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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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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陵户是日本律令制国家中,为天皇及其皇族守卫陵墓的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陵户这一名称来自唐朝中国,在公元681年制定《净御原今》时,日本已经开始使用“陵户”这一名称。根据《养老律今》的规定,陵户在律令制下属于“贱民”阶层,是当时的“五色贱”身份之一,但在《大宝律令》中,陵户仍然属于“良民”阶层。在“五色贱”中,同其他贱民相比,陵户有着更为复杂和特殊的地位。对陵户的探讨,有助于加深对日本律今制国家等级制度与贱民阶层的认识。  相似文献   

2.
唐前期的杂徭与色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与《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记唐代赋役制度云:“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关于唐朝租、调、役的征敛对象与数额,《唐六典》与《唐会要》都有比较详细的叙述,唯独对于杂徭,却只是一笔带过,未作进一步阐述。两唐书《食货志》与《通典·食货》记唐代前期赋役制度,更是仅及租、庸、调、户税、地税,而不及杂徭。由于上述史籍对唐代的杂徭制度语焉不详或略而不提,故今人对唐代杂徭的认识也就颇多分歧。多数学者认为,唐代杂徭的法定役期比正役长,杂徭的服役对象也比正役广泛。笔者以为,实际情况可能正与此相反。以下试论之。  相似文献   

3.
元诸色户计当差,肇始于军前掳掠"生口"的强制役使,经乙未(1235)、壬子(1252)和至元七年(1270)的"抄籍",以汉地为重心,终成定制。"工作征戍"专项役与"全户应当"户役混合的元诸色户计当差,其据籍当差、户役世袭、各有所属、主从役使等特色鲜明。该制因征服先后、行汉法不一及原有社会经济结构,在草原、汉地和江南实施有别。明不分南北"配户当差","既以粮赋天下之田,而必以丁定赋役之则"。"配户"役皆永充,役因籍异,各有役田,以户供丁,实沦为国家农奴。其里甲正役的实质就是"催办钱粮"背后始终隐藏着催征、经收和解运等沉重徭役,此即所谓"纳粮也是当差"。元明"户役法"所缔造的全民当差服役秩序,明显是对"唐宋变革"身丁劳役消逝大势的逆转。百姓当差与官僚当差,百姓依附奴化与官僚依附奴化,被捆绑在一起。长达300余年的户役当差秩序,充任元明吏民依附奴化回潮的最深厚、最广泛的社会土壤。元明妃嫔殉葬和明廷杖,或由此种当差秩序及奴化回潮所滋养催生。  相似文献   

4.
辽朝吸收中原陵寝制度基础上设置奉陵邑以对陵寝进行管理,共有祖州、怀州、显州、乾州、庆州5个奉陵邑。奉陵邑规模宏大,城内宫殿、寺庙、官署等主体建筑完备,凸显其较高政治地位与作用。奉陵邑官员由奉陵官与州县官组成,直接向皇家机构负责。辽朝奉陵邑的出现一方面可视为契丹族生产与生活方式转变之表现,另一方面亦为统治者"因俗而治"治国理念之结果。  相似文献   

5.
本文利用张家山汉简和里耶秦简等新出简牍材料,尝试重新解构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体系。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制度以丁中制为基础,制定了两种起役年龄标准——十五岁和"傅"年。十五岁以上未傅者和皖老,相当于后代的次丁,只须服"更"的劳役和部分正役——"徭",不须服"屯戍"兵役。"傅"指著籍成为国家正式兵役和徭役的负担者,时称为"正"、"正卒"或"卒",相当于后代的"丁"。正卒除每年服一个月的更的劳役外,还有两项基本义务,即一岁屯戍兵役(无论是戍边、戍卫京师或戍卫郡县),一岁"徭"的力役。秦及汉初两者均是以每年一个月、傅籍期间完成一年的方式服役,高后五年始实行戍卒岁更之制。材官骑士是从正卒中选拔出来的职业军人,平时居家,战时征调,每年集中训练一个月,可以冲抵"徭"。  相似文献   

6.
一、引子古代中国帝王取民之制不外两途:曰赋曰役。赋,或曰租,或曰税,或曰夏税秋粮,或简称曰税粮,或俗称曰钱谈、曰皇稂。役,或曰职役,或曰繇、徭;其中有贡,曰职贡。都是因一时取民之法不同,流俗不一,名有歧异,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存乎其间。其科派也,赋以田而丁存乎其中:其输纳也,定仓口之远近照户等,户等之分豁照丁田,而丁亦存乎其中。此正役也。至于杂泛差役与物料之科派,均照丁田,而田存乎其中,且居主要地位。古时赋与役之名可分,而实则不能分。①今人不如是观。以为赋出于田,是财政(经济)征收,役出于丁,乃国家强制之科差,把封建时代的赋与役(租税)看成是两种性质绝然不同的事物。有人甚至强为界说,将私人出租田地所得专名之曰租,国家征于地土者专名之曰税。殊不知此说与“租,田赋也”、“税,租也”(许慎)乖舛,而与租税本质同为差役的事实也悖谬。因对今说有疑,爰草此篇,试明税粮也是差役的道理。  相似文献   

7.
衣冠户是学界讨论唐代科举制与社会流动关系的重要论据。一般认为,衣冠户是唐后期对由进士出身的官员所在户的专称,享有普通官员户所未有的免役权。会昌五年赦文、乾符二年赦文中有关衣冠户的申禁,被作为这一论点的关键证据。从制度演进的角度重新检视,此申禁是朝廷面对地方官吏构成多样化和赋役体系变化情况,对既有优免制度的补充。衣冠户的主体,是执行优免法令时享有免役权的品官户。相关申禁的目的,是将任职官府、无正式官人身份的前进士纳入衣冠户的范围,而将其他来源的非官人身份的职员排除在外。衣冠户的申禁与社会流动之间关系不大。它的出现,确定了以户作为差役的征免单位,是宋代官户制度的源头。  相似文献   

8.
彭勇 《史学集刊》2020,(6):4-11
卫所制度是明代重要的军事和行政管理组织形式,在卫所制度的运行中,卫所军户以军籍的身份存在,在相应的卫所里承担军差,而州县军户作为卫所军户的替补,以民户的身份存在,承平之时在州县承担民差,当卫所军户故绝时会被勾出补役,身份也转变为卫所军户。这样的卫所制度设计,影响了明代数以百万计的家庭,一直到明代灭亡并延续到清代。湖南新田骆氏家族的历史记载,在卫所军户和州县原籍军户体系中各有清楚的呈现,通过《明史》《明实录》等传统文献和地方志等史志文献,以及家谱和碑刻等民间文献中不同的历史书写,来探寻两类军户关联的可能性、实现途径,以及隐约可见的军户家族的历史记忆和家风传承,以此揭示卫所制度影响之下军户族群关系及其身份变迁。  相似文献   

9.
明初的田赋仍是沿用着唐德宗以来的两税法。明太祖时田赋分为夏税与秋粮。夏税包括米麦、钱钞、绢三种,秋粮包括米、钱钞、绢三种,大抵以米麦为主,而以钱钞、绢为辅。明初两税,计凡每年收入麦四百七十余万石,米二千四百七十余万石,钞四万五千五百余锭,绢二十八万八千五百余匹。夏税秋粮之外,另有服役制度,服役方面分为里甲、均徭、杂泛三种。按户服役的称为里甲,其具体办法是每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所余百户为十甲,每甲包括十户,设甲首一人,每年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十年轮流服役一次。按丁服役的称为徭役(均徭),其具体办法是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每年农隙赴京师供役三十日,田不足一顷者以别田足之,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临时供应官府呼唤而服役的称为杂役(杂泛),杂役名目繁多,且凭官府任意增加,不可计数。以上这些服役是明朝初期的规定。在最初还含有「右贫折富」的意味,惟自明英宗以来,不只此种差役逐渐加多,大中户勾通官吏把自己的差役转嫁到下户身上。而且官吏贪污之风盛行,苛捐杂税与日惧增,以致人民生活日趋穷困,高利贷乘机猖狂,结果使农村中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甚至一部分中小地主,就不得不相率拋弃了自己的土地而转为大地主的佃户,或流亡他乡。根据「明实录」记载,英宗天顺七年(一四六三)全国人口为五六三七万,而洪武二十六年(一三九三)人口为六○五四万,经过了  相似文献   

10.
北宋差役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北宋的职役承担者,是差雇兼有。就制度而言,差役制度不是徭役制度。有人说:“当时徭役主要可分为两大类:职役(差役)与杂徭(夫役),二者又包括许多不同色役。”因而把北宋的差役制度断为“北宋徭役制度”。本文拟从差役的依据、对象、职责方面,对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一北宋的差役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壮丁、弓手、承符、散从、人力、手力,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子、掐子、拦头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的新资料为突破口,对楚国■陵君铜器铭文所记■陵地望、器物年代与器主身份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认识。封地■陵即《水陆里程简册》的"莪陵(津)",位于今湖北宜城市汉水之滨,同名异地及新置"■陵"的可能性较微。铜器的制作时代约在楚灭越至公元前223年楚覆亡之间,制作时代最可能在公元前278年白起拔郢以前。综合制器年代与器主的"王子"称谓可知,■陵君应是楚威王、怀王、顷襄王中某位楚王之子。  相似文献   

12.
关于宋代的免役法——立足于“特殊户籍”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北宋前期 ,官户、坊郭、寺观、女户等不承担差役者均可以称为“特殊户籍”。王安石变法时期 ,颁布了免役法 ,这些人户都需要按照户等交纳一定数量的“助役钱”。笔者以为 ,无论是纳税 ,还是服役 ,都必须要遵从公平原则 ,免役法的推行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理念的体现 ,它将许多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逐渐纳入了“助役”者的行列 ,进而扩大了服役者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 ,早在 11世纪中叶的中国 ,便已经产生了类似近代资本主义纳税原则的社会实践活动 ,富裕阶层为国家多尽义务 ,其他有产者依据其财产多寡而确定其相应的义务 ,这无疑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重大创举。因此 ,免役法的基本原则是值得肯定的。免役法之颁布 ,有其深刻的背景 ,它既是维持政权稳定的政治因素的结果 ,也是解决财政危机的经济措施 ,还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儒家治国理念来打破“特殊户籍”特权的政策。  相似文献   

13.
上海圖書館藏《樂府詩集》紙背文獻中,有四葉詳載明代州縣軍户充發衛所等事項的賦役黄册,其性質爲明正德七年南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二十五都攢造之軍户黄册。明代在軍户充軍和清勾管理過程中主要參考的"軍黄二册"中民册部分,當指此處黄册對軍户充軍及勾補等具體内容的注文。黄册中所載明宣德時期整頓衛所的細節内容,則爲我們了解衛所勾補軍户時"先營丁,後户丁"原則提供了典型案例。此類一手史料的發現和解讀,爲我們理解明代軍户制度與賦役黄册制度二者間的關聯提供了細節史料,體現了明代衛所册籍與賦役黄册間登載内容的一致性。此類明代州縣層面清勾軍士細節材料的保留,爲學界從州縣及賦役黄册層面解讀明代軍户制度,及利用各類原始資料進行史學研究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14.
秦及汉初,终年服役的罪犯群体"徒",具有国家法定的社会等级身份特征。司寇籍附县乡,为编户民,可单独立户,在各类权益上与不入户籍、不居民里、簿籍另立的徒隶多有不同。隶臣妾又与同属徒隶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在服役方式、廪食管理、辖配官司、军事参与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司寇、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由高到低大体构成当时刑罚序列的相应等级。而赏罚之问,学者尝试将爵制、刑罚序列进一步衔接,实需思考"道戍"等"贱民"与相关序列的关系,隶属私人的奴婢群体与隶属官府的徒隶的关系问题。战国、秦及汉初是身份低于平民群体数量较多,官私拥有奴婢较为普遍化的历史时期。  相似文献   

15.
北宋神宗熙宁四年五月,正在试行雇役法的开封府东明县的大量县民因不满官府为征收役钱重定的户等而进京越诉。反对变法之臣将此事归咎于雇役法的施行,试图借此迫使朝廷撤销雇役法。事发之初,神宗与王安石的失措几乎导致雇役法的夭折,但曾布、邓绾、赵子幾等人的应对与配合十分到位。他们或迅速面见王安石,助其控制事态;或逐条辩驳反对派之言论;或揭发对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东明县知县贾蕃的违法事实,为变法君臣将事件化"危"为"机"奠定了基础。事后,变法君臣一方面针对东明县民的诉求改进雇役制,另一方面更加注意新法的系统性,变法派的理政能力亦由此得到提升。曾布由于事件中的出色表现,奠定了其后在变法集团中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16.
杂办银是浙江地方政府行政办公所需开支,由现役里甲丁田银买办。杂办银有两种收支方式,其中祭祀、科举、抚恤等项目为定额支出,由里甲人户直接交纳银,地方政府买办完成;支应银项目只有总额控制,没有细目规定,由应役人户买办供送。地方政府屡有支应项目银纳化的改革措施和建议,都因为预算额度过低而不能彻底施行。庞尚鹏的"均平法"改革并非是简单汇总地方先行经验,而是大幅度提高预算额度,突破支应项目银纳化改革的制度性障碍,最终完成了公费银收支的货币化方式。  相似文献   

17.
张家山汉简的出土证实了汉初的确存在过以爵位高下及身份不同授予相应田宅的制度,即名田宅制。这套制度由于缺乏应有条件的支持,一开始就没有彻底施行,高祖后期即名存实亡。《二年律令.户律》是奉“高祖之法”不敢删削而原封保留,而非现行律文。武帝朝所纠劾地方豪右的“田宅逾制”,是武帝本朝的限田之制,不是汉初的“名田宅制”。此后,汉代的限田方案都没有成功实施过。常见诸史书的“田宅逾制”、“逾限”等提法,应大多为观念性词语,而非特指或实指。  相似文献   

18.
从秦汉里制和基层社会结构入手,古今学者对闾左含义的种种分歧可以涣然冰释。闾本是基层居民组织,后指里门,闾左即里门左侧。里的设置和居民分布有严格规定,街巷墙垣、道路林木、里门数量依制而定;里民则根据身份等级,各有相应居住区,五家为伍,比邻而居,相互监督。闾左是浮浪人群居住区,其来源复杂,既非贱民,亦非破产流亡人员,使之居于闾左,是秦统一之后基层社会秩序化的体现。"发闾左"则体现了秦朝徭役制度的严肃性,不能简单地看做秦政残暴的证据。  相似文献   

19.
張榮强 《中华文史论丛》2021,(2):71-93+397-398
學界對《西涼建初籍》的性質向有兵籍、吏兵籍、民籍諸説,對照新近公布的《前秦建元二十年籍》,可以明確其絶非民籍;隸屬於民政系統的吏户户籍與隸屬於軍事系統的兵户户籍也不可能混編在一起。《西涼建初籍》中的"大府吏"實際上是涼州都督府的軍事人員,"散"户當是因不符合徵發條件而被免除現役的兵户。魏晉時期除了集中居住的在營兵户外,還有一部分兵户與民户雜居,隸屬郡縣管理。《西涼建初籍》作爲專門的職役户籍,應該是敦煌行政機構編造的郡縣兵户户籍。  相似文献   

20.
弓手制度作为宋金控制基层社会的统治经验被元朝继承,纳入了"祖述变通"的制度建构模式之中。元代弓手设置广泛,按规定要以百分之一的比例从百姓中选拔。实际上,由于各地治安状况的差异,弓手的选拔与这个比例并非完全一致。弓手主要职能为巡捕,其内容主要包括:巡夜禁、巡捕盗贼、监视基层民众动向等。元代弓手制度表现出一些有异于前代的突出特征,最为明显的就是由宋代的乡役转变成一种特殊的户计,反映了元代由户计制度带来的民众职业与职役的固定化。元代弓手在职能运行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均表现出一些元朝的制度特色。元政府对其运行中出现的弊端也相应地做出调整和完善,反映了元代国家政权对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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