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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是由地方志工作机构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组织编纂的“官书”,是按《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由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著作权的法人作品。它是“官书”统一意志的指导下编撰而成的,而不是汇编各单位和各位编辑的稿子。但是,有一种看法却认为,地方志书属于汇编作品。刘稚主编的《著作权法实务与案例评析》(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在《许某某诉某编委会等著作权纠纷案》的《案例评析》中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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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它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新编地方志编纂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广大编纂工作者的积极努力,一大批新编省、市(地)、县志已陆续出版,于是随之而来的其著作权纠纷也有所发生。本文拟从新编地方志的特殊性出发,就其著作权问题谈一点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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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华诉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等著作权纠纷案,涉及的著作权法律问题较多也更为复杂,前后经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历时多年,也是在全国影响最大的地方志书著作权纠纷。虽然已过去十几年,但是影响仍在。现在全国二轮修志正处于关键阶段,此案例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笔者试从被告的法律资格、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获得报酬权、关于赔礼道歉等八个方面进行粗浅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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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华诉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等著作权纠纷案,涉及的著作权法律问题较多也更为复杂,前后经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历时多年,也是在全国影响最大的地方志书著作权纠纷。虽然已过去十几年,但是影响仍在。现在全国二轮修志正处于关键阶段,此案例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笔者试从被告的法律资格、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获得报酬权、关于赔礼道歉等八个方面进行粗浅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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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张延华诉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著作权纠纷案是关于地方志著作权的一个典型案例,此案虽发生在1985年,但是历经一审、二审,长达10余年时间,其中引发的关于地方志著作权的具体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本文以新出台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关于地方志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为背景,针对此案例分析一些在地方志工作实践中常见的著作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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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舞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在我国一直属于一个空白领域,2021年11月11日,对《著作权法》做第三次修改时,也并未对舞蹈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等重要权利进行规定.在对我国舞蹈作品的法律保护上,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将演出组织者规定为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编导、编剧、作曲者等享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舞蹈作品的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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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市志办杨锡根在《江苏地方志》1999年第3期撰文《续志工作中要解决的三个问题》,认为地方志书的著作权应属于方志办,而不是地方志编委会.理由是:一、地方志编委会不是一个常设的工作机构,其委员均为各主要部门的负责人,一年中最多有二三次编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商讨修志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具体的修志业务是由方志办承担的,从总体设计、资料征集到编辑定稿,是由方志办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因而,方志办才是志书的真正编纂者,是编纂的主体,才享有著作权.二、地方志编委会不是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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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标志着修志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方志界从此有了一个依法修志的“宝典”。《条例》共有二十二条,它就地方志定义、地方志工作的内涵、工作保障、责任要求、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编纂质量、审介验收、出版、管理、使用、著作权归属及奖励、处罚等都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对实施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稳定规范的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地科学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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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轮志书和第二轮志书的大多数都在封面(护封)上署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也有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和"×××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编"有编辑之义,指"对资料或现成的作品进行整理、加工".而"编纂"也有编辑之义,但多指资料较多、篇幅较大的著作.从地方志编纂的复杂程序、繁多的劳动和浩大篇幅看,非一"编"字所能涵括,应标明"编纂"二字.再者,标"编"容易把地方志理解成编辑作品,即汇编作品,而地方志是科学资料性著述,为避免误解,也以标"编纂"为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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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内涵、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编纂质量、审查验收、出版、管理、使用、著作权及奖励、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国家行政法规,由此地方志工作进入依法治志新阶段。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地方志工作不断向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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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但方志界对《作权法》学习研究不够,理解不深,在地方志是什么作品、作是谁、作权归属等重要问题上存在模糊和不正确认识。应加强对《作权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依法行使、保护地方志作权,妥善解决作权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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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指导当前全国地方志工作的纲领性文献——江泽民同志《在上海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1987年5月26日),经中共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并报江泽民同志亲自审定,由《中国地方志》于2002年第5期正式公开发表。《讲话》共三个部分:一、编纂上海新方志的意义:二、新编地方志的要求;三、加强对方志编纂工作的领导。该刊在发表时加“编者按”指出:这篇讲话内涵丰富、思想精辟、语意深远,无论从当时还是现今实际看,对地方志事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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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编纂与续修》(2000年3月天马图书有限公司出版,下称《编修》)是张桂江先生积近20年方志编纂经验,从其已发表的400多篇方志文论中精选出105篇(62万字),予以加工整理形成一部系统性较强的理论与实践相融的方志编纂专著。《编修》总结以往,开启续志编纂之理性思考,是方志同类著述中不可多得之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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