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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制与分离制:宋代地方行政权力的转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最大特色,是在同一高层政区存在多个平行的行政组织与长官,即在高层政区实行“分离制”。从“行政幅度”的角度进行审视,这种制度是宋代中央政府重新分配地方行政权力,使权力分配的格局更有利于中央。“分离制”成为宋代中央集权程度超越前代的一个直接原因。南宋时期,在同级的不同机构之间,官员互相兼职的现象日益普遍,导致事实上的机构精简;在中央政府与高层政区之间,出现一级“跨高层准政区”。这两个因素减弱了“分离制”实施的力度,导致南宋中央的集权程度明显不如北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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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探析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一改此前地方行政管理三级制发展的趋势,采取省县两级管理体制。而自1931年开始而后逐步确立并推及全国的行政督察专员制度,遂又使省县两级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在迄今有关民国地方政制的研究中,对行政督察专员制研究甚为薄弱。本文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行政督察专员制创设的缘由,探讨了行政督察专员制酝酿试办之初创时期、分途并立之正式实施时期和统一体制及划一实施之定型时期诸阶段的历史概貌与演变轨迹,论述了行政督察专员制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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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雇员制"是我国各级政府探索中的一项全新用人制度,它通过吸收非公务员身份的专业技术人才参与公共管理与服务,有力冲击了政府的传统用人观念和行政理念,深化了我国人事制度改革,成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有益补充。但是,"政府雇员制"作为一项正在试行中的制度,其背后也出现了一些从法律制度到实际操作等方面的问题,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讲是不完善的公务员制度所致。改革不健全的公务员制度,把政府雇员制作为公务员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也就成为政府雇员制和公务员制发展的长远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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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宋宣抚使和制置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于南宋初年军事行动的需要,宋政权建立了多种管理数路兵马防务并兼管民事的机构。其中以制置使和宣抚使为长官的机构,在绍兴五年之后,已在四川、京湖和江淮地区形成较稳定的辖区范围,并成为辖区内最高军事民政长官。但是,通过剥夺监司和总领的权力,其在民事和财政上的职权于绍兴五年之后一直呈现逐渐扩张之趋势。制置使和宣抚使是宋政权加强军事防御的产物,但它们增加了地方行政层级,导致中央集权的力度减弱。本文并讨论了与制置使、宣抚使相关的其它制度,分析了四川、京湖、江淮三大制置使、宣抚使辖区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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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废止时间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南京政府于 2 0世纪 30年代所创设的行政督察专员制度 ,是民国地方政制史上行政层级介于省制之下、县制之上的重要制度变革 ,也是中国地方政制史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 ,它上承历史上郡、府、州、道制 ,下启当代中国之专员区制度。对于这样重要的一项地方制度变革的探讨 ,与南京政府推行的新县制研究相比 ,显得相当冷落 ①。迄今 ,尚有许多重要问题缺乏研究。例如 ,南京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是何时被废止的 ?其废止原因是什么 ?等等。在此 ,笔者仅就专员制何时废止这一问题作一考析。自 30年代初逐步推行的南京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度 ,是何时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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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政权统治、政府管理的缺位与在场为主线,对瑶族石牌制在历史上的各个发展阶段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瑶族石牌制的发展,经历了原始民主——废止——村委会领导下的民主自治这样—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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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秦汉道制的演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建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1,16(4):19-27
“道”为秦国创设的与县平行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划 ,通常置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道”的设立与少数民族治理关系密切 ,负有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特殊事务的职能。汉代的“道”多承袭秦制 ,但随着郡县制的成熟 ,“道”在行政职能上与县逐渐融合 ,在职官设置、司法职权、居民管理等方面与县的差别也渐趋一致。至汉武帝时新开“三边”之地 ,初郡中新设置“道”的数量已大大减少 ;直至仅设县而不置“道”,原有的“道”也直称为县或遭废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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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创设行政督察专员制度以加强对县政的控制。从法理层面上看,专署与县之间的关系体现在行政监控、人事监控、财政监控、行政统筹、政治沟通、直接的军警领导权诸方面;从现实层面上看,专署与驻在县及辖区其他县的关系不同,专员权力的大小因专员和各个县长的资历、能力、背景、个性的不同而呈现其差异性。此制的建立,是国民政府完善官僚层级、重建国家权威的尝试,然而受派系、地缘、血缘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地方政府的法制化进程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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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军镇统民并以之代替地方行政机构的制度并非始于北魏,其实萌芽于十六国前期诸少数民族政权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军镇制度有逐步明朗化和制度化的倾向,到十六国后期,军镇制度已成为一级地方行政单位,主要盛行于后秦、西凉、北凉、南凉、夏国等少数民族政治之中,以军镇统民方式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护军制,也在西北地区诸政权中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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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到地方,大部门体制改革试点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深圳的"行政三分"制探索.学术界在对"行政三分"制的理论依据界定时,出现了分歧,不知道其到底是历史经验还是当代实践.很对学者从西方20世纪70年代的行政改革浪潮中对深圳的"行政三分"制进行理论探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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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使是北宋地方行政制度设置之一。从北宋立国之初的诸类转运使,到确立并完善为路一级地方行政设置,经历了大约三十年时间。本文对太祖和太宗时期转运使制度演变过程的史料进行了详密的梳理和分析,就有关地方转运使设立的时间、先后步骤、太祖和太宗强化中央集权政治的基本思路等,提出了自己的解释。文章认为,转运使制度的设立,应该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来加以考察,作为加强中央集权政治的重要步骤,与传统的“杯酒释兵权”的解释相比,始终按照“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方针,协调地方行政机构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其意义更为深远,北宋政权亦藉此成功地避免了重蹈五代时期政权短期更替的覆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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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林祥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3,(3):131-133+142
《边缘地带的行政治理:清代厅制再研究》一书,以清代独有的地方行政制度——厅制为研究对象,讨论其形成过程、各种制约因素以及与区域社会的互动关系,揭示了厅制是清王朝为解决“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超大规模”与“有限政府”这两对结构性矛盾,在各种“边缘地带”实施国家治理的弹性制度与空间。该书推进了清代地方治理和政治地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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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熙宗以后的多重路制包括兵马都总管府路、转运司路、盐使司路、提刑司路(按察司路)。兵马都总管府路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建置,承担了金朝地方司法审判的大部分事务,具有鞫审、纠平之权。转运司路、盐使司路的司法事权主要体现为对地方经济司法的分工。提刑司路(按察司路)在司法上的职掌主要是问狱、纠劾。金朝多重路制之间存在着司法分工与互动,共同完成了金朝地方司法事务的诸多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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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明州属上州、节度州,南宋宁宗后又升为“府”,地方长官有节度使判、知州(府)之称,地方长官的称谓又因职官制度的改革和行政地位的提升而有所变化;明州由于其濒海的地理特征,重要的战略地位,曾于此设立沿海制置使司和市舶司等机构,其长官一般由知州兼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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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的出土证实了汉初的确存在过以爵位高下及身份不同授予相应田宅的制度,即名田宅制。这套制度由于缺乏应有条件的支持,一开始就没有彻底施行,高祖后期即名存实亡。《二年律令.户律》是奉“高祖之法”不敢删削而原封保留,而非现行律文。武帝朝所纠劾地方豪右的“田宅逾制”,是武帝本朝的限田之制,不是汉初的“名田宅制”。此后,汉代的限田方案都没有成功实施过。常见诸史书的“田宅逾制”、“逾限”等提法,应大多为观念性词语,而非特指或实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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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洲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2,(4)
清代西藏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在西藏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完善的,颇具民族和地方特色。本文首先从宗豁一级,其所辖之下的社会基层组织骆卡(庄园)、部落两级建制,以及特殊的地方行政体制等三个方面,探讨了西藏的地方行政制度及其特点。其次,对清朝中央政府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因俗而治”的方针,基本保持原西藏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一些改革,作了深入的考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