初年的官制契纸,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为研究当时的契税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  相似文献   

5.
清及民国时期民田契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小平 《文博》2007,(3):82-85
契约是指由双方订立有关买卖、抵押或租赁等事项的文书,是建国以前私有制合法化的凭证。本文展示的是我长期收藏的清代及民国时期的民田契约8份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土地的买卖起源很早。周秦以来,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买卖日益频繁。最初,买卖土地只需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作为凭证,未见有向官府履行任何手续。据《隋书·食货志》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  相似文献   

7.
<正>地契是中国旧时买卖或典当地产时,双方订立的契约。载明土地面积、价格及座落、四至,由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画押)盖章,并向当地政府登记纳税后生效。常见的地契种类有常见的地契有绝卖契、活卖契、回赎契、交换契、租约契、典约契和分家析产的分关,统称"契券"或"书契"。地契又分为"白契"和"红契"。在买卖或典当地产时,双方订立的契据,未经官府验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叫做"白契",也叫"草契"。立契后,向官府交税叫"税契",交纳的税为"契税"。旧时地契  相似文献   

8.
明代徽州批契与其法律意义阿风在现存的大量徽州文书中,保存着一些被称之为“批契”的契约文书,同时还有许多徽州土地买卖文书在述及土地来源时,有“承祖批受”、“承故夫批受”、“承妻伯批拨”、“承外祖批产”、“承父批受”等各种情况①。批契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法...  相似文献   

9.
契约,在古代社会是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合同、文书、字据、地契、房契等,也就是二人以上的同意事项订立互相遵守的条件。买卖土地通过中介人(称地媒)说合,卖方立写“卖地文约”(称地契),中间人作保,签字画押,交买方存查,即算成交。在一般情况下,买方在付清地款后,凭卖地文约向官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契税,既获土地所有权。民间买卖土地,双方虽经中间人协商论价,但出卖土地者因急需用钱,低价卖者居多。  相似文献   

10.
新发现的汉中平五年雒阳县男子□□卿买地铅券是冥世的土地私有权凭证和早期道教实施镇墓安魂、驱鬼解谪活动的遗物。买地铅券的实质是镇墓文,它袭用阳世土地买卖契约的格式,注入了冥间隔断死生、厌镇鬼神的内容。  相似文献   

11.
土地买卖是明清之际较为普遍的经济活动。民间土地交易行为非常活跃,买卖双方以签订契约文书作为交易凭证。通过对档案史料的整理分析,从清至民国时期汉中地区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可见以下四点:其一,同宗族成员具有优先购买权;其二,契约签订中的第三方参与者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他们各司其职,具有外部制衡的作用;其三,民间土地交易中的不法行为仍无法得到有效抑制;其四,当地风俗及自然灾害的发生皆是影响土地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2.
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卖地契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金波 《历史研究》2012,(2):45-67,190,191,193
已公布的1件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土地买卖契约及本文公布新发现的11件西夏文草书土地买卖契约,为了解西夏黑水城地区的土地买卖及相关情况提供了宝贵资料。西夏晚期,该地区相当部分农民生活困苦,不得不出卖土地换取口粮,从而导致寺庙和地主兼并土地的现象。契约提供了关于农户的耕地数量、耕地和院落、土地四至的信息。从一些有连带关系的土地买卖契约,还可大致勾画出部分土地和灌渠的分布情况。而契约中有些农户分散居住在各自耕地上的特点,则反映出党项民族游牧习俗的影响和当地耕地较多的地方特色。契约中关于渠道、给水等内容反映了当地农业依靠灌溉的特点,补充了西夏法典《天盛律令》有关水利管理的规定。这些契约继承了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并形成自己的风格,是唐宋契约和元代契约的一种中间过渡形式。  相似文献   

13.
刘克祥 《近代史研究》2012,(4):34-57,160
内容提要 本文在深入发掘屯溪档案的基础上,以皖南徽州为例,对永佃制下土地买卖演变的全过程:从“收苗管业”的土地买卖到“收租管业”的租权买卖;从依存于土地的租权买卖到剥离土地的地租买卖;从以田地丘块为单元的地租整卖到分拆零卖,最后达致地租买卖的零碎化、日常化,进行认真考察,阐释其性质和影响,认为变化的实质是地权的债权化。地权蜕变为放本取息的债权,增强了土地的日常性金融调剂功能,改变了土地(田底)的占有形式和地权分配态势,导致部分田产“合业”的产生和地权的相对分散。  相似文献   

14.
在内蒙古学者整理出版的土默特地区契约文书中,有45件是以水权交易为主要内容,其中展示了清乾隆以来直至民国初期当地普遍的水权交易行为。受清代国家政策的制约,蒙古土地和水是不允许买卖的,蒙民通过私契的形式,采用租、典、佃的方式将水权转让给自内地移入的汉民使用,完成对水权的交易。就本质而言,将水从土地上分离出来进行单独交易,晋陕两省自明万历以来就已经出现。蒙地自乾隆五十六年(1791)开始出现的水权交易契约文书,与山西介休乾隆三十四年(1769)买卖水权的官契内容一致,显示了区域之间的内在联系,可视为内地水权观念在蒙地的一种移植。从以土地为中心到以水为中心,凸显了明清以来北方区域社会日益强烈的水权观念,是理解乡土中国社会经济变迁的一条新路径。  相似文献   

15.
新发现的西夏文卖畜契集中反映了西夏牲畜买卖的具体情况,内容丰富,对研究西夏的商业、农牧业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重要价值。本文将基本完整的二十件西夏文草书卖畜契和雇畜契译成汉文,进行考释和研究,展示这些契约的形式和内容,进一步探讨西夏大牲畜的价格,并对黑水城和武威使用粮食和钱币买牲畜不同特点进行分析,认为武威地区的货币经济比较发达。西夏末年的卖畜契中牲畜价钱暴涨,反映出当时蒙古入侵,西夏社会动荡、通货膨胀的情景。又探讨了部分牲畜买卖是贫苦农民在缺粮时为换取粮食的无奈之举。并指出黑水城普渡寺在农民乏粮时低价购买大牲畜,转手高价租雇给缺乏畜力的农民,往返盘剥,使农民逐渐走上赤贫的道路。  相似文献   

16.
清至民国时期,土地私有权确立,土地买卖文书的书写程式形成固定的程式。清水江文书的书写程式形成了独有的特色,成为文书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更好的了解与使用文书史料具有重要的意义。以清水江土地买卖文书档案为主线,概要介绍清代以来清水江流域土地买卖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的特点。  相似文献   

17.
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述略   总被引:6,自引:2,他引:4  
张玉 《文物春秋》2005,2(1):61-69
土地契约是历代民间重要的文书,柬鹿县张氏家族保存有契约文书120余张,历明末崇祯年间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时间跨越300余年。契约文书中有买卖房地的地契、典当房地的典契以及分家析产的 分单、日常生活来往账簿等,几乎涉及民间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反映华北农村经济生活的珍贵原始文献,有 着重要的文物、史料价值。笔者对这些契约文书进行了初步的梳理。  相似文献   

18.
浙江嘉兴博物馆收藏了一批清末至民国间嘉兴地区的土地契约文书,其中一套"五联式"的,出现了前半部分红契、官契纸和契尾的时间为宣统,后半部分验契执照和验契票据的时间为民国三年的情况,反映了嘉兴清末至民国初年间政权变更后动荡的社会环境中民间的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土地交易程序的变化情况,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相似文献   

19.
徽州文书中保存下来元明时代的一些退契。作者透过这些退契及相关文书 ,发现这些退还土地文书的背后常常隐藏着诉讼纷争。而在处理这些土地纷争时 ,元代的社长和明代的里长、老人发挥着惊人相似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柴荣  柴英 《史学月刊》2007,(8):37-42
唐代土地所有权经历了从公有到私有的动态演变过程。唐代土地私有权的形态包括永业田、园宅墓田、寺院土地。在国家法律逐渐放宽对土地买卖限制的背景下,唐代土地私有权的扩张主要是通过土地买卖实现的。唐代中后期土地私有权极度发展,地主庄园成为土地高度私有化的典型体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