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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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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道年间的漕务是与积弊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一种常态而存在的漕弊,本身即是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财政层面,漕弊主要表现为旗丁帮费问题、大小户问题、漕粮的浮收勒折与亏空问题。嘉道年间的江南,一方面是仓漕卫所规费、旗丁帮费、官绅漕规、州县浮收逐年递增,而另一方面,捏灾、短漕、亏空也随之愈演愈烈,这导致了漕粮河运制度在道咸之交的崩溃。本文认为:从财政结构的角度来看,所谓漕弊是各种“浮费”代表的额外财政对於额定财政的空前侵蚀。  相似文献   

2.
从嘉庆时期开始,以生员为主体的漕运诉讼案件在苏松地区频繁发生,即所谓告漕案。道光六年起江苏巡抚陶澍开始对告漕案予以严厉惩处,这一措施遭到学政辛从益的质疑,但得到了道光帝的支持。本文认为,在陶澍清理措施展开前,苏松地区生员一直参与当地漕项征收包揽,并同州县官、漕运运丁共同分享漕项征收浮收的收益。这一时期漕项征收中浮收比率达到1.1:1,其中70%收益由州县官所得,包揽生员所分得的收益不足20%。嘉道年间运河运输成本的增大、旱灾以及道光六年漕粮海运等一系列事件,都对原有的收益分配框架造成了冲击。嘉道年间苏松地区频繁发生的告漕案件,应当理解为生员群体既得利益遭到侵蚀后所作出的反应。在陶澍等的严厉打压下,此后的漕项征收浮收利益分配中,生员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太平天国战争之后的漕运利益链中,州县官对生员拥有了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3.
健讼之人与地方公共事务--以清代漕讼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果说清代社会存在所谓公共领域的话 ,那么健讼之人就是这个领域的积极参与者之一。他们挺身抗帮 ,包揽词讼 ,以独特的方式承担了地方公共事务。这一点 ,在层出不穷的漕案中有相当明显的表现。  相似文献   

4.
嘉道年間江南的漕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健 《中华文史论丛》2011,(1):233-299,402
嘉道年間的漕務是與積弊聯繫在一起的,作爲一種常態而存在的漕弊,本身即是制度的組成部分。在財政層面,漕弊主要表現爲旗丁幫費問題、大小户問題、漕糧的浮收勒折與虧空問題。嘉道年間的江南,一方面是倉漕衛所規費、旗丁幫費、官紳漕規、州縣浮收逐年遞增,而另一方面,捏災、短漕、虧空也隨之愈演愈烈,這導致了漕糧河運制度在道咸之交的崩潰。本文認爲:從財政結構的角度來看,所謂漕弊是各種"浮費"代表的額外財政對於額定財政的空前侵蝕。  相似文献   

5.
正明清时期中国古代漕运发展成熟,漕运显现出更为重大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和更丰富的社会意义。清代漕运具体运作中呈现出的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及地方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复杂关系是漕运研究的重要对象。最新的力作当属吴琦教授的《清代漕粮征派与地方社会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全书分上下两编,共十一章,附录两篇文章。上编第一章至第六章,"针对国家漕运事务中的征、运、储等重要环节的运行,探讨其对于地方社会的意义"(第23  相似文献   

6.
咸丰七年,胡林翼在湖北推行漕务改革,将漕粮一律改折征收,以漕折银解部。这改变了漕粮征收本色之定制,调整了不合时宜的收支结构。咸同年间,各省纷纷效仿湖北,重订钱漕章程,此为"第二次耗羡归公"。同治末年起,湖北在漕粮折征基础上,每岁由招商局采买海运米三万石。甲午战后,漕折银转用于外债、赔款之急需。19世纪后半期的漕运制度之剧变,反映出漕务运作中核定成本、依赖市场的程度大为加深,不计成本的"贡赋逻辑"逐渐被取代。  相似文献   

7.
清代,天津处于漕运枢纽地位,是漕粮进入京师、通州以及边防粮仓的必经之地。每年数万名漕运人员驾驶上万只漕船运载着数百万石漕粮从天津经过,或者在此停留,对天津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是漕船带运的大量南方货物涌入天津,促进了天津商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其他行业的兴起;二是漕运带动的商业发展促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寓居天津,从而对天津人口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三是受南方漕运人员的影响,天津人不仅能听懂而且学会了多种南方语言;四是随着漕船北来,南方沿海地区信仰的妈祖被传到北方,并得到发展和演变,备受尊崇。  相似文献   

8.
包世臣与近代前夜的“海运南漕”改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张岩 《近代史研究》2000,(1):127-153
雇商海运漕粮,是清代道光年间漕运制度中具有新意的重大变革。包世臣的雇商海运思想虽非首创,却有着更加鲜明的时代特色。雇商海运最终能在道光年间付诸实施,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化综合发展的产物,更是经世派官僚士子上下一致共同努力的结果。身为幕僚的包世臣为此奔走呼吁,付出了大量努力,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和务实精神,开启了道光朝大政改革重视私商力量的先河。包世臣在近代前夜的“海运南漕”改革中所起的实际作用,远超魏源。  相似文献   

9.
一条鞭法改革后,明清时期的流官区主要依赖赋役全书登记的田亩户丁数,直接将钱粮徭役折银,向编民个体征派。清代白山司所见,国家赋役征派的主体是司官而非土民,而在土司内部,土司对土民的赋役征派仍主要依赖“城头-村”的基层组织,桂西土司区田地分类、田赋征收及劳役征派等仍保留原有的社会传统。不过,随着国家管治的深入,清代白山司赋役制度呈现出适应性调整,司官向国家承担的田赋与劳役部分,其田地丈量、粮赋征收与劳役征派均可见其深受一条鞭法的影响,尤其是粮田、垦田名义下越来越多土民进入国家赋役体系,劳役征派也实现了由役民向纳银的过渡。白山司个案呈现了国家制度与土司地方传统并存运行的转折中的形态,而土司逐步纳入国家体制的过程正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历程中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10.
<正> 隋唐漕渠是关东漕粮运往京师长安的重要运输线,基本上是在汉代漕渠的基础上加以疏浚开挖而修成的。其流经路线在灞水以东与汉漕渠路线大同小异,灞水以西的流路,诸书除了记载其起点在咸阳县西18里的兴成堰以外,均略而不谈,只有李吉甫在《元和郡县图志》卷二中说过一句“因古渠自华阴入渭”。后代学者也很少有详细的考证,嘉庆《长安县  相似文献   

11.
运河漕运剥船是专门用于剥挽漕粮的船只。元末明初是漕运剥船制度确立和发展的重要阶段,永乐朝以后北运河沿岸的剥船设置范围逐渐扩大。入清后,因运河水情、通航能力和航行方式不一,漕船每至河道淤浅之处受阻,清廷遂置体积较小、船底平缓、载重较轻的漕运剥船,分载越浅。相较于明代,清代漕运剥船设立的范围和规模更广,清廷在北运河段剥船的基础上,增设其他运河段剥船,以备遇浅起剥。晚清漕粮海运,沙船径直天津,然向来“沙船不入河,河船不放洋”,故北运河段的剥船设置依旧。清代漕运剥船的设立实现了漕粮运转的区域化和资源调配的细分化,体现了清代社会治理与自然环境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  相似文献   

12.
清代,因多方克扣,官府给与漕运旗丁的费用不敷使用,因而漕运旗丁往往在运送漕粮的途中盗卖漕粮。对此,清政府制定了众多相关处罚规定和预防措施,但盗卖事件仍旧发生。旗丁盗卖漕粮的地点主要是在山东地区和北直隶地区的通州与天津。在这些地区,旗丁往往借出售余米、剥运漕粮、变卖土宜的机会将漕粮盗卖。漕粮被盗卖后,为了足额缴纳,漕运旗丁在漕船抵达目的地前,往往将沙土、糠皮、水、白土、药物、石灰等物掺杂到漕粮中以充数。  相似文献   

13.
大约自十九世纪初期,清王朝开始步入危机重重的年代,官僚机构冗员充斥,行政效率日益降低。人口的过分膨胀已经超出了当时农业生产力所能维持的水平。鸦片贸易的逆差使清朝的财政严重短缺,经济面临崩溃。清代政府对漕粮的经营——历来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也腐败不堪,各级机构人员冗杂,漕粮每次易手或每过一关,都要被盘剥搜刮一次,使漕粮浮收问题越来越大。而地方官员刚把这种财政负担转嫁给粮户,造成每户实际交纳的米谷比原定额往往高出数倍。这种粮税的剥削造成十九世纪四十至五十年代的此起彼伏的抗粮运动。这些运动大部分集中在长江下游漕米负担最重的地区。这些抗粮运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它们大都出地方下层士绅所领导。因此它不仅是中国十八至十九世纪社会矛盾和  相似文献   

14.
<正>内河漕运是指漕粮通过内陆河流运送至京师的活动。清代的内河漕运沿袭明制,“用屯丁长运”[1]3565。顺治二年(1645),“户部奏定每岁额征漕粮四百万石”[1]3566,清代内河漕运由此开始。在内河漕运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由单一的漕粮运输活动,演变为以漕运为主、进而影响地方社会经济的活动(包括地方社会的商业、农业、基层民众生活等方面)。清代江都县,地理位置优越,因内河漕运而发展成交通便利、人员密集、物资集聚的繁荣城镇。但随着内河漕运逐渐停滞,其社会经济发展也趋于衰落。  相似文献   

15.
以往研究对于清代滇铜黔铅开发与云贵地方行政、边疆治理之间的关系缺乏应有的关注。本文从矿务管理者(即充任厂员、店员、运员的云贵地方官)切入,分析清代滇铜黔铅矿务管理与云贵地方行政之间的关系,探讨清代矿务管理对地方行政的作用与影响,以期全面认识清代滇铜黔铅开发。  相似文献   

16.
1874年,在户部与轮船招商局合力推动下,江西、湖北、湖南实现了漕粮采买海运的制度变革。三省漕粮仍全行折征,由政府动支漕折、漕项,委托招商局于江皖采买米石,海运交仓。从1874年江广首次采运到甲午战争前后湖南、湖北停办,江广的采买海运始终在严格控制成本、深度依赖市场的原则下运行。招商局因此成为江广漕运的关键角色,在技术与运作方式上改变着王朝大政的基本形态,但也不应忽视官僚体制之下此种变革的限度。官督商办企业的经营如何与官僚体制的运行互相嵌合,改变贡赋经济的运作模式,是理解晚清漕务乃至近代经济变革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7.
明朝自永乐年间迁都北京后,军国之需仰给于东南地区,漕河遂为明王朝国家经济之命脉,漕运成为国家大计。景泰初年,明廷特设漕运总督统筹漕务,自此沿至明末,并为清朝所继承。明代漕运总督职责重大,拥有治漕、治吏、治民及治军的广泛权力:催督税粮,疏浚运河;修举漕政,革除漕弊;巡抚地方,赈济灾民;考察官员,整肃吏治;提督军务,维护社会稳定等。漕运总督群体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点,近半数漕运总督由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籍官员担任。同时,漕运总督的每届任期不长,"非久任"迁转不常"现象突出。明代漕运总督对于确保漕粮按时、足量地运送到京师,发挥了重要作用。漕运总督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史、漕运史上的一次重大变化,对明清两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在清代全国团练兴起的大背景下,结合贵州具体史事,分析了贵州团练兴起的原因,介绍了贵州团练的名称,规模及其经费来源,并通过地方基层制度保甲制和基层社会重要构成部分宗族与士绅在基层社会中的地位与影响,着重分析在社会大动乱时期保甲制的困境造成团练兴起的必要性及宗族与士绅组织团练的原因。通过团练与官府的关系分析其在维护传统政治格局和社会秩序的同时侵害官府利益和权威、剥蚀离心中央政权的二重性,从而揭示清代贵州团练与地方政治关系的演变。  相似文献   

19.
清代滇铜、黔铅京运过程中的沉铜、沉铅事件大多发生在四川泸州以东的长江和大运河沿线,特别是在重庆巴县到宜昌府的川江险滩之上。如果发生铜船或铅船沉没铜铅沉失,原则上完全由运员负责打捞和赔补,同时负责的运员和地方官会面临一系列惩罚,在制度层面上是相当严格的。清代专门列出了京铜转运过程中的各滩难险程度,形成滩次,不同的难险程度相应有不同的赔付办法。从各地捞获的数量来看,在大运河、长江中下游的捞获比例较大,而在重庆以东的长江三峡一线捞获的比例最小。从铜铅捞获比例来看,铅的打捞比例相对较高。由于地方官与运员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地方官会尽力为运员沉铜、沉铅事件开脱。清政府为了不影响地方官和运员承运的积极性,在要求运员和地方官严格赔付、缉拿水摸盗铜案件的同时,经常豁免一些沉铜、沉铅赔付。清代水摸是一种纯粹的商业性职业,主要是临时接受运员和地方官的雇用打捞。水摸多数由桡夫水手兼职。在滇铜、黔铅的转运过程中,偷盗沉铜、沉铅相当频繁,社会上对偷捞沉铜、沉铅现象见惯不惊。在清代的技术背景和社会风尚下,这样庞大的转运工程难以完善,地方官员往往力保运员,而朝廷不断豁免沉铜、沉铅来寻求社会运行的平衡,制度设计层面与实际运行层面存在较大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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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徽州文书看清末钱粮的私派陋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支平 《安徽史学》2015,(1):115-118
清代后期,是国家的多事之秋。内忧外患加剧了国家财政的需求,而战乱的破坏又使农村的地丁钱粮失额严重,政府不得不在正额之上,施行诸多名目如亩捐、厘谷等的"附征",以及漕粮改折等勒折浮收的手段,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然而这些制度内的附征和改折,往往又成为地方官吏营私舞弊的重要途径。文章通过清代光绪年间徽州府歙县、黟县等地的钱粮案卷文书资料,对这一时期地方钱粮浮收的实际情景,作一个案性的细部考察,以便对清代后期钱粮浮收的实质,有一个更为全面和清晰的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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