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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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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刁统菊 《民俗研究》2005,(3):142-156
山东枣庄市红山峪村一户周姓人家至今仍保存着16张地契,当地人将地契俗称为“地约”。16张地约均为周家与卖方的买地契约,其中9张产生在民国年间,另外在1950年和1960年各3张,1990年有1张。16张地约中,包含15宗土地买卖和1宗房屋买卖。但人们把房屋买卖又另称为“卖宅基地”,由此产生的契约也称为地约。卖宅基地与卖地习俗基本相同,唯有其周边范围即“四至”的规定比较严格,并且无须如卖地一样办理“过割”手续。  相似文献   

2.
票据史话     
马莎 《贵阳文史》2014,(5):67-68
正清朝地契:地契是见证中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最为轻盈单薄的纸,承载了中国最为深刻厚重的历史。清朝地契一般字迹清晰,表达简洁扼要,内容一般包括卖地人的姓名、卖地原因、所卖土地名目、税亩(或丈积)、四至、买主姓名、价银等。  相似文献   

3.
地契文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福建在唐朝肃宗至德(756—757年)至僖宗乾符(874—879年)年间开始有地契文书。漳浦县灶山出土的"砖质买地劵"和福州马坑山出土的"石地劵"刻写的内容,是唐朝和五代福建社会上流行的地契文书的反映。宋元时期,福建土地买卖日益盛行,官府实行统一地契,土地租佃契约内容进一步完善,并使用纸质的地契文书。明清时期,土地买卖的契约有20多项内容。土地买卖要交纳税款取得税契,才算合法。民国时期,土地买卖的地契,大多数使用政府统一印制的"官契纸"。1927—1934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福建苏区开展土地革命,苏区农民分到上百万亩土地。当地留下许多苏区的"分田证"等地契文书。  相似文献   

4.
苏美尔早期地契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宇虹 《世界历史》2006,(6):95-107
捷姆迭特那色遗址出土的泥板文书中,6件土地分配泥板文书记录了分给5位官员的大块田地,但没有土地买卖文件。在15件石刻地契中,时间最早的8件也是土地分配文书,较晚的7件则是土地买卖文件。它们表明,起初用来交换土地的货币是牲畜、食品和羊毛及其它有价物品;然后,银成了购买土地的通用货币。除金属货币外,买方要付给卖地的家族成员一定的大麦、食品和羊毛作为附加物品。根据舒如帕克出土的早期城邦的经济管理档案,我们知道,国家把小块土地分给公民作为份地,但是首脑和诸神庙获得了大块土地。50多件土地和房屋买卖泥板文书表明,铜和银先后成为通用货币,大麦、食品和羊毛则是交易的附加礼品。国家从土地和房产的交易中获取税收,田籍书吏收取买田人的税铜或银和食品,房产测量官吏和街区传令官从买主那里收税和礼品。土地买卖先于奴隶买卖在人类社会中发生,由于大土地所有者需要奴隶为他们耕种田地,奴隶社会制度随着土地私有化而诞生了。  相似文献   

5.
一、研究缘由 在搜集各地徐氏东海堂族谱过程中,笔获得一份乾隆四十年(1775)新竹萃丰庄的土地买卖契约,这份地契有10多位签署人,其中包括双方当事人、见证人及代笔人。他们都是渡台移民的第一代及第二代,可见当时来台人数相当多。这份地契揭露一件事实,即在翠丰庄与邻近乡镇的徐氏族群,大都是来自陆丰南丫,而且具有极密切的亲族关系。  相似文献   

6.
<正>地契是中国旧时买卖或典当地产时,双方订立的契约。载明土地面积、价格及座落、四至,由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画押)盖章,并向当地政府登记纳税后生效。常见的地契种类有常见的地契有绝卖契、活卖契、回赎契、交换契、租约契、典约契和分家析产的分关,统称"契券"或"书契"。地契又分为"白契"和"红契"。在买卖或典当地产时,双方订立的契据,未经官府验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叫做"白契",也叫"草契"。立契后,向官府交税叫"税契",交纳的税为"契税"。旧时地契  相似文献   

7.
李长红 《收藏家》2020,(10):83-86
地契即典押、买卖土地的双方所立的契约。它以纸制材料为载体的存在形式在中国已有千年的历史,保留下来的地契都是珍贵的文化遗产,它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也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因此,我们有必要做好地契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本文以笔者工作中修复的一批民间家族地契为案例,详实的记录并分析了地契修复的理念、原则、流程、技术要点等,希望能为地契修复与保护提供些许经验和参考。  相似文献   

8.
李自奇是李牟的父亲。李仲号大亮,是李岩的二哥。康熙元年李自奇卖地契,十二年李仲买地契,与康熙五十五年《李氏家谱》中有关记述可相互佐证,既为研究清初豫北土地买卖提供了具体资料,也为研究明末李自成军中的李牟、李大亮提供了佐证资料。  相似文献   

9.
张舒  正明 《文史月刊》2023,(4):65-66
<正>前些时候,笔者在古旧书摊购得一些清代房地契,其中有清代嘉庆年间山西徐沟县水屯营村(今属山西省清徐县)买卖地契18张(现存于太原市图书馆)。水屯营村距今清徐县城6公里,村中现有1100余户、3000多人,田地1100余亩。该村地下水位高,水源丰富,又因地处官道,古代常驻扎兵营,故名水屯营。  相似文献   

10.
筆者在四十多年前,一度對宋代的土地價格問題感到興趣,收集了較多资料,其中有正史、筆記、金石碑刻、地契、地方志、文集等,並於1963年11月製作了《宋代土地價格一覽表》和《南宋地價參考资料表》。後一表主要列舉南宋的土地價格及該田的地租数,藉以探討土地價格和地租兩者之間的關係,包括每畝土地的具  相似文献   

11.
陈嘉宗 《广西地方志》2001,(3):51-55,39
作者深入宜州市、忻城县实地考察,并查阅有关土司土地问题等文献资料,获取土司霸地、卖地摩崖、碑文,从而系统地记述土司从霸地到卖地的过程,阐明土司制度的衰亡。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土地的买卖起源很早。周秦以来,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买卖日益频繁。最初,买卖土地只需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作为凭证,未见有向官府履行任何手续。据《隋书·食货志》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  相似文献   

13.
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卖地契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金波 《历史研究》2012,(2):45-67,190,191,193
已公布的1件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土地买卖契约及本文公布新发现的11件西夏文草书土地买卖契约,为了解西夏黑水城地区的土地买卖及相关情况提供了宝贵资料。西夏晚期,该地区相当部分农民生活困苦,不得不出卖土地换取口粮,从而导致寺庙和地主兼并土地的现象。契约提供了关于农户的耕地数量、耕地和院落、土地四至的信息。从一些有连带关系的土地买卖契约,还可大致勾画出部分土地和灌渠的分布情况。而契约中有些农户分散居住在各自耕地上的特点,则反映出党项民族游牧习俗的影响和当地耕地较多的地方特色。契约中关于渠道、给水等内容反映了当地农业依靠灌溉的特点,补充了西夏法典《天盛律令》有关水利管理的规定。这些契约继承了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并形成自己的风格,是唐宋契约和元代契约的一种中间过渡形式。  相似文献   

14.
林少骏 《福建史志》2005,(4):56-58,60
“找洗字”契约作为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一种,在当代已经很难见到。其主要是用于土地买卖后,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经济原因),土地的原卖方为一次或多次向买方索取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而签定的契约。即所谓“找洗”。按照找洗的次数,契约名称可以是:“立找洗字”、“立再翻找洗字”、“三找洗字”、“再立翻找洗字”等形式。由“找洗字”契约的形式和内容.可以发现许多当时社会特有的契约格式和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中国古代民事法律上的特色。  相似文献   

15.
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述略   总被引:6,自引:2,他引:4  
张玉 《文物春秋》2005,2(1):61-69
土地契约是历代民间重要的文书,柬鹿县张氏家族保存有契约文书120余张,历明末崇祯年间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时间跨越300余年。契约文书中有买卖房地的地契、典当房地的典契以及分家析产的 分单、日常生活来往账簿等,几乎涉及民间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反映华北农村经济生活的珍贵原始文献,有 着重要的文物、史料价值。笔者对这些契约文书进行了初步的梳理。  相似文献   

16.
刘克祥 《近代史研究》2012,(4):34-57,160
内容提要 本文在深入发掘屯溪档案的基础上,以皖南徽州为例,对永佃制下土地买卖演变的全过程:从“收苗管业”的土地买卖到“收租管业”的租权买卖;从依存于土地的租权买卖到剥离土地的地租买卖;从以田地丘块为单元的地租整卖到分拆零卖,最后达致地租买卖的零碎化、日常化,进行认真考察,阐释其性质和影响,认为变化的实质是地权的债权化。地权蜕变为放本取息的债权,增强了土地的日常性金融调剂功能,改变了土地(田底)的占有形式和地权分配态势,导致部分田产“合业”的产生和地权的相对分散。  相似文献   

17.
唐更 《福建史志》2006,(2):31-34
为了解历代福建土地状况,以史为鉴,我们先后用了约一年的时间,在省内各地寻访福建历代地契文书。现将我们在寻访中的初步收获和认识简要分述如下.谬误之处请有关单位和同志们指正。  相似文献   

18.
在明清时期,地主阶级利用土地典当所进行的高利贷剥削,目前在学术界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笔者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不妥之处,希不吝指正。一、土地典当是高利贷的剥削性质马克思曾说过,随着土地所有权、货币和货币高利贷的产生,“典当制也紧跟着土地所有权行走了。”在明清时期,民间的货币借贷关系中,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质押品”,据我们所知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债务人将“地契”、“租折”和“税票”等物,附注在借券中,作为清还债务的担保物。如咸丰间歙人戴楚三,在借到程名下纹银四十两的借券中,即将其“地契”、“租折”等物作为“质押品”附注在借券的“尾部”。其借券的原文是:“立借  相似文献   

19.
新发现的汉中平五年雒阳县男子□□卿买地铅券是冥世的土地私有权凭证和早期道教实施镇墓安魂、驱鬼解谪活动的遗物。买地铅券的实质是镇墓文,它袭用阳世土地买卖契约的格式,注入了冥间隔断死生、厌镇鬼神的内容。  相似文献   

20.
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1)今见东汉买地券均为随葬明器,并非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而是“实在的冥世土地买卖契约”:买地券所涉及的买卖双方、见证人均为亡人,所买卖之对象———墓地所有权是冥世所有权,其田亩面积、所用之钱亦仅具冥世意义,也就无须亦不可能与现世实际墓地亩数及现世土地价格相对应。(2)今见东汉镇墓文在时间、空间上均与买地券并存,其功用、性质与买地券并无本质区别:二者都是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之殁亡,并祈求得到地下鬼神的接纳与保佑,只不过镇墓文以铅人、金玉奉献给地下土神以解除丧葬动土对地下神的冒犯,而买地券通过向地下鬼神购买葬地以得到地下鬼神的保佑。(3)买地券与镇墓文之源头,至少可上溯至西汉前期墓葬所出之告地策;告地策、镇墓文、买地券三者之间的功用与性质基本相似,演变之迹也比较清晰;至于三者与战国楚地墓葬所出遣策(物疏)有无继承关系,则尚不能确定。(4)告地策、镇墓文与买地券起源于民间巫术,书写者主要是巫觋(东汉中后期亦有“道中人”);书写规则与书写内容主要取决于巫觋方术的准则,而并非亡人及其墓地的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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