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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地方志书的本质特征是“资料性文献”,资料是地方志书的基础,一本志书编纂是否成功,关键在资料,资料的充分和真实,决定了志书的价值,决定了志书能不能真正发挥其“资治、教化、存史”的功能。《条例》处处体现了地方志工作明显的行政性,体现了地方志书的“官书”性质。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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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是我们地方志系统的一件大喜事。《条例》共22条,虽然只有2000多字,但是对于我们具体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修志人员来说.却是非同小可的。我作为一名从事地方志编纂工作近20年的“老兵”,对此深有感触,想就个人学习《条例》所得,谈点认识和切身感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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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修志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任务。《条例》把地方志定为资料性文献,把编纂地方志列为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条例》还规定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地方志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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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来,广东各地欣起了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
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条例》,及时向全省印发了《地方志工作条例》小册子。于5月31日、6月2日、6月9日在广州市分别召开全办中层干部会议、全办大会与全省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办主任会议,集中学习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陈强主任分别进行学习辅导和动员。9月5日广东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五次地方志工作会议,对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进行动员部署,谢强华副省长要求我省各地、各部门要着力抓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普及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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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实施两周年来,桂林市地方志工作在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组织、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精神,牢固树立依法修志意识,全面推进了全市以修志编鉴为主的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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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年是新编地方志工作大丰收的一年,是我国地方志发展史上不平凡的一年。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两件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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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日召开《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意见座谈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彭玉水、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教处处长陈标、省政府办公厅调研员李晓东应邀参加。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罗亚夫主持会议,政策法规宣传处处长汪毅作《条例》修改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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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全国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全面展开的背景下,《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出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定的粗略解读,论述《条例》在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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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是我国地方志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地方志编纂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地方志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玉林市根据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