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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17,(3)
"新地吏"是指秦统一战争中新占领地区的官吏。从秦原有统辖地区选派新地吏是秦利用固有官吏进行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制度,既有稳定地方的积极一面,也有造成官民矛盾的消极一面。随着新地政权的巩固,推测此类新地吏将逐渐减少,选用本地人为吏则相应增多。秦虽高度重视对新地的统治,但过多的编制和严格的任命规定,往往使新地出现"缺吏"现象。为统一官吏的思想观念,也为了弥补吏员数量的不足,"为吏之道"等训吏教材从道德修养方面对官吏提出要求。但实际上,律令的执行情况才是衡量官吏品德的根本标准。一旦律令贯彻不利,就有可能导致法治的反复强化,进而衍生出暴政。这在秦推行文化整合的过程中有其突出的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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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藏汉代医简简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京大学藏汉代医简共711枚,其中整简516枚,残简185枚。整简长23~23.2、宽0.7~0.9厘米,有些简可辨上下契口及编痕;残简长短不一,最短的仅1.9厘米。这批医简没有书名,根据简文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医方目录"、"医方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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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方基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9,(3)
秦代新地治理关乎国家安定,针对新地吏的管理尤显重要。从里耶秦简"日备归"入手分析,秦代新地吏管理实行任期政策,期满免职归家("日备归")。一般而言,秦代新地吏任期有二年、四年等,若任期内违法,可加罚延长任期。由于新地吏身份特殊,其在职违法可适用通用法与特定法分别处罚。新地吏期满免归,须上报郡守府才可执行,相关官吏应及时安排吏员补上空出职位,主管补吏工作的机构是郡尉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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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网游代练牟利案"是一起网络环境下的新型犯罪,学者们在对其如何定罪上存在争议,主要有应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应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定为非法经营罪和应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四种观点。四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遭到其他学者的反驳。其中,认为应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董、陈夫妇二人的行为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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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兴家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9,(1)
清代法律在对侵害妇女罪行的拟罪中将"犯奸妇女"与"良家妇女"区别开来,侵犯"犯奸妇女"罪量刑低于侵犯"良家妇女"。这一原则可追溯到明末王肯堂之《王仪部先生笺释》,顺治初年修律时采用,乾隆年间已应用于实际的案件审拟中,嘉庆时经刑部确认奏准皇帝后列入条例。其后十数年间,又形成强奸及因奸致死和抢夺犯奸妇女罪量刑的系列相关条例。分析现存的清代强奸、抢夺、买卖妇女案例可知,妇女在被侵犯前是否失贞是清代司法实践中渐趋郑重的量刑尺度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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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21,(2)
学界关于《九章律》形成时间的讨论,大体可分为汉初与"晚出"两派观点。持汉初论者,谨守《汉书·刑法志》"萧何作律九章"的记载,斟酌于《九章律》与《二年律令》之间篇数不合的问题。持"晚出"论者,否定汉初"萧何作律九章"记载的真实性,但却未展现《二年律令》到《九章律》的演变图景,且未见与《汉志》相反的说法以削弱其影响,故尚存讨论空间。本文通过对这两派所遇问题的论证,得知《九章律》是在融合《二年律令》部分篇章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借助睡虎地77号汉墓律简中所见"律""旁律"的分类,以及对传世文献《论衡·谢短》篇的分析,指出《九章律》的形成时间是在《礼经》立为官学的汉武帝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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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列举了唐朝民众或低级胥吏申报、申辩文书中的几种不同的"保证语",主要有:一"求受罪""求受重罪""求依法(准法)受罪";二"求受违敕之罪";三"求受重杖十下""求受重杖廿"下等三种不同类型。这三种不同类型的"保证语"与时代有一定关系:从开始时的战战兢兢,到"依法受罪"的踏实;"求违敕之罪"告诉我们在律令格式之外还有"违敕罪";"求重杖"若干告诉我们"重杖"已经成为实际刑罚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了。民众依据不同时期的刑罚标准采用不同的"保证语",所以虽然在某一时期看起来"保证语"是套话,但从整个唐代看去,"保证语"则非常直观地展示了刑罚的变化,并且非常底层地反映了民众所具有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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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次一绪言二"襍钱领出用馀见簿"的整理三襍钱"承馀新入簿"与"入受簿"的整理四库钱账簿体系与孙吴基层财政收支五结语一绪言近年来,湖南地区发掘清理了大批保存在古井中的简牍,包括三眼井楚简、里耶秦简、走马楼西汉简、东牌楼东汉简、五一广场东汉简、走马楼吴简、苏仙桥吴简和晋简以及兔子山战国至三国简牍。古井简牍遗存与边塞简和墓葬简不同,其发掘、整理和研究的模式不仅应借鉴边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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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8月20日,廖仲恺在广州被人暗杀。此案已过去了70多年,究竟谁是幕后主使人,至今没有肯定的结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弄清胡汉民与廖案的关系。对此问题共有四种说法:一曰无关论;二曰涉嫌论;三曰知情论;四曰主谋论。 第一种说法,认为廖案与胡汉民无关。主要有以下几个根据。 (1)1925年8月25日,胡汉民到一卖菜人家中躲避,蒋介石给他送来一信,内称:“此事与先生无涉”。(2)汪精卫曾两次讲过廖案与胡无关。1925年9月15日,汪在中执委第108次会议上说:“胡毅生虽与汉民同志为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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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国家对女性性犯罪的惩罚较前有所减轻。大理院通过一系列的解释例,对女性的通奸、重婚等性犯罪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强化女性性犯罪的告诉权;强调"无告诉权不理"、"律无处罚正文,即不为罪"等办案原则,对女性的性犯罪案件进行相应的宽宥处理。但在法律解释及司法实践中,北洋政府却也加强了对女性性犯罪的严格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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